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失业保险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22年)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以市、州统筹。
在长沙市的中央、省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的职工的失业保险,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笫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丄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费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笫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手续及流程,保障公司员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养老保险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国家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征缴和管理、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到地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纳。
公司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缴纳部分不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员工在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着缴纳的养老保险累计储存额及利息总和,作为员工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员工调出公司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 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如果员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员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根据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条员工建立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所需相关手续一、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的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公司在员工入职后30日之内,向地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为新员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杭州失业保险概况
本人工资,费率分别为2%和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 费),缴费实行申报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 为推进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对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 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0%或者 参照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 记手续。
❖ 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征缴。自2005年10月1 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失 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
六、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1)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2)医疗补助金(职工医保费); (3)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 市区现行标准为1176元/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4年8月1日起调整为1320/月
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 省条例第23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 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金; ❖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0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03317- 失业保险 必过笔记
理(91)
业问题的影响。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 的工作中断,性质:过渡性或短期性, 2 体现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
第三节 失业保险统计指标(95)
的提高会使一些领域减少人,分流部分 持续时间不长
功能的原则。
第四节 失业保险综合统计(104) 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增加。
结构性失业:指由经济变化引起特定市 3 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费用
第一阶段:1986 年 7 月—1993 年 4 月。 这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阶 段,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
(54)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指劳动 分就业。
期,其标志是《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第二节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66) 者在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 9 视同失业的概念
见的突发因素导致的基金不敷使用的, 括: 一失业保险金支出,标准按照低
式:全额享受,差额补足,重复享受。 首先,不是政府资金。
由政府根据需要追加的财政补贴,具有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三接的衔接体现在:
与各类政府资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具 不确定性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
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最高⑵失 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特定目的性。社会性 8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医疗补助
待遇
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 险直接给予的支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构成:失业保险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之一,也是开展失业保险的物质基础。 和针对性,对维护失业保险制度正常, 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基金
指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 2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应当遵循哪些 稳定的运转,财政补贴体现了政府责 往来收入、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目录[隐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五章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第六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六条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社会保险政策汇编第一章:社会保险基本概念和原则1.1 社会保险的定义和作用1.2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1.3 社会保险的分类和范围第二章:养老保险政策2.1 养老保险制度概述2.2 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2.3 养老金的计发和享受条件2.4 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和评定标准第三章:医疗保险政策3.1 医疗保险制度概述3.2 医疗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3.3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3.4 医疗保险报销方式和就医指引第四章:失业保险政策4.1 失业保险制度概述4.2 失业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4.3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和享受条件4.4 失业保险援助和再就业帮扶政策第五章:工伤保险政策5.1 工伤保险制度概述5.2 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5.3 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标准5.4 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健康管理第六章:生育保险政策6.1 生育保险制度概述6.2 生育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6.3 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6.4 生育保险服务和婴幼儿保健政策第七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政策7.1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制度概述7.2 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和缴费规定7.3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7.4 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援助和培训政策第八章: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政策8.1 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定义和区别8.2 补充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规定8.3 补充保险的待遇范围和支付标准8.4 商业保险产品推介和购买指南附件:附件1: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附件2:社会保险政策实施细则附件3:社会保险申领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险: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就医需求。
2.养老金:指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月度生活补贴。
3.参保:指个人或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与社会保险制度。
4.缴费:指个人或单位依照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5.待遇:指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失业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失业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及时、有序,依法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社会共济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失业保险的申请和享受第六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1.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社保局登记注册为失业人员;2.在缴费期内丧失失业资格,尚未找到工作;3.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
第八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2.不得拒绝合法就业机会;3.不得骗取或者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及时向社保局报告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1.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2.拒绝就业机会;3.拒绝接受培训培训;4.违反社保局的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依据失业人员的申请和社保局的审核,发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社保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四章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失业保险历史沿革
社会保障与我们的生活第四章失业保险第3讲历史沿革国家失业保险建立(1986-1993)社会保险阶段(1993-1999)巩固及新发展(1999-至今)失业保险总体发展历程郑秉文,于环,高庆波. 新中国60年社会保障制度回顾[J]. 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02:48-59国家失业救济制度时期(1949-1986)背景:百废待兴,就业问题严峻,427.2万1950年,《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显著特点:真正意义上的失业保险还未建立以工代赈为主,同时采取生产自救、转业训练、帮助回乡生产及发放救济金等。
——《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第二条60年代中期后:“文革”冲击改革开放后:反思与恢复◆1979年国家劳动局设置了福利保险局◆1982年劳动人事部成立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改革开放前中国没有失业保险制度 所有制结构、劳动就业制度变革劳动者竞争上岗、企业经营自负盈亏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1989年底全国待业保险金:18亿元参保企业:36万多个国营企业受保人员:13.6万发放金额:1220多万元二、失业保险制度初建(1986-1993)仅限于国营企业待遇低(1993-1999)背景:☐1992年,“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1999)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实施范围☐调整了待业保险待遇的参照系☐提高了待遇水平☐明确了待业保险的管理机构(1993-1999)不足之处: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个人不缴费保险待遇水平低统筹层次从省级降至市县级(1993-1999)1996年全国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失业工人人数为330多万人,失业保险机构发放的待业救济金总计为13.8亿元,人均为419.31元。
待业保险制度还不满足当时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四、巩固及发展(1999至今)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待业保险”更名为“失业保险”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覆盖率与瞄准率的脱节,失业保险基金超长增长2003年失业保险覆盖面是1.04亿人,到2013年扩大到1.64亿人,但在同期登记失业率和失业人数几乎没有明显变化情况下,领取失业津贴的人数不但没有同比增加,反而却从2003年的415万人下降到2013年的197万人。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引言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经济支持和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然而,在现今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潜在的改革方案。
第一章:失业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目标1.1 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失业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欧洲国家,并在大萧条期间得到广泛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为失业人员提供经济支持的重要性,于是建立了各自的失业保险制度。
1.2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为失业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并提供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就业机会。
其次,该制度还旨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避免失业问题引发社会动荡和不公平。
第二章:当前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2.1 经济结构变化带来的压力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许多传统产业和职位正在逐渐消失,而新兴行业和技能的需求不断增加。
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化给失业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需要适应新的就业形态和劳动力市场。
2.2 长期失业问题与再培训需求在某些地区和行业,长期失业已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失业保险制度除了提供经济援助外,还应该关注失业者的再培训需求,帮助他们提升技能,重新获得就业机会。
第三章: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3.1 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随着失业率的增加和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增加,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正在面临可持续性的挑战。
为了确保长期的社会保障,改革是必不可少的。
3.2 促进灵活就业和创业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对灵活就业和创业提供更多的支持。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或选择非传统就业方式。
失业保险制度需要相应调整,提供更多的创业培训和资金支持。
第四章: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潜在方案4.1 加强失业者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加大对失业者职业培训的投入,帮助他们提升技能,适应新的就业需求。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三章失业保险金发放第四章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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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1)总目标:(P,130) • (2)具体改革措施(P,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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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 (1)合理拓宽覆盖面 (2)提高统筹层次 (3)提高和完善管理水平 (4)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大促进再就业工程,突出就业导向 (5)加强与其他相关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 新失业群体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大学生失业群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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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失业群体”的概念界定及未来变化 (一)“新失业群体”的概念界定 1.“新失业群体”这个概念 最早由清华大学的孙立平教授于2004 年的《关注“新失业群体”》一 文中提出的。“新失业群体”指这样一个社会失业群体,他们大学、高 中、初中甚至更低学历毕业或者肄业后处于准失业状态,没有国有或集 体企业工作经历,面临各种“制度真空”,并日益成为中国未来失业人 口的主体,从而必将会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 2.显著特征 • (1) 日益呈现出高学历、低龄化的趋势. • 根据有关调查,2005 年全国失业人口中35% 的失业人员在35 岁下, 51.1%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而且近年来,大学生的严峻就业形势也日 益引起广泛的关注,2003 年全国大学本科毕业生约52 万人失业, 2004 年为69 万,2005 年为79 万;据统计,到2007年累计下来,大学生 失业人数已达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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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效 (1)各省市基本建立了各级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2)逐步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观念上的认可:正式承认中国存在失业问题,并使用“失业保险制度”一词 -----两个核心文件: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9年的《失业保 险条例》 1. 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及其实施 (1)对待业保险实施范围的规定(国有企业范围内的七类人员) (2)待业保险基金来源 ①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全部工资总额的0.6%-1%,主要为企业缴纳) ②基金利息收入 ③国家财政补贴 (3)待业职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4)待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5)待业保险金的支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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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权益的再就业工程 1.两个概念或含义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2.性质:过渡工程(1998-2006年) 3.保障方式:建立再就业工程 -------以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第二次就业为目标的保障措施 4.再就业服务中心 -------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 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 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资金来源:“三三制”办法 5.下岗职工本体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与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和补充 ------三条保障线 6.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基本完成, 再就业保障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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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一、计划经济时代解决失业问题的方式 (一)建国初期(1950-1957) 1950年的《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 1.救济金的来源: 2.救济方法:粮食发送、以工代赈 3.特点:临时性和短暂性,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 (二)铁饭碗时代(1957-1980年代) 1.“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 2.国家失去了建立社会失业保障制度的基础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1986-1993) 1.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1)待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国营企业的四类人员 (2)待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三方筹集 (3)领取期限及发放标准 (4)开支项目 ------意义:第一次以建立和实施保险制度的方法来处理我国新出现的失业问题,虽然范 围狭窄,但却使失业保险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2.1986-1993年间相继颁布的近十个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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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再就业服务的关系 1.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关系 (1)失业保险是基础,失业救济是有效补充 (2)两者需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2.失业保险与再就业服务的关系
• (六)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 1.当前我国失业问题的现状
◆到2010年,我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 而从需求情况看,劳动力就业岗位预计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 1000万左右。这一巨大缺口未来20年内不会缓解,其中前10年的就业压力更 为突出。此外,在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问题尚未全部解决,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 就业问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又凸显出来。失业将是中国长期面临的严峻 问题。
• (2)保险费收缴困难,保险基金筹集不力,欠费现象比较严重 • ①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特点来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失业保险金 的征缴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激励机制,失业保险较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更具有互济性,一些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国有单位及其职工不愿进 人失业保险。 • ②各地政府没有认识到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 证,导致相关政策衔接不够,漏洞不少,政策落实不到位。 • ③由于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取消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征 缴额提取管理费的办法,割断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数额与征缴机构、 人员的直接利益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不足,失业保险征缴人 员积极性受到影响。 • (3)统筹层次较低,地区之间的调剂作用难以发挥 • (4)失业保险监管滞后,制度运行成本较高 • ◆两个问题比较突出:基金管理上的混乱;基金管理费支出比例过高
• 2.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覆盖面过窄问题 • ◆官方统计的失业人口只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口, 大量的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 农村剩余劳动力没有被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但是,促进他们的就业是 政府和社会不能回避的重要责任。 • 以下三种现象尤其需要关注: • ①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成为失地农民,现在 累计的失地农民可能已达4000万一5000万,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 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20%。46%的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 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 的群体,由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 ②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从业人员从1990年的 1.39亿人减少到2005年末的不到7300万人,占就业总人口的比例由21.4%降 到9.6%。而同期城镇从业人员从1.7亿增加到2.7亿,增加的主要是非公经济 从业人员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就业不稳定、收入差距大、流动性 强、管理分散等特点,对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的开放性和管理工作提 出了新的要求。 • ③ 新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 • • • • •源自• • • • • • • • • •
2、失业保险金的范围 (1)失业保险金的享受者条件 (2)不在失业保险范围内的失业人员(① ——⑦,p,113) ——实行强制性保险制度的国家的失业受保范围 ——实行自愿性保险制度的国家的失业受保范围 三、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 1、含义:根据法律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失业时给予物质帮助 的数额或水平 2、基本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 ①大多数国家的规定 ②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参考规定 4、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的计算方式 ①薪资比例制(有上下限) ②均一给付制(绝对数额) ③混合给付制 ④一次性给付制(依据工资和工龄而定) ——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
第四章 失业保险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以下几个概念或含义: 失业、失业保险 2.了解失业保险的特点及建立失业 保险的原则 3、一般了解失业保险的范围、待 遇标准和给付期限 4、重点掌握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 基本内容
第一节 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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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1、失业的含义界定 ——失业的含义界定是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 (1)失业——具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在劳动年龄内不能就业 的状况。 (2)构成失业的几个条件: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 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3)不列入失业范围的几种非就业状况 2、失业保险 (1)含义:依据国家法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资建立 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失业时给予失业救济以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社 会保障制度。 地位:失业保险制度是失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 (2)失业保险的两种保险类型 ①强制性保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 ②自愿性保险(丹麦、瑞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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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保险的领取者条件 ①非自愿失业;②缴纳一定期限的保险金或达到受保一定工作年限的人员 (4)社会保险项目的特点: ①针对的劳动风险不同(领取者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 ②间接目的不同 ——完整的失业保险内容,直接目的是提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而间接目的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机会 ③享受条件有特别要求(劳动者的就业意愿) ④失业保险属短期保险项目,有时间期限 二、建立失业保险的原则和范围 1、建立失业保险的原则 (1)准确确定失业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基本前提) (2)失业保险金的享受人员只能是非自愿失业者 (3)失业保险需要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社会统筹(体现共济性原则) (4)制定适度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享受期限 ——完整的失业保险内容应包括两部分: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 生活;提供接受培训的机会和职业介绍 ——失业金的大小标准:适当低于本人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又要适当高于 社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
•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