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制定的《白城市安全监管系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重点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重点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8•【字号】白政办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重点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的通知白政办函〔202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任务要求和省、市关于经济运行高质量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若干工作措施等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成立白城市重点工作专班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李明伟市长副组长:张洪军副市长张天华副市长吴东文副市长林海峰副市长孙志刚副市长高航市政府秘书长成员:孙秀忠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于鸿丽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周文君市法院院长李军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子罡市发改委主任孙永德市教育局局长段颖越市科技局局长李军市工信局副局长齐军市公安局副局长费建伟市民政局局长付秀杰市司法局局长林树岩市财政局局长潘广明市人社局局长戴云龙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张会峰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国辉市住建局局长张宇市城管局局长李德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范非市水利局局长黄秀清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吴茂强市商务局局长马加市文广旅局局长王月和市卫健委主任孙晓东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孟昭东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周大成市医保局局长任克南市金融办副主任张军市政数局局长苏永新市林草局局长张晓波市能源局局长武新宇市信访局副局长张东市供销社主任周福军市社保局局长吕国祥市统计局局长杨凯市税务局局长曲长波市气象局局长朱耀春白城海关关长王艳玲银保监局白城分局局长王立春人民银行白城中心支行行长胡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白城分公司总经理蔡亚平国网白城供电公司总经理张伟洮北区区长赵楠镇赉县县长纪纲洮南市市长刘振兴通榆县县长赵彦峰大安市市长梁子军白城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仲伟刚白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谭鸿举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8个专班。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做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建设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现将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请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一、关于属地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关于已下放的权限问题根据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白办发〔2016〕6号)要求,现对“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的登记备案;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依法批准开工的项目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备案;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12项市级下放的管理权限予以明确。
三、关于行政处罚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洮北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白政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函〔2020〕1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序进行和文件质量,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计划进行报送,凡没有列入今年计划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审查。
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制发后,签批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报送的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本《计划》和《白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执行。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科学论证。
并对规范性文件执行后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完成,在可行性调研论证阶段,起草部门可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便于了解实情及审核把关。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承担。
四、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从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研究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稿,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意见。
五、申请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规范性文件草稿,必须先经本单位内部讨论通过,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多个起草部门主要领导共同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0]29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刻吸取吉林市“11.5”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治理火灾隐患,现将《白城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白城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吉林市“11.5”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省政府“11.5”吉林商业大厦火灾事故通报暨加强冬季消防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减少火灾隐患“存量”,严控火灾隐患“增量”,全力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平安白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成立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组织好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任务是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调度和代表市领导小组督查综合治理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监察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白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及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白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宣布废止。
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已被新规定涵盖和代替的,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此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视为失效。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空档”。
努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白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4日附件1保留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 件)《白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4 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1997〕29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7〕3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1998〕4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0〕10号)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房出售优惠政策的通知》(白政发〔2000〕22号)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0〕23号)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住宅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发〔2000〕24号)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在白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打凿自备井的通知》(白政发〔2000〕29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1〕39号)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1〕4号)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白城市区居住区(小区)公益设施配套建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2〕41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2〕3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3〕5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白政发〔2003〕59号)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白城市区建成区内停止批建平房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号)1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殉葬管理、治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7号)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房屋拆除市场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52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封闭自备水源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4〕19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若干意见的通知》(白政发〔2004〕35号)2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45号)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供水、污雨水、供热管网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87号)2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5〕38号)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5〕57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9号)2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49号)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7〕14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24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07〕30号)29.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30. 《白城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机动车辆管理的公告》(白政发〔2008〕22号)32. 《白城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09〕5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暂行)〉的通知》(白政发〔2009〕1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增非税收入政府集中比例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9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0〕5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10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0〕13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6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发〔2011〕20号)4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25号)4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实施〈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39号)4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2〕13号)43.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发〔2012〕14号)4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3〕3号)45.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延伸BT项目主要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3〕8号)4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和房屋用途管理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7号)4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13号)4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2号)4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63号)5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3号)5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4号)5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7号)5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4〕8号)5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4〕17号)5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白城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4〕30号)56.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4号)5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5〕7号)5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9号)5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5〕12号)6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棚户区改造购置商品房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5〕13号)6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7号)6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5〕18号)6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19号)6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3号)6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白城市区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4号)6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8号)6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39号)6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6〕5号)6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16〕6号)7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白政发〔2016〕13号)7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号)7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企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号)7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1号)7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7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8号)7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4号)7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5号)7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供热市场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26号)7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2号)8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4号)8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5号)8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公共服务场所和资源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和使用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7号)8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0号)8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办驻白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42号)8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7〕4号)8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7〕5号)8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白政发〔2017〕6号)8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号)8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号)9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2号)9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2号)9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成本审核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23号)9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5号)9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6号)9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38号)9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6号)9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6号)9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3号)9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8〕17号)10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整治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6号)10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大厅分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7号)10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1号)10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政府完全产权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9号)10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结核病诊疗筹资与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2号)10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3号)10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4号)10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8号)10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9号)10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3号)1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4号)1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5号)1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6号)1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17号)1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白政办发〔2019〕20号)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交通局关于加强过境公路规划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白政办发〔1996〕12号)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白政发〔1998〕20号)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造福于民的规定》(白政发〔1998〕22号)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白政发〔1999〕70号)5.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0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6.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暨洮北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白政发〔2004〕23号)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通知》(白政发〔2005〕54号)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29号)10. 《白城市土地储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11. 《白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暂行规定》(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市直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25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白政办发〔2008〕30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8号)附件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 件)1. 《白城市市区交通秩序管理秩序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2. 《白城市城区市场和摊(群)点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3. 《白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4. 《白城市创建文明卫生城若干规定(暂行)》(199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5. 《白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0〕31号)6. 《关于在全市实施草原禁牧的决定》(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7. 《白城市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2001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8. 《白城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办法》(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政府令》(2002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1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集资建房和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白政发〔2003〕3号)12.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区集中供热楼房进行分户改造的试行意见》(白政发〔2003〕54号)1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03〕2号)1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15.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城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16. 《白城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1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控制农村中小学生辍学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04〕40号)1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组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4〕56号)1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6年度白城市区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白政办发〔2006〕18号)20. 《白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2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7〕31号)22. 《白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23.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小汽车特殊牌号竞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8〕16号)24.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白政办发〔2008〕38号)25. 《白城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白城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2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制定的〈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白城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28号)27.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城区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的通告》(白政发〔2010〕19号)28.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1〕13号)29.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白政发〔2011〕17号)30.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白政发〔2011〕19号)31.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50号)32.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海绵城市建设PPP运行模式试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5号)33.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雨水控制利用绩效考核与按效果付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白政办发〔2015〕6号)34.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5〕8号)3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17号)36.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创建吉林省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36号)37.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4号)38.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14号)39.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5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白政办发[2012]30号【发布部门】白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18【实施日期】2012.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白城市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统领,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年”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全面实施全市“十二五”规划和推进吉林西部特色经济区建设提供可靠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强化责任落实、隐患治理、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准入、科技支撑和安全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控制较大事故发生为目标,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内容(一)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
1.加大国务院《意见》的宣传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组织宣讲团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意见》和省、市政府《实施意见》,切实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使之成为衡量本地、本行业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白城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白城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白政办发[2012]6号【发布部门】白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8【实施日期】2012.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白城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白城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2012年白城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全省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我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全面深入,更好的发挥处突反恐、预防发现和打击犯罪、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大作用,结合白城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1〕37号)为指导,结合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整体要求,继续将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作为“民生工程”强力推进,加大对各类重点交通要道、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重点部位、居民住宅小区、人员密集、案件多发的治安复杂场所和公共区域,以及特种车、出租车等重点移动目标的监控覆盖;进一步完善系统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存储、图像分析处理等功能;对各级公安监控中心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运行;按需接入各类安防报警与监控设施,形成覆盖全省的互联、互通、互控的VPN专网,为接入公安部全国视频监控专网提供技术支撑。
二、任务目标2012年全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全年新增视频监控探头3200个。
各地要在原有监控点位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车站、超市、商场、医院、居民住宅小区、娱乐场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武器弹药库、危险品存储场所、重点防控阵地、治安复杂场所、交通要道、治安卡点等人员密集场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重点要害部位高清监控探头建设。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白政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白城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决定、命令、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检查等内容的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具体工作。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白政办发〔2018〕20•【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白政办发〔2018〕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4日白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白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具体会务工作由秘书科负责。
一、与会范围出席范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出席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法律顾问。
除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人可带1至2名工作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
二、会议内容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二)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三)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四)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六)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七)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生态新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八)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记功嘉奖事宜;(九)市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其他重大问题。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白政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预算监督管理职责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补充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吉政发〔2010〕 2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政府对《白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白政发〔2010〕17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出具体补充规定如下: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新增加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职责:“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迅速牵头组织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及时将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信息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修改为:“负责监督管理工业与信息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白政办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白城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一)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件,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依法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四)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活动,及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五)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六)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第三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然后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共同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的时间、方法、步骤、内容、重点等事项。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白政办函〔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白政办函〔202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新成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一)白城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明伟副组长:张天华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车晓光兼任。
(二)白城市开展质量标准提升行动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天华副组长:郭佳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车晓光兼任。
(三)白城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天华副组长:郭佳、车晓光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车晓光兼任。
(四)白城市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志刚副组长:孙伟光、王月和办公室设在市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月和兼任。
(五)白城市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主任:孙志刚副主任:孙伟光、王月和、孙永德、马加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级调研员张鸿鹏兼任。
(六)白城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孙志刚副召集人:郝志鹏、费建伟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梁志臣兼任。
(七)白城市招生委员会组长:孙志刚副组长:孙伟光、孙永德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副局长张平兼任。
二、调整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一)白城市“十四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名单组长:李明伟副组长:张洪军、张天华、吴东文、林海峰、孙志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李子罡兼任。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白政办发[2010]39号【发布部门】白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1【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白城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及内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类管理暂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
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白政办发[2010]35号
【发布部门】白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白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要求,在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等级,按照不同的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努力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标准和分类
A类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管。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5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白城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9日白城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负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由市粮食局、市农委会同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价监局、市畜牧业局、市供销社、市农科院、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白城调查队、市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对相关部门的考核,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材料,每年1月底前报市粮食局、市农委。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白政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1〕25号)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白城市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白城市违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违章建筑、乱搭乱建等行为,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推进“双城”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双城”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城市景观、增加开敞空间、扩大绿地面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市民居住安全为目标,坚持统一部署、属地负责、综合整治、依法推进的原则,继续大力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超期临时建筑和有碍观瞻的建筑,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
二、整治范围严重违反规划和影响居民生活的各类违章建筑: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建商亭、门斗、后道厦、棚厦、仓库、踏步、户外地下室、栅栏及二楼以上平台、缓台、楼顶设置铁笼,修饰门面、装饰厨窗、画廊等。
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三、时间安排(一)调查动员阶段(5月20日-6月10日)。
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起草公告,在媒体上公布。
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情况和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确认并登记造册。
凡符合规划的建筑物下发补办手续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到有关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凡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国“两法”知识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国“两法”知识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白政办函〔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国“两法”知识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函〔2020〕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直、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推进全国“两法”知识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4日深入推进全国“两法”知识竞赛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开展全国“两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药监综法司〔2020〕497号),进一步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两法”),激发药品监管人员、药品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的学法、普法热情,与我市宣贯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营造全社会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组织全市各级药品监管人员全面参加全国“两法”知识竞赛活动,各县(市、区)动员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院校、行业协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国“两法”知识竞赛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全国“两法”知识竞赛活动,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药品监管能力,加深药品全行业对于“两法”的准确把握和全面理解,形成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二、参赛方式国家药监局定于2020年8月25日至11月举行全国“两法”知识竞赛活动。
其中,8月25日至9月25日为初赛,届时所有参加竞赛活动的人员,通过“食事药闻”APP参加线上答题竞赛。
竞赛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管管理办法》。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白政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201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白城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日白城广播电视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等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市(州)、县(市、区)宣传文化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2〕42号)和省编委《关于白城市宣传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批复》(吉编发〔2012〕41号)文件精神,组建白城广播电视台,为隶属于白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相当于正处级规格待遇,不再保留白城人民广播电台、白城电视台。
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新闻宣传、广播影视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开展积极的舆论监督;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新闻宣传;依法依规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传播新闻信息;提供生活资讯和积极健康的娱乐节目,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党委、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台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依法开展运营活动;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白城广播电视台设25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一)行政办公室。
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督查督办各部室站和中心的行政工作;负责文字综合、信息、调研、保密、档案和信访工作;负责财务、安保、消防、物业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城市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城市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白政办函〔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白城市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白政办函〔202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我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白城市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陈锋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鲍贵臣市法院院长焦成千市检察院检察长成员:张明市教育局副局长陈景祥市工信局副局长张大伟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巨涛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嗣玉市司法局副局长王裕智市财政局副局长刘树森市人社局副局长丁怀志市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主任李晓强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邹春甫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齐宝坤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建市水利局副局长周正市文广旅局副局长魏广亮市卫健委副主任王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孙绍军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梁宏涛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高立贤市林草局副局长张立忠市法院副院长孙宏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白城市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院,办公室主任由市法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负责人兼任。
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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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制定的《白城市安全监管系统“学通榆,强基础,保安全”活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白政办发[2011]42号
【发布部门】白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1
【实施日期】2011.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制定的《白城市安全监管系统“学通榆,强基
础,保安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白城市安全监管系统“学通榆,强基础,保安全”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白城市安全监管系统“学通榆,强基础,保安全”活动实施方案
(市安监局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近几年来,通榆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安监系统基层、基础(以下简称“双基”)建设工作受到了国务院和省政府督查组的充分肯定。
总结分析通榆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经验,主要得益于:一是县委、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安监系统“双基”建设工作抓得扎实有效;二是有一个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和一支高素质的执法监察队伍;三是有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无缝隙的安全监管工作网络;四是有一个不断增加投入、硬件设施逐年改善的保障工作机制;五是有一套详实严密、操作性强、注重实效的执法监察规章制度。
及时推广学习通榆县安监系统“双基”建设工作经验,对于加快推进全市安全监管工作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安全监管系统全面开展“学通榆,强基础,保安全”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两个暂行规定》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学通榆、强基础、保安全”为载体,始终坚持“强基固本、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着力解决关键问题,继续扎扎实实地把“双基”建设各项工作深入推进,落到基层,落到实处,逐步实现监管队伍规模化、执法水平专业化、装备设施现代化、基础资料信息化,手段措施科学化的建设目标,务求有新突破,取得新成效,为促进全市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基础保障。
二、组织方式及工作内容
在活动的组织方式上,既要注重工作实效,又要突出工作特色,着力实现“六个结
合”,坚持做到“十比、十看”。
(一)实现“六个结合”。
一是与贯彻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两个暂行规定》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