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实施城乡饮水安全保障议案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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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12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128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1.26施行日期2007.11.26文号江府办[2007]12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1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指导各地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72号)的要求,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更全面地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普查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一)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范围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江府[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2007]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四月十九日江门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路堤、护栏、道路附属的挡土墙(护坡)、边沟、地下综合管道及道路其它附属设施,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除外;(二)城市桥涵设施: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附属涵洞(管)、地下人行通道、桥铭牌、吨位牌、限高牌及其它附属设施,公路桥梁及经营性收费的城市桥梁除外;(三)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雨水的排水管(渠)、排水沟、城市排水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井及其它附属设施,水利及农业排灌设施除外;(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照明输电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有产权归属和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照明设施除外。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_1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庞国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决定对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且涉及的内容已按新修订后的上位法或者政策文件执行的39份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失效理由1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江府[2008]45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2印发江门市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17日江府[2006]30号适用期已过,自然失效。

3印发江门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江府办[2006]18号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4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1日江府[2000]18号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完成。

5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江府[1994]91号已被《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江发[2010]5号)替代。

6颁布《江门市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江府[1997]75号已被《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替代。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18号 JMFG2020012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18号 JMFG2020012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18号JMFG2020012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30日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创建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指存在于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中的水;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水情和水法制,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节水意识和水患意识,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环境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市下达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制度。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9]96号公布日期:2009-11-10 施行日期:2009-11-10 效力状况:有效失效日期:--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十日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理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体制,规范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洁、维护和使用,保障安全运行及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江府办[2007]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市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局、各区(蓬江、江海、新会区,下同)市政局(或城管局)负责市区(包括辖下各镇、街道)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各区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市区(包括辖下各镇、街道)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和各区的规划、建设、环保、房产、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当水压要求超出市政自来水服务正常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规划选址必须执行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符合《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同时应该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局(或其下属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就有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4日市司法局关于《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一、评估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江门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由市司法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开展,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次评估工作的开展实施分五个阶段进行:一是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组长为双方单位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成员为双方单位相关科室人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律师等参加。

二是制定立法后评估方案。

立法后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的组织、目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步骤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本次评估具体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委托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进行,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文献调查和座谈会等方法,深入实际,听取基层政府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是召开专家论证会。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等参与座谈论证,全面评估《办法》的施行情况。

通过问卷调查、专业机构实地考察、座谈会、论证会等进行多维度的评价,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五是形成评估报告。

由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调查文件、座谈会、实地调研的情况进行再整理、再研究、再吸收,形成评估初步结论,起草评估报告初稿。

在此基础上,评估工作小组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门市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门市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门市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7•【字号】江府办[2007]120号•【施行日期】200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江门市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12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今冬明春防火安全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江门市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七日2007年江门市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方案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刻吸取福建“10·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根据11月8日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为全面加强全市今冬明春防火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持火灾形势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防止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从“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高度出发,全面排查和整治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全力以赴推进各项防火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确保今冬明春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我市今冬明春防火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消防联席会议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

有关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各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加强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把今冬明春防火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三、任务和目标今冬明春防火期从2007年11月15日起至2008年4月11日结束。

2007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各市、区政府要专题研究一次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出台一个今冬明春消防工作方案、召开一次今冬明春消防工作会议;2007年11月26日至2008年4月6日,各地、各单位要全面启动、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得到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的今冬明春防火工作目标;2008年4月7日至4月11日,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并及时上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江府办[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二月七日江门市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办发[2006]22号文和粤府办[2006]81号文的要求,夯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努力推动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进一步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自主创新的意识;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与合作更加紧密,进一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使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落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责任制度,进一步推进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建设,优化我市创新发展环境。

三、工作重点(一)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继续加大对生产、流通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假冒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影响较大的涉及国内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案件。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门市委员会,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江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江发〔2011〕19号(2011年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文)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以下简称2011年省委9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幸福侨乡,结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部署要求,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2011年中央1号文明确指出,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我市是广东省的水利大市,水利工程众多,约占全省的1/10。

近年来,我市以实施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型水库加固预案、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预案等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水利建设,水利基础得到了进一步夯实,防灾减灾和水资源保障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市所处的地理位置特殊,受洪、潮、涝、风、旱、咸等自然灾害袭击频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江府办函〔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江门海事局、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市网信统筹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深入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忧患意识和问题导向,深入扎实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做好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近期需加强岁末年初特别是春运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水上交通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落实监管措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市(区)、各有关单位督促各类水上运输作业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渔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渔船带病出航。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时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等航线规定,落实驾驶台值班人员的责任,及早采取防碰撞避让措施。

开航前检查证书证件、安全生产设备和渔船行等情况,在进行水上施救时落实自身安全措施。

加强对船员等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严格按照相关规程作业。

强化中小型船舶专项整治,开展3000总吨以下中小型船舶运输专项整治,全面排查企业管理、船舶状况、船员资质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达到滞留的船舶,坚决予以滞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粤府办[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迳与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二日关于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2004年7月6日)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把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问题作为关心群众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全省共解决了366.7万人的吃水困难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1.1%。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问题,省委、省政府于2002年在韶关市召开解决严重缺水地区用水问题现场会,并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

省级财政分三次共安排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专项资金8.68亿元,重点解决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的农村饮水困难问题。

这些项目完成后,将可以解决554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

2003年8月,省委、省政府把农村饮水工程列为十项民心工程之一。

2004年5月,省委、省政府又在湛江市召开解决农村饮水困难问题现场会,全面推进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为确保完成这一民心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省农村供水的发展经历了由解决饮水困难问题,到解决饮水安全问题,进而到普及自来水三个层次的发展过程。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我省农村饮水同时存在饮水困难、饮水安全和尚未普及自来水三个层次的问题。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江府办[2007]104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的通知(江府办[2007]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十六日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迅速全面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应急反应,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协调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江府办[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2〕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0日江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江发〔2011〕19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粤办函[2012]52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一)组织机构。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二)考核对象为各县级市、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一)考核内容为各市、区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国发〔2012〕3号、粤发〔2011〕9号和江发〔2011〕19号等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9•【字号】江府办[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0]77号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公用事业局《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年十月九日江门市区市政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市政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最终处置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江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简称:市公用事业局)是市政排水许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国家认证许可的水质监测部门出具的“水质监测结果报告书”、相关的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市公用事业局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六条市公用事业局在接到排水户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七条市政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等有关规定。

对排水户排水水质不符合规定,但超标不严重,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只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限期进行整改;对严重超标的,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合格后再重新申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江府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8]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二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江门市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和《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人。

进一步加大宣传《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力度,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深入持久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为保证水土保持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凡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列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7年江门市解决农村一保五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7年江门市解决农村一保五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7年江门市解决农村一保五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07年江门市解决农村一保五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7]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2007年江门市解决农村一保五难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三十日2007年江门市解决农村一保五难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解决农村“一保五难”问题,使农村“一保五难”的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取得明显的成效。

但由于历史原因,加上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目前一些偏远地区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按照全省解决农村"一保五难"推进新农村建设现场会议提出的决战农村“一保五难”、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007年,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达到8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达到40元,并将低保补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推行分类施保,对申请低保救济中的弱势群体和特殊困难对象给予特殊照顾。

(由民政部门负责)二、解决行路难。

我市计划用五年时间(2004-2008年)完成镇通行政村公路硬底化建设,其中2007年计划建设130公里(蓬江区3.8公里、江海区2.2公里、新会区6公里、开平市35公里、台山市45公里、恩平市20公里、鹤山市18公里),总投资约5486万元,解决49个行政村13万群众的行路难问题。

江门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措施将出台

江门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措施将出台

江门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措施将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09(000)010
【摘要】为解决开发商、住户及供水企业之间在二次供水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广东江门市继2007年出台《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后,拟再出台措施,加强对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23.1
【相关文献】
1.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江门市出台《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 [J], 黄京华
3.河北:出台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管理措施 [J],
4.江门市政府出台文件支持供销社“新网工程”建设 [J], 无
5.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现状及管理措施 [J], 周秀梅;李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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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我省饮用水安全总体形势仍然严峻,2004年仍有个别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能完全达标,农村水环境更是不容乐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绿色广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机制,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对跨流域、跨区域饮用水源,要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联防联治,必要时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加强沟通和协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农业、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省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抓紧完善水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健全检测和监管体系,完善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各地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辖区水环境保护情况和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整改措施清单序号1)一、整改任务(一)反馈问题污染治理工作统筹不够,一些跨界河流治理存在“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不协调问题。

(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市(区)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整改。

(四)整改目标加强跨界河流治理统筹协调,形成全流域系统治水、协作共治机制,有效解决“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不协调问题。

(五)整改措施严格责任落实。

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每年开展考核,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各地按期完成年度重点目标和任务。

落实以“河长制”为抓手的责任落实机制。

推动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河长制”实施方案及考核细则,确保治水工作的政府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二、整改落实情况—1—(一)整改目标完成情况江门市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全面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形成了全流域系统治水、协作共治机制,解决了“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不协调问题。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1.江门市大力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自2017年起对各市(区)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推动各地按期完成年度重点目标和任务。

2.印发《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等,在全省率先推行市、县、镇、村、自然村五级河长制。

根据河湖(流域)干支流的隶属关系,所有跨界河湖均设立上一级河(湖)长,进行统筹协调,推动河长制“有名”“有实”“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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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实施城乡饮水安全保障议
案2007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7]2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实施城乡饮水安全保障议案2007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江府办[200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人大关于加强我市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议案,根据《印发江门市加强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06]41号)的有关精神,由市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议案办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江门市实施城乡饮水安全保障议案2007年度工作计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议案办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联系人:叶水生,联系电话:3502038)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九日江门市实施城乡饮水安全保障议案2007年度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加强我市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议案的决议》要求,确保城乡饮水安全,让全市人民喝上放心水,根据市政府《印发江门市加强城乡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06]41号),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任务
(一)蓬江区政府
1、完成划定棠下镇(西江)、潮连街道办事处(西江)、杜阮镇(那咀水库)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永久性标志并标明保护饮用水源的有关规定。

2、建成棠下镇中烟摩迪(江门)纸业有限公司配套的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厂。

3、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的企业单位、饮用水源地上游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台账,严格查处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项目。

完成清理蓬江区荷塘桂滨海鲜楼、海鲜大排档、周郡顺意茶楼等8家位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餐饮企业。

4、配合市环保局完成《江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二)新会区政府
1、完成划定新会城区(石涧水库)、睦洲镇(西江)、大鳌镇(西江)、崖门镇(大营盘水库、柚柑坑水库)、双水镇(万亩水库)、罗坑镇(龙门水库、长坑水库)、沙堆镇(流水响水库、梅阁水库)、古井镇(马山水库)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永久性标志并标明保护饮用水源的有关规定。

2、逐步建立新会区饮用水源安全监测中心。

3、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的企业单位、饮用水源地上游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台账,严格查处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项目。

完成整治西江鑫源、鸣乔吸水点和潭江牛勒吸水点的排污企业、非法码头、畜禽养殖、无牌船只维修点等。

4、解决万亩水库、曾坑水库、龙门水库、大营盘水库、流水响水库等主要水库第一重山速生林问题,恢复为生态公益林管理。

5、配合市环保局完成《江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三)台山市政府
1、完成划定水步镇(长坑水库)、白沙镇(陈坑水库)、四九镇(王三水库)、田头镇(猪乸潭水库)、广海镇(关塘水库、康洞水库)、海宴镇(桂南水库)、沙栏镇(大田龙水库)、川岛镇(矢山水库、为农水库、山猪笼水库、红坎水库、黄坡坑水库、牛塘水库、北坑水库)、深井镇(付竹山水库)、大江镇(坪迳水库)、冲蒌镇(山耳水库)、汶村镇(饭果岗水库)、那扶镇(丹竹水库)和大隆洞水库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永久性标志并标明保护饮用水源的有关规定。

2、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的企业单位、饮用水源地上游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台账,严格查处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项目。

3、搬迁长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大隆洞猪场,解决长期污染大隆洞水库水质问题。

4、配合市环保局完成《江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四)开平市政府
1、完成调整赤坎镇(潭江、五更洞水库)、大沙镇(鸡心石水库)、金鸡镇(西坑水库)、苍城镇(镇海水库、花身蚕水库)、赤水镇(狮山水库)、塘口镇(大王古水
库)、沙塘镇(挪双坑水库)、月山镇(牛牯坑水库、磨刀水水库、龟坑水库)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增设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永久性标志并标明保护饮用水源的有关规定。

2、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和违法建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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