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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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玉政发[2008]26号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2
【实施日期】2008.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负有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法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依法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导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四)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第七条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外事管理、民事调解或处理等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

第三章监督机关和人员
第八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员从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中选任,行政执法监督员须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为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接受聘请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人员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被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并按照要求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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