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四川地税: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时可否申请加算利息?
公告2016年81土增清算导致所得税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补缴、汇缴退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补缴、汇缴退税的会计处理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三类,一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二是《企业会计制度》、三是《企业会计准则》。
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平时按月或按季预缴时,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在三种制度下基本是一致的:第一步:按月或按季计提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实际缴纳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汇算清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三种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差别较大,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最为复杂。
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所以今天主要介绍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账务处理:一、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处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且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目。
主要目的是简化小企业的账务处理,将汇算清缴应补税款直接计入当期利润。
1、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第一步:补计提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实际补缴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第三步:转入当年利润借:利润分配贷:所得税费用2、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多交的税款用于留抵。
第一步:冲回所得税费用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第二步:调整当年利润借:所得税费用贷:利润分配3、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多交的税款申请退税。
第一步:冲回所得税费用借: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贷:所得税费用第二步:收到退税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所得税退税第三步:调整当年利润借:所得税费用贷:利润分配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较为简单,且较为常见。
(一)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1、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第一步:补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第二步:实际补缴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第三步:转入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多交的税款用于留抵。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附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 7 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岀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5.当年财务报表;6.登记管理机关岀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开展后续管理。
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
6. 生产场地证明资料, 包括土 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 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 受托合同、支岀明细等证明材料。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业务描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04129999)。
(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
(7)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5,)。
(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7)。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
(1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5)。
(1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
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总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后,各地征收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政策执行问题,希望总局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的规定,于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总局解读: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水电费分割单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财税实务水电费分割单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已作废。
企业租房办公,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房东只给企业开具普通收据或白条。
企业能否以收据或白条、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答:《国家科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东向企业(承租者)收取水电费,对于房东而言,属转供水电的销售货物行为,房东应缴纳增值税。
房东向企业销售水电,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企业应向房东取得发票。
企业取得房东开具的收据或白条,不属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有的地方有较宽松的政策,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规定,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重点关注】2017年汇算清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非常有用
【重点关注】2017年汇算清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非常有用最常见的四种错误1、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2、预缴税款比例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且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报表填报错误(1)在填报表单中勾选不需要填报的申报表,推送给税务部门大量空表(2)系统存在缺陷,如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没有强制校验关系,在申报表中乱填数字,导致企业不应享受而享受了税额抵免(3)免税收入与免税所得概念模糊,如农林牧渔企业误填免税收入(4)福利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填报错误,有的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5)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错误4、关联申报(国税发【2008】114号)(1)60%的企业未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关联关系表(表一):企业关联方是个人的,关联关系表中没有填报个人护照、身份证号信息。
(3)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选项填写不符合要求。
如:企业不需准备同期资料、未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但该选项仍选择“是”。
强调: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应先填表三至表七,然后再填表二。
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实例分析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2011-8-29 9:6范增方【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
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精神,一般情况下,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包括浮动利息、加息、罚息),凭金融企业出具的利息单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据实在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资产购置、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允许据实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形式逐渐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据实扣除的特殊情形,将在下文表述。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重点关注企业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把握税前扣除要凭合法有效凭证,即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向关联方借款的,除符合凭证、利率的要求外,还要另行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关联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企业与借款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为两种情况:向非关联方(非关联自然人和非关联企业、单位)借款;向关联方借款。
一、向非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一)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的,允许扣除。
在实务中,把握好如下细节。
1、利率限制。
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税实务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撤销,企业可否申请退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股权转让协议被法院判决撤销,企业可否申
请退税
编者按: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一大目的是要在保障国家税收与保护纳税人权利这两个方面不断地寻求均衡,以期达到让税收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公平、有效的目的。
但是,就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而言,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创收论”至今仍被公权力机关所推崇。
本文以一则案例,和大家探讨一下纳税人在税收返还请求方面的权利保护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12年9月5日,天琴公司与金数码公司在安徽省天长市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等文件,约定天琴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天洋公司70%股权转让给金数码公司。
同时金数码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新药左旋奥硝唑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的批准文号等所有的知识产权变更到天洋公司名下。
2012年9月21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后,金数码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给付了天琴公司3566万元股权转让金。
天长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征收天琴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7147289.45元。
后天琴公司以金数码公司违反《股权收购协议书》的约定,认为其对所谓的新药左旋奥硝唑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并无任何的知识产权,其行为显属欺诈为由,向天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天琴公司与金数码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书》。
天长法院以该股权转让显失公平为由,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况
不加收税收滞纳⾦的情况《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根据现⾏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四种不应加收税收滞纳⾦情形,以供参考。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第⼀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扣缴义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扣缴义务⼈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
第⼆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纳税⼈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
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关于纳税⼈未按期缴纳税款⽽被加收滞纳⾦的规定。
即:当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1997年12月1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结束——。
财税实务三证合一办税流程
财税实务三证合一办税流程一、基本问题(一)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二)为什么要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就取消了吗?需要明确的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内容是什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概括起来就是“五个一”:一是一表申请。
今后纳税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一套登记材料。
二是一窗受理。
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
三是一企一码。
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
四是一网互联。
工商、质检、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省级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和有效应用。
五是一照通用。
“一照一码”执照在全国通用,各相关部门均予以认可。
(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何时实施?本市自2015年9月29日起,对新设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当地一家大型超市销售一批产品,取得价税合计金额为226万元,合同约定超市分两次等额支付货款,付款日期分别为6月20日、7月20日。
该超市因资金运转紧张于2019年7月5日才支付了第一笔款项60万元。
该生产企业2019年6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A.0B.7.8C.13D.26【答案】 C2、关于纳税人欠税的税务处理,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阻止其出境B.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D.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答案】 A3、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B.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C.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10日【答案】 D4、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5B.10C.15D.30【答案】 C5、某酒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2月销售自己使用过5年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120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物,取得含税销售额30000元。
该酒厂当月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是()元。
A.4368.93B.3203.88C.3125.83D.4077.67【答案】 B6、下列选项所涉及的证照全部应缴纳印花税的是()。
关于查出以前年度的所得的税务处理问题:
税务检查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1、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或汇缴结束后进行检查被查企业补税的税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国税发[1994]132号税务部门在所得税汇缴期间查出的汇缴年度内的应税所得,税务机关查增的企业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与企业同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后,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补缴税款。
若合并计算后,符合两档照顾税率的条件,可适用两档优惠税率。
2、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所指“规定”可理解为按照减征幅度征税。
如某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所查补的税款,可按减半补税。
3、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国税函{1996}653号现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按征管法六十三条偷税的规定处理?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七种退税做账分录大全
7刚刚做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由于2019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多了,这次汇缴多退少补,收到退回的企业所得税2000元,如何做账?答复:1、计算需要退回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000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元2、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借:银行存款2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000元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0元若是年终汇算清缴需要补税:1、计提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元2、缴纳补缴的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元贷:银行存款 2000元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0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元刚刚做完个人所得税汇算年度汇算的申报,由于2019年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多了,这次汇缴多退少补,收到退回的个人所得税2000元,如何做账?答复:由于这2000元是退还你个人的钱,与公司没有关系,因此公司财务不需要做账。
由于今年疫情原因,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我公司刚刚收到了2月份多缴纳的社保费2000元,如何做账?答复:实际收到退费月份直接冲减缴费当月所对应计入的成本、费用科目就可以了。
借:银行存款2000元借:管理费用-社保费-2000元国家未来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企业用工岗位,对受危机影响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
我公司刚刚收到了稳岗补贴2000元,如何做账?答复:(1)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2)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刚刚收到了个税手续费返还2000元,如何做账?答复:1、收到手续费时:借:银行存款 2000贷:其他收益1886.79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12、用于发放参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财务人员补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800元贷:银行存款800元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会《税法》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如何加收利息
注会《税法》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如何加收利息特别纳税调整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之处在于,它不是由于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产生的,而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在特别纳税调整中如何加收利息,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考虑到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的法律责任应遵循适度原则,以补偿为主。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由于加收的利息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因占用国家资金而对国家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加收的利息不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不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避税行为。
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如果相关避税行为被追溯至2008年之前,则应按有关规定,仅要求企业按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不加计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这意味着如果存在少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时间应从次年6月1日起计算。
故特别纳税调整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应为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
另外,企业在税务机关下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预缴税款的,由于不再占用国家资金,应自预缴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
具体操作时,如果企业在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应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其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利息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有关对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计息期间及计算方法和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
为了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务院在本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规定了加收利息的期间。
本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对补征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关于避税的法律责任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在我国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避税成本为零,可以说是”不避白不进”。
这也造成我国在税收管理实践中所采取的反避税措施缺乏应有的威慑作用,显得软弱无力,成为制约反避税工作的瓶颈。
为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加明确避税的法律后果的条款。
由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税款的所属期最长可以从调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
因此,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的法律责任应适度,不宜过重,以补偿为主。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采取了按日加收利息的方式,较好的协调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与纳税人负担的合理性,有利于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符合我国避税工作实际状况和需要。
二、加收利息的计算期间本条规定了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为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中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计息期间应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因为按照税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5月底,表明当期税款应于次年5月底前缴纳到税务机关,这也意味着如果存在少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时间应从次年6月1日起计算。
利息费用在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
利息费用在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企业的利息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债权性融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有两种: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够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费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是作为资本化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处理?如果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则通常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现比较如下:1、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主要限于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涉及资产的范围,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为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可见,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趋于一致。
2、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会计准则规定,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新会计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六大注意事项
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六大注意事项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哪些可以税前扣除?哪些不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怎样确定?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税前扣除是否必须取得发票?都有哪些税收规定?本文将对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六大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还包括浮动利率。
(三)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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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四川地税: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时可否申请加算利息?
问题:
我公司2011年度,经当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多缴纳30万元。
请问,我公司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可否申请加算银行利息?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如果企业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
因此,上述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经汇算清缴后多缴的30万元,申请退税时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