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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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一、组织机构1.综合协调机构由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和相关职能工作人员组成,主任由工作站学术委员会推荐,副主任由工作站主任任命,职能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指派。

2.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站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流程,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展。

二、申请与评审1.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年度招收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数根据工作站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评估确定。

2.博士后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资料和科研工作计划,工作站综合协调机构进行初步筛选。

3.初步筛选通过的申请者将参加工作站的面试环节,并进行专业能力和科研潜力的评估。

4.面试通过的申请者将被推荐给工作站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

5.工作站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录取为博士后。

三、管理与工作1.博士后需要按照博士后工作站的规定,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博士后需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定期进行科研成果的评估。

3.博士后需参加工作站组织的科研讲座、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平。

4.工作站需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设备,为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5.工作站应建立博士后的职业发展支持机制,帮助博士后进行职业规划和发展。

四、评价与退出博士后经过一定期限的科研工作后,将进行评价并确定博士后的工作成果。

1.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将由工作站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给予相应的评级。

2.工作站将根据博士后的工作成果和综合评价,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3.博士后在工作期满后可以选择退出工作站,或者转为其他科研职位。

工作站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以上是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的基本细则,具体的实施办法可根据各地区和工作站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支持,博士后工作站将成为博士后才华施展的舞台,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学术创新和科技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浙江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6〕332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

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纳入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四)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

(六)必要的工作经费。

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评估、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对各设站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召开会议、添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及文件资料的印刷等费用。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1.各流动站(包括以各种形式联合建站单位)必须是在原有博士后招收规模的基础上扩大招收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进第二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优先予以补助;2.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进的流动站应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相关。

(二)申请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1.各工作站经批准招收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非设站单位经批准招收的非在职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2.招收博士后从事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应具有先进性和开创性,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批准在我省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2.品学兼优,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3.选题范围紧密结合浙江的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我省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4.出站后愿意留在浙江工作。

浙江大学博士后工作指南20151228详解

浙江大学博士后工作指南20151228详解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理事会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
基金管理处
培训与交流处
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级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浙江省专家服务中心(省级进出站审批)
管理机构及职责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学校人事处 学院(系)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个别留学回国人员报到时未拿到博士学位的,获 得博士学位后将证书原件交博后办核验并递交复印件 两份。 如进站后6个月仍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办理退 站。 本人进站申请时的用户名以及博管会编号和流动 站名称一定要记住。
专技职务认定或晋升
认定助理研究员(中级)任职资格
认定条件:获博士学位,人事关系进浙江大学 程序:下载《浙江大学专业技术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 填写相关内容,报院系人事科,按认定程序签字盖章后交人 事处博士后工作办 认定时间:进站报到日(进站后博士学位获得日)
学院、系博士后工作负责科室(人事科)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在站管理

开题 专技职务认定 中期考评 出站考评 延期申请 奖励与处分 退站
开题

开题时间 进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开题。 开题要求 在所在院、系(或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作开 题报告,本人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 表”,由3位以上考核专家签字,并由院、系(或单位) 或企业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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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化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化学工程与技术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环境科学与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基础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教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口腔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力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博士后管理规定

博士后管理规定

博士后管理规定
博士后管理规定是指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般的博士后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博士后录用和管理权限:博士后的录用和管理权限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决定。

这些单位或机构应当有足够的实际招聘和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条件。

2. 博士后津贴和福利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享受相应的津贴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等。

3. 博士后研究计划和科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科研项目。

4. 博士后工作报告和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按时向上级单位或者研究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相关评估和考核。

5. 博士后职业发展和培训: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有机会参加职业发展和培训,提升专业和科研能力。

6. 博士后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于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

7. 博士后离职和终止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离职和终止协议需要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保护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8. 博士后管理和监督机制: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博士后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科研进行的顺利进行。

博士后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保护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促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职业发展。

同时,博士后管理规定也有利于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提高科研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产出。

博士后研究人员和雇主单位或者研究机构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共同努力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大学博士后政策简介

浙江大学博士后政策简介

浙江大学博士后政策简介浙江大学是全国首批批准设立流动站的单位之一,1985年11月我校建立了“机械工程”和“仪器仪表”两个博士后流动站,从此拉开了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序幕。

经过30年的发展,我校共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4个,居全国高校第一,累计招收博士后4500多人,在站人数近1100人。

多年以来,我校博士后的招收和培养,始终围绕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一、我校博士后相关政策回顾2005年试行师资博士后制度(2009年与普通博士后并轨);2006年出台《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09修订《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实施择优资助海外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2012年实行博士后与专职科研人员一体化建设;2013年对博士后国际交流实行专项资助;2015年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专项计划对高水平博士后进行资助。

二、我校博士后招收类型学科博士后——人事关系进学校,学校出资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合作导师出资发放工作津贴。

在职博士后——人事关系不进学校,在站期间工资福利由原单位承担,合作导师可从项目劳务费中发给相应酬金。

企业博士后——人事关系进企业,企业给予相应待遇,并按协议向学校支付管理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

三、我校博士后发展现状浙江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情况四、我校学科博士后待遇类别1、每年资助30万(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含学校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

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近三年获海外世界排名前100高校博士学位,博士期间取得突出成果。

2、15万应发年薪+合作导师工作津贴(学校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专项)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近一年获世界排名前200高校或排前50学科博士学位,博士期间取得较突出成绩。

列入学校培育计划的教师每年可申请1位。

3、10万应发年薪+合作导师工作津贴(学校择优资助)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外籍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近三年获各院系列出的海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

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

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

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背景简介•浙江大学是中国一所以科技为基础,管理学、文科、教育学为亮点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水平研究性大学之一。

•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是指在完成博士后研究期间,学生需要满足的相关要求,以获得博士后出站资格。

相关要求1.研究成果–发表学术论文:至少在SCI或EI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文章。

•例子:发表在《Journal of Applied Physics》上的论文被广泛引用。

–出版专著或书籍:至少完成一本中文或英文的学术专著或书籍。

•例子:出版的《计算机视觉导论》成为该领域经典教材。

2.科研项目–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参与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例子: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学校科研项目:至少参与一项学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例子:完成浙江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项目。

3.科研活动–学术报告:至少在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上做过一次学术报告。

•例子:在国际机器学习大会上做过题为《深度学习中的卷积神经网络》的报告。

–学术会议组织:至少参与一次学术会议的组织工作。

•例子:担任2019年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术交流大会的组织委员会成员。

4.教学工作–指导研究生:至少有一名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获得硕士学位。

•例子:指导研究生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获得硕士学位。

–课程授课:至少授课一门本科或研究生课程,并获得良好的教学评价。

•例子:授课《机器学习导论》课程并获得学生好评。

5.科研奖励–获奖情况:至少获得一项国家级的科研奖励。

•例子: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结论根据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除了研究成果外,还需要在科研项目、科研活动、教学工作和科研奖励等方面积极参与,以展示博士后期间的综合能力和成就。

这些要求对于博士后的横向发展和继续深造都非常重要。

研究成果•发表学术论文:至少在SCI或EI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文章。

–例子:发表在《Journal of Applied Physics》上的论文被广泛引用。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第三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第七章评估和表彰第四十三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第四十四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第四十五条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第八章科研资助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第五十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第五十一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第九章职业道德建设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第五十四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五十五条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第五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

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

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浙江大学是一所享有盛誉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在国内外学术界有着很高的声誉。

作为浙江大学的博士后研究员,须要满足一系列的要求才能成功出站。

以下是浙大博士后出站要求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成果的要求博士后在出站申请时,需要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

具体要求如下:1.发表论文在博士后期间,至少需要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的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

具体要求视各个学科的规定而定。

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评价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2.参与科研项目博士后需要积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等各类科研项目,并具有独立或主要实施的项目经验。

参与项目的数量和质量也是出站申请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3.学术交流和合作博士后需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与国内外学界的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

良好的学术交流和合作能够提升研究水平,对出站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科研专利博士后除了发表论文外,还需要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发明专利,证明自己在科研创新方面的能力和成果。

二、学术报告和考核博士后在出站时,需进行一次学术报告和评审,评估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成果和质量。

主要内容包括:1.学术报告博士后需准备一次学术报告,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创新点、实验方法和数据分析等。

学术报告应包含详实的实验和结果,能够清楚地展示博士后在科研工作中的贡献和成就。

2.学术评审学术评审由专家组成,对博士后的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查。

专家组会综合评估博士后在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成果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三、出站评定和证书颁发经过学术报告和评审,专家组将综合评估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并决定是否符合出站要求。

如通过评定,浙江大学将颁发博士后出站证明书,并注明研究期限和研究领域。

总结而言,浙大博士后的出站要求主要包括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学术报告和评审以及出站评定和证书颁发等方面。

博士后需要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并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等,以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和质量。

博士后管理制度

博士后管理制度

博士后管理制度博士后管理制度是指对博士毕业后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实施相应管理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博士后人员的数量急剧增加,对博士后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下面我们来探讨博士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旨在为广大博士后人员提供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信息。

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博士后人员是高层次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博士后阶段是博士毕业后继续提高科研能力、积累科研经验的重要阶段。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创新,提高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水平,我国建立了博士后管理制度。

二、博士后管理机构及职责博士后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博士后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拟定博士后招收与管理规定;2. 制定博士后奖励和考核制度;3. 组织博士后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4. 指导博士后进一步提高科研能力。

三、博士后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招收与选拔:博士后的招收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拔过程中应注重考察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潜力。

2. 奖励和考核:博士后在科研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果,应得到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未达到要求的博士后给予相应处理。

3. 培训和学术交流:博士后期间,应加强科研能力培训和学术交流。

通过组织专业培训班、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

4. 申请博士后站点:博士后人员应选择合适的博士后站点,确保获得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指导。

四、博士后管理制度的意义和启示1. 促进科研创新:博士后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更好的科研环境和资源支持,推动科研创新。

2. 提高科研能力:博士后期间,通过培训和学术交流,博士后人员将能够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为今后的科研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3. 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博士后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科研团队的建设和引进高水平科研人才。

综上所述,博士后管理制度在促进科研创新、提高科研能力和加强科研团队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

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

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管理,提高博士后的科研水平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博士后,包括境内、境外及来华博士后等。

第三条博士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博士后应当履行与导师、科研项目组以及本单位的各项约定。

第六条博士后在研究期间应当如实进行科研工作,不得隐瞒数据等信息。

第七条博士后有权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讲学、实习、培训等学术活动。

第二章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博士后有权获得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享受与研究项目有关的科研资源。

第九条博士后有权按照法律要求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条博士后有义务参加导师指定的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学术任务。

第十一条博士后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导师的科研方法和指导思路。

第十二条博士后应当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禁止抄袭、剽窃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博士后应当遵守实验室的纪律,保护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第三章博士后管理第十四条博士后由导师负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导师领导下的科研项目组落实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期限以及是否续约需经过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评审团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任期内产生的成果归本单位所有,博士后有权署名作者。

第十七条博士后实行考核制度,包括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

第十八条博士后有权申请提前终止协议以及相应的结项程序。

第十九条博士后有权在不违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新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博士后如违反本规章制度,导致不良后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本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终止其博士后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如造成实验室设备毁损,严重干扰科研工作等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若发现博士后存在学术作假、不诚实行为等不端行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一、博士后管理人员的职责1. 协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完成科研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工作;2. 参与科研项目的方案制定、数据收集、实验操作、结果分析等工作;3. 参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文献阅读和综述撰写工作;4. 与其他同事共同研究项目,开展学术讨论并提交研究成果;5. 参与科研项目的成果发表和专利申请工作;6. 协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7. 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

二、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管理1. 博士后在申请阶段应制定详细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向单位上报;2. 博士后在开展研究项目过程中,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保证结果真实可靠;3. 博士后应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对自己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与反思,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4. 博士后应密切关注相关学术动态,及时记录并撰写综述。

三、学术交流和成果发表1. 博士后应积极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并提交论文或报告;2. 博士后在学术交流中应尊重他人意见,保持学术诚信,不得进行抄袭、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规行为;3. 博士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刊物和期刊投稿,确保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4. 博士后在发表研究论文时,应明确指出项目的资助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贡献。

四、博士后在实验室管理中的责任1. 博士后应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2. 博士后应认真执行实验道德规范,保障实验操作的正确和可靠;3. 博士后应合理利用实验设备和资源,做到勤俭节约;4. 博士后在实验室管理中应帮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博士后的工作评价和奖励1. 博士后在项目期满前,应完成相关科研任务,并提交详细的研究报告;2. 博士后在研究期间表现出色、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3. 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浙大博士后基本待遇

浙大博士后基本待遇

浙大博士后基本待遇
浙江大学博士后的基本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薪资待遇:博士后的薪资待遇根据不同学科和经费情况会有所差异,通常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

具体的薪资标准可咨询浙江大学相关部门或者导师。

2. 住房补贴:根据浙江大学的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

补贴金额和具体政策可能会因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与导师或相关部门联系以了解具体细节。

3. 学术交流:作为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你将有机会参与学术交流、研讨会、研究报告等活动,与其他研究人员和学术界同行交流合作,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和影响力。

4. 科研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开展科研工作时,可能会获得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于购买实验材料、设备、参加学术会议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待遇可能会根据具体项目、学科和经费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申请博士后职位时与导师或相关部门详细了解待遇政策,并签订明确的协议确定待遇事项。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保障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对博士后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激励博士后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四、管理要求。

1. 博士后须严格遵守科研诚信,不得有抄袭、剽窃等行为。

2. 博士后需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不得擅自延期或放弃。

3. 博士后需认真参加科研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发表学术论文。

4. 博士后应当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

五、管理措施。

1.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博士后,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

2. 对于表现突出的博士后,将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3. 建立健全的博士后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和表现。

4. 加强对博士后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附则。

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我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希望各位博士后能够严格遵守,共同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修正版博士后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博士后管理办法

博士后管理办法博士后管理办法一、引言博士后是指在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加强自己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在科学研究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博士后的工作,提高科研工作流程效率,本文档制定了博士后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培养他们的科研能力,提高科研产出质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同时,也需要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个人发展。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博士后的录用、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四、录用程序4.1 博士后招聘科研单位根据需要和研究方向,通过公开招聘、推荐、合作导师引荐等方式进行博士后的招聘。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2 录用条件博士后的录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或已经提交博士论文,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 有较好的科研背景和潜力;-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3 录用程序博士后的录用程序如下:- 填写招聘申请表;- 提交学历学位证明和相关科研成果;- 经过初步筛选后,进行面试或学术报告;- 综合考虑面试、报告、科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录用名单。

五、合同签订和管理5.1 合同签订录用的博士后和科研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2 合同管理科研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严格落实合同中的各项内容,确保博士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博士后也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积极完成科研任务。

六、管理与评价6.1 指导与培养科研单位应当为博士后配备导师或工作指导人员,提供科研指导,帮助其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提升博士后的专业技能和科研能力。

6.2 评价与考核科研单位应当根据博士后的工作表现和科研成果,定期进行评价与考核。

评价与考核结果应当公正、客观,并及时反馈给博士后。

七、知识产权7.1 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博士后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7.2 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单位应当鼓励博士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促进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材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材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 XX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 XX 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XX 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 ,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XX 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材(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浙江大学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

浙江大学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

浙江大学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甲方:浙江大学人事处乙方:学院丙方:为保证浙江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丙三方根据浙大发人〔2004〕66号《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浙大发人〔2005〕15号《浙江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就招收丙方为浙江大学师资博士后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根据新教师选聘要求与程序,同意招收丙方为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研究工作期限为年月至年月;二、丙方在站期间,享受浙江大学在职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含住房公积金,统筹医疗保险及各类补贴)。

岗位津贴第一年为10000元,第二年根据中期考核的结果,按照合格、优秀、特别优秀三个等级,对应发放10000元、12000元、14000元. 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后也可以申请参加学院教师聘岗,按学院所聘岗位级别发放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由乙方在人才专项经费中为丙方提供10000元科研启动经费。

住宿按浙大发房[2004]26号文件《浙江大学博士后住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申请按照学校现行博士后相关政策办理;三、丙方在站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新教师上岗前的分项培训和考试,认真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接受并完成乙方交给的教学、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工作等(博士后期间的工作任务书由学院与本人签订),并接受甲、乙方组织的考核,对违反规定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者,将取消师资博士后待遇,调整为博士后常规待遇或退站;四、丙方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考核出站后,首先服从甲方需要受聘为浙江大学正式教师。

丙方不申请聘为学校正式教师或不能胜任学校教师任职要求的,可以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丙方进站报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博士后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2位专家评审。

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组织召开出站考评会议,并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如合作导师因出国等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出站考评会议,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情况。

三、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鉴定,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取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等;
(三)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四)从事科技产业化和应用项目研究的,已有材料证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五)争取到重要的科研项目。

四、各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制订具体出站考核标准,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标准由各企业确定。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将作退站处理。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评所需专家评审费可在相关课题经费中报销。

博士后管理办法

博士后管理办法

博士后管理办法博士后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博士后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进行进一步研究的人员。

博士后期间是一个重要的科研阶段,对于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规定1. 招聘与考核- 博士后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招聘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 博士后入选者需要经过相关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聘用为博士后。

2. 人事管理- 博士后聘用期限以2-3年为原则,特殊情况下能够延长至5年。

- 合同期满后,博士后将获得相应的聘用证明。

- 博士后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并足额支付。

3. 学术交流- 博士后需参与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会议、研讨会等。

- 博士后应积极参与研究项目的讨论和交流,提高科研水平。

- 博士后可以选择导师进行学术讨论及咨询,获得必要的指导。

4. 科研项目- 博士后需参与科研项目的开展和管理,积极参与科研任务。

- 博士后应根据研究方向和项目需求,制定研究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 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的成果归属应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5. 学术道德- 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学术不端行为。

- 博士后应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 博士后应尊重导师和同行的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6. 结束与离职- 博士后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接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

- 博士后在离职后,可以选择继续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选择其他行业就业。

- 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归属和知识产权应在离职前进行明确约定。

三、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 博士后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导师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解决博士后在研究中遇到的问题。

-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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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流动站的设立第三条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四条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国家级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学校加强与院(单位)、站之间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与全国博管会、省人事厅的联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七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院(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

流动站设主任1名,设站单位为单个学院(单位)的,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工作班子。

所属学院(单位)的人事科长为流动站联络秘书,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相关学院(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由流动站负责人召集。

第十二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学院(单位)。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博士后”):指各学院(单位)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选拔新教师的程序招收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师资博士后制度是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

(二)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学科博士后包含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的,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试点工作站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基地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二)符合学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要求(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二)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凡已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经审核后在浙江大学博士后工作网站上发布。

第十七条各流动站应加大人才交流力度,扩大遴选范围,本校毕业博士招收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50%左右。

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

第十八条博士后培养应体现学科交叉性,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学术发展后劲,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拓展以及新学科的成长。

本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能进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流动站所在学院(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请、录用程序(见附件二)办理进站手续。

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应做到双向选择、手续完备、程序规范、保证质量,要特别注意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思想政治表现的审查。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第二十一条拟录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按期来校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由学校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二十三条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六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管理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学校发放工作证、图书借阅证等证件,并在相应证件上注明“博士后”。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所在系(所)作开题报告,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由学院(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负责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相关学院(单位)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视其工作报到时间、毕业时间及学位授予时间确定任职时间。

第二十七条进站一年后,所在学院(单位)须协助流动站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见附件三)。

考核结果分为特别优秀、优秀、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获特别优秀和优秀者从考核的下个月起提高博士后津贴。

各学院博士后管理人员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八条师资博士后在科研工作外,须履行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等任务。

所在学院应加强对师资博士后教学技能训练,合作导师也应对其进行教学技能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合作导师应切实担负起指导的责任,支持博士后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

合作导师须出席博士后开题报告会,并在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第七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第三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津贴:(一)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享受其在职单位相关待遇;企业博士后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

(二)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由学校、学院、合作导师共同提供,包括基本工资、博士后津贴、工作津贴、绩效津贴、住宿补贴、医疗保险等部分(详见附件四)。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住宿学校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住宿实行住宿补贴和公寓租住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按学校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及时退出博士后公寓。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配偶、子女安排(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在杭州市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事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在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杭州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师资博士后由学院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提供每人1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十四条优秀师资博士后可申请浙江大学“紫金计划”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校外博士毕业的非委托培养学科博士后由学院(单位)在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或队伍建设经费)中提供每人3000元作为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十六条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核发奖励。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浙江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奖励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

获奖者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每人奖励3000元。

第三十八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九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第三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要求出国(或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单位)和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并签订《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协议书》后,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

委托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由在职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第四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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