15第十五章 契税法
《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对比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契税法律制度pptx
契税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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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起源
契税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当时称为“书契” ,是作为凭证使用,以证明土地、房屋所有权 的转移。
发展历程
从西周到明清,契税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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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状况
现代契税主要出现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契税已成为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
契税法律制度ppt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契税概述 • 契税法律规定 • 契税的申报与缴纳 • 契税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契税概述
契税的含义
契税是指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 、交换或赠与等而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契税的税率
契税的税率是指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所征收的税的 税率。
具体税率根据土地、房屋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情 况下,购买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非普通住宅为4% ,而房屋赠与和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契税税率为3%。
契税的优惠政策
契税的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对某 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契税的特点
属于财产转移 税
契税的本质是财产转移 税,即通过转移土地、 房屋所有权而征收的税 。
征税范围广泛
契税的征税范围广泛,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房屋买卖、交换 和赠与等。
实行差别比例 税率
契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根据土地、房屋的具 体情况有所区别。
纳税环节单一
契税的纳税环节仅限于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 为中双方当事人所订立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
契税法
契税法[摘要]:契税法是调整国家和契税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征收和纳税人缴纳的法律依据。
主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正文]:2011年8月23日起,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买房属于,要加入女方名字则要交3%的契税。
曾一度引起人们的不满,那契税又是怎么来了解?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国家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的价格的一定比例,向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
就房屋买卖来说,谁买房,谁纳税。
契税属于行为税的范畴。
契税的作用:1、有利于调控房地产交易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市场与供需关系和市场价格有着密切的联系,征收契税对房地产交易价格起到规范作用。
2、有利于适当调节预算外资金,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
对一些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土地、房屋,通过征收契税可以将一部分预算外资金转为预算内资金。
3、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水平。
4、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契税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的契税由来已久,早在东晋时就开始征收。
当时对买卖田宅、牛马等征收的税名曰估税。
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规定人氏典买田宅,应在两个月内向官府输钱,请示验印,以“印契钱”。
庆历四年(1044年)规定每贯收税钱40文(4%)。
元、明、清历朝历代也都征收契税。
清末买契按9%征税,典契按6%征税。
民国时期,税率常有变动,买契税率高达15%,典契高达10%,正税之外还有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1950年3月31日政务院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城市和已经完成土改的分标征收契税。
1954年6月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
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国家规定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自由买卖,此后契税仅限于对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征收。
到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城市的私有房屋大部分转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转移房产的现象大量减少,税源近乎枯竭,因此,有的省、市先后停征了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法知识点总结
契税法知识点总结契税的法律依据契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1986 年 12 月 16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契税法》实施以来表现出灵活性,因地制宜加以了调整。
主要内容包括了对不动产交易所涉及的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范围内的契税税率、契税的征税对象、减免办法和契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土地管理的根本性规范。
《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转让的内容,都包含了契税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内容、范围,为契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契税的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不动产的买卖、转让等交易行为。
不动产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一)不动产的买卖不动产的买卖是指出卖人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为出卖人给付对价并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的转让不动产的转让是指建筑物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林木和其它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的转移行为。
在建工程是指在建筑起来尚未竣工的工程。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宅基地、农田、林地等土地使用权进行继承、赠与、出资人转让、附赠等方式由一个土地使用者转移给另一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契税的征税标准契税的征税标准主要包括契税税率、契税计算方法和契税的纳税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契税税率契税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契税税率。
具体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一般来说,契税税率会根据不同的不动产交易金额来确定。
(二)契税计算方法契税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按照不动产的合同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主要为:契税=不动产交易价格(或市场评估价格)×契税税率。
(三)契税的纳税价款的确定方法契税的纳税价款是指依法纳税的金额。
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台点评:契税立法税率未变,强化地方差别调控
2020年8月12日房地产契税立法税率未变,强化地方差别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台点评行业简报◆事件: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一、二、三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3%-5%的契税。
◆主旨为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在《契税法》实施之前,我国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两份政策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反映的是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的主旨。
少数内容(如征收范围方面)修改后更严谨、更规范,可以适应新的市场变化。
◆征收范围修改考虑了集体经营性土地流转因素以及新的交易形式相较于《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中征收范围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考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因素。
此外,《契税法》针对新的交易形式进行了补充,如“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基准税率无变化,强调了地方适用税率差别化调控功能《契税法》第三条中提到的契税税率为3%-5%,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一致;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地方在规定幅度内提出,并报送中央相关部门备案,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原则一致。
此外,《契税法》中新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强调了地方通过契税针对不同类型购房需求进行差别化调控的功能。
实际税率方面,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m2及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90m2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个人购房家庭二套住房,90m2及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90m2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北上广深二套契税暂不执行优惠政策(仍按3%执行)。
今年上半年,为应对疫情影响,多个城市出台了期限内(多为上半年)购房契税减免、人才购房契税补贴等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法实施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E---纵横论税契税法实施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王瑞红今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 《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有关专家表示,契税是房地产交易环节的一个重要税种,《契税法》的通过,将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权威度和税法的刚性,对于保持我国房 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防止经济脱实向虚,具有重要而深远 的意义。
―、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 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暂行 条例》施行以来,契税运行平稳。
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 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为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2019年,我国契税 收人达到6212.86亿元,占到全国税收收人的近4%。
早在七年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加快落实 税收法定原则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契税法》,标志 着我国税收法定进程乂迈出了重要一步。
事实上,ft党的十 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近几年,《深化 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苦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进一步明确了税收领域法治化建设 的方向。
2015年出台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 见》,又对2020年前完成相关税收立法工作作出了安排。
为配合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近年来我国税收立法T.作得 到快速推进,取得的成果十分显著。
20丨5年以来,先后完成 了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等多个税种的税收立法,资源税法也已正式通过并将于今年 9月I日实施,此外印花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 税法也公开征求了意见而在8月11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除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还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印花税和契税法概述(ppt5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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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 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另: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 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 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 (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 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 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 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 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 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 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 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案例
(2008年)甲公司于2007年8月与乙公司签订了数份以货 易货合同,以共计750 000元的钢材换取650 000元的水泥, 甲公司取得差价100 000元。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 A.甲公司8月应缴纳的印花税为225元 B.甲公司8月应缴纳的印花税为420元 C.甲公司可对易货合同采用汇总方式缴纳印花税 D.甲公司可对易货合同采用汇贴方式缴纳印花税 【答案】BC 【解析】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 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 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甲公司8月应缴纳的印花税 =(750000+650000)×0.03%=420(元);一份凭证应 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 或者完税证,即“汇贴”办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通过!税率将调整为3%至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发布:税率1%-7% 明年9月1日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地契税什么时候交?地契税怎么交?现在人们无论是买房子还是卖房子,除了购房款,通常都会涉及到税费的缴纳问题。
一般情况下,房屋交易税费中,契税是占到了很大的比例,所以大家要清楚的知道房屋契税缴纳的标准和时间。
那么契税什么时候交?购房契税如何计算我们生活中很多商品的购买,都会缴纳税费,只是有的税费并没有直接体现出来,所以大家不知道,购房需要上交契税相信大部分人都听说,但是具体上交的事宜,还是有一部分朋友并不清楚,那么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内容,契税什么时候交?购房契税税率是多少?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很多购房者只知道购房是要交房产税的,但是对于房产税的问题却并不了解。
在购房过程中,有三个税种是必交无疑的,其中之一就是契税。
对于第一次买房的新手来说,估计还不是很了解契税,那么购房契税税率是多少?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买房成本要增加?国家税务局回应:误读,没这回事今日,契税法出台,其中最受公众关注的是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0.28•【文号】财法字[1997]5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全文编辑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是指下列行为:(1)土地使用权转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礼物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固定价格投资(股权)、还债、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1)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交付货币、实物对应的价格和其他经济利益;(2)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是指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价格的差额;(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以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确定的价格。
交易价格与纳税人申报的汇价差额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用地和房屋的所有权;(2)非营利学校、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拥有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地和住房的所有权;(3)承担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荒山、荒地、荒滩的使用权;(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6)依法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代表机构,其土地、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2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立法述评
JINGJI YUFA89契税立法述评吴昌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摘要: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本文对契税立法的背景、原因、发展变化以及重要意义等方面,对此次的契税立法发表一些笔者的拙见。
关键词:契税;税收法定;改革;依法治国一、契税的发展历史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我国对房产征收契税可以追溯到距今1000多年的东晋时期。
据《隋书食货志》记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也就是说,当时的契税散估,税率为4%,其中3%由卖方承担,1%由买家来负担。
其交易所应缴纳税款的税率和现在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是非常接近的。
与今天的契税相比,东晋的散估,其征收对象与现在有些不一样:散估不仅仅针对不动产进行征收,例如房屋等,同时也对大项动产进行征收,例如牛等动产;而当前我国契税则只针对不动产进行征收。
同时,纳税人的范围也不一样:散估由买方承担1%的税,卖方承担3%的税;而现在的契税则是由买方全额负担。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古老的税收,契税在我国历史发展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
1950年4月3日国家发布《契税暂行条例》,不仅规定了6%的税率,还规定了税费应当由买方缴纳。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成为拉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
房地产转让的情形逐渐增多,原来制定的《契税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变革,必须对契税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契税法的修改与变化1.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而来,从性质上来说,发生了质的变化。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立法层级上来说属于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立法层级上属于狭义的法律范畴。
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惯例来看,一般是制定相关法律的条件不成熟时,先由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契税法十二条
契税法十二条
第一条:当地不动产交易税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基本税率设定,其范围是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转让为准。
第二条:不动产交易税的基本税率应当根据当地不动产价格水平及其他影响市场,并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也可以通过税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税率。
第三条:不动产交易税的计税基数及应纳税额分别以购买人向出卖人支付的实际房地产价款为准。
第四条:不动产交易税的减免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部分纳税人减免交易税。
第五条:本法中所称房地产指城市住宅房产、城市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商务、办公楼宇)、住宅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及当地政府指定的其他房地产。
第六条:不动产交易税的缴纳,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当事人一次性付出的不动产交易税;另一部分是购买人按月支付的房屋维修费。
第七条:不动产交易税的缴纳时间为实际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日起十日内,如果未能及时缴纳,则应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出租房地产,业主应按月或按季支付全部房屋维修费;
出售房地产,购买人应按月支付部分房屋维修费。
第九条: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关于不动产交易税的行政指导性文件,并在认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不动产交易税等款项的收入,应当上缴国家国库,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不动产交易税的税收秩序,不得擅自设立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损害国家的土地收入。
第十二条:如果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或行政指导性文件,对不动产交易税做出规定,以上规定优先适用。
因此,契税法对不动产交易税的规定旨在保护出售人及购买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并有效保障契税的合法交易,为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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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主讲:汤代忠
四,纳税申报及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 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性质凭证当天. 同性质凭证当天. 2,纳税申报 自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 自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向土地, 10日内 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 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主讲: 主讲:汤代忠
主讲: 主讲:汤代忠
三,减税,免税 减税,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减免契税: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减免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 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 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 征契税; 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 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上述减免规定的详细解释见教材P468 469. P468上述减免规定的详细解释见教材P468-469.
主讲: 主讲:汤代忠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屋赠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 房屋权属的. 地,房屋权属的.
第十五章 契税法
主讲: 主讲:汤代忠
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 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时,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 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 种税,它属于财产行为税类. 种税,它属于财产行为税类. 契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契税实行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内外 资企业和外国公民. 资企业和外国公民. 学习重点是: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 学习重点是:征税对象,纳税人, 税收优惠等. 据,税收优惠等.
主讲: 主讲:汤代忠
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一,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 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1,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注意与土地增值税的交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③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屋赠与(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④房屋赠与(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⑤房屋交换 (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 应交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计税依据为: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 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为计税依据; 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 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 为计税依据. 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和交换差价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 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 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主讲: 主讲:汤代忠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公司制改造.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的改制企业承 公司制改造. 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对独立发起, 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对国 有,集体企业改制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其余涉及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2,企业合并.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 企业合并.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 属的,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其余则征. 属的,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其余则征. 3,企业分立.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权属的不征. 企业分立.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权属的不征. 4,股权重组.股权转让中,单位或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土 股权重组.股权转让中,单位或个人承受企业股权, 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增资扩股,以土地, 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增资扩股,以土地,房 屋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的,征收契税. 屋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的,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免征;非债权人承受,征契税. 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免征;非债权人承受,征契税.
主讲: 主讲:汤代忠
2,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以受让,购买,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 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 %-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 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 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 治区)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治区)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主讲: 主讲:汤代忠
二,税额计算,纳税办法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为发生上述不同应税行为时的成 交价格,市场价格和交换差价. 交价格,市场价格和交换差价. 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 例: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A的房屋价格 490万元 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 万元, 600万元 为490万元,B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当地契 税税率为3% 则应如何缴纳契税? 3%, 税税率为3%,则应如何缴纳契税? 解:(1)房屋等价交换,不交契税.不等价 房屋等价交换,不交契税. 交换由多付资产一方按价差缴纳契税. 交换由多付资产一方按价差缴纳契税. 应缴纳契税为: (2)B应缴纳契税为: 600-490) 3%=3.3(万元) (600-490)×3%=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