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权重新分配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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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思考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思考

LegaI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塾垒竺!堡!三星型.兰兰.●■圜匿圈一习检察机关蜀修李斜决定逮捕仅幺握一级改佯钓罂考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摘要《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迄今已有一段时间,本文对其实际运行效果和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ha z,Y,配套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自侦案件检察权配置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1.02《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均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至今已有10个月。

本文就这一阶段以来的施行情况作一简要分析。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效果(一)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人认为,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互不相容,也有学者认为,在现有中国法律体系下,批捕权是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因此一直以来,学界对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异议不断。

此次,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出台了该项《规定》,主动深化改革自己内部的办案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符合了当前社会各界要求对自侦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最大限度地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

(二)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机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问题,《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时必须要报送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

同时,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不应当逮捕等意见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这些做法都有利于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思考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思考

( ) 四 不捕 案件 的数 量将会 增加 下级检 察机关 侦查 办理的案 什, 上一 级侦 查峪督部 山1 较 -
录 音录 像 资卡 以及本 院侦 查监督 部 门审查 意见一 并报 上一 级人 之 前 自侦 自捕 模式下 必然 要更 J 严格 , : I J l j 个别 事实 、 E 讧 据存在 问题 民检 察院审 查 。以此 为基础 的一 系列 务犯 罪案 件批 捕杖 上提 的案 件会 促使 不捕率 有所 提高 。 对下 级 侦查 部¨ 认为事实清 楚 、

这对 侦 查部 门办理 案什捉 l 了更高 的要求 。 J 】 《 规定》 调, 强 下级人 民检 察院报 请审 查逮捕 的案 件 , 由侦 方 法进 行处理 , 应 查部 门制 作报 清逮 捕书 , 本 院侦 查监 督部 门提 出审 查意 见, 经 报
检 察长 或者检 察委 员会 审批后 , 同案 卷利 料、 问犯罪 嫌疑 人 连 讯
实 务 中较 多 的问题 。
( ) 务犯罪案 件查 办压 力加 大 一 职
根据 刑诉 法对 务犯 罪 案件侦 查 部门作 出 了较为 严苛 的规 捕 案件 数量 的增 多 。 具有 逮捕 风险 的案 什 , 如! 赂 案件 l 埘 例 『 i f I l 】
定 , 务犯罪 案件 中被拘 留的 人, 职 认为 需要逮 捕的 , 当在 l 应 0曰 以内作 出决定 , 殊情 况下 决定逮 捕 的时间 可 以延 长 1 4[。 特 至 』
去年 9月 份, 高人 民检 察院 印发 了 《 最 关于省 级 以下人 民检 会 更』注 重从 汪据 内容上判 断侦查过 程是否 规范 , J l J 会更注重 证据 察 院立案 侦查 的案什 山上 一级 人 民检 察 院审 查决 定逮捕 的规 定 在证 明犯罪 构成 上是 否严 谨 。这些 都对 侦查决这一法律 底 而决定逮 捕 , 对管辖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

批捕权问题分析思考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也就是说,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权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

当前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关于批捕权究竟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还是应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争议引人注目。

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从法理上看批捕权应该由谁行使更合理;第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批捕权配置的科学性与现实性的冲突;第三,司法改革中批捕权配置的可能性探讨,即影响和决定改革的因素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法律依据的考证及分析1、关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批捕权的法律规定。

2、对有关批捕权与检察权的法律规定及二者之间关系的分析。

单就检察权与批捕权的关系而言,存在着一些矛盾,其实质是关于检察权的概念不够准确,因此容易引发理论上的争议。

就笔者个人观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权和批捕权的规定较为合理与科学。

其原因在于批捕权是一种司法审查权,是司法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合法性的一种监督与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6条没有把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与批捕权并列,更准确地反映了批捕权的实质以及检察权与批捕权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中其概念的和谐与统一。

二、关于批捕权配置的争议1、关于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这种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批捕权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应由人民法院来行使;并应通过设置上诉程序,来保障其公正实现”。

“在不改变我国现行法院的体制下,可考虑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专门负责对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会导致为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而滥用批捕权。

审判机关掌握批捕权,由于其中立性,与控告无利害关系,会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2、关于反对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三、关于批捕权争议的归纳对近几年来关于批捕权的争议分析,不难看出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批捕权与检察权关系的分歧。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职 务 犯罪 批捕 权上提 一 级后 实践 中存 在 的问题
( ) 自侦 案 件 的 监 督 不 彻 底 一 对
侦 查 监 督部 门将 对本 院 自侦 案 件 的监 督 权 近乎 全
部 交 给上 级 检察 机 关 .而上 级 检 察 机关 的监 督并 未 覆
盖 侦查 过 程 的每 一 环节 ( ) 套程序 缺 少 二 配
职 务 笏 巳罪 纯 捕 仅 上 提 一 级 后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l z -策 "

嚣 霉蓍 羹 麦
查, 以查 明 对涉 案 人员 应 否立 案 。 时侦 监部 门借 助这 同

工 作 机 制及 时 确 定需 要 主动 提 前 介入 的重 大 、 疑难 、
部 案件 及 时 向上 级 检 察 机关 备 案 或 上 级检 察 机 关 听取
犯 罪嫌 疑 人 、 护 律师 申诉 等途 径 进行 监 督 和 纠正 。 辩
( ) 立案 件质 量 保 障机 制 二 建
职务 犯 罪 案 件 具 有 侦查 难 、 证难 、 变 化 、 罪 取 易 犯 嫌 疑人 反 侦查 能 力强 等 特 点 。 此 。 察机 关 有 必要 建 为 检
法情 况 的 重要 参 考 2立 案 环 节 纳 入 监 督 范 围 职 务 犯 罪 批 捕 权 上 提 .

众 多 的配套 法 律 问题
《 试行 规 定 》 没有 明确 上 级 检察 机 关 批准 逮 捕 的 职 务犯 罪 案件 一 旦 出 现错 案 情 形 .错 案 责 任是 由下 级 检 察机 关 承担 还 是 由作 出批捕 决 定 的检 察 机关 承 担
级后 . 上级 检察 机关 对 于下 级检 察 机关 移送 审 查 逮捕

逮捕权上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逮捕权上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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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 o年9月(下)i太{;IJ占轴会池纽国幽甾幽溢盘溢毯骚幽鬣缢缢豳滋:蠡!!!:!!!:!±=!二:竺逮捕杈上提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方芳摘要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的改革,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批捕权上提仍属于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鉴于上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联系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有时难免放低逮捕标准,迁就下级检察机关。

实际上,只要是内部监督都难免存在“重配合,轻常l约”的问题,因此,相关改革步伐不能停滞。

从长远来看,批捕权应当进行司法化改革,由中立的法院来进行裁决才能保障公正——这里的中立法院并不是现行体制下的法院,而是独立的、专门从事裁决逮捕与羁押的法院.关键词逮捕权职务犯罪侦捕联动异议沟通中立法院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6-0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必须提交检察机关批准,而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需要逮捕,却由本院直接决定,这种“自侦、自捕、自诉”的刑事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而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接受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也不例外,因此改革这种状况成为了一种历史必然。

一,逮捕权上提一级的重大意义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它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加强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克服了“立案权”、“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均在同一平台操作的问题,发挥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职务犯界案件的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从制度上实现了上一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监督制约的直接抵达,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也有利于检察一体化,有利于进一步加谩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监督,保障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健康发展1。

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

浅析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问题
己 口13年浅析 自侦 案件 审查 逮 捕 权 上 提 问 题
刘忠修 李怀志
摘 要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已下发 《 关于省 级 以下人 民检 察 院立 案侦 查的案件 由上 一级人 民检察 院 审查 决定逮捕 的规 定 ( 试 行 )( 下简称 定》 , 项 改革是 中央 司 法体 制 改革 的一 项重要 内容 司法 实践上 , 制度 能够有 效的优化 检 察职权 配 )以 ) 规 )该 , 在 该 置、 强化 内部监督 制约 , 保 自 案件 审 查逮捕 质 量 、 障犯 罪嫌疑 人合 法权益 、 高检察 机 关执 法公信 力 。 当然 , 们 不 确 侦 保 提 我 应 当将认 识局 限 于 自 案件 审查批 捕权 上提 本 身 。本 文认 为我们 应 当对 自 案件 审 查批 捕 权上 提 可能 出现 的 问题 以及该 侦 侦 制度 引发 的情 况进行 前 瞻性 的 思考 分析 , 以期 为更好 的开 展检 察工作 带来 理论上 的指 导 。
定 , 民检察 院对刑 拘案 件 的审 查批捕 时 间限 定在七 日以 内。 人 不 过刑 事诉讼 法 的这 条规 定在 司法 实 践中长 期受 到质疑 , 不少 实务 来进行 审查批捕 , 于违 反分权基 本理论 , 属 第二种 学说 是“ 检察 院
说”即 由检察机 关来 负责案 件 的审查批捕 , 由是 这种 做法在 我 , 理 国有着 长期 的传 统 , 并且检 察机关 被我 国宪法和法 律定位 成法 律 从 长期 的考虑 来看 , 捕权 问题 值得我 们进 一步研 究 。 批 但就 当前来看 , 这种带 有妥协 性质 的改革措 施可 能是司 法改革 成本最
界对职 务犯 罪逮捕 加 强监督 、 高办 案质量 的期 待 。 此 可以探 提 据 实 际上 , 批捕 权 的争议在 我 国司 法改革 的进程 中一直 是一个 热 点问题 , 力通过 分工 而达 到制衡 , 过对批 捕权 的合理分 配 , 权 通

论审查批捕权的合理配置

论审查批捕权的合理配置
于对 犯 罪嫌 疑 人 罪 行 的追 究 和 惩 罚 , 忽 略 了犯 却 罪嫌 疑人 的程 序性 权 利 的 实 现 , 因此 对 逮 捕 措 施 的规 定仅 仅是 站 在权力 机 关 的角 度进 行 理解 和 设
计的。也就是说 , 长期以来 , 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 论研究 , 仅将逮捕视为一种权力措施加 以规范和 应运 , 并没有 同时也把它 当成一种权利维护的系 统制度来研究 。我国逮捕制度 的这种局面与国外 相比, 主要 体 现 在 缺 少 司 法 审 查 程 序 这 一 重要 环 节 , 映出的现实 问题 就是 司法救济途径不 畅。 反 要做好我 国逮捕制 度的科 学构建 , 必须要解决 好 审查批捕权的归属问题 , 而这首先就要重新审视 审查批捕权力的属性。
机 关 ( 国家安 全 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和 人 民法 院 含 、 为 了保 证 刑事 诉 讼 的顺 利 进 行 , 止 发 生逃 避 侦 防 查 和审 判 的意 外情 况 , 法对 犯 罪嫌 疑人 、 行犯 依 现
和被告 人采 取 的暂 时 限制 人 身 自由 的各种 强 制方
观或微观两个 角度对刑事审前程序进行研 究的 , 并 形成 一 定 的共 识 , 即我 国刑 事 审前 程 序 中存 在 明显 的缺 陷 和不足 , 要 进一 步 完 善 。研 究 表 明 , 需 在刑 事 审前 程序 改 革 中最 大 的瓶 颈 问题 在 于对 检 察 机 关 的定 位 以及公 、 、 三机 关 的关 系 处理 , 检 法 此外 还 包 括犯 罪嫌 疑 人 、 被告 人 、 害 人权 利 的保 被 护等。其中, 审前 程序中逮捕措施 的法治化 问题 直 为 司法 改革 者 带来 了很大 的 困扰 。 由于 逮捕 具有 严 厉 性 、 期 性 等 特 点 , 长 因此 , 国 对 逮捕 都 各 进行 了严格限制 , 不得滥用逮捕甚至为《 民权利 公 与政治权利 公约》 及其他 国际性公 约所关 注…。 在我 国, 如何有效防止逮捕权 的滥用 , 以避免刑事 司法 遭受 人 权 质 疑 , 成 为 近 年 来 刑 事 司法 制 度 已 改革讨论 的热点 。而对批准逮捕权到底应 当归检 察机关所有 , 还是应 当配置给较为 中立 的审判机 关, 更是众说纷纭 , 莫衷一是 。笔者将在考察两大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配置改革审视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配置改革审视
界 主 要 的观 点 有 : 1 逮 捕 权转 交 法 院行使 ;2 转 由 () ()
上 一级 检 察院行 使 ; 3 事 后 备案 审查 。 一种 观点 () 第
在 学术 界 的呼声很 高 。但 正 如我们 前 面所说 , 由法 院
以保 障刑 事诉讼 的顺 利进 行 。 本身 就意 味着批 捕 权 这 既不具 有裁 判性 质 , 也不会 对 刑事诉 讼 的结 局产 生任 何实 质性 的影 响。检 察机 关行 使批 捕权 , 不会 强 化 既 检察机 关 的诉讼 地位 , 也不 会影 响公 诉人 或辩 护 人在
重 庆 科 技 学 院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21年第3 01 期
Ju a o C ogigU i rt o c neadTc nl ySc lSi csE i n N . 2 1 or l f hnq nv s fSi c n eh o g (oi e e dt ) n n ei y e o ac n i o o3 0 1
二 、 务 犯 罪 逮 捕 决 定 权 的 行 使 问题 职
( ) 一 职务 犯罪 逮捕 决定 权 的行使 主体 检 察机 关 对直接 立 案侦 查案 件具 有逮 捕决 定权 . 这 一 直为人 所垢 病 。 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 讼规 则》 据 《 根 宪 法 和刑事 诉讼 法对 此作 了司法解 释 . 具体 阐释 了检
职 务犯罪案件逮捕 决定权 配置改革审视
李君 冀 , 易琦
摘 要 : 绍 了检 察 院 直接 受 理 侦 查 案 件 由上 一 级 检 察 院 审 查逮 捕 的 法 理 依 据 , 介 分析 了职 务 犯 罪案 件 决 定逮 捕 权 上 提 一 级 后 将 面 临 的 问题 , 出 了克服 问题 的措 施 建 议 。 提 关 键 词 : 务 犯 罪 ; 捕 权 ; 察 院 ; 权 配 置 职 批 检 职 中 图 分类 号 :) 2 . 19 6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3 9 9 2 1 )3 05 3 1 7 —1 9 ( 0 1 0 —0 3 —0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思考

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思考

L e vi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垒三!!!竺!三里型._|:_i:●■圈圈关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思考卓烨烨摘要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对职务犯罪办案时效、质量、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转变侦查模式、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和科技强侦等办法加以应对。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证据标准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5.02去年9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i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是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一项重大改革,给检察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

检察机关肩负着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重任,此次司法改革,对职务犯罪办案时效、质量、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晌。

一、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规定》强调,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以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以此为基础的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司法改革对反贪局等办案部门产生较大的影响,引起检察实务中较多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压力加大根据刑诉法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作出了较为严苛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l O目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l至4日。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最长的期限为14天,批捕权上提一级后,要留出给上一级侦查监督部门7天的办案期限,还要留给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卷和同级案件管理部门报送案件的时间,侦查部门剩余的时间极为有限。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是对检察权优化配置的一重大改革,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推动司法改革与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文章对这一举措实施以来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应对策略进行探讨,以期对检察实务中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问题;对策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的下发和各省检察院的实施细则的相继出台,检察院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制度全面推行。

该制度的实施无疑对自侦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对规范办案和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改变以往自侦、自捕、自诉的监督模式。

解决这种监督不到位问题,强化对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同时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对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均具有现实意义。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凸显的某些困难和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积极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实施稳健进行,逐步摒弃旧办案理念,朝着更规范化办案、高效办案的方向发展,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侦案件侦查监督力度增强,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审查逮捕权的上提一级,从自侦案件不捕率的上升可看出,上级院对逮捕条件和逮捕必要性等的审查更加严格和中立,能够更加客观地做出决定,解决改革前同一检察机关自侦自捕的监督缺失弊端,真正体现侦查监督的目的。

(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查批捕权上提一级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实现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效果。

上级院侦监部门对下级院自侦部门的侦查行为能得到有效监督,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程序启动开始后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上级院对审查逮捕证据条件的严格把关,促使下级院自侦部门将更注重全面收集证据,从而更有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侦查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上级院对审查逮捕条件的严格把关,一定程度上鞭策下级院侦查部门更为规范自身的侦查行为,对侦查部门执法办案过程中违法违规侦查行为得以有效监督,促使下级院侦查部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适应更高标准的侦查程序,同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论我国批捕权的归属

论我国批捕权的归属
关键词 : 法律 监 督 ; 捕 权 ; 批 中立 ; 司法 审查 ; 察 官 检 中图 分 类 号 : F 1 D 6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7 8 X( O O O — 0 60 1 0 —7 8 2 1 ) 30 8 — 7
一Hale Waihona Puke 、我 国批 捕权 主体 归 属 之争
目前 , 国 司法 实践 中批 捕 权 的行 使呈 现 出一些 不 正 常 的现 象 : 一 , 国 审前 未 决羁 押 的 比率 高 达 我 其 我
9 以上 , 罪嫌 疑人在 审前基本 很难 被取保 候审 , O 犯 存在 “ 以捕代 侦” 的现 象 , 察 机关 被批 评 在保 障 犯罪 嫌 检 疑人 获得取保 的职 能上不 作为 ; 二 , 期羁 押 已经 成为 司法实践 中 的一 大顽 疾 。根 据最 高人 民检察 院提供 其 超 的数据 ,9 3年至 2 0 19 0 1年全 国每年超 期 羁押 的人 数一 直 维持 在 5万 至 8万人 之 间 。我 国多次 开展 专项 清 理“ 超期 羁押 ” 活动 , 但收效 有限 o1 检察机 关被批 评对 此监 督不 力 ; 三 , 一些 冤 假错 案 反馈 的情 况 来看 , E ] 其 从
察院, 其职能 在一 定程度 上与侦 查机关 具有 同质性 , 在此情 形下 , 民检 察院 能否本 着客观 、 人 中立 的立场 和态
度 , 出批捕 与否 的决定 , 作 显然令 人怀疑 。而这 一缺 陷在人 民检察 院 的 自侦 案 件 中显 得更 为 突 出 。 因此 , ” 其
主张提 出在保 留检察 机关对 公安 机关侦 查案件 批捕 的同时 , 赋予人 民法 院撤销 逮捕 的权力 ; 对于检察 机关 自

批捕司法化改革之探讨——正当程序的缺失与弥补

批捕司法化改革之探讨——正当程序的缺失与弥补
概 括 了 司 法 的 另 一些 特 点 , 如终 局 性 、被 动 性 、专 业 性 、
合法 时 命 令予 以释 放 。” 《 民权 利和 政 治权 利 国际公 公 约 》第9 条规 定 了逮 捕程 序五项 内容 :一是 不受任 意逮捕
的 权 利 ;二 是 被 告 知 逮 捕 理 由和 指 控 罪 名 的 权 利 ;三 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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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司法化改革之探讨
18年法 国 《 79 人权 宣 言 》中 ,正 当程 序是 刑 事 诉 讼 人 权 保
种手段 ,保证追诉 目的实现 ;但对被 追诉 方来说 ,它 又
是 一 种 防 御 权 利 , 防止 自身 受 到 非 正 当 关 押 的 权 利 ,并 且 需 要 中 立 仲 裁 方 予 以保 障 。 综 观 世 界各 国 刑 事 诉 讼 立 法 , 在 适 用 逮捕 的 实 质 要 件 中 ,都 必 须 具 有 相 当 的 理 由 说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实 施 了犯 罪 ,并 且 逮 捕 措 施 应 当 与 被 捕 人 所犯 罪 行 严 重 程 度 及社 会 危 险 性 相适 应 。所 以 , 法定 机 关 一 旦 裁 定 适 用 逮 捕 这 种 强 制 措 施 , 就 相 应 设 定 了特 定 的 诉 讼 权 利 和 诉 讼 义 务 ,直 接 涉 及 公 民人 身 自 由和 诉 讼 进 程 ,也 关 系

对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的现实思考

对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的现实思考


收稿 日期 :0 0 1 — 4 2 1 — 0 1
作者 简介: 王胜 国(94 ) 天津市人, 15-, 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主要从事刑法学和诉讼 法学研究 ; 陈辉(90 ) 天津市 17一, 女, 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主要从 事刑法学和诉讼 法学研究 。
察权 的监督制约作用初步显现, 促进依法查办职务犯罪 问题 , 并未覆盖所有的自侦案件和侦查的每一环节 。 案件 , 促进 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 , 犯罪嫌疑 ( ) 二 配套 程 序缺 少 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踟 。但是 ,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 1 。 上一级检察机关作 出批捕决定后 , 证据在侦查 阶 提一级后 , 了一些新问题, 遇到 其中有的是亟待解决的。 段或者审查起诉 阶段发生变化 , 下级检察机关是否有权 变更强制措施 , 以及程序如何进行 , 在上提一级 的《 试行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规定》 中并不明确 。
关键词 : 职务犯罪 ; 批捕权 ; 上提一级 中图分类号 : 9 52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4 8 8 2 1 )2 0 5 — 4 1 7 — 2 X( 0 0 0 — 0 1 0
20 年 6 8日, 09 月 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职务犯罪案 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要求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 ) 自侦 案 件 的监督 不彻 底 一 对 检察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省级以下 侦查监督部 门将对本 院 自侦案件的监督权近乎全 人 民检察 院直接立案侦查 的案件 由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 部交给上级检察机关 , 而上级检察机关 的监督并未覆盖 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并于 20 年 7 , 09 月起试行 。 该规定 侦查过程的每一环节。 第 1 条明确规定省级以下人 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查 的 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 , 审查批捕的时间变得 职务犯罪案件 , 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的 , 由上一级人 非 常紧迫 , 改 根据《 关于省级以下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 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改革的 目的是为了改变检察机关对 案件 由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 以下 ( 自身职务犯罪的侦查监督不力的现状 , 充分发挥上一级 简称《 试行规定》 , )犯罪嫌疑人 已被拘 留的, 当在拘 留 应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上级院对下级 后三 日内报送 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特殊情况下, 报 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的领导和监督 , 强化对职务犯罪案 送的时间可延长 1 日至 4日。1 天的审查批捕期限, 4 下 件侦查权 的监督 、 制约 , 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 内部 级检察 机关侦查监督部 门和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 从 监督制约机制 ,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 、 公 门分享 。根据规定 , 下级侦查监督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 正行使f 】 】 。该制度的实行无论是在实践部门还是理论研 部 门移送审查逮捕 的案件要提出审查意见 , 并要及时将 究领域均认为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制度解 案件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 门。 由于下级检察 决 了职务犯罪案件立案 、 侦查 、 逮捕、 起诉均 由同一个检 机关不是最终决策机关 ,也没有 案件质量考核上 的压 察院办理 的问题 , 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 力 , 侦查监督部门原本就缺位的对本院 自 侦部门侦查权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 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 的监督意识更 会让位 给一切交 由上级侦查监督部 门监 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阁 。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 加强侦 督裁决 的意识。但是 , 上级侦查监督部门不是同下级 自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思考

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的思考
?L年 9月 1日正式施 行之后 , 今 已有 一段 时间 , 文对 其实际运行 效 果和 引发的 相关 f 题进 行 了分析 , - - 迄 本 o q 并提 出 了一些
加. 配套 和完善 的建议 。
关键 词
犯罪嫌疑 人 自侦 案件
检察 权配 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0I一7-2 10—5 22 1)2l1 O ( ) 五 面对批 捕标 准严格化 , 自 部 门注重强化 对提请 逮捕 使 侦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 轧金 I } I
己1年 己 ( ) 『口 1月 r ] I 】
检 察 机 关 自侦 李 斜 定透 捕 仅
握 一 组 改 革的 粤考
天津市人民检 察院第二分院课题组
摘 要 《 于省 级 以下人 民检 察院立案 侦 查的案 件 由上 一级人 民检 察 院审 查决 定逮捕 的规定 ( 行 )( 下简称“ 定》 关 试 )以 ) 规 )

些案件 甚至实 际上借 用 了一 部分批捕 时间 ,
自侦案件 审查
审 返些 做 法部有利 于准 确作 出捕与 不捕 的决 定, 有利 于维 护 逮 捕决 定权上 提一 级之 后 , 审查逮 捕工 作又 大 多 片地 问进 行 , 这 样一来 , 捕案 件移送 上级 院侦查临 督部 门, 报 除去 案卷川转 、 公

通 过 白行把 关 , 并进 一步 考量 罪与 非 及逮 捕之 必 要性 , 从
f 嫌 疑人 的, i 犯‘ 均须报 清上 一级 检察 院审 查决定 , 今 而 避免 了盲 目报捕 , 低 了 自坝案 什的 捕牢 。 至 降 对十构 但 无逮

论批准逮捕权的配置

论批准逮捕权的配置

力,在现行司法独立不够彻底的环境下,无论由 检察院 还是法院来 行使都同 样存在着种种弊端。原因在于,有鉴于批捕权是对立于侦 免出 。 现 双重角色问 但根据中国目 题 。 前的实 际情况,批准 逮捕应当 继续由 检 查权、 公诉权和审 判权的权力,使得当享有审判权的 法院或者享有 察机关行使.同时应辅以相应的配套机制。
现行体制下的法院。理想状态下的批准逮捕权应当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行使才能避
公诉权的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时,实际上是在扮演了双重角色,而 L 夫键 词 j 逮捕权:司 批准 法独立: 角色 双重 法院或 检察院都只能演好其中的 一个角色, 而不具 侦查阶段,警察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必 根据现行法律, 下面将详细论 述这一观点。 须依法采取一系列强制性侦查措施,比如拘留、取保候审、逮捕、 备扮演双重角色的机制保障。 三、 绕开检察机关性质的讨论, 直接考察检察机关行 搜查、扣押等等, 而这些强制性措施不可避免的要对宪法所保护的 效果 公民的人身、 财产与隐 私权利造成侵害,因而, 在警 察在采取强制 使批准逮捕权的实际 目 前学术界关于检察机关能否作为 批准逮捕权的 行使主体的讨 性侦查措施时,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同时也应当由中立 论主要争议点在检察机关性质上, 主张 检察机关享有批准逮捕权的 的机关对警察的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审查与批准。“ 就逮捕而盲。中国 法律中关于逮捕的规定与西方 法治国家关于 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应当享有批准逮捕权,而认为应
维普资讯
2o 年 o7
《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汉文综合版)
J107 2 卷第一期 u. 0 第 7 2
总第 4 期 5
论批准逮捕权的配置
李荐
( 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09) 103

从人权保护角度看我国批捕权配置改革

从人权保护角度看我国批捕权配置改革
改革 的重要 内容 。
捕、 审查起诉 的权 力是 由不 同的部 门行使 的 , 检察 但 机关实 行 “ 察一体 化 ”, 部 门都是 在上 级 检察 机 检 各 关 或本 级检察 长 的 领 导下 工作 , 而且 强 制 性 侦察 行

的定性不 同 , 直接影 响 到批 捕权 行使 的机关 、 使 将 行 的方式 , 并对被提请批捕者诉讼权利 产生深远影响 。
【 ) 捕权的 配置与 人权保 护的 关 系 二 批 逮捕 涉及 到对 犯 罪嫌 疑 人 、 告人 人 身 自由的 被 剥夺 , 且我 国没有确 立逮 捕与羁 押分离 的制 度 , 而 羁 押是逮捕 的必 然结 果 , 即从 被 逮捕 之 日起 到判 决生
进行 , 而且 还要对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权 利提供 有 效保 障 。面对强 大 的国家机关追 诉 , 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显然处 于弱 势 地 位 , 加 之 受 我 国传 统 职权 主 再
( ) 一 批捕权 的性质
逮捕 是剥夺 犯罪 嫌 疑 人 、 被告 人 人 身 自由 的最
关键 词 : 批捕 权 ; 权保 障 ; 济 ;司法 审查 人 救 中图分类 号 : F7 D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13 4 2 1 ) 7 0 2 —4 17 9 X(0 0 0 —0 0 0
批捕权 是 涉 及 剥 夺 嫌 疑 人 人 身 自由 的强 制措
从 人权 保 护 角度 看我 国批捕 权 配 置改 革
张 书 林
( 北汽车 工业 学院 , 北 湖 湖

十堰
4 20 ) 4 0 0
要: 因检 察机 关与侦察机 关都承 担 着追诉职 能 , 由检 察机 关行使批 捕权 不可 能 对侦察 行 为

《2024年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范文

《2024年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范文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相关问题的思考》篇一一、引言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逮捕与起诉环节进行有机整合,以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这一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内涵、优势、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进行深入探讨。

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内涵与优势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核心在于将逮捕与起诉环节进行整合,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协调与配合,实现案件的高效处理。

该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整合逮捕与起诉环节,减少案件的流转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2. 确保案件质量:捕诉一体模式要求检察机关在逮捕与起诉环节密切配合,确保案件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3. 强化法律监督:捕诉一体模式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三、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存在的问题尽管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衔接不畅:逮捕与起诉环节的衔接不够顺畅,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延误。

2. 责任不明确:捕诉一体的模式下,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推诿扯皮现象。

3. 监督机制不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待加强,以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四、针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改进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策略:1. 优化程序衔接:通过完善内部机制,加强逮捕与起诉环节的衔接,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2. 明确责任划分:在捕诉一体模式下,应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划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3. 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健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

4. 提高检察官素质:加强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与素质,确保案件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5. 引入信息化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案件信息的共享与协同办理,提高办案效率。

对我国批捕权配置的反思

对我国批捕权配置的反思


逮捕 的概 念
权 的行 为及 时纠 正 , 是人 类社 会 司法 制度 文 明化 的显著 特征 。 这
( ) 察机 关不具 有 中立性 , 法真 正 实现对 于犯 罪嫌疑人 二 检 无
在我 国, 逮捕 是指公 安机 关 、 民检 察 院和人 民法 院 , 防止 人 为
犯 罪嫌 疑人 或者 被 告人逃 避 侦查 、 起诉 和 审判 、 行 妨碍 刑事 诉 权利 的保 障 进
对批 捕权 配 置进 行深 刻反 思 的前提 看 下, 出对 我 国批捕 权配 置 提 予 以释放 。
由此 , 际上通 行 的惯例 是 , 剥夺 人 身 自由的权利 交 由法 国 将
官 , 过法 院的 司法审 查 , 通 以便用 公正 、 效 的方法 对侵 犯基 本人 有
方 案 的构想 , 对其 正 当性 、 并 合理 性进 行论 证 。
并加 强 内部制 约说 。 () 持 并增 设 申诉 裁 定救 济说 。 () 。2 维 3 检 察机 关 自侦案 件 法院批 捕 说 。 () 。 4 交付 法 院说 。
2我 国检 察 官中 立性 无制 度 、 序 、 . 程 实体 保 障
欧 洲人权 法院将 司法 官 中立 性标 准细 分为三 个 : 一是程 序保
逮捕 作 为“ 通过 法律 授 权 剥夺 一个 人 的 自由” 的行 为。 是 刑 ,
事诉 讼 强制 措施 中最 严 厉的 一种 , 因而 , 国对逮 捕 都进 行 了严 因逮 捕或 拘禁 被 剥夺 自由的人 , 资格 向法庭 提起 诉讼 , 各 有 以便法 格 限制 。在 我 国, 如何 有 效地 控制 逮捕 , 以减少 甚至 遏制 逮捕 权 庭 能不拖 延 地 决定拘 禁他 是 否合 法 以及 如 果拘 禁不 合法 时命 令 的滥 用 , 已成 为近 年 来刑 事 司法 制度 改革 讨论 的热点 。 文欲 在 本

批捕权归属的再思考

批捕权归属的再思考

《 中华 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6 7 条规定 , “ 发押票之权 , 侦查 中, 属于检察官 ; 审判中 , 属于审判长或受命推 事。 但检察官于发押票后 , 应陈明羁押理由于首席检
察官” 【 l l 。为何采用这种分 阶段的批捕制 , 陈瑾昆先 生指 出“ 盖以羁押处分甚为重大 , 宜特使长官注意 , 以便行使监督权也。 又审判中除审判长外 , 尚许受命 推事为之者 。 盖 以由受命推事讯问被告时 , 亦有此必 要故也” 嘲 。建国前 , 土地革命时期 、 抗日 战争时期 以
6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武陵学刊
第 3 9卷
末、 民国和根据地 时期批捕权 的设置 , 我们可 以发 现,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阶段批捕权的体制在清末便
已确 立 , 到 了民 国时期一 直 沿用 下来 。 新 中 国成 立前 夕 , 中共 中央发 出《 关 于废 除 国民
法人民委员部行使 。1 9 2 2年检察机关成立之后 , 逮 捕决定权就由检察机关行使。关于检察机关和侦查 机关 的关 系 , 列 宁认 为“ 检察机关和任何行政机 关
理制等 。但是 , 批捕权归属 的问题是 逮捕制度的灵 魂, 是逮捕制度改革的核 心。如果这个 问题不能解 决, 那么逮捕制度 的改革很可能就会 流于形式 。因 此, 我们需要对批捕权归属问题作系统性研究 。

及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内的批捕权 ,
并没有统一规范, 有的规定由法院行使 , 有的规定 由 法院与检察机关共同行使 ,还有的规定 由其他机关 行使等。 对此 , 雷惊 天在 陕甘 宁边 区司法工 作会议 上 的报 告 中指 出 , “ ‘ 除 司法 系统 及公 安 机 关 依 法执 行 其职务外 , 任何机关 、 部队 、 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 以 逮捕 、 审 问或处 罚 。’ 这 一点 , 我 们要 切实 地做 到 。 过

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理性思考

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理性思考
律师爹 与 审查逮捕程序的理性思考
口 胡文 学 张 兆
作 为个 人 的犯 罪嫌 疑人 就 处 于极其 不 利 》 修 改后 的 亮点之 一 , 审 查 逮 捕 阶段 听取 律 师意 见制 度 ,不仅 确保 了和新 刑诉 法 的相 关规 定充 分衔 接 , 也有 助 于检 察机 关把好 批 捕 关, 避免 冤假错 案 的发 生 ,充 分保 障犯 罪嫌 疑人 在 审查逮 捕 阶段 的 合 法权利 , 彰显 法治精 神 。但在 实践 中, 听取 律 师 意见 制度 的顺 利 实施 还存在 一 些 问题 。本 文试 图
就 此展 开论 述 。
关键 词
审查 逮捕
律师
权 利 文献标 识码 : A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6 . 5
逮 捕 作 为最 严 厉 的 强制 措 施 , 直接 关 系 剑公 民 的人 身 权利 羽J 自由是 否 得 到尊 匝 和 保护 ,关 系到 刑 事 诉 讼是 否顺 利 进 行 , 火 系到 社 会 矛盾 是 否有 效化 解 , r 因此 , 在 查 逮捕 阶 段 , 强 化{ : I ! 师 的 参 与 并 全面 发挥 律 师 作 用 j 【 i l 得 尤 为币 要 。《 刑 事 诉 讼法》 第3 6条规 定 : “ 辩护 师 在侦 查 梵 ¨ 问可 以为犯 罪 嫌疑 人 提 供法 { = = I t 帮助 : 代理 I _ I I 诉、 控 : I l l 请变 更 慢制 措 施 ; 向侦 查 机 关 了解 犯罪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和案什彳 丁 关情 况, 提 …意见。 ” 新《 刑事
诉 讼法 》 第8 6 条第 2 款规定: “ 人 K榆 察 院Ⅲ 查批 准逮 捕 , 可 以 洵 问证 人 等 诉 讼 参与 人 , 听 取 辩护 午 l c 师 的意 见 : 辩 护 师提 I I } … 的不 应 当 逮 捕 的意 见 没 彳 丁 被 采 纳 时 的救 济 途 径 没 彳 丁 进 行 规 要求的 , 应 听取 辩 护律 师 的意 见 。 ” 这些 规 定 明确 了律 师 在案 定 。如 此 一来 , 辩 护律 师 参 与1 I r 查迷 捕 实 际 徒有 其农 。 件侦查阶段可以r u J 侦 查 机 关捉 … [ J 己对 于 案{ , l : 的_ 石法 、意 见 , 二、 措施 确 立了 师 参 与剑 t j f 查 逮捕 程 序 中来 的权 利 。 针 对 律 师在 参 与 Ⅲ 查逮 捕 程 序 巾 存在 的上 述 权 利 缺 失 的 师 参 与’ I f 查 逮捕 具 有 重人 意义 。 … 是有 利 于人 权保 障 。 问题 , 可 以采取 以下 以 卜 措施 : 受 传 统 刑法 的深远 影 响 , 侦 查 机关 在 惩 刊犯罪 与 保 障人权 之 问 l 、 保 障犯 罪嫌 疑人 及 其 师在 巾 查逮 捕 阶 段 的知情 权 。 建 总是 会 倾 l 丁对犯 罪 的 惩 制 。 此 在 收集 证据 时 更加 注 币 收集 议 m查 逮捕 阶 段 , 由控 告 辩 被 逮 捕 的理 由和 证据 。I 划时 证 明犯 罪嫌 疑 人 有罪 、 罪= 亟的证据 , 轻视、 甚至 有 意 忽视 收集 证 = { : } 师 查 阅侦 查机 关 的 案卷 材 料 , 进 行调 查 墩 证 的权 利 。 明犯 罪嫌 疑人 无 罪 、 罪 轻 的证 据 , 如此往 往 会造 成对 犯罪 嫌疑 人 还赋 予 { 甭 则, { = = I f 师对 诉 讼进 程 不知 悉 , 对 案什 移送 情 况 不 清, 根 小 无 权 利 的严 重 危 害 , 而 榆察 机 火 在1 j f 查批 准 迷捕 阶 段 允 许{ = = I } 师参 法 向检 察机 _ 火 发表 意 见 。 与其 叶 1 , 听 取 律 师 的意 见 , 能 够保 护 犯 罪嫌 疑人 的 合法 权利 , 2 、 在 小 查逮 捕 阶段 没置 听 证程 J 。在 听 证 巾 , 通 过 控 辩双 督 和 影响 侦 查 : 为, 这 对 人权 的保 障无疑 会起 剑 : 人 作用 ;, 办 的参 与来 查消 事 实 , 使 作 为裁 判 的榆 察机 关 中 地 听 取控 是彳 丁 利 序 i l - 义 的灾 工 兕。 只彳 丁 允 许f _ I t 师 平等 的 参 与剑 1 l f 查迷 辩 双 1 3由充 分的 发表 是 否应 当迷 捕 的意 见 , 起 剑“ - k 听 捕 巾, / j ’ 能 使 作 为裁 判 者 的检 察机 火 叶 : l 地听 取 舣办 对 丁是 甭 则 明” 的效 果 , 从 而 维护 榆 察机 火 公 、 土 的形 象 。 应 当逮 捕 的意 见 , 从而 保 障程J I L 义 的实I 见 : 三 是彳 丁 利于 诉讼结 3 、赋予 犯 罪嫌 疑 人及 其 律师 救 济 权 。赋 予犯 罪 嫌 疑 人及 构 的 改革 。 允 许 师 介 入 查迷 捕 程序 , 可 以增 j 虽 辩 办力 量 , 使 其 { _ l c 师救 济权, 主要 是 做剑 两 办面 。一 是在 榆 察机 _ 火对 犯罪 嫌 控、 j f 机 火 各 司其 5 , 形成 由作为 控 的侦 查机 火 、 作 为辩 办 的 疑 人 做 f l l 逮捕 决 定 时, 应 当针 对 犯罪 嫌 疑人 的辩解 及 其 辩护 } _ l } 犯 罪嫌 疑 人 和 作为 裁 判 的 榆察 机 关构 成 的三 角 诉 讼结 构 。 师 捉 i l ; 的法 { = _ I ! 意 见做 …说 明 , 使 其 知 悉被 逮捕 的理 由, 不 能一 存在 的 问题 捕 了事 : 二 是 使辩 方删 彳 丁 控/ c 厂 一致 的复 议、 复核 的 权 利 。 当 新《 刑 事诉 讼法》 第8 6条 第 2款 明确 规 定 了 查逮 捕 阶段 犯 罪嫌 疑 人对 检 察机 关 的 说理 依 然不 服 时 , 可 以I I I 请复议, 如 师 听取 师 意 见制 度 , 此 项 制度 对 保障 { _ = I c 师在 Ⅲ 查逮 捕 阶段 果 意 见不 被接 受 , 可 以向上 级 人 榆 察 院 I I l 请 复核 。口 的 参 与权 具 有 重火 意 义 , 但 是此 项 制度 在 具 体 实施 巾还 存 在一 ( 作者 : 胡文学,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专职委 员: 张兆, 仙桃市 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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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重新分配之思考摘要:批准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措施,他以法定形式直接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批准逮捕,意味着其在刑事诉讼中被判刑的几率就很大。

因此,批捕权由谁行使,批捕权是否需要救济、批捕权的救济措施如何设立,就成为很关键的问题。

按照我国宪法及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权的行使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存在弊端,例如混肴宪法对其法律监督部门的地位,嫌疑人无法救济,损害检察机关中立地位等等。

而且,从法理上分析,检察机关享有批捕权,与国际惯例不符。

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批捕权法律属性的探讨,通过介绍国外批捕权设置案例,建议对我国批捕权重新进行分配,并且赋予犯罪嫌疑人救济权,确保批捕权的准确行使。

关键词:批捕权检察机关分配思考Abstract:The ratification of the arrest is the most severe measure in criminal procedure, he directly deprived the suspect's personal freedom in legal form. Once a criminal suspect is arrested, it means that it is likely to be sentenced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that the arrest approval power should be exercised by who, whether the relief and relief measur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our constitution and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exercise of the arrest approval power i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exercise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has disadvantages, such a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o its legal supervision status, suspects can not relief, damage the neutrality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so on. Moreover, from the legal analysis,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enjoy the power, in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herefore,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attribute of arrest approval power, through theintroduction of foreign arrest approval power case, it is proposed to redistribution of the arrest approval power, and give the criminal suspect right of relief, to ensure the accurate exercise of the arrest approval power.Keywords:On the distribution of arrest approval power procuratorial organs目录引言 (III)一、批捕权本质属性界定 (1)(一)批捕权与逮捕权的关系 (1)(二)批捕权本质属性争议 (2)二、国外批捕权设置介绍 (3)(一)英美法系批捕权设置 (3)(二)大陆法系批捕权设置 (4)(三)国外批捕权设置对我国的启示 (4)三、目前我国批捕权设置及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5)(一)法理上的问题 (5)(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6)四、我国批捕权设置的完善建议 (7)(一)批捕权划归法院 (7)(二)完善对批捕权的救济 (8)结语 (9)谢辞 (12)引言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批准逮捕权,但是在理论上,关于批准权的归属争论一直是个热点。

早在20世纪末,关于批捕权的归属争议就分为两大阵营①。

反对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批捕权属于程序性的权利,不应该由检察机关行使。

赞同者认为,批捕权是一项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对侦查机关监督职能的主要渠道,因此,由检察机关履行批捕权并无不妥。

批捕权到底应该由谁行使,是由批捕权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检察机关履行批捕权的司法实践,可以作为批捕权行使是否妥当的佐证。

一、批捕权本质属性界定(一)批捕权与逮捕权的关系批捕权是逮捕权的种类之一。

逮捕权是指经由法定机关采取法定程序对嫌疑人人身自由予以剥夺,并且交付特定机关执行的权利。

逮捕权可以分为批准逮捕与决定逮捕②。

决定逮捕即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对其关押管理。

批准逮捕则是指针对侦查机关提起的对犯罪嫌疑人确实犯有罪行,应该予以关押,司法机关审查后判断其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并最终做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我国决定逮捕,根据做出逮捕决定机关的不同,又分为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逮捕对象的不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又可分为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对已经判决刑罚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其违反假释、监外执行、缓刑等相关义务决定逮捕,及其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逮捕。

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根据对象不同,又分为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决定对嫌疑人逮捕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①孙长永.检察机关批捕权问题管见[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9,(2):58.②张兆松.中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4:9.的过程中,对侦查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对其作出逮捕决定的诉讼活动。

(二)批捕权本质属性争议1. 批捕权属于程序性裁判权有学者认为,裁判权可以分为程序性裁判权与实体性裁判权①。

顾名思义,程序性裁判权是对诉讼中涉及的各项关于程序性问题方面的裁判活动。

程序性裁判权的功能在于保障实体性裁判能够顺利进行,主要发生在审判权的诉讼程序中,因为法庭审理最主要得内容是进行实体性裁判。

从这个角度讲,发生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提请批准逮捕权,本质上属于程序性裁判权,主要的内容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按照法律规定,不批准逮捕的,应该立即释放,这说明批捕权本质是保障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力,将逮捕这项制度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伤害降到最低。

2. 批捕权属于法律监督权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享有案件侦查权,其他任务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但是法律却规定,在侦查活动进行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需提出是否需要逮捕的意见,将案卷材料移送特定机构审查,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可见其最主要得功能是实现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

批准逮捕的,可以继续羁押,继而移送审查起诉,不批准逮捕的,要立即释放,说明这种干预不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干预,还涉及到实体权力的出风,因此是一项法律监督权。

3. 批捕权属于司法行政权认为批捕权属于司法行政权的观点,大多都是从检察机关的属性及其地位出发来论证批捕权的本质属性的。

按照我国检察院及其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指导关系,这说明检察机关并不是单纯的司法机关,①叶雨晴. 刑事诉权与裁判权关系研究[D]. 合肥:安徽大学,2013:5.其人员结构和目标任务也带有行政权的属性,从法理上说,属于代表行政权(政府部门)对司法权(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因此属于司法行政权。

笔者认为,批捕权属于程序性裁判权的观点更为合理。

毕竟逮捕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事项,侦查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请求特定机关予以批准逮捕,如果批准逮捕的,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就会继续受到限制,如果不予批准逮捕的,需要立即释放,但是不管批准逮捕与否,这些都不影响实体性判决。

因为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嫌疑人,侦查机关释放以后,可以完善证据,继续报请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批准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主要的任务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影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因素主要是犯罪后的表现、人身危险性,也并完全是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国外批捕权设置介绍(一)英美法系批捕权设置1. 英国在英国,批捕权归属治安法院。

与之相适应,治安法官签署逮捕证,是建立在一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之上。

首先,司法令状和人身保护令制度是逮捕权配置的基础,按照该制度的要求,任何人未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得加以逮捕。

其次,警察在侦查案件中,发现需要逮捕嫌疑人的,需向治安法官申请签发逮捕证。

再次,对于刑事诉讼中采取的扣押、搜查、提取等行动,也需要申请治安法官审查批准后,以令状行使交付执行。

最后,享有批捕权及对扣押、搜查、提取等行为批准权的治安法官,仅仅负责程序性事务的审查,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①。

2.美国在美国,批捕权也归属于法院,美国的批捕权制度来源于英国,但是与英国的批捕权制度又有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对批捕权的设置规定①姚华.论审查批捕权的合理配置[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 ,(2):40不尽相同,因此,其逮捕制度并不是统一完整的。

其次,地方法官对批准逮捕的申请享有决定权,在法官权限上,美国对享有批捕权的法官主体限制的更为严格。

再次,美国对逮捕权的条件要求的更为严格,最后,从美国批捕权履行的司法实践来看,更强调程序正当性,要求具备“合理性”原则。

(二)大陆法系批捕权设置1.德国德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模式,与英美法系当事人诉讼主义大相径庭。

但是在批捕权的设置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批捕权归属法院。

首先,德国批捕权行使坚持司法审查原则,规定逮捕令由审判官做出。

但是检察官和警察享有特定情形下、暂时性的逮捕权。

其次,德国批捕权因诉讼程序不同,实际做出逮捕决定的法院也不同。

例如在审前阶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法院是地方法院法官,但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则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直接签发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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