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错题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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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页Word版)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

(66页Word版)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商法1. 注意“过半数股东表决权”和“过半数股东”,“全体股东”和“其他股东”“出席的股东”。

老是看茬!2. 公司登记机关就是工商局,只要股东姓名,没有出资,不需要股东名册3. 公司的资产评估还是要专门机构评估的,不能协商作价。

区别评估,验资4. 增资瑕疵,高管以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连带5. 董监高任职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5 年,公司没了个人责任3 年,较大到期债务6. 股东代位诉讼:董监高害公司。

董高找监事,监事找董事。

以自己名义提诉讼。

有限公司无要求,股份要180 日+1%,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害公司的人7. 对比:对于董事会决议,认为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以自己名义做原告,公司为被告8. 一人公司不是人和公司9. 股东不得以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10. 创立大会针对募集设立11. 股款募足后30 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前15 日公告12. 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参加方可举行,决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3. 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14. 董事长和高管都是董事会选。

股东会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董事监事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中职工代表不少于1/315. 监事任期=3 年,董事任期≤3年16. 股东会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选定)-监事会-1/10 以上表决权股东(股份90 日+10%)17. 董事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选定18. 该死不死延期经营只要过半数通过即可,股东反对的60 日协商,90 日诉讼,均从决议通过之日起算19. 股份公司要求收回股权只有反对合并分立,6 个月转让或注销,并且没有诉权(有限公司有)。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转让或注销。

司法考试刑诉法易错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诉法易错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诉法易错点汇总从左宁老师的厚大119必背中整理出来的司法考试刑诉法易错点汇总,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小伙伴们加油助力1、有关解释既包含立法解释也包含司法解释。

“有关解释及规定”都得由最高司法机关或者中央部委作出。

地方性法规须经过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

2、凡有助实体实现,均为工具价值;凡属程序影响实体,均为独立价值。

3、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是指保障全体公民、保障全体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不是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4、古代构造熟悉,现代构造背过。

5、我国理想的诉讼构造应当是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的等腰三角形的”“控辫式”诉讼构造。

6、该条也叫“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该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7、《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显时特告死”的情形,但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如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因没有犯罪事实而不迫责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与第 15 条无关。

8、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院而官.须注意区分《高检规则》第 401条与第 402 条的规定:《高检规则》第4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高检规则》第 402 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侈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401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9、公、检、法的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10、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禁止设立鉴定机构。

11、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旁听人员等虽然参加了刑事诉讼活动,但产格说来,不属于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1、单纯知情不举的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依法应当通知其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案外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无关财产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7、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8、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9、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0、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11、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不适用假释犯。

法院对假释犯,不能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12、刑讯逼供罪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情况,应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13、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9条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9条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0条1、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也可能被判缓刑2、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3、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何时发现均撤销缓刑4、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5、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2分之一,无期的,不能少于十年6、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7、假释只适用于有期和无期8、累犯,以及因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9、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决定之日起10、有期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10年11、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假释,先减后并141、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不得撤销假释,不得并罚,另行判决12、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之日13、行为人购买假币使用,构成犯罪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14、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15、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16、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定盗窃,从重处罚17、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18、除了绑架和抢劫,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都是只能包含轻伤害;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或杀人,同前罪不并罚19、民事赔偿与罚金或没收财产冲突时,民事赔偿优先20、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1、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人,不可能构成累犯22、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不是从重处罚情节23、假释考释期内犯新罪,如符合条件,该新罪仍可适用缓刑24、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25、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26、如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内,仍可行使这些权利27、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经过的考验期一律归于无效28、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并罚29、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返叛逃罪的,从重处罚30、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择一重处罚31、先徇私,后收受贿赂,并罚32、索贿后,徇私的,并罚33、盗窃真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成立盗窃罪34、盗窃真信用卡在银行柜台适用,成立盗窃罪35、盗窃假信用卡在ATM机取钱,成立盗窃罪36、盗窃假信用卡在银行柜台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是假卡,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37、甲盗窃真信用卡,交给乙使用,乙无论怎么用,均为盗窃罪共犯38、甲盗窃真信用卡,甲告诉乙是捡到的,乙在ATM机上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乙在银行柜台使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两种情况均成立共犯39、甲盗窃真信用卡,透支的,不属于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司法考试民诉法易错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诉法易错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诉法易错知识点1. 甲工厂为扩大生产,欲从德国引进一条生产线,因资金不足,向乙银行申请贷款,并由丙厂提供担保,甲厂生产产品因销路不畅,造成货物严重积压,到期无力归还银行贷款,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B.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C.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D.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起诉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多选题: A B C D2. 甲帮邻居乙修建新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腰椎骨被摔断。

需要做手术,医院让甲预交3000元保证金,甲无力支付,乙替甲支付了1000元,其余拒绝支付。

甲遂诉至法院并申请让乙先行支付2000元,法院复查后裁定先予执行。

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责令甲提供担保,甲不提供担保,驳回申请B.若乙不服,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本法院,并且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C.若法院受理乙的复议申请,认定原裁定正确,则应裁定驳回乙的申请D.若法院受理乙的复议申请,认定原裁定错误则既可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多选题: A B C D3. 乙居住甲的房屋,对该房屋的窗户进行了改装,甲起诉乙,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且停止对窗户进行改装,在诉讼过程中,甲放弃了租金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判令停止对窗户进行改装并解除租赁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本案的诉讼标的,在诉讼请求变更前后没有发生变化;B.甲要求乙支付租金是给付之诉;C.甲要求乙停止对窗户改装是确认之诉;D.甲要求解除合同是形成之诉;多选题: A B C D4.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对仲裁程序表述正确的是:A.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开庭审理,仲裁庭就可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决B.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证据C.仲裁过程中如需鉴定专门问题,可以请求外国的机构或公民进行鉴定D.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可以缺席审理和裁决多选题: A B C D5. 新的证据规则颁行后,各界反响热烈。

司法考试中易错考点集萃

司法考试中易错考点集萃

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14.自然人有息借贷是单务、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16.无行为能力人非纯获利益之外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没有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
其三,有了主体,有了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又必须研究一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
第四,一个人有了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不是永远都要受到保护呢?为了维护一定社会的利益秩序和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因此,就有了诉讼时效的制度。
9.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团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营利性;
10.债权让与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法|律教育网整理)
11.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12.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合同行为;
13.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实践合同;
第五,法律关系,为什么会产生呢?这是因为有了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这就是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做最重要的是行为。
第六、在法律行为中,由于一个人精力是有限的,而欲望是无穷的,因此,要更多的满足自己的欲望,就需要找一个人来代替自己去完成特定的行为,这就是代理制度。
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
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பைடு நூலகம்
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7.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法律行为,所以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

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司法考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难点「精选」【问题1】假币罪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都包括哪些情形?【回复】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行为人仅仅是持有假币、没有使用假币,这就构成选择性罪名,即持有假币罪。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行为人既持有假币又使用假币,此时是选择性罪名一罪,即持有、使用假币罪,具体的数额是累计计算的。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比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这里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此时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伪造货币后又走私的,老师认为是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

理由是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后又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

走私假币又在国内贩卖假币的,老师认为以走私罪定罪处罚。

依据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比如,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即出售、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问题2】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回复】两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损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2)行为手段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

司法考试复习最易混淆的知识点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司法考试(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她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能够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国家司法考试(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能够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学度教育网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司法考试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她人,至于是否有唆使她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她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她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国家司法考试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之认识错误必考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之认识错误必考点

壹概述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贰事实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两种。

二者区分的标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属于同一种,没有
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后者的法益属于不同种,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2.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我国的刑法理
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认错了人;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
(3)因果关系的错误——计划错了
叁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客体错误)
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如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

2.打击错误
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攻击对象和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
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如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
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
犯罪既遂处理。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原则上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如果重罪的未遂犯处罚更高的,则应认定为重罪的未遂。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肆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法考总结错题知识点

法考总结错题知识点

法考总结错题知识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考中常见的错题知识点有哪些。

根据我的经验和统计,法考中常见的错题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在备考法考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学理论知识,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法律适用和解释等内容。

在这些理论知识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能比较抽象和晦涩,容易造成混淆和错误。

二、法律适用和解释不熟练法考中的大部分题目都是针对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进行适用和解释,而这些过程需要我们对法律条文和相关理论知识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如果我们对这些内容不够熟悉,很容易出现错误。

三、判断题和分析题理解错误在法考中,有相当一部分题目是判断题和分析题,这类题目需要我们对案例和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的理解和分析,而如果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出现偏差,就容易导致答案错误。

四、案例分析和法律逻辑推理不够严谨在法考中,常常会有需要做案例分析和法律逻辑推理的题目,这类题目需要我们有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

如果我们对案例和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推理不够严谨,就容易出现错误。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法考中常见的错题知识点,接下来我将结合这些知识点,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首先是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解决:1. 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掌握。

理论知识是我们进行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基础,如果我们对这部分知识掌握不牢固,就会出现错误。

因此,我们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和掌握这部分知识,可以通过课堂学习、专业书籍阅读和知识点总结等多种方式来加强掌握。

2. 多做理论知识的练习题。

通过做大量的理论知识练习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部分知识,从而提高解题的准确率。

在练习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自己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和提高。

3. 根据实际案例来理解和应用理论知识。

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来进行理解和应用,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和理解理论知识,提高解题的准确率。

法考错题整理

法考错题整理

错题已整理决议不成立①未开会例外:有限+书面+股东一致/章程规定②是否属于表决事项③出席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④表决比例刑法-总则-其他规定-第八节时效-追诉时效87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对于“审判时”扩大解释为整个刑事诉讼期间。

“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曾怀孕后来流产的妇女”。

不成立自首:属于同种罪行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不成立立功: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白某虽不构成自首及立功,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构成坦白。

刑法-总则-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二节累犯刑法-总则-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七节假释该增资决议有效,但涉及优先认购权的事项无效。

针对公司新增资本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全体职工的股权由已登记为法人的工会名义代持,因此,持股职工黄十一不是公司直接的股东,不享有专属于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有效。

本题中,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善八在乙公司的指示下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无息借款合同属于关联交易,有损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借款合同的效力不受关联交易认定的影响,合同因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旧有效。

股东之间的冲突尚不能成为解除股东资格的事由,故该决议内容侵害了乙公司的股权,因违法而无效。

有限公司股东会除特别决议外,应经过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公司股东会只有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

属于决议可撤销。

民法真题乙可以请求甲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观念主义的恶意:虽主观上具有恶意,但其并非刻意追求此种损害的发生。

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交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成立在先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均无过错,不得要求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工期延长1个月,构成了对原合同的变更,不构成违约“空床费”之约定,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1.……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且该约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故合同双方当事人吕某与张某基于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1)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一)1. 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己还击。

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时表明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斗,甲某把乙某看作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

下列关于甲某的行为认定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正当防卫B过失致人重伤C故意伤害D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首先我们需要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确实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得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说,是行为人在事实在认识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错说认识而产行的行为性质的错误。

根据题意选项A“正当防卫”不正确,当选。

假想防卫中致伤亡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失,一种是意外。

过失中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过于自信,即预想+轻信一种是疏忽,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在乙没有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其结果,因此属于假想防卫中的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所以BC不正确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BC。

2. 张某驾驶小卧车以正常速度沿公路驶向码头,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行为人在开车前已按照规定全面对汽车作了检查,未发现任何问题),张连踩3下脚闸,并立即拉了手闸,均不能把车刹住,车遂俯冲入江,车上4人淹死,仅张和另一乘客得救。

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纯属机械故障。

再从现场看,汽车如往左拐就要坠落在2.85米深的公路上,造成车毁人亡,如向右急拐弯,右方有汽车和许多行人,势必造成多人伤亡。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意外事件B应负刑事责任C紧急避险D交通肇事罪答案AC解析:意外事件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根本不能避免或者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则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阻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司法考试常见易错考点

司法考试常见易错考点

1、经济法易错点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3、《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4、只有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仅仅生产缺陷产品,并未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申请设立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本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6、《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7、《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界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8、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考经典错题集分析

法考经典错题集分析

法考经典错题集分析在法考备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经典的错题。

这些错题往往涉及到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对于提升考试成绩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法考经典错题集进行分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其中的知识点和解题思路。

错题一:关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B.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C.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失信赔偿。

D.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违约金。

对于这道题,正确答案应为B。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选项A中的连带责任指的是多个侵权责任人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与赔偿范围无关;选项C中的失信赔偿指的是侵权行为违反的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合同法范畴,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无关;选项D中的违约金同样属于合同法范畴,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无关。

错题二: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A. 民事诉讼时效是法律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权益的期限的规定。

B. 民事诉讼时效期满后,被告可以以民事诉讼时效为抗辩事由。

C. 民事诉讼时效期满后,被告可以继续提起诉讼,但要向法院交付滞纳金。

D. 民事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国家机关违法失职引发的诉讼。

正确答案为B。

民事诉讼时效是法律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权益的期限的规定,选项A中的描述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时效期满后,被告可以以民事诉讼时效为抗辩事由,选项B中的描述是准确的;选项C中的描述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时效期满后,被告无法继续提起诉讼;选项D中的描述也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否涉及国家机关。

通过以上两道错题的分析可知,对于法考中的经典错题,我们需要准确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同时注意题目的陷阱和误导选项。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解答错题、阅读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巩固知识点,提高解题能力。

随着法考考试的临近,我们应该加强错题的练习与分析,找出其中的规律和重点。

在解答错题时,可以采用反思的方式,将错题变为正确的题目,思考为什么答案是错误的,如何分析和解决类似的问题。

司法考试高频错题每日一练上

司法考试高频错题每日一练上

司法考试高频错题,每日一练上!【第49题】多选题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答案】ACD【考点】禁制令【解析】《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2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综上,A项、C 项、D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选。

【第50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答案】ACD【考点】立功【解析】《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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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复员费不应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临时提起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1998年12月2日高检对此问题的批复,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才终了的行为,属于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直接适用现行刑法,而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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