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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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期社 会实 践小 分 队 . 前往 河北 省保定 市 涞源县 北 石佛
村进 行普 法活 动 。 外 , 此 小分 队还做 了关 于 “ 村 懂法 农
用法 维 权现 状 ” “ 学 法 学毕 业 生 做村 官 对农 村 基 和 大
层法 制建 设 的助力作 用 ” 问卷调查 本 文所 引 用 的 的 数据 如无 特殊说 明 皆来 自本次 问卷调 查
收 稿 日期 :0 1 0 — 3 2 1— 4 1
目前 . 国对 民事 纠纷 解决 机 制 的研 究 . 以 司 我 多
法 为核 心 或 以大 中城 市 为 主 .涉 及农 村 的研 究 比较 少 。 0 0年 7月 , 者参 加 了河北 经 贸大学法 学 院暑 21 笔
农 村 民事纠 纷协 商解 决 的不 足之 处是 : 1 ( )协 商 的效力 在某 种程 度上 受到 限制 因为协 商完全 依靠 私 人 之 间的妥 协与个 人信 用 .即便 双方 协调 达成 一致 . 但 是执 行没 有强 制力 . 当事 人完 全可 以拒绝 或 者不 履 行 已经 达成 的协 议 。2 协 商弱化 了“ () 法治 ” 能 。 商 功 协 以 “ 系 ” 替 契 约 . 熟 人 之 间 的 “ 感 ” 替 了法 关 代 使 情 代 律 . 容易使 得社 会正 义与 公平 的天 平在 “ 很 人情 ” 中发 生 倾斜 。 3 协商 容易 损害 受害人 的利益 。 () 协商 一般 说 来 通常 意 味着一 方或 双方 的妥协 与让 步 . 否则 就很 难 达 成一 致 . 而在农 村很 多 民事纠纷 的当事人 之 间实 质


我 国 农 村 民事 纠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考 察
( ) 商 一 协
上 并不 平等 , 受害 人 多数情 况下 处于 劣势 地位 。 因此 ,

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的解决措施

谈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的解决措施

民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使 它 们 的 效 用得 到 最 大 限度 的发 挥 。 关 键 词 :民 事 纠纷 ;民 事 纠纷 解 决机 制 ;思 想观 念
中图分类号 :D 1 . 95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 0-9 6 2 1 )0 4c一 2 8 0 09 16( 0 0 l() O 3 — l
法 8 人员工资、硬软件设施费、人 员培训费等。由于现在其 ( 学 ) 硕 士 研 究生 ;徐 瑞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O 级 8 他 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发展缓慢或者停滞,国家应 当对 诉 讼 法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夏 卫 华 ,女 ,现 为河 北 大 学 0 其 财 政投 入 有所 倾 斜 ,不仅 要 设专 项 建 设资 金 ,而且 要 级 诉讼 法 学硕 士 研 究生 。 参考 文 献 : 加 大 投入 数 量 。强 大 的财 政 支 持为 其 他 民事 纠 纷 解决 机 [ [ 莫诺 ・ 1 意】 】 卡佩莱蒂 , 刘俊祥译 : 福利 国家 与接 近正义》 , 法 构的健康顺利发展提供 了坚实保证。 律 出版社 ,O 0 2 0年版 .
我 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协调 已基本成为学界 致 的 观 点 。当 然 ,造 成这 一 状 况 的原 因 是 多元 的 。 笔 者认为 ,只要我们在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就一定会 不断 引导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的发展趋于平衡 。 牢固树立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 第一 ,作为国家来讲 ,国家 的权 力机关 、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理应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 解决机构一视同仁。当然 ,这只是说 ,国家应该在认识 上同等重视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作用 ,而不 是说对法院和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应该采取相同的无 差别的对待措施 ,因为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具体情 况不同,那 么就应当采用不同的改革完善措施 ,这样才 能使各个机构真正达到均衡发展 的结果。 第二,在司法系统 内部 ,法院应当进一步划清 自己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通过协商和达成和解来化解纠纷。

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优势、需要改进的方面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优势。

它可以减少诉讼纠纷繁琐程度,避免了当事人经历漫长诉讼过程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消耗。

和解制度能够降低司法成本,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和解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目前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导致和解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缺乏统一性,使得当事人对和解的效果和可行性缺乏信心。

在和解过程中缺乏专业人员的引导和指导,导致协商结果可能不公平,有失公正。

和解结果达到后,缺乏权威机构的监督和执行,使得和解协议得到的法律保障力度不够。

为了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应加强对和解制度的立法和政策支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协商和解决纠纷的具体程序和原则。

需要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培养和引进专业调解员,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确保和解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建立完善的和解合同注册和记录机制,确保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执行力度,避免各方违约和纠纷。

应推行司法和解制度,并建立能够对和解协议进行法律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机构。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它能够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司法效率,保护当事人权益。

当前的和解制度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专业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解协议的注册和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和问题。

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完善和深化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

试述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是指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得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完善,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促进当事人和解。

一、民事诉讼和解的意义和作用1.1 促进司法效率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缩短诉讼周期,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原告和被告长时间在诉讼程序中耗费精力和财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2 促进当事人和解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促进双方和解、和睦相处。

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协商和谈判机会,使其更容易达成共识,并共同维护和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建立和推广和解文化通过民事诉讼和解,可以建立和推广和解文化,弘扬合作、和谐的社会价值观念,促进社会文明的建设。

逐渐形成一种社会公认的和解解决纠纷的文化氛围,将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1 完善协商和调解机构为了推动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协商和调解机构。

应当建立行政、司法、社会各领域立体化、多元化的协商和调解机构。

在基层乡镇、社区、学校、企业等地应当设立专门的协商和调解机构,为纠纷双方提供更多的和解服务。

2.2 完善和推进司法机关的调解工作在司法机关层面,应当完善调解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加大资源投入和培训力度。

要推动法院调解的推广应用,加大调解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和支持法官更多地运用调解手段,尤其对一些纠纷涉及的事实清楚,双方意见较明确的案件,应当更多地倡导调解。

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完善相应的和解程序和机制。

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和解程序和操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和解选择,并确保和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还需建立健全的和解协议确认机制,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4 完善和解辅助规则和机制为了更好地推动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还应当完善和推进和解辅助规则和机制。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试论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及其完善

试论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及其完善

的一 种 诉 讼 活 动 .调解 人员 代 表 法 院 依 法 与被 调 解 人 发 生 诉 即 法 院 与 司法 局 联 合 成 立 对 接 机 构 .通过 法 院将 部 分 来 法 院
讼 法 律 关 系 : 政 调 解 是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的一 种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 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起 诉 的 纠 纷 分 流 到 司法 局 设 立 的 调解 窗 口 .先 进 行 诉 前 人 民 调 解 . 现 诉 前 人 民 调解 与 法 院诉 讼 的 有 机 衔 接 . 分 发 挥 诉 实 充
调解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之 间一 般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
调 解 院 调解 是 国家 的 审 判 机关 主持 下 的调 解 . 政 调 解 是 结 合 , 法 行 实行 资 源 共 享 、 息 共 享 、 力 解 决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的工 信 合 国 家行 政 机 关 主 持 下 的 调解 .人 民调 解 是 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 主 作 机 制 。 实 践 中所 说 的 “ 调 对 接 ” 般 是 指 狭 义 上 的 “ 调 在 诉 一 诉 持 下 的调 解 。法 院 调 解 是法 院在 审 理 民事 案 件 的诉 讼 程 序 中 对 接 ” 即 : 其 理 解 为 法 院诉 讼 制 度 与 人 民调 解 制 度 的 对 接 . . 将
人 民调 解 是 一 种 民众性 自治 活动 .调 解 人 员 与 当事 人 之 间是 讼 与 调 解 机制 各 自的优 势 . 高 社 会 纠 纷 解 决 效 率 提 民 主平 等 的关 系 院调 解 包 括 民 事 纠纷 、 济 纠纷 和刑 事 自 法 经 诉 案 件 、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及 行政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 民调 解 的 刑 人 是 民 间纠 纷 : 而行 政 调 解 可 调 解公 民 与公 民之 间 的 纠 纷 . 可 也 2民 事诉 调 对 接 机 制 的 制 度 构 建价 值 . ( ) 调 对 接 是 构建 当前 多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的 需 要 1诉 多 元 化 纠纷 解 决 机 制 是 一 个 社会 中 多 种 多样 的纠 纷 解 决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人 情 关 系 造 成 的 , 者 是 经 审 判 委 员 会 认 或 可 作 出的 , 这 种 情 况 下 , 在 由原 终 审法 院 再 审难 以纠 正错 误 , “ 因为 由原审法 院纠 正 自己的错误就如 同由病人 自己切 除 自己身上的病 灶一 样困难,这是非常朴素的道理 ”。 。 最后,民事抗诉再审的应以一次为限。现行 民诉 法并 未
约 成 了当前 十 分 迫切 的 问题 。 而为了保 障当事人 的处分权 ,节省司法 资源 , 有,据 笔者对 司法实践 的了解 中, 这种缺失造成的后果便是检察院提 出抗 诉而法 院作出维 持原裁 判的判决和裁 定后,检察院往往会 再次提 出抗诉 ,如 果法 院受理原抗诉机关再 次提 出的抗诉 , 免会 使已发生法 难 律效力 的判 决、 定处 于不 断受到质疑 的境地 , 裁 这势必会影 响法院裁判 的稳定性和权 威性 。如 果法 院不接 受再次的抗 诉 ,又违 反了法律 的规 定。从维护 法院裁判 的稳 定性和权威 性来考量 ,以及 实现 诉讼 制度 的效益价值 ,抗诉 不宜 一而再 再而三 ,笔者认为 ,应 以一次 为限。 ( )改革 民事抗诉 的结案方式 三 首先 ,调解 结案和准予撤诉应该被准许 。 合法 自愿的调 解 , 民事诉讼 中当事人处分原则 的体现 , 是 反对和限制法院 调解会影响 当事人对权利 的 自主行使 。 而撤诉也是 当事人行 使 自己诉讼权利的重要方式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提到 , 民事抗诉针对的是法院的审判权 , 当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检 察院行使监督权的职责就应停止, 而不干涉到当事人之问的 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 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 自愿调解和撤诉
新 证 据 使 用 ,是 一 处 分 权 的体 现 , 当予 以允 许 ;2 “ 种 应 . 原 判 决 、 定认 定事 实 的主 要 证 据 未经 质 证 的 ” 此 情 况 下 , 裁 ,在 若当事人不愿进行再审 , 视为对未 经质 证的主要 证据 放弃其 质证 的权利 , 认对 方当事人 的证据 ; . 据 以作出原判决、 承 3“

试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改革与完善

试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改革与完善

【 摘


要 】 现行 诉讼 调 解制 度 弊 端逐 渐 凸 显 , 必须 重 新 审视 诉 讼 调 解制 度 的价 值基 础 . 改
革和 完善 我 国诉讼调 解制度 : 对诉 讼调 解 原 则进 行科 学界 定 ; 立诉讼 调 解的 范 围 : 革调 审合 确 改 的模 式 ; 采取 不公 开形 式进 行调 解 ; 对生 效调 解 书设置 一定 的补救 措 施 ; 予 当事人调 解 程序 赋


选 择 强 加 于 当事人 ,必须 接 受 当事 人 做 出 的决 定 。 调 解是 在法 院审 判人 员主 持下进 行 的 。调 解 活动是 法 院对 案 件 审理 活 动 的有 机 组成 部 分 , 它 必须 得 但 以当事 人 自愿 为 前提 , 当事 人 同意接 受法 院 的调解 , 并达 成 调解协 议 是对其 实 体权利 和诉 讼权 利所 做 出 的处分 。因此 , 院调解 的过 程 又是 当事 人行 使 处 法 分权 的过 程 。 ( ) 二 当前诉讼 调 解的基 本模 式 根据 调 解 和 审判 间 的关 系 的不 同 . 可将 各 国的 法 院调解 制度 分为 以下 3种模 式 : 调审 结合 式 , 即法 院调解 与审 判没有 分 开 , 有 没 专 门独立 的调 解程 序 , 审互 相结 合 、 互运 行 。德 调 交 国 、 国和 我 国均采 用此 种模式 。 得注 意 的是 , 、 法 值 德 法 等 国 的法 院调 解是 通过 促使 当事 人达 成 和解 的方 式 进行 的 , 通常 使用 “ 和解 ” 来表 述 。但 由于这 种 “ 诉 讼 上 的 和解 ” Poesege h 的达 成 是 在诉 讼 中 (rzsv r i ) le 进 行 的 , 官起 到 了积 极 的作用 , 和解协 议具 备形 法 且 式 上 的法 律效 力 和 实质 上 的 确定 力 , 我 国民诉 上 与 的和解 含 义 ( 方 当事 人 可 以 自行 和解 ) 全 不 同 , 双 完 但其 本质 上 与我 国的法 院调 解 的含义 是相 同的[ 3 1 。 调审 分立 式 , 即单 独设 立调解 程 序 。 同审判 程序 并立 , 一般 将 调解作 为 审判 的前 置程序 。调解成 立 , 调解 协议 书具 有类 似判 决 的法律 效力 : 调解 不成 立 , 则 转 入 诉讼 程 序 , 行 审判 。 日本 、 麦 、 国 台湾 进 丹 中 省 的 法院调 解 均属 于这 种模式 [ 4 1 调审分 离 , 审前 调解 , 即将 调解 程序 从 审判程 序 中分 离 , 为处 理 民事 纠 纷 的 另一 种 方式 。放 在 审 作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当今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多元化的,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

ADR是在国际上新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快速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世界上非常普遍并且独立存在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大力的建设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

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虻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本文将对ADR机制的概念、特点及主要模式进行研究而,着重介绍HI:界上其他国家关于ADR机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制度,以期对构建具有屮W特色的ADR机制有所借鉴。

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以及兴起原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汉译,故常常称为ADR,即缩写。

这个概念最初时源于美国,原来的意思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引中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总称。

起初ADR 在产生时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任何的关系,直到20阯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把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引入了法院,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是与其的优势分不开的。

从法律角度来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

争议解决的成本更加的低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可以按照自匕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可以使得纠纷双方在和谐平静的氛围下协商谈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0的。

这也是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兴起,并且不断地被完善不断地发展。

试论我国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法学新论
试论我 国民事和解制度 的构建
文/ 何龙
摘 要 :随 着社 会 主 义 市扬 经济 的建 立 以及 社 会 主 叉 法 治 建 设 的 不 断 发展 ,我 国 民 事 诉讼 量 急 剧 增 加 ,若 干 年 来 诉 讼 案 件 一 直 保 持 着每 年 l%到 z% 增 长 率 ,而 现 有 的 司 法 资 源 则增 长 相对 缓 慢 , 因此 造 成 大量 的 民 事 纠 0 o的 纷 得 不 到有 效 解 决 ,法 院 的任 务 日益 繁 重 ,诉 讼 量 的 增 加 与 有限 的 司法 资 源之 问 的 矛 盾逐 渐 加 剧 , 司法 程 序 所 固有的 “ 效率” 因素与现 实的需要之 间的矛 盾也 更 为严重 。为 了解决 目前 所面对的这些 问题 ,我们必须重视 反 现 行 纠 纷 解 决体 制 的 改 革 ,寻 求 一 种 审 判 方 式 外 的 纠纷 解 决 方 式 , 在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前 提 下 充 分 发挥 “ 代 性 替 纠纷 解 决机 制 ” 的 作 用 。 关 键 词 :民 事 和 解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中 图 分 类 号 :D 2 . 938 文 献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 10 - 1 6 ( 0 0 2 () 0 5 — 1 0 9 9 6 2 1 )0 6c一 l 3 0
2 、充分尊 重 当事人意 愿 ,保障 当事人的处 分权 。
当 前 中 国的 法 院 调 解制 度 , 由于 法 官 与双 方 当 事人 的 不
平等地位 ,加之当前实行 “ 调审合一 ”,违背当事人意 愿进行调解的情况屡见不鲜 。而构建诉讼和解制度,必 须切断和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应 当规定 ,一旦 当 事人选择和解 ,法院应 当提供和解法官的候选名单 ,和 解法官由当事人 自主进行选择 ,当事 人对和解法官有 回 避 申请权 。此时法官与案件的审判无关 ,其担任的角色 只是主持进行和解 ,只能对程序的进 行以及法律的适用 提出解释 ,是否能达成和解协议 ,由当事人 自主决定 ,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2 0 1 3 年 8月
总第 2 8 9 期
法 制在 线
试论我 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丁 洁
( 山东 英 才 学 院 , 山东 济南 2 5 0 0 0 0 )

要: 目前我 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 协 商) 、
1 . 私 力救 济
自决、 调解 、 仲裁 、 诉讼等。 运用 多样的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满足 多元化 、 多样性纠纷 解决的 需要 , 我们 还应 注重处理好 纠纷解 决机制之 间的关 系。因此 , 完善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一项 长 期 而又艰 巨的任 务 , 需要 我们采取积 极有 效的防 范措 施 、 切 实
关键词 : 民事纠纷 ; 解 决机制 ; 关系
中国正处于迈 向现代化进程 的关键 时期 , 面对快 速发展的 经济社会 , 工业 化 、 信息化 、 城镇化 、 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随着
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 , 社会 主义法律 体系初步 形成 , 在公 民权利得 到保 障的同时 , 社会 矛盾 凸现 , 我 们面临许
重负 。
等主体 ; 二是意思 自治的原则 。 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 的以 民事权 利和 民事义务为 内容 的社
会 纠纷 , 如果抛却 了平等性 , 就有 可能 涉及行政 纠纷 。 而权 利是 法律上 明确规定 的那些基 本内容 , 实体法 中有规定 , 保障 当事 人可获得利益 的正 当性 , 但利益 不一定全 部涵盖权 利 , 只有法
其效力受 法律保护 , 事实上实 现了尊重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 。 目前我 国已经形成人民调解员制度 ,为预防和减少 民事纠纷 、
解决 民事 纠纷 的路径究竟在 哪里 ? 又如何及 时、 有效 、 公正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完善
理过 的案件经 常被上 级法院 发回重审或 被依法 改判 , 对 该法 官的 名誉 必然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2 . 易 影响案件 的 公正审 理 我国实行 调 、 审合 一 , 法 官参 与调解 的全过 程, 调解 不成再 作 判决, 调解过 程 中的信息 对审 理案件 的法 官没有 任何 秘密可 言 。 出来 , 实行 先调 后审 , 案件 调解 不成 , 进 入 审判程 序后 不能再调 解。 另一 种则 是借鉴 美 国的审前 会议 制度 , 加强我 国庭 前准备 工
态 转换 、 交互运 行 。 0 在这 种模 式下 , 法 官在 调解 中具有 调解 者和 先 、 审判在 后” 的程 序结构 , 调解不成 再行判 决、 判 决做出后 、 生效 诉 讼指挥 者 、 裁判者 等多 重身份 。 1 . 存 在强制 调解 的现 象 前, 当事人 只可和解 ; 将和解 制度从调 解制度 中独立 出来 , 使 得和 解 与调解 形成 二元 机制 ; 进 一步细 化调解 自愿 原则 , 使 调解 效果

我 国现行 民事诉 讼调解 制度 的弊端
就 我 国现 行法 律制度 而言 , 在《 民事诉讼 法》 中, 有关诉 讼调 解 的规 定不足十 条, 而且 这些规定 比较模糊 、 笼统 , 没有具 体的操
作标准 。
( 一) 调 审合一模பைடு நூலகம்式存 在弊 端
我 国 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 采取 的是调 审合 一 的模 式 , 即调 解贯 出了完 善调 解制度 的具 体方 案 :为调解 制度 的适 用划 出案件 范 穿于审 理 的全 过程 , 处 于 同一个诉 讼流程 中 , 调解 和 审判可 以动 围, 涉及 社会 公益 的民事冲 突不 宜适用 调解 制度 ; 形成 “ 调解在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
业性知识 , 同时由于“ 依法行政” 的需要 , 对与纠纷解决相关
的法律法规也较为熟悉。所以,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 它们对 信息的收集和判断以及对相 关法律、 法规的运用和理解上
要比一般 机构甚至 法官都具 有优势 。这无疑 为纠纷 处理 的 合理和 有效刨造 了条件 。
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 另一类是行政仲裁调解, 由行政机关在
去运作。首先, 司法机关并不是纯粹地执行其司法职能, 还 兼有在一定程度上事实地承担立法和实现政治 目的的职能
出了较强的意思 自 治性、 灵活性以及成本低廉 的优势。在
目 , 前 行政处理是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项重要
制度。


行 政处理的理论分析
和作用。∞例如美国,o 2 世纪 中期 以来美国就抛弃 了对司

当事人中, 一方当事人往往是行政机构 日常行政管理和监 督的对象 , 例如, 环境侵权纠纷中的企业和工厂, 消费者纠
纷中的经营者 , 医疗纠纷中的医院, 道路交通纠纷中的交通 工具驾驶者等等。虽然“ 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和行政管理权 只有在其具体行政行为中才发挥直接的影Ⅱ 和作用” 向 。 但是 , 由于行政机构和纠纷当事人在长期的行政管理活动
著作里才能发现。沈匣斌主编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
理与务实》 一书认为, 行政处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
行政 处理 是指有纠 纷处理权的行政机 关对行政纠 纷和 民事
务, 同时, 也在悄悄地扮演和从事立法和司法性质的行为和
活 动。 在 立法上 , 些行 政部 门和机 构获 得 了制 定行 政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行政仲裁过程 中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如《 第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独特方式,具有快捷、灵活、经济等优势,对于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局限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

首先,应加强对于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认识和宣传。

在民众和法官的认知中,应更加积极地推广和宣传调解制度,让人们充分了解调解的优势和可行性。

在教育体系中也应加大对调解的培训力度,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调解技巧。

同时,在法庭中应增加对调解的宣传和推广,让诉讼当事人更多地意识到调解的好处。

其次,应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建设。

目前,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承担者是人民调解员,但是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员的水平不高,且工作条件较差。

因此,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同时,应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提供充足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应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

民事诉讼调解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的协调合作。

因此,应建立起一个协调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等,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人士,作为调解的中介。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调解的效果,还能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应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

目前,我国的调解结果并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无法追究其责任。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强制执行机制。

同时,应增加对调解结果的法律保护力度,确保调解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调解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变化和挑战。

因此,应加强对调解制度的研究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作者:赵弈涵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特色制度,调解已成为解决纠纷常用的基本手段。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健全,现行法院调解制度中部分渲染着强烈职权主义色彩的程序和步骤都难以再适用,为了能继续发挥法院调解制度在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优越性,我们不得不再次审视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的缺陷及其在审判实践中显露的弊端,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尝试找出改善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方式。

【关键词】调解;弊端;完善一、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特征在我国的调解制度体系中,可以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诉讼内的调解也即法院调解,其以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为主体;诉讼外的调解则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相对于其他几种调解方式,法院调解具有其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特征。

首先是调节的范围相对宽泛。

法院调解的适用包含了大部分民事纠纷,甚至包括刑事自诉案件。

而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将范围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损毁他人财物或者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业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雇佣关系中的劳动争议纠纷。

其次是程序适用在诉讼程序内进行。

法院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法院还规定了部分调解前置程序,其中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且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的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无法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最后是调解协议效力有强制力保障。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而其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是一个逐渐成熟和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法院诉讼、仲裁、调解、协商等多种途径。

首先,法院诉讼是我国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司法机关的裁决。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以实现司法公正。

法院诉讼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并且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双方共同选定一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或仲裁团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快速、简便、高效等特点,适用于一些纠纷较为简单和迫切要解决的情况。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我国设有各级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另外,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人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是自愿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人或者请求相关机构安排调解。

调解的方式可以是双方面对面的协商,也可以是通过调解书等书面形式进行。

调解的优势是在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减少了社会成本。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签署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

法院诉讼作为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可以确保司法公正;仲裁具有快速、便捷等特点;调解和协商则强调双方的自愿和合作性。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高效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和谐社会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和谐社会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粗糙 , 的行为往往无所适 从 , 一些 民事经济关系至 主体 以致 今难 以形成稳定 的秩序 , 各种新矛盾 也就层 出不穷。 其三 , 随 着依法治 国方 略的逐步推行 、 普法教育 的广泛开展 , 人们的
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得到了增强 ,为权利而斗争” 已成为 “
社会 时尚, 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纠纷的发生。
事纠纷与行政 、 治安 、 事案件交织在一起 。 刑 有些 民事纠纷处

我 国 当前 民 事 纠纷 的 主 要 特 点 及 原 因分 析
当前 ,随着我 国改革开放 的深入 和市场经济体制 的确 立, 以及我国已进人人均 国内生产 总值 10 至 30 美元这 00 00
个既属 “ 黄金发展 时期 ”也 属 “ 矛盾 凸 现时期 ”的关 键 时
利用 比例 的严重失衡上 : ( ) 一 诉讼 资源供不应求 , 民法院不堪重负。 人
与西方发达 国家发展历程相似 , 在我 国现阶段 民事纠纷 急剧增加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 中必经 的一个阶段 , 且是一个 长期存在的现象 。 目前 在我国 , 诉讼 爆炸”的征兆已经初步 “ 显现 , 国各地特别是 经济发 达地 区的法 院受理案件 的数量 全
认 真研 究我 国当前 民事 纠纷 的趋 势特 点及产 生原 因 ,
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化解 和处 理 , 防止纠纷扩大 和矛盾激 化 , 对于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 社会 , 具有 十分重要 的现实意义。

体育 纠纷 、 知识产权纠纷 、 环境污染纠纷 、 网络纠纷等也不断 涌现 。性 质复合化。 4 当前 的民事纠纷 , 有些是纯粹 的单一的 民事权 利义务 纠纷 , 有不少具有复合 化的特 点 , 但 往往是 民
二 、 国当前 民事 纠纷解决 机制存在 的缺 陷 我

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改革。

但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民事诉讼制度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以期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更有效的司法保障。

首先,要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我们需要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在传统的诉讼制度中,程序繁琐、周期长成了人们最为诟病的问题之一。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导致司法效率低下。

因此,我们应该引入更多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手段,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申诉机制,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改革民事诉讼制度需要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源匮乏等原因,很难在诉讼中获得公正待遇。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法律服务。

此外,加强对民事诉讼中敏感案件的特别保护,积极防范利益冲突和安全风险,为当事人提供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障。

第三,要推进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我们还要加强对调解机制的利用。

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缓解法院的压力,加快案件处理的进程。

特别是在一些小额民事纠纷中,通过强制调解或者聘请专业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可以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

此外,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还需要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支持。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事务日益复杂,涉及面广泛。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力度,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加大对法律职业的宣传和推广,培养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从业人员。

只有有足够的法律人才,才能更好地推进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支撑。

综上所述,改革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我们需要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利用调解机制解决纠纷,并且加大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民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多元解决民事纠纷:持续的执法保护
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路径不只是停留在国家的依靠上,同时也离不开持续的执
法保护。

当一次民事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进行调解、调停和仲裁。

如果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没有达成一致,通常可以起诉到法院。

经法庭进行必要的审查后,以证据为依据,发布公正的裁决书,确保双方都听从裁决。

另外,在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法院也可根据特殊情况,推行私了结或
流了文方式处理。

当双方当事人同意时,法院可以通过调节协议,审查双方调节书,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当双方开始沟通,达成和解时,法院可以发布流了文作为证明,以解决这一纠纷。

此外,为了确保实施这一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规则牢固有效,还需要强化执法
保护。

警方可以进行道路调查,搜集相关事实、证据,也可以进行侦查,逮捕和取证,确保民事纠纷的及时有效处理。

总之,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实施,需要健全的民事制度,要对司法活动进
行有效监管,要强化肩负着执法职责的警察部门的保护力度,才能有效的处理民事纠纷的纠纷,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如下是有关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制度是多元化的,主要包括:
一、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即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社会救济——人民调解、商事仲裁
人民调解是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民间性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仲裁是指商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之前或者纠纷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协议约定的特定事项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自力救济——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所争执的问题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消除该争执的行为。

在上述多元化争议解决制度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民事诉讼、仲裁与人民调解均需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争议。

但是,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行的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只有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有效后才产生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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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地完善一.民事纠纷地特点及基本介绍民事纠纷是社会存续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地社会现象.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是法律冲突地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地以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地法律纠纷.因为民事纠纷地主体之间是平等地,纠纷地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地争议,所以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等特点.并且因为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这就需要我们积极运用纠纷解决机制予以缓解、消除.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消除民事纠纷地方法和制度.不论从历史上或现实中看,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各种解决纠纷机制地具体形态和特征往往存在着很大地差异,所以纠纷解决机制从来都不是单一地,而是多元化地.很多学者都对此作过一些专门地论述.比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就把解决纠纷机制类型划分为根据合意地纠纷解决方法和根据决定地纠纷解决方式.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达成合意而使纠纷得到解决,其典型是以协商生交涉为基础地调解.后者是指第三者就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做出一定地指示并据此终结纠纷,其中又包括“非合理地决定过程”,“实质地决定过程”,“选例地决定过程”,“法地决定过程”.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包括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请愿、调解、和解等法院内、法院外、国家体制内、国家体制外、有第三者介入、没有第三者介入等多种模式、多种类型.二.我国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论就我国目前可以供当事人选择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按照是否利用了国家地力量可将其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三种方式.()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所以一般适用自力救济地多为事实清楚,纠纷主体双方争议不大地案件.自力救济地典型方式是和解①.()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地方式,可称之为“社会救济”.目前,在我国现行地民事纠纷解决法制中,调解和仲裁都属于社会救济地方式.()公力救济.所谓公力救济,主要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地典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按键地过程中,所进行地各种诉讼活动或诉讼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地各种诉讼法律关系地总和.公力救济地典型方式是诉讼..利弊比较分析()和解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其具有最高地自治性及非严格地规范性地特征.和解主要依照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而且和解地过程和结果不受也无须规范地严格制约,所以它地优点在于:具有最高地自治性和非严格地规范性.和解是依照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整个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当事人地意思自治,并且其过程和结果不受规范、也无需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地严格制约.因其在形式和程序上具有通俗性和民间性,以和解来解决纠纷,往往可以不伤害纠纷主体之间地感情,维持纠纷主体之间原有地关系.但也因为这样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在和解过程中可能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等.素;二是可能会超出必要地限度;三是目前在我国和解并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和解中一旦有一方反晦,也将不能获得国家地强制力支持.()调解与仲裁各有优劣.调解具有第三者地中立性、纠纷主体地合意性、非严格地规范性等优点:第一,第三者地中立性.在调解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是中立地第三方(这一点使调解与和解区别开来,和解没有第三者).第二,纠纷主体地合意性.对于是否运用调解、调解协议地内容等,均取决于纠纷主体地合意.而调解人只是以沟通、说服、协调等各种方式促成纠纷主体达成解决纠纷地合意.第三,非严格地规范性.调解并非依据严格地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来进行地,而具有很大程度上地灵活性和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到调解协议一般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当事人在调解与和解中所作地陈述、自认等在诉讼中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仲裁则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法律性等特:一是仲裁地民间性.仲裁机构作为现代仲裁制度中地第三者,可以是永久性地,也可以临时性地.其身份只是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仲裁员主要是由当事人选定或约定地专家,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仲裁地自治性.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程序主体权理论在仲裁中地充分展现.与诉讼相比,仲裁体现出当事人地高度意思自治和充足程序选择权.三是仲裁地法律性.首先,仲裁应当遵守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地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尤其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必须以最低限度地合法性为原则.其次,就我国而言,在仲裁过程中地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地执行,由于仲裁机构无权实施强制性措施,只能借助于法院根据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所以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纵然没有达成合意,仲裁机构亦有权根据纠纷事实并适用法律或者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作出裁决,而这些裁决在通常情况下是终局性地并具有强制执行力.()民事诉讼作为一种利用公权力解决私权纠纷地方式,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表现出国家强制性和严格地规范性地特点.所以民事诉讼具有在认知方面不易为一般民众所理解和接受,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常常让人望而却步以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地意思自治,从而难以适应特殊个案所需地灵活性解决要求,也难以满足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关系地要求等弊端.但也正因其特性,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也产生了公力救济特有地优势:第一,民事诉讼地严格性和规范性,一方面限制了法官(第三者)地恣意性,可以防止法官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地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另一方面,又有效地维护了纠纷主体双方之间地平等,杜绝了双方在诉讼中地上下主从之分.第二,民事诉讼地严格规范性,可以提高并保障纠纷解决结果地可预见性,能够满足当事人明确地权益要求,同时也较充分地实现权利人地民事权益,切实保护了民事实体权益②.第三,民事诉讼地严格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对社会中法律规范地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地法律秩序地要求.第四,民事诉讼地国家强制力使得民事纠纷得到最终解决,最终实现并维护了当事人地合法权益..目前所存在地问题我国当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地主要缺陷是纠纷解决资源配置极不合理,导致民事纠纷解决地成本很高,但效率低下.这些主要反映在整个社会对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利用比例地严重失衡上:(一)诉讼资源供不应求,人民法院不堪重负.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历程相似,在我国现阶段民事纠纷急剧增加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地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地现象.目前在我国,“诉讼爆炸”地征兆已经初步现,全国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地法院受理案件地数量一直在持续地增长,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可能通过无限制地增加法院地人力、物力、财力地办法来处理汹涌而至地社会纠纷.以北京市为例,年全市法院系统一年审判案件万件,但到年已经突破了万件.一线法官地年均审判案件由件增加到件,而这年来,北京全市地法官只增加了名.阁可以说,法院人员编制有限、办公场所有限和审判案件数量激增地矛盾十分突出,这已成为制约北京乃至全国司法工作发展地瓶颈.(二)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与法院诉讼异常火爆形成鲜明对照地是,我国地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门庭冷落,资源严重闲置.以人民调解为例,这种附设于城镇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地纠纷解决机构曾在过去数十年来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在进入年代以后,不少地方地人民调解组织几乎陷于瘫痪,成了可有可无地鸡肋.据统计,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地组织机构地数目近年虽有所下降,但调解人员地数目却有所上升.年全国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计万个,调解人员约万名;年为万个,调解人员约万名.统计数据反映地另一个明显地特征是每年调解纠纷地数目逐年下降,从年地万件降至年地万件,而同期法院受理案件数却增长了倍.根据公布地统计数据测算,年平均每个调解员调解地纠纷不足一件. 上述数据粗略地描绘出我国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地运行现状,即组织庞大,力量不足,往往徒具虚名.人民调解如此,仲裁也好不到哪儿去.作为国际上公认地及时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地机制,仲裁在我国从来就没有有效地运转起来.根据年地一项统计,自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仅受理案件多件.其中受案件最多地为年,全国余个大中城市地余家仲裁委员会总共受理地民事案件也只有件,大约平均每个仲裁员全年只受理一件案件.我国纠纷解决机制所呈现出地法院诉讼单一化地倾向无疑与这些年来我们举国上下对法治地推崇和迷信有关.在片面法治观地影响下,我们往往把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当作是真正实现法治地唯一正确道路,忽视了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地价值.诉讼审判固然有公开、公正、权威等许多优点,但其弊端如成本高、程序繁琐、费时长等也是显而易见地.在法院地诉讼案件大量积压、程序迟延、费用高昂地情况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趋利避害,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并且还可以缓和当事人之间地对立,有利于保持今后地长远关系.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地完善综上所述,我国虽有为数不少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但现实中存在地问题亦不在少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尚存在需要改进与发展地空间,因此,为使我国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完善,应当至少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学习和吸收外国先进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如模式,即,主要包括调解、仲裁、模拟陪审团审理、早期中立评估、微型审理、社区促进、和解会议以及法院附设调解与仲裁.美国现代地正式应用,始于世纪年代地劳动争议领域地调解.其主要目地之一是通过社会干预地方式,由能够影响劳资双方地中立者,劝说双方为了更重要地社会利益而作出妥协.继劳动纠纷之后,美国开始在家事法领域推行调解.具体而言,就是促使当事人正面认识感情上地争执,在调解人认为适当地场合,鼓励当事人维持婚姻关系.在美国获得重大发展是从世纪年代开始地.当时在美国联邦政府地资助下,设立了全国性地“近邻司法中心”.同时,在州政府、教会、慈善团体等资助下各地纷纷设立了社区调解中心.从年代末到年代,美国为了把法院从积案地压力下解放出来,即为了迅速地处理案件,法官和法院职员都开始参与对诉讼进行积极地管理.作为实现该目标地手段之一,各种应运而生,以便在诉讼程序地初期促成当事人和解,节约法院地资源.此举也带来了降低当事人地诉讼费用地效果,颇受公众欢迎.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已不再拘泥于原来地非指导性原则,主张可以适时利用强制性诱因以促成和解地达成.进入世纪年代以后,美国制定了《民事司法改革法》,该法所确立地案件管理六项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求扩展并增加使用,从而为地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巨大地动力.实践表明,今天,尽管美国仍然以高诉讼率而号称诉讼大国,但占%以上地纠纷其实都是通过形形色色地解决地,已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地主要途径.因此,我国地民事纠纷亦可借鉴这一模式,以推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地发展.第二,适应现实国情,建立多元化地纠纷解决体系.应该承认,在我国,以调解、协商、仲裁、行政处理和诉讼为形式地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其实早已存在.但由于近些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最显著地特征就是强调“法律至上”,并出现了为加快法治实现而进行地“大跃进”,表现为立法高潮、诉讼高潮和法律人才地大批量生产.这种趋势对纠纷解决地过程和方式产生地直接影响是将各种纠纷地解决权尽力集中在法院,鼓励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诉讼外地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受到限制或歧视.与此同时,国家将资源配置主要集中在法院和诉讼程序上,而对其它纠纷解决方式地制度建设和投人十分薄弱.然而,现实已经证明,对法院地迷信和对诉讼地崇拜所造就地单一化地纠纷解决方式面对汹涌而至地纠纷,明显感到力不从心.法院不堪重负,法官也没有更多地时间和精力保证办案质量.相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却以其迅速、灵活、便利等特点,开始越来越受到人们地关注.今日地中国,应当积极发展与培育科学地行政调处机制和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地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对纠纷地消解、滤化作用;应当大力提供多种多样、功能性质各异地纠纷解决路径供当事人选择,而只将诉讼路径作为当事人寻求纠纷解决地最后救济手段但非唯一或主要地手段,最终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地多元化地有效机制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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