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06〕145号,2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明政文〔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的通知明政文〔202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20日三明市支持企业上市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积极抢抓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机遇,把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促进三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积极梳理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且有上市意向的优质企业,建立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对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季度调整一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林业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分类推进辅导培育工作。
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导和推动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
引导、鼓励企业与相关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一企一策”制定上市培育方案,全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证券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鼓励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
对当年度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完成股改的企业,每家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改制相关费用。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明政办〔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6日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暂行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和省环保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为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调节平衡作用,现就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制定以下办法。
一、储备排污权管理(一)市级储备排污权。
市级储备排污权是指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全市通过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及关闭企业部分生产线,形成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储备排污权指标,有效期至2019年5月22日,逾期作废。
(二)市级储备排污权的管理。
市级储备排污权由三明市政府统筹使用,出让所得扣除省级财政30%后,剩余70%归属市财政。
市级储备排污权的日常管理及出让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储备排污权管理。
各县(市、区)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形成的储备排污权及2014年5月22日后各县(市、区)政府自行收储的储备排污权,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行出让,出让所得按省、市、县(市、区)30%:30%:40%比例分成。
(四)储备排污权出让所得资金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管理。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明政办〔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50号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对《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梅列区的列东街道办列东村、列西街道办列西村、徐碧街道办徐碧村、陈大镇陈墩村、大源村,三元区的城关街道办城东村、富兴堡街道办城南村、白沙街道办白沙村、台江村因建设需要征收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
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禁止在征地范围内从事以下行为:(一)迁入户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房屋买卖、交换及新建、扩建、翻建、装修等;(三)改变土地用途;(四)改变房屋用途及续租手续;(五)办理和更换营业执照等。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权责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其他权责事项等类别。
第五条权责清单内容要素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行使层级等。
第六条政府部门为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工作,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权责清单事项及相关内容;负责在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中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权责清单事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的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明政办〔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的意见明政办〔2016〕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压力,进一步优化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闽政办〔2016〕108号)、省国土厅省和住建厅《转发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157号)和市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政〔2016〕1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提出以下意见:一、化解对象允许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条件可行,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商业办公地产项目,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转型或调整商住比例。
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改变用途,或要求整体经营、自持的商业办公用地部分除外。
二、化解商业办公地产库存政策(一)鼓励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
凡购买新建商业办公商品房的,契税实行先征后奖,由地方财政按其缴纳的契税地方实得财力全额奖励。
(二)鼓励商业办公地产调整转型。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根据市场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地产(含SOHO)整体或部分转型。
鼓励转型方向如下:1.允许商改住。
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商业办公用地,在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许可条件,并满足停车位及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可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调整商住比例。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直部门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直部门改革
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5
•【字号】明政办〔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直部门改革发展重
点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21〕6号
市直有关单位:
《2021年市直部门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直各部门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抓好面上工作的同时,自我加压、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全力抓好96项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力争一些重大项目有新进展、重要领域有新突破、重点改革有新亮点,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市直部门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专项督查并予以通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2021年市直部门改革发展重点工作。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日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三明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三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三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三明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包干负责制,由梅列区和三元区政府分别承担所在地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与单位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市级重大项目和跨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责任单位。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一律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有效面积、用途、性质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第四条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鼓励货币补偿。
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一)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二)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政文〔2018〕7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政文〔201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9—2018年市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其中30件由于下列原因需要予以废止:(一)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所覆盖的;(二)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存在必要的;(三)文件主要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不能发挥规范和导向作用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及办公室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目录三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附件废止的市政府及办公室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目录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的通知》(明政文〔1999〕261号)2.《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06〕108号)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06〕144号)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06〕145号)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管理推进矿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7〕138号)6.《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三明市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08〕144号)7.《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9〕63号)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9〕122号)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9〕156号)10.《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科技创新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9〕157号)1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9〕207号)1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配置管理推进矿业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2009〕8号)1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10〕62号)1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0〕114号)15.《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0〕130号)16.《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0〕155号)1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0〕18号)18.《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库区渔业生产管理的通知》(明政办〔2011〕145号)19.《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60号)2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2〕89号)2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茶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66号)22.《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明政文〔2012〕195号)2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2〕241号)2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11年修编)的通知》(明政文〔2013〕44号)2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3〕74号)26.《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4〕6号)27.《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关于三明市区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38号)28.《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6〕60号)2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27号)3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87号)——结束——。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明政办〔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行政决策事项。
市政府要求合法性审查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举办会议、考核督查等内部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二、市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是行政决策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的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负首要责任。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强化内部法律审查职责,对拟订的市政府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特别是对涉及行业专业领域的法律政策问题要做好研究论证,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提出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决策草案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
四、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应及时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应提交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决策草案、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包括决策草案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前期履行决策法定程序情况,以及涉及改革创新内容的专门论证等材料。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市级府院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市级府院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明政办〔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市级府院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2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三明市开展“六最”营商环境对标活动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明委办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与市法院共同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府院协调机制的组成市级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由市政府会同市法院牵头,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保监分局等组成。
市法院和市工信局分管领导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指定其相应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府院协调机制联络处设在市法院和市工信局,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参加。
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涉及但未列入上述成员单位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可另行通过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确定其职责。
二、府院协调机制的主要工作任务(一)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落实政府维稳属地责任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脱困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研判,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法院提交的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维护社会稳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重整融资、证照办理、经费保障、企业变更或注销,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问题。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明政办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闽政办〔2022〕50号)要求,现将《三明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县(市、区)要对照清单,认真梳理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今年11月底前完成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并公布。
市级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督促指导。
二、加强全过程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逐项明确监管主体、重点环节,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市、县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会同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变相许可行为。
三、完善清单动态调整。
上级作出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的,市、县审改牵头机构及时做好相应调整。
地方性法规草案拟新设、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和子项,变更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实施机关以及改变设定依据等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申请,市级审改牵头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实施机关做好实施准备。
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需严格与本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6〕10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5日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企业自主、简单高效、公开透明、防控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三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已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截止清算开始之日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形。
本办法中的已开业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截止清算开始之日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形。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二)设有分支机构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三)股东的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四)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有关部门尚未处理完毕的;(五)存在股权纠纷、投资纠纷、动产抵押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六)股东(合伙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政府有关单位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的;(七)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以及工商登记系统提示股东处于失信状态的;(八)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九)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明政办〔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1〕44号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3日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为做好市本级各类政府投资和财政出资购建的房产全面盘点清查工作,加强对市级公有房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谁拥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清查上报”的原则,逐套逐单元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通过专项清查,盘活存量公有房产,促进公有房产合理配置,发挥存量房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国有资产收益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清查基准日期:2021年8月31日。
三、清查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三元区政府管理、使用的市级政府出资建设或购买的各类房产建设及使用情况。
四、清查类型(一)已建成、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
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建设以及通过置换、捐赠取得的已建成、在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含列入棚改计划的安置房),以及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用房等。
(二)计划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
已规划选址但尚未开工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含列入棚改计划的安置房)项目;未规划选址但已有征迁计划的安置房项目。
(三)出让地块配建的房产。
历年来在三元区范围内公开出让地块中配建的各类房产,包括安置房、公共租赁房以及教育、社区用房、停车楼、停车场等。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明政[2008]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明政〔20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计划;(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七)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八)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十)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明政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5号)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2014〕49号)以及《中共三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三明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体制调整的批复》(明委编〔2015〕3号)要求,设立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挂“三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明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的法制工作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二)将市纪委监察局承担的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公文处理职责。
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公文处理工作;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市委发送市政府的公文;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审核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函、电;起草和修改市政府领导讲话稿和市政府综合材料;负责文书档案管理、机要文件保密等工作;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印鉴管理。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明政办〔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7日三明市储备排污权管理和出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回收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储备的行为。
排污权出让,是指政府以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将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督管理。
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服务中心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实施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管理权限做好辖区内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储管理第四条政府排污权储备来源:(一)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异地搬迁形成的削减量;(二)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指标;(三)新(改、扩)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因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而必须进行提标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四)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政府投入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项目、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等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五)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可交易排污权,或排污单位愿意直接出售给政府的排污权;(六)其他可储备的来源。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推动全市重点企业增资扩产促进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推动全市重点企业增资扩产促进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明政办〔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推动全市重点企业增资扩产促进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加快推动全市重点企业增资扩产促进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2日三明市加快推动全市重点企业增资扩产促进转型升级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发挥企业技术改造在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激励企业积极实施技术改造,推动增资扩产,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赋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扩总量、促增量、优存量、提质量”的思路,推动全市钢铁与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重点引导企业实施一批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技改转型项目,实现增资扩产。
根据“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层面重点跟踪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2022年计划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建设,全力推进总投资745亿元的281个重点技改项目(详见附件1、2),确保2022年内完成投资200亿元以上,超150个项目建成投产或部分投产。
同时,进一步做好项目动态管理,适时谋划补充新生成项目,形成“入库一批、跟踪一批、带动一批”的滚动培育模式,确保2023年持续实施重点技改项目300项以上,年内完成投资220亿元以上,超160个项目建成投产或部分投产。
二、工作任务根据重点项目各阶段进展情况,抓好项目前期审批、开工落地、竣工投产等关键节点,推动项目节点化、节点责任化,确保2022年三季度所有重点技改项目全部动工建设。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明政文[2013]28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政文〔2013〕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以前市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发现其中53 份规范性文件由于下列原因已不宜再继续执行:(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覆盖的;(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三)主要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发文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三明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附件废止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笋竹经营管理和统一税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1〕69号)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85号)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224号)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三明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2〕162号)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木材生产经营税费计征价格及征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3〕41号)6.《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3〕61号)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三明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3〕117号)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肉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4〕3号)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政文〔2004〕80号)1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明政办〔2004〕61号)1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明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政文〔2005〕81号)1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06〕132号)1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7〕45号)1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8〕57号)1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对口支援彭州市红岩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8〕99号)16.《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08〕93号)1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明政文〔2008〕103号)1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明政〔2009〕4号)1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9〕15号)20.《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明政文〔2009〕152号)21.《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09〕5号)22.《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9〕117号)2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培育百亿十亿重点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0〕47号)2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0〕94号)2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明政文〔2010〕144号)26.《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三明市区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0〕178号)27.《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0〕162号)2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1〕4号)2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1〕18号)30.《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沙溪市区段河道整治的通告(第一号)》(明政文〔2011〕54号)3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沙溪市区段河道整治的通告(第二号)》(明政文〔2011〕59号)3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1〕94号)3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拆除东新六路违法建筑和违法占地的通告》(明政文〔2011〕96号)3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区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1〕49号)35.《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53号)36.《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1〕119号)3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1〕125号)3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1〕143号)3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1〕147号)40.《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的通告》(明政文〔2011〕156号)4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1〕175号)(明4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迎接世界客属第25届恳亲大会加快市区旅游饭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政文〔2011〕187号)4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151号)4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1〕218号)45.《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64号)46.《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68号)4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三明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明政文〔2012〕113号)4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2〕116号)49.《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三明市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和生产安置费补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2〕116号)5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农广校百万中专生计划学历教育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2〕86号)5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2〕140号)5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经济开发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明政文〔2012〕155号)5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三明市公共领域电梯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153号)——结束——。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明政文〔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指引的通知明政文〔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7日三明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指引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7〕131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指引:一、改制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市属国有企业。
二、改制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改制目标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正常经营的壳企业,予以划转合并或清算注销。
四、工作程序(一)企业工作程序1.制定改制方案。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2.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新起草公司章程,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
其中: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国资委、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债权债务处理。
企业应取得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对原债权债务应明确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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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06〕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政〔2006〕5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产权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执行。
第六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或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审核、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二)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三)从符合资质条件、从业信誉良好的拍卖机构中选择若干机构建立拍卖机构信息库,对拍卖机构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市直部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及时将权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情况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第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和集体议事规则进行,已经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有成员的表达意见,并经审议人集体签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决定或者批准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委托交易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定或者批准权限按以下情形划分:(一)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会议研究或批准的事项:1.国有产权转让导致控股权转移的;2.其他须报市政府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重大事项。
(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未导致控股权转移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
第十二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一)涉及企业改制的,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改制行为的批准文件;(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四)市直部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对权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五)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六)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转让标的企业近期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说明);(七)律师事务所或者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转让标的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九)拟采用协议转让的,还须提供草签的转让协议文本;(十)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取的方式;(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五)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担保、抵押等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产权交易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二)能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企业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三)能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产权交易情况;(四)具备相应的交易资质、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福建日报》或《海峡都市报》和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信息网或其他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加强对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公开披露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市国资委同意的证明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已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
变动或者重新发布信息的公告期自变动或者重新发布信息之日起,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除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决定或者批准协议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事项外,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应按照同等的受让条件选择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各方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一)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进行。
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泄露意向受让方的有关情况。
(二)产权交易机构要对有关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受让方的登记、资格审查等资料与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同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
(三)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受让方为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从市国资委建立的拍卖机构信息库中选择确定一家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五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实行协议转让的事项,应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示10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公示的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公示期间,若有对协议转让事项提出疑义或出现符合条件的更高出价者,应报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转报市政府)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成功后,交易各方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应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拍卖机构应出具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
交易各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受让方付清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产权转让的收入管理第二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分期付款时,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转让方方可进行产权交割。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转入市财政局设立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专户。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二)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产权交易的;(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国有产权作担保,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六)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