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商法学课件-破产法概述
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二、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1、破产法的综合性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私法与公法 2、破产法是特别法
3、破产法的灵活性与强制性结合
4、破产法的意义 (1)对债权人公平清偿 (2)对债务人企业可以淘汰落后,起死回生。对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一)传统的破产概念 “破产”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地伴
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 (二)现代的破产概念 “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现代破产法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以担负起救
于破产自然人,重新开始。次,妥善处理破产事 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 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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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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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一、历史概况 (一)古代中国的债务执行 (二)近代中国的破产习惯和破产立法 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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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一、着眼债务清偿,重视市场信用 二、注重企业拯救,强调社会利益 三、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 四、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 五、注意与国际接轨,照顾中国国情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
❖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 ❖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
程序的破产概念。 ❖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
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3. 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 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 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 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 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 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定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四)我国有关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法律完
善Hale Waihona Puke 破产法第三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 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 破产的法律标准。 ❖(一) 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 ❖1. 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英国破产法 ❖2. 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日本、德国、 法国等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 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 偿债务。
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1、破产原因的双重性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资不抵债 ❖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
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与立法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概述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破产立法诞生之后,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依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偿还给债务人,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清偿全部债务的过程,从而使破产债权人的债务得到公平的清偿,破产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清理程序。
在新破产法实施以前,我国的破产法主要有: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回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4月第七节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1991年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文件组成。
新破产法由第十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与相近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比:1、清偿能力: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需强制执行。
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2、执行目的: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
3、执行范围:民事执行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不涉及主体资格问题。
而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经营关系的全面清算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业务经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和行为,破产执行的范围仅为财产。
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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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债务关系 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有序、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 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 对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各国往往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方 式解决。
▪ 在未订立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采取对等 原则处理,在本国人的破产能力得到对方承认的前提下,承认他国人在 本国的破产能力。
▪ 也有的国家立法不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破产能力,仅承认其作为破产 债权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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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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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是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 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 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 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破产法的特征 ▪ 破产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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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 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 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这表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 (二)破产法的间接社会影响
▪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与社会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 影响。它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去除僵尸企业,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 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 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促进供给侧改革;等等。
商法学课件-破产法第一章
各国学者和立法的观点
• 对破产的法律概念,各国学者的观点基本相同,立法规定亦 无本质区别。 • 我国的《法学大辞典》中对破产所下的定义是,破产是指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 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 制度”。 • 日本的《法律学小辞典》认为,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为 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 • 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破产定义为,“政府通过其 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将其变卖, 并且通过优先请求及优先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一定比率分 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 破产这一概念在社会不同领域中使用有不同的含义。 • 在日常生活用语中,破产是指彻底的、不可挽回的 失败。《现代汉语词典》把“破产”解释为“比喻 事情失败”。 • 在经济生活方面,破产是指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发生 严重亏损,经济上已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即财务 状况到了事业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现代汉语 词典》把破产的这一含义解释为“丧失全部财产”。
破产价值取向的转变
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 不仅不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 务人同情、救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 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 遍构建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 的破产也设定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如 美国、我国的香港等),这标志着破产法已进入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甚至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入 了社会法属性。
(2)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征
• 1)它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 灭的一种终极途径,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偿债对象,并多 以营业体的解散,抑或如果破产人是自然人的话,以自然人一 个“经济生命周期”或消费周期的终结作为偿债的结果代价。 • 2)它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破产清算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 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 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总括执行又称概 括执行,系将债权人的总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全盘的、 统一的执行,实际上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的一次性 清算。
1破产法概述课件
• (3)采取折中主义 • 兼采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的特点,对债务 人的财产按动产、不动产区别对待。对债 务人在外国的动产适用普及主义原则,对 债务人的不动产适用属地主义原则,即法 院宣告破产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国内的一切 财产及在外国的动产,而不及于其在外国 的不动产。例如:英国。
•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 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 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 和执行。
• 但随着各国破产立法的发展,破产立法的 内容和价值取向产生了变化。 • 广义上的破产指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 与破产重整等预防性程序在内的破产法律 制度体系,而狭义的破产仍然指破产清算。
• (二)广义破产制度的内容 • 1.破产清算程序 • 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法宣告其破产,并 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法律制度。 • • • • • 破产清算的特征: 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2.破产以出现破产原因为前提 3.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4.破产是由法院实施的清偿程序
• (3)在新的破产法未通过前,为解决法院 审理破产案件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4)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 日实施。
破产法
(三)和解的程序
申请及其条件: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提出整顿 申请;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和解协议的生效与执行:法院认可、债务人自动履行 和解的终结:债务人不执行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出现破产法35条规定的严重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团体利益的机关 法院主导下的债权人自治机关 全体债权人为成员;成员间存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与无 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区分 主席由法院指定,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审查债权 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 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 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
四、破产条件
(一)破产条件的理论与学说
– 程序开始的实质条件或根本原因 观点一:两要件(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观点二:三要件(加破产障碍)——教材 观点三:四要件(加多数债权人)
(二)破产原因理论
– 据以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界限) – 理论: 立法上的概括主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欠缺清偿能力(财产、信 用)、债务到期、持续并客观地不能清偿 关于“停止支付”:主观性
(一)和解的概念
广义: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 步的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生效,从而避 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其财产受破产分配的一种程序 (制度) 与破产程序、重整程序并列 狭义:和解协议
(二)和解的法律特征
目的:避免破产清算 成立:债务人申请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一些、法院认可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债权人有拘束力,但对债务人无强 制执行力
(二)作用
保护债权人:最大清偿能力、公平清偿 债务人新生:现代美国立法:非惩罚主义与破产免责主 义 保障社会经济秩序:阻断不良交易
破产法第1章
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
(广义)
破产的概念
事实状态 法律程序
informal
法 庭 外 债 务 重 组
破产清算 无 力 偿 债
破产和解
formal
破产重整
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的特点:
•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程序。
• 从债务清偿的角度,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 • 破产属于概括执行程序,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进行的执行程序—集体受偿。
补充资料(续):
• • • • • • • • • • •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财产的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的交易范围 重整计划的制定(内容、限制),制定者、批准和执行计 划所需条件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职责 债权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 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和支出 对债权的处理及债权分配的排序 分配变现资产 债务解除或解体债务人 程序终结
• 针对破产法适用范围的不同立法准则。 • 实质:赋予哪些民事主体破产能力 • 商人破产主义:破产法适仅用于商人。 • 一般破产主义: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所有债务人。承认 所有法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 • 现代破产立法的主流:一般破产主义 •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有限制的商人破产主义
第四节
我国破产立法的概况
一、我国破产立法的概况
(一)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 》 •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 程序:破产清算、和解与整顿 (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对非国有的企业法人的破产问题进行规定。 (三)现行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企业破产法》,2007年 6月1日实施。 (四)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2011)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破产法第一章.ppt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 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 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 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 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本书认为,我国的破产法应是主要兼具有民 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
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比较, 具有以下特征:
二、中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旧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二)新中国破产法的产生发
展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新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适用于哪些主体,即其对人 的适用范围问题,体现为各国破产 法中对债务人破产能力的规定。
(一)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 定
(二)破产法关于破产能力的一般 理论
第二节 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一、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新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 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表明 新破产法立法宗旨贯彻的是市场经济理念,它将旧 破产法中列在立法宗旨首位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 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 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 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等与破产法无 关的其他社会干扰目标全部删除。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破产法
(第二版) 主编 王欣新 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 王欣新 韩长印 赵芬萍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关键术语
破产 破产法 破产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诉讼事件说 非诉讼事件说 特殊程序说
破产原因 一般破产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能力 破产域外效力
对境外破产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导语】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制度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
通过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掌握破产法首先应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历史沿革,并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
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
据学者考证,英文中的bankrupt(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 banca意为“板凳”,rotta意为“砸烂”。
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
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
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
①所以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
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
公元前118年罗马法上的“财产趸卖”程序,被认为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雏形。
根据该程序,罗马执政官应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能清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进行接管,选举财产拍卖人,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开趸卖,以卖价所得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
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第三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识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二)特征(领会)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概念(识记)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识记)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概念(识记)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二)破产申请人(领会) 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识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识记)---与登记机关相联系。
(二)破产案件的受(三)受理的法律效果(简单应用)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制定管理人。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破产法讲稿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 1.对债务人的效力 • (1)债务人财产处分权的限制(法13条) • (2)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法16条) • (3)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法15条)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 2.对债权人的效力 • (1)债权到期 • (2)破产债权的财产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 (3)债权申报
(四)管理人的选任程序
• 3.管理人指定办法 • (1)随机方式(轮候、抽签、摇号等) • (2)竞争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或其他重
大破产案件) • (3)接受推荐方式(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
案件)
(四)管理人的选任程序
• 4.管理人的解任与更换 • 法22条第2款:“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
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 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 换。” • 法29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 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
五、我国的破产立法
(一):1986年12月2日通过《企业破 产法(试行)》(自《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即1988年11月 1日生效实施)
• 1.在反对声中诞生 • 2.在困难中生存 • 3.在被搁置中破产
五、我国的破产立法
(二):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经2007年《民 事诉讼法》修正删去)
(三)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
• 思考: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有何 区别?
• 《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 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而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或 重整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商法学 破产法 -复习笔记
第三编★破产法背景:经营困难,法律程序。
单一的倒闭破产清算发展到拯救。
制度价值:小-经营者责任,中-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国家的发展第一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法基本概念一、破产(法)的概念1、狭义上:清算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广义上:挽救+清算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和解+重整)的总称。
二、破产法得性质(一)立法目的:1、规范破产程序,规范市场退出秩序,减少消极影响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拯救困境企业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4、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特征1、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2、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拯救法的统一(淘汰法)3、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三、破产法的立法体例(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与折中主义*:实质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商人破产主义:仅适用于商人,法国意大利;2、一般破产主义(多数国家):适用于商人和非商人,德英美;3、折中主义:西班牙。
·我国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自然人不能适用。
个人破产制度是重要的不可或缺,我国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让个人取得债务的豁免,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清算分配,确定各方权义。
Eg个人债务集中处理案。
温州个人214万债务,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月收入4K,疾病医疗费用,确无能力清偿债务。
方案1:18个月还完3、2万,之后6年内,行为限制令。
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没有能力还,不是老赖-能还而不还。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一)特殊情况:公法人、公益法人、自然人、机关法人不适用。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参照;金融机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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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法的性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律规范、 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 • 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破产财 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 破产费用等内容。 •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辖、破产 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 变价与分配、和解、重整、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 • 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 (1)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 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 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 ,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 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 的各种关于和解、整顿、企业重整等制度的法律。
• 中国:无自然人破产,谈不上免责与否。
四、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1.对债权人: 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 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 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 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 回生。 3.对社会: 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
• 制定上的不足—— • 破产法的制定是为了追求一种政治目标和满足 一种政治需要,成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种手段。 参与立法的人也是凭着热情而非理性立法,理论准 备严重不足。在破产法制定时,为了使破产法通过 而作了许多宣传,这些宣传对破产法的积极意义过 分夸大,而对消极后果宣传不足。 • 制度上的缺陷—— • 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
• 《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 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 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申请 •受理
•终结 •债权申报 •清算 •破产宣告
破产法
朱圆-2011 朱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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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zhuyuan@ (could be best choice)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are welcome! Mailbox for this course: fdfaxue@; Password:fdfaxue05 Find me at Room 213, Law School Building, every other Thursday afternoon, by preengage行、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 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企业破产法》 ,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六、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空间效力 六、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空间效力
•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 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 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 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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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 • • • 一、破产 (1)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 2.法律程序: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 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结果
* 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 • 传统: 传统:
事实状态
倒闭清算
倒闭清算
• 现代: 现代: 事实状态 和解
重整
* 对“破产”概念的归纳:
• • • • • 破产------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 1.破产原因 ①事实上:资不抵债 ②法律上:清偿不能
• • 缺乏对债权人的保护机制; 破产法只适用于地位特殊的国有企业。
新破产法制定的总体进程
• 1994年成立起草组,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八 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 1995年提出草案,但未能安排审议 • 之后因各种原因,草案历经多次修改,但多次被搁置下 来 • 2003年8月重新成立破产法起草组,包括工作小组,顾 问小组和领导小组 • 2004年6月21日草案第一次审议 • 2004年10月24日第二次审议 • 2006年8月27日经第三次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 施行,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 二读与三读之间历时近两年的关键原因:劳动债权和担 保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
新破产法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扩大。体现: • (1)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 (2)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 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第134条) • (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 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 的其他组织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 参照适用新破产法 。(第135条 )
现代破产法的立法趋势
1.商人破产主义趋向于一般破产主义 2.有罪破产转向无罪破产 3.单纯保护债权人到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 4.强调破产预防和拯救制度
五、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沿革
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 • 在艰难中诞生,在困难中生存,在搁置中“破 产”。 • 破产法制定时期,正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 始,人们头脑中的计划经济概念还十分牢固。由 于破产问题在中国30多年以来一直是禁区,社会 主义国家不可能有破产这个观念根深蒂固,因此 ,制定破产法在酝酿阶段一开始就发生了激烈的 争论。 • 它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唯一一部引发了立法机关公 开的意见分歧、并且两度未获通过的法律。
三、立法准则
• • • • • • • • •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衷主义 商人破产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传统破产法,破产入《商法典》 (2)一般破产主义 (3)折衷主义:商人和非商人均适用,商人破产程序有 别 2、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20世纪70年代以后,走向再建主义 和解前置主义和和解分离主义—— ——依破产清算程序 和解前置主义和和解分离主义—— 与作为破产预防措施的和解之间的关系 (1)和解前置主义:申请宣告破产前,应先行和解,只 有在和解不成时,才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分离主义:宣告破产与和解为两个不同的程序
• 3、有罪破产主义与无罪破产主义 • 现代趋势:无罪破产主义。 破产中的各种犯 罪仍受制裁,破产欺诈、有渎职行为的企业负责人 ,仍予以制裁。 • 4、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 ——破产终结后破产人对剩余债务的清偿责 任(针对自然人破产) • (1)免责主义:对破产终结时留有剩余债务的, 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 (2)不免责主义:破产终结时留有剩余债务的, 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消灭。
• 2.破产程序 • ①狭义:清算 • ②广义:清算、和解、重整(三个程序)
(2)破产的特征—公平偿债的法律程序
• 1.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存在破产原因) • 2.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 3.破产是在法院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算程。 • 4.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