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_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_郭志媛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郭志媛蔡溦**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证据法上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已面临着规则体系过于庞杂,规则适用趋于僵化的困境。
为此,进入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传闻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不仅如此,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各个国家发生了明显分化。
英国的传闻规则日益宽松,其基本原则由排除变成采纳。
而美国则限制了法官对传闻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从自由化向着严格排除规则回归。
澳大利亚的传闻规则体现出一定的折衷性。
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变革以及变革反映出的不同价值理念启示我们,应当以现代规则为蓝本,确立简明、易行、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并以渐进式为思路,逐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配套制度。
【关键词】传闻规则;法典化;简化;分化【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26(2009)02-0240-10Comments on Reforms of Hearsay Rules:Inspirations to the Adoption of Hearsay Rules in China.Guo Zhiyuan,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ai Wei,Higher People ′s Court ofJiangSu Province,210024.【Abstract 】As one of the oldest rules of evidence,hearsay rules have been in the plight of over-complexity and rigidity after centuries of evolvement.For this reason,som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ave codified and sim -plified hearsay rules.Meanwhile,the rationale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hearsay rules have differences from country to country.In the U.K.,hearsay rules have become less rigid,changing from rules of exclusion to rules of admis -sion.The U.S.curtailed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on matters of admissibility of hearsay,which indicates a return from liberalization of hearsay rules to rigid rules of exclusion.Australia took a middle path in its hearsay rules re -form.From these reforms and the underlying values,we can learn that China should adopt modern rules of hearsay,making them concise,easy to apply,and fit in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of China.In addition,we should adopt hearsay rules and relating institutions gradually.【Key words 】Hearsay rules,Codification,Simplification,Differences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证据规则,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体系的核心与灵魂。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是指在司法程序中,不能使用非直接证据来证明事物的真实性。
该规则原则上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只有直接相关的证据才能用于定罪。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传闻证据规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困惑。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过程,旨在防止不可靠、不可核实的非直接证据被用来定罪。
根据该规则,证人只能提供他们直接见证或者听到的证据,而不得以第三方的口述作为证据,除非符合一些例外情况。
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紧急状态下的陈述、业务记录和过去的判断陈述。
这些例外通常被认为是可靠和可信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有时候传闻证据可能是唯一能够获得的证据,特别是在一些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下。
此时,如果传闻证据被完全排除,可能导致无法追究真相和保护公共安全。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儿童和心理上受到伤害的人,传闻证据的使用可能更难以确定。
这些人通常难以出庭作证,因此,若过于严格地遵守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对他们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待遇。
然而,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也面临一些风险和困难。
一方面,如果放松了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被告人受到冤假错案的风险增加。
另一方面,在允许一些特定传闻证据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争议和争执,给审判过程带来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确保了直接相关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然而,该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对于现代社会中不断拓宽的信息渠道,是否需要适当修改传闻证据规则以适应变化,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仔细权衡的问题。
无论是否修改,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追求正义的目标应永远在权衡之中。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和适用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上,关于传闻(即从第三方或其他渠道获取的间接消息)证据的使用和适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旨在保护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真实、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审判过程。
1.不可靠性原则:传闻通常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因为它们可能包含误导性或不准确的信息。
因此,在法庭上,传闻通常被视为不可靠的证据,需要更多的证明来支持。
2.被动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由证人主动提供的,而不是在法庭上以被动方式出现。
被动证明是指证据以法院可接受的方式呈现,例如,通过证人作证或以书面形式呈现。
因此,传闻证据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转化为被动证明才能在审判中使用。
3.直接证据原则:法庭倾向于接受直接证据而不是传闻,因为直接证据更容易评估和核实。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观察到的事实或事件,可以直接与案件相关联。
相比之下,传闻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间接消息,可能存在误解或失真的风险。
4.公正听证原则:法庭应该确保听证程序公正、公正和透明。
传闻证据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明来支持审判过程,并可能引起争议和误导。
因此,法庭通常限制或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以确保公正的听证。
适用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权抗辩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无法提供对方进行抗辩的机会。
因此,法庭通常不接受传闻证据作为证明人有罪或者做出其他司法判断的依据。
2.间接证明原则:传闻证据通常是间接的证据,因为它是通过第三方或其他渠道传递的消息。
法院通常要求通过其他证据来支持或证实传闻的真实性。
3.可靠性要求原则:传闻证据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可靠性才能被接受。
法庭可能要求证据的提供者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4.判断权原则:传闻证据的使用与法官的判断密切相关。
法官有权决定传闻证据的可接受性和适用性,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要求。
总之,传闻证据规则是为了保护证据可靠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则。
浅谈传闻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新《刑诉法》于2012年颁布,对之前有争议的证据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进行了整合和确认,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
传闻证据规则前提。《刑诉法》第59条第一次从正面规定了证人证言应当经过当庭质证,该条款是对《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4条的进一步细化,强调证人证人证言必须经法庭质证,为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提供基础和前提。但是该条并没有解决第4条的弊端,即没有明确规定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对某些传闻证据,即使未经当庭质证,法庭也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后予以采纳,这实际上为从根本上排除传闻证据设置了障碍。
(一)有关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对“传闻”有一个经典定义,即“由陈述人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以外作出的、作为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真实性的陈述。”从字义来看,“传”为传来,“闻”为见闻。“传闻”即为非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或者证人在法庭外作出的陈述。传闻有多种形式,包括口头、书面、行为等。通说认为,某项证据是否为传闻证据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原陈述的内容与某案件事实相关;二是原陈述需在法庭外作出;三是传闻证据系由原陈述人以外的人在庭上提出;四是该传闻证据意在证明证明原陈述人的陈述为真。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适用陪审团制度,因而并没有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明确规定。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殊途同归。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它一方面规定法官必须直接参加审判活动,听取两造辩论,另一方面规定只有通过言词方式获得的陈述或材料,才可以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这一原则性的要求使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以口头的方式展现,它避免了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带来的弊端。
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
很 多国家都确立 了直接 言词原则 , 即包括 直接原则 和言词原 则两 法直接观 察证人 的举 止, 不能根 据其 言语表情 、 态度 和姿势等情
人 而非诉讼 中提 供证据的人所 作的陈述 , 该陈述是用 作证 明所 证 据的排 除, 且 一股认 为传 闻证据不具 有可采 性的理 由主 要有 : 第
述事 项 的证据而 提 出的 。 总 的看来 对于 传闻证 据 的概念 界定 , 0
( ) 闻证 据规 则的概念 二 传
一
,
传 闻证据不是最 佳证据 : 第二 , 闻证据 容易被捏造 ; 传 第三, 转
都是指 行为人提 供的用来证 明其 主张事实 的真 实性 的庭 外陈述 。 述 中出现错误 的风 险较高 : 四, 第 陈述 者未经法 庭宣誓 ; 第五 , 无 法观 察证人 的行为举 止: 第六 , 无法进行 交叉询 问: 第七 , 告人 被 传 闻证据规 则 , 又称 传闻法则 、 闻证据排 除规 则。普通 法 的对 质权无法 得到 实现 。 传
越 来越 多的挑 战, 使各英 美法 系国家不 断进 行 改革 与完善 。我 国实行 强职权 主义诉讼 模 式, 促 这与传 闻证据规 则的对 抗制 诉讼 的制度基 础 并不相符 , 所以在 我 国不宜建立这 一规 则, 能借 鉴其有 益部分 , 只 在此 基础上 更宜 建立 大陆法系 国家的直
视的程度仅 次于陪 审团, 是杰 出的 司法 体制对人类 诉讼 的一大 贡 规定 , 以人们 在做 出行为选 择之前 就对这一 规则设 定的权利 、 所
献 。 ”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摘要:本文在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基础概念、适用基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相互借鉴的今天,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重新认识,最终分析我国对传闻证据规则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态度,使我国的诉讼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
在英美证据法上,传闻证据首先必须是一项陈述。
如果不属于陈述,则不可能属于传闻证据,相应地,也就不受传闻规则的调整。
在普通法上,陈述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包括意思表达的所有方式。
”在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与成文法不同的判例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括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但是,在现代法中,多数国家和法域开始将”陈述”限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之内。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来表示一个主张。
”即无意识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
所谓传闻证据规则,简言之,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
排除传闻证据的内在根据在于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只不过使这种缺陷更容易为人们所注意。
传闻证据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证据法上的概念,而后者则意味着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要对传闻证据予以排除是因为他们认为一个案件如果依据传闻证据而形成证据链条对于被告或者说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是要冒十分巨大的风险的,对于以人身自由和生命为惩罚措施的刑罚来说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传闻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弱。
换句话说,传闻证据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采纳这样的证据形式无异于刑讯逼供,无异于对人权的蔑视。
试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
试析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构建论文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具有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可行性,但同时对传闻证据规则功能的发挥又缺少保障性条件,需要借鉴国外的法治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构建传闻证据规则。
论文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规则诉讼理念诉讼模式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传闻证据规则是普通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和灵魂,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制。
理论界对于传闻证据的含义界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关于传闻证据规则概念的学说,包括主体说、形成说、方式说、形式说。
这些学说均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共同之处都强调陈述人的陈述是在审判或听证程序之外作出的,且该陈述是被用作证明所声称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
传闻证据规则要求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是由于传闻证据的可靠性不高、未经法庭宣誓以及不能保证当事人的对质权和交叉讯问。
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实践证明,一律否定传闻证据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使得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规定不断扩大,最终形成了一个复杂庞大、难以理解的体系。
有法官惊叹道:“在被容许的传闻证据的大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只不过是一座孤立的小岛。
”进入了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简化了的传闻证据规则体系,以制定法的形式将传闻证据规则固定下来,明确规定了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便于法官审查、采纳证据。
二、我国是否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观点(一)赞成说赞成的理由如下,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因为传闻证据规则要求原始证人出庭称述、接受询问;其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诉讼效率,排除不符合要求的传闻证据,避免大量的证据进入法庭,干扰法管对案件的审查和判断,因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再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形成内心确信,法官直接听取原始人证的陈述,对其称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浅论直接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关系
浅论直接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关系直接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重要规则,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直接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关系。
首先,直接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只能直接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的辩解和答辩中提供的证据,而不能对间接证据直接采信。
直接原则体现了被告人的权利,要求法庭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认可,避免单凭间接证据而定案。
传闻证据规则是指传闻或口头陈述不应作为直接证据被采信的原则。
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法庭不会采信只是根据他人的传闻作出的证词或证据,因为传闻具有不可靠性和不可信度。
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防止陪审团或法庭被不可靠的传闻引导。
直接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互关联和互补的关系。
直接原则强调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给予充分的认可和重视,要求法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而传闻证据规则则是对间接证据和传闻的排除,避免陪审团或法庭以不可靠的传闻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表明,直接原则的存在可以强化传闻证据规则的实施,保障被告人利益和审判公正。
此外,直接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实施也有一定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尽管直接原则要求法庭直接采信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但如果被告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或提供的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辩解,法庭可能会考虑间接证据或传闻作为辅助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传闻证据规则的实施就会受到一定限制。
另一方面,传闻证据规则也可以促使被告人积极提供直接的证据,以免自己受间接证据或传闻的影响。
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可以激励被告人提供更充分和可靠的证据来辩解自己的罪行,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总结来说,直接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关联和互补的。
直接原则强调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给予充分的认可和重视,传闻证据规则则是对间接证据和传闻的排除,避免不可靠的传闻成为定案的根据。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有哪些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与功能有哪些首先,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在司法进程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然而,传闻作为一种间接的证据形式,存在着真实性难以被确定的问题。
为了避免基于无法验证的传闻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传闻证据被限制或排除,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法庭效率。
在法庭上,时间是宝贵的资源。
如果容许传闻证据出现,可能会导致大量可能无效或虚假的信息被提出,从而浪费时间和精力。
传闻证据规则的约束可以减少无效信息的干扰,使法庭能够更高效地进行审判。
第三,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可以减少误导和混淆案件的可能性。
传闻是一种口耳相传的消息,往往经过多次传递和变形,容易受到人们的主观意识的影响。
如果允许传闻作为证据被接受,可能会引入不准确的信息并产生误导性的效果,导致案件的真相被掩盖或混淆。
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可以帮助法庭从容易引起误导的证据中筛选出真实可信的信息,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
第四,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传闻作为一种非直接证据形式,常常无法提供足够的背书和可信度。
如果允许传闻证据被接受并对案件产生重要影响,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可以防止将不准确或不可靠的传闻用作决策的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公平权益。
最后,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可以促进独立和客观的司法决策。
法官在审判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避免受到不实的传闻和主观推测的干扰。
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有助于确保法官能够在客观、中立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维护司法独立性和公信力。
总之,传闻证据规则的存在有多重理由与功能。
它能够维护公平正义、提高法庭效率、减少误导和混淆、保护当事人权益,同时有助于促进独立和客观的司法决策。
通过限制或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法庭能够更好地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之比较刍议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
之比较刍议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是两种不同的证据规则,它们在法律
上有不同的应用和适用范围。
下面对这两种规则进行比较和讨论。
首先,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涉及传闻的证据的
处理原则。
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一般情况下,法庭不接受传闻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它们缺乏可靠性和可证明性。
传闻证据必须经过较严格的权衡和
审查,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这是因为传闻可以容易受到误导、扭曲、失真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够可靠和准确。
因此,传闻通常被视为间接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接受。
相反,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庭可以接受直接证
词或者口头陈述作为证据。
根据这个原则,目击者或者当事人直接陈述的
事实可以被视为直接证据,并且在法庭审理中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效力。
这种证据通常是通过口头陈述、书面陈述、证词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呈现
给法庭的。
总的来说,传闻证据规则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需要进行
更多的验证和辨别。
而直接、言词原则更加注重证据的直接性和可靠性,
尤其是目击者或当事人的陈述。
两种规则在法律中的应用和适用范围有所
不同,具体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
传闻证据规则范文
传闻证据规则范文
传闻是人们之间流传的一种信息,通常是没有经过核实和证明的,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传闻并不能被当作可靠的证据来使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传闻也可能揭示一些真相或引发关注,因此人们对于如何权衡和使用传闻作为证据有时存在不同的看法。
为了保障公正和准确的法律判断,需要制定一些规则来评估和处理传闻作为证据的情况。
2.证人证言核实:如果传闻涉及到特定的人物或事件,应该尽可能找到证人对传闻进行证言。
证人的证言应该经过严格的核实,包括询问证人的可信度、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等。
如果证人证言通过核实后被验证为可信,则可以作为传闻的证据之一
3.额外证据的支持:为了使传闻成为可信的证据,通常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据来支持传闻的内容。
额外的证据可以是物证、文件记录、专家论证或其他关联证据等。
这些证据能够从不同的方面印证传闻的真实性,使得传闻成为更可靠的证据。
4.透明公正的审理:在处理传闻作为证据的情况时,法庭应该保持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通过公开的审理过程,可以促使各方对于传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和辩论,并且可以对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同时,还需要确保传闻作为证据的使用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5.倾听对方观点:在使用传闻作为证据之前,应该给予对方充分的机会来质疑和辩驳传闻的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传闻作为证据的使用不偏袒其中一方,也能够充分考虑对方观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使用传闻作为证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传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传闻作为证据的使用应该
以公正和客观的立场进行评估,并结合其他可信的证据,为法庭提供一个准确和全面的判断依据。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查证某个传闻或传统观念的真实性时,需要排除一切可能导致假定的证据,只留下不能否定假设的证据,以证实传闻或观念的真实性。
此规则的基本原理是,如果一个假设的证据可以是多种情况的产物,那么就不能凭它来证实假设的真实性。
要排除所有的可能性,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在实际运用中,排除可能导致假定的证据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排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几个重要事项:
1. 仔细了解传闻或传统观念的内容,明确证据的来源。
2. 考虑各种可能的证据来源,包括书籍、报纸、互联网、口头传说等。
3. 仔细阅读和分析所有相关的证据,排除所有可能导致假定的证据。
4. 认真思考所有可能的解释和假设,以确保所有可能的解释都被考虑到。
5. 如果存在不确定因素,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获得更可靠和准确的证据。
通过遵循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更好地确定传统观念或传说的真实性,避免因缺乏证据而陷入虚假的结论。
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的法理分析
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的法理分析[摘要]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简称传闻例外,是传闻证据规则的灵魂之所在。
但是,法学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其研究并不是很多。
文章先解释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的内涵,接着阐明若干对传闻例外的质疑,然后力图从法理学的立场出发,分别以认识论、正义诉求和效率诉求的视角审视传闻例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认识论;正义;效率一、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概述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简称传闻例外,即传闻证据被采纳作为证据的情形。
具体而言,当某项传闻证据具备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和必要性。
作为证据使用时,该传闻证据就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被采纳。
①它是传闻证据规则的灵魂之所在。
回顾传闻证据史,我们可以发现,传闻证据最初是被完全采纳的。
在知情陪审团审判方式下,陪审员了解案情的途径并不重要。
随着知情陪审团逐渐向不知情陪审团转变,为了排除不可靠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开始发展起来。
②在传闻证据规则设立之后,由于传闻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过于绝对化,导致大量具有证据价值的传闻证据被排除。
同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某些传闻证据在客观上具有较强的真实性。
此外,由于许多案件案情不尽相同,不问案件之间的差异,将传闻证据一律加以排除,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显然,固守传统的传闻证据规则不变导致传闻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越来越多的批评和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们慢慢开始根据个案的需要陆续发展传闻例外。
Myers v. DPP(1965)AC1001一案是传闻例外发展的一大转折点。
此案之后,英国成文法开始规定传闻例外。
③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英美法严格的传闻证据规则已经开始逐渐放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不断扩大。
二、若干对传闻例外的质疑传闻证据规则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例外情形,使得传闻证据规则体系日趋庞杂,且越来越不易于操作。
以至于Weinstein法官惊叹道:在被容许的传闻证据的大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只不过是一座孤立的小岛。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
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1]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2]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其次,传闻证据本身存在固有缺陷,具有伪造的可能性或误传的危险性。
再次,为了防止陪审员听信传闻证据而作出错误的裁判3]传闻证据与陪审团审理的方式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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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性思考作者:姚雪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既相类似又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一古老的证据规则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促使各英美法系国家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我国实行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对抗制诉讼的制度基础并不相符,所以在我国不宜建立这一规则,只能借鉴其有益部分,在此基础上更宜建立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
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大陆法系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24-02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一种古老的、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最复杂、最难懂的一种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的法学家威格摩尔形容:“它是英美证据法上最具特色的规则,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团,是杰出的司法体制对人类诉讼的一大贡献。
”一、传闻证据及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一)传闻证据的概念传闻一词来源于英文中的“hearsay”,英语词典中是道听途说的意思,而将传闻与证据联系起来,就成为了证据法中的专业术语。
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均有体现。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中作证时做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旨在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①英国证据立法中规定,传闻证据是指其他人而非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人所作的陈述,且该陈述是用作证明所述事项的证据而提出的。
②总的看来对于传闻证据的概念界定,都是指行为人提供的用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的庭外陈述。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普通法上的传闻规则的含义为,除非属于任何的例外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口头证据以外的人所做的供述,其提出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应当予以排除。
③简单地说,传闻证据规则就是指传闻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具有可采性,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之比较传闻证据规则最早在英国确立,后逐渐被英美法系其他国家所接受,最终成为英美法系共同的、核心的证据规则。
与英美法系相对应,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规则,但是很多国家都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即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
直接原则是指在审判中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法官必须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是指法庭的审理和证据的出示必须以言词的方式进行。
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都是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们的共同点主要在于二者都认为证人在庭外就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不具有可采性,应当予以排除。
但是由于二者来源于不同的法系,也存在这明显的区别:第一,产生的背景不同。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陪审制和对抗制诉讼的产物;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下的产物。
第二,性质不同。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种证据规则,具有较强的确定性,一般都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所以人们在做出行为选择之前就对这一规则设定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就已清楚知道;直接言词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具有一定的宏观性和主观性,需要由法官在“自由心证”的基础上来适用;第三,内容不同。
传闻证据规则是对于传闻证据,当事人不得在法庭上出示,若已经出示,法官不得采纳,应予以排除;直接言词原则是法官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并且都以言词方式进行。
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与缺陷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并与交叉询问规则共同构成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重要规则。
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一般认为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第二,传闻证据容易被捏造;第三,转述中出现错误的风险较高;第四,陈述者未经法庭宣誓;第五,无法观察证人的行为举止;第六,无法进行交叉询问;第七,被告人的对质权无法得到实现。
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度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最重要的证据规则,并一直延续至今。
这一规则的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法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首先,由于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而且容易被捏造,在转述中又有可能出现错误,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则有悖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初衷。
其次,传闻证据是陈述者在未经法庭宣誓的情况下作出的,往往会使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最后,对于传闻证据,法官无法直接观察证人的举止,不能根据其言语表情、态度和姿势等情况予以综合性的判断。
所以,排除传闻证据,有助于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使法官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2.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对质权。
所谓被告人的对质权,即要求将证人带到公开审判的法庭并进行宣誓,被告人可以诘问或者提请法官询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有权获准传唤与询问对其作无罪证词的证人。
对于传闻证据,否认其可采性,促使证人亲自出庭,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充分行使,保障审判的公正。
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对于司法的文明和公正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出现了各种纷繁复杂的情况使得传闻证据规则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甚至有学者呼吁取消这一证据规则。
由此,英美法系各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也开始逐步地进行改革与完善。
传闻证据规则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传闻证据的认定以及对于传闻证据的排除程序过于复杂,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虽然很多国家立法都规定了传闻证据的种类,但是范围过于宽泛,因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证据种类繁多,也呈现很大程度的复杂性。
法官在认定某一证据是否属于传闻时,必须结合“传闻”概念的内涵以及外延,如果确属传闻证据,还要根据其例外规定逐一确定是否可是适用该证据。
2.传闻证据规则排除了一些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
传闻证据虽然不是最佳证据,在转述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误传和捏造的情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说谎,很多刑事案件中,传闻证据是很有说服力的证据,甚至有时会成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促使法官做出正确裁判的不可或缺的证据。
3.传闻证据规则中的一些按类别区分的例外情形并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们在采纳传闻证据和排除传闻证据方面容易产生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适用。
4.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僵化,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灵活多变的状况。
尽管各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及其例外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过于细致和复杂的规则本身其实就为判断证据设置了障碍,加之现实情况的复杂多变,最终导致了这一规则在法律适用中的僵化和教条。
四、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目前,我国并没有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很低。
从各地的统计人数来看,证人的出庭率普遍不足10%,书面证言在法庭上使用的频率颇高,于是很多学者主张在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笔者认为,我国不宜引进这一规则,理由如下:1.我国在证据分类的理论中并无传闻证据的分类,与传闻证据相类似的是传来证据。
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区别。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在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之处,即第二手以上的证据既是传来证据,也可能是传闻证据,例如证人在法庭上转述他人的陈述既是传来证据,也是传闻证据。
但是二者并不能混为一谈,它们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一,强调的重点不同。
传来证据强调从原始出处以外第二手以上的来源获取的证据,而传闻证据强调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是证人在法庭审判以外提供的证言,或者证人陈述的内容不是本人亲自耳闻目睹的证据,都是传闻证据。
其二,范围不同。
传来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则仅限于言词证据。
2.我国的法律传统及诉讼模式等与传闻证据规则不符。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及沿革,一直“重实体,轻程序”,且我国实行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权,他们获得的各种笔录在法庭上通常具有较强的可采性,使庭审程序几乎流于形式;而传闻证据规则是在英美法系“程序至上”的理念上形成并发展的,并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强调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交叉询问和被告人的质证,方能具备可采性。
虽然传闻证据规则有其自身缺陷,又与我国的法律传统及司法现状不符,但是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我们不能因为以上这些原因就把传闻证据规则一票否决,拒绝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这一规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的。
我们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配套的制度改革。
1.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我国证人出庭率普遍不高的情况,与我国证人作证制度不完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这一制度: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及例外规定,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和证人拒绝作证制裁制度;其次,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即保障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打击报复,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及隐患;最后,建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即凡是由于证人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由国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2.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切断侦查、起诉和审判之间的联系,防止法官在审判前对直接接触证据而产生预断和偏见。
我国实行“案件移送主义”,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不仅包括起诉书,而且包括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这样导致法官接触到大量的传闻证据,很容易造成主观上的预断。
因此,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即检察机关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能将具有法定事项和格式的起诉书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向法院移送侦查中形成的笔录和收集的证据。
除了这两种制度,有学者呼吁还应建立交叉询问制度、律师在场制度,完善救济制度以及建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等。
五、结语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产物,有着深刻的制度基础和文化传统,比较适合以证人为中心的对抗制诉讼模式。
而且其本身又存在着缺陷,使本来就复杂繁冗的传闻证据规则面临着极大困境,促使各英美法系国家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我国实行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近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我国不宜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除了借鉴传闻证据规则中的有益经验,进行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更宜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这样更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制度基础以及现阶段的国情。
注释:①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页.②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增补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55页.③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5页.④ChristopherB.Mueller,Post-ModernHearsayReform:TheImportanceofComplexity,76MinnesotaLawReview367,February,1992.参考文献:[1]朱立恒.传闻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3]沈德勇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