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税务处理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1. 税务登记在建设和运营地下车库之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地下车库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进行税务登记,也可以作为其他业务主体的附属部门进行登记。
1.1 独立纳税主体登记如果地下车库的经营规模较大,业务相对独立,可以选择作为独立纳税主体进行税务登记。
在进行独立纳税主体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地下车库建设规划和运营方案•税务登记申请表•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 附属部门登记如果地下车库作为其他业务主体的附属部门进行经营,需要将地下车库纳入主体单位的税务登记范围。
在进行附属部门登记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主体单位的营业执照•地下车库的建设规划和运营方案•税务登记申请表•附属部门关系证明文件等2. 税务申报和缴纳地下车库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以确保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合规经营。
根据地下车库的具体经营状况和税务规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
2.1 税务申报地下车库需要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申报周期进行税务申报。
一般情况下,地下车库需要申报以下税种:•增值税•营业税(若适用)•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2 税务缴纳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地下车库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所欠税款。
在进行税款缴纳时,地下车库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缴费地点: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银行柜台、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等方式进行缴费。
•缴费时间: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缴费时间一般为月度或季度。
•缴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申报、按季申报或年度申报等缴费方式。
3. 税务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地下车库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针对地下车库业务给予了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
地下车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享受以下税务优惠政策:•增值税减免:对于符合条件的地下车库,可以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减轻税负。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对于建设和运营的地下车库,可以申请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财税实务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财税实务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财税实务中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单独建造的停车场应该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而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则应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建成后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
对于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而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但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则按照执行。
在分摊技巧方面,可以采用减小分摊基数或减小分摊面积的方法,也可以按土建的单独审价报告确定工程土建成本,将土建成本按总可售面积在房屋和车位中分摊,车位仅确认土建
成本,因为车位成本除土建外和其他关联很小。
另外,地下基础也可以单独出结算报告。
在售楼处、样板间装修的财税处理技巧方面,需要注意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红线外成本财税处理与票据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纳税处理和票据要求,不能将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的支出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并不断改进和提高。
同时,不断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思路,以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此外,要注重团队协作和交流,借鉴他人的经验和优点,共同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水平,实现共同进步和成长。
人防车位税收政策
人防车位税收政策一、人防车位定义人防车位是指为保障人民防空(民防)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
这类车位主要用于战时人员掩蔽和物资储备,平时也可用于停车。
二、税务登记与征收管理1.人防车位的税务登记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纳税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税务登记。
2.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人防车位的各项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扣押货物等。
三、纳税人义务与权利1.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时缴纳税款。
2.纳税人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权要求税务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3.纳税人对于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税目与税率1.人防车位的税目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等。
具体税目可根据当地税收法规确定。
2.税率的确定应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五、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对于人防车位的税收政策有一定的优惠措施,如减免部分税种或降低税率等。
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2.各级地方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防车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人防车位的建设和使用。
六、征收管理1.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人防车位税款的征收管理制度,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如民防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防车位的征收管理工作。
3.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税款入库。
七、法律责任与处罚1.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对于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如偷税、逃税等,纳税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相关规定1.本政策的解释权归税务部门所有。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
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如何纳税A房地产开发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定《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XX年XX月XX 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一次性支付,价格在10~20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位销售价格相当。
购卖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A房地产公司销售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应当如何纳税?一、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有限产权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所谓永久使用权房是指不能办理房产证,但合法使用土地而又经规划部门许可的在建和已建楼房,通称使用权房。
所以,增值税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并非不动产一定要发生产权的转移,对于转让永久使用权的,也视同销售不动产,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增值税。
但何谓永久使用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依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否则,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
无产权车位、车库纳税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2011年之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因此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2011年之前应当作为“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还是“服务业—租赁业”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实务中还要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其收入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规定: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据此,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附赠的车库、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车库所得税处理——为何如此纠结?[
地下车库因产权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税务机关在地下车库的所得税处理一直争议不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各省市或同一省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理解和执行都存在很大差异,主要观点如下:观点一:开发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所得税处理通过判断车库是否拥有产权,来决定车库建筑面积的分摊。
1、开发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建筑面积不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不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
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
2、开发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建筑面积可以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
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
以上观点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理解同时要受到本文第十七条的规定的限制。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附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附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地下车库有别于地上车库,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既不是在开发商土地上建造,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故其归属常引发争议。
对应的成本分摊与涉税处理也就成了难点问题。
上期我们对地下车位的分类与归属、分摊与计税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本期我们将以地下车库为例,就车位成本分摊与涉及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等涉税处理问题进行全面解析。
本次分享大纲如下:案例描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开发建设精装修的电梯公寓小区,2013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业主使用。
该项目情况如下表:该住宅项目2013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业主时,住宅销售告罄,销售均价为1.6万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2.8亿元;至2013年12月31日地下车位仅销售了200个,占总地下车位个数700个28.6%,地下车位销售均价15万元/个,取得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开支期间费用7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以2013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剩余的地下车位500个,在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以后的3年内全部销售,销售均价仍是15万元/个,将取得销售收入为7500万元。
假定:营业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收入的5.7%;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开发成本”的10%在土地增值税税前计算扣除。
一、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困扰企业财务人员,怎么样核算其成本?提供准确的成本信息,值得认真探讨。
No.1计算地下车位开发成本的两种模式关于地下车位成本核算的具体模式,尽管没有任何政策规定,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按照总成本与总可售面积分摊计算地下车位成本其计算公式为:地下车位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以前述案例数据为例,地下车位成本计算如下:1、地下车位成本=总开发成本10亿元÷(住宅可售面积8万平方米+地下车位可售面积2万平方米)×地下车位可售面积2万平方米=2亿元2、地下车位单位成本=2亿元÷2万平方米=1万元/平方米也就是说,将地下车位成本与住宅、商业等业态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进行平均计算。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的税务处理问题整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的税务处理问题整理地下车位可以分为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其中不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又分为人防地下车位,非人防地下车位(譬如:权属归属于小区居民)1、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车位具体界定: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同时具有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一,若将其进行出售。
总原则: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房款外的价外费用,并单独计算相关成本,若此,按销售开发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
土地增值税:单独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车库、储藏间等辅房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所,缴纳土地增值税,且按照“其他类型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的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及附加:按照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金及附加。
房产税:由于产权已经发生转移,无需缴纳房产税。
第二,若将其进行出租。
土地增值税:不涉及产权转移,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及附加: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税金及附加。
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
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自用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相关规定,对出租部分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
第三,若将其进行自用。
土地增值税:不涉及产权转移,因此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及附加:无需缴纳。
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税。
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租金涉税操作要点
一次性收取地下车位租金涉税操作要点(一)、签定合同1.地下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地下车位经核实原属“人防工程”,但国家有相关规定“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既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得出售产权,但可出租车位,收入归投资人所有。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也就是说,法律只能掩护你对这个车库领有20年的租赁使用权,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维护。
3、明确约定租金及其支付方式1)乙方需在签定本合同时将车位租赁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收取费用后,不再退费。
2)乙方承租停车位的租金为每一车位每年人民币元(车位租赁费一次性收费金额/租赁期限(20年))。
3)假如业主不乐意买车位,开发商也不能随意将车位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车辆,“除非该小区的地下车库直接衔接小区外的路面,否则业主完全有理由不让小区以外的车辆驶进小区的地面道路,因为小区的地面途径属于共有部位。
”(二)、收入确认1、营业税收入确认旧政:对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内所有租赁费收入的,属于预收性质。
根据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给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巧、商标权、著述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支款、预存用度、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责任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轨制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以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而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在全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新政:《中华国民共跟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规定:“纳税人供给修建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征税义务发生时为收到预收款确当天”。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采取长期出租一次性收取租金方式的,根据合同商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租金收入,提前收取的在实际收取房钱当期确认租金收入。
地下车位的税务规划
地下车位旳税务规划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旳成本怎样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政策规定, 结合房地产企业发生旳案例, 对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旳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处理提出提议。
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成本计算旳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 地下车位有产权, 预留车位成本, 其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与总成本旳比例分摊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运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旳地下车库旳成本, 假如不能办理产权(如人防车位), 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在住宅旳可售面积中分摊;假如可以办理产权证且可以销售旳, 即按照可售面积(含住宅+车位等)与总成本旳分摊率预留车位成本。
其政策根据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旳告知》(国税发〔2023〕186号)旳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措施〉旳告知》(国税发〔2023〕31号)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种模式: 地下车位有产权, 预留车位成本, 其成本按照直接计入与分派计入相结合方式确定。
与第二种模式不一样旳是, 在于车位成本旳预留计算方式:车位成本不采用完全旳分摊方式计入, 而是根据实际状况以直接计入与分派计入相结合旳方式确定。
此种处理模式旳根据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旳告知》(国税发〔2023〕187号)有关规定。
另首先基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旳基本原则, 也就是遵照“新成本核算制度”第四十三条旳规定。
两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旳处理此前述案例数据为例, 在两种模式旳地下车位成本处理方式下, 房地产企业旳土地增值税处理如下:第一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状况如表①所示:第一种模式下, 竣工交付业主到达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 土地增值税旳增值额较多,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510万元, 不过这个项目销售完毕后其增值额其实较少, 仅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180万元, 多缴纳土地增值税3330万元, 房地产企业需要从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旳土地增值税。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处理方式【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 2
号公告将“国税函﹝2005﹞83 号”废止了。也就是说,从 2011年 1 月 1 日开始,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收入不能按照“服务业—— —租赁业” 缴纳营业税了。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 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 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为转让该车位 的永久使用权,则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转租收入不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 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的规定,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不属于房地 产公司,而是属于国家财产。同时《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 “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 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 来。 这样,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转 租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这是因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
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
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 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 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 限内(长期) 转让。 • 有限年度内(如5年、10年、20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
定年限(如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言,在
有限年度内出租地下车位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
• 【结论】--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
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 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
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3)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 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
•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
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
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
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
收入。
• 【结论】--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 成本已分摊至
可售面积成本, 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国税发〔2009〕31 号)第17条第1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
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
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 摊
• 【结论2】--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
的地下车库, 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
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以上相关文件中可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自从上次写了《营改增后地下车位的增值税处理》一文后,不断接到关于地下车位的税务咨询,地下车位事儿确实挺多的,今天就与大家讨论一下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如何纳税的问题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与业主签定《地下车位使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车位的使用期限为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甲方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至XX年XX月XX日(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该合同实质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永久性转让,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同时合同约定,车位价为一次性支付,价格在10~20万元左右,与有产权的地下位销售价格相当。
购卖方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以出租、转让,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控制。
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何纳税?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按销售开发产品(或不动产)计算税金,二是按租赁不动产计算税金。
营改增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多数以第一种方式征税观念,即:房地产企业预售地下车位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并预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按预计利润率计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也就是说地下车位与地上商品房性质一样,作为销售开发产品处理。
营改增之后(最近),部分税务机关出现第二种征税观念,即: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按照租赁服务缴纳相关税金,即:1、地下车位不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收入、成本应该从中踢除;2、应该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笔者认为,如何是销售地下车位(包括人防地下车位)永久性使用权,应该按照销售开发产品计税缴纳增值税(以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按租赁服务征税。
本文不暂不讨论地下车位的法律权属,仅从税法层面进行分析,与各位大伽一起讨论。
一、土地增值税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销售商品房一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收入、成本并入对应的项目类型,计算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是涉税事项最多的行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库.那么地下的车库的成本如何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尤其是一些产权并不明确的地下车库,在涉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都是在实务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本文从地下车库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在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涉税事项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开发商开发项目必备配套设施。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严格地说,此种表述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语言,因为在小区内,车库可以分为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
如果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上车库,既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又可能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其归属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
从这一点而言,地上车库有别于地下车库。
就地下车库而言,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它既不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因而其归属常引发争议.在法律界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在此我们并不去讨论.但对于车库成本如何分摊及涉税处理,我们首先要清楚车库的性质。
一、地下车库的分类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我们暂且称之为无产权车位。
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类,(1)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2)是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即不属于可售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等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等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倒是有明确的字眼“产权转让”,说明土地增值税立法的原意还是认为所谓转让是产权转让的。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位可分为:有产权的车位和无产权车位。
一般来说,有产权车位的涉税处理较为明确,如果销售的,按照销售开发产品处理,取得收入时计入应税收入,成本按已售面积对应结转;如果自用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无产权车位具体又包括无法办理产权的车位和人防车位,其中国家对人防车位拥有征用权,如果是无偿移交的,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如果是长期租赁的情况下,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有的地区按照销售合同执行,有的地区按照租赁合同执行。
停车场收费按6%还是9%缴纳增值税
停车场收费按6%还是9%缴纳增值税停车场收费要缴纳哪些税?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收费吗?首先停车场有地下车库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这两种停车场所涉及的税种是一样的吗,按照哪个税率缴纳增值税呢?前段时间,有人讨论关于停车场收费的纳税筹划,有人建议将停车费按“车辆停放服务”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不按“不动产租赁开票”缴纳增值税,讨论的结果即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真的可以这样筹划吗?首先,明确在此处停车,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所有,如果此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则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可以按车辆管理费缴纳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但如果该停车位不属于业主所有,由物业公司或停车场所有人直接向车位使用人收取的费用按照“车辆停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即不管你将此项服务收费的名称命名为什么,收取的费用均按“经营租赁*车辆停放服务”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地下车库收取的停车费除了征收增值税外,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有人疑惑,地下车库属于房产吗,要缴纳房产税吗?增么缴税?根据财税【2005】181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缴纳房产,适用税率为12%。
例:某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5月收取地下停车费共计10000元,收取地上部分停车费4000元,计算该物业公司5月关于收取停车费的增值税、房产税。
增值税=(10000+4000)÷1.09*9%=1155.96房产税=10000÷1.09*12%=1100.92。
地下车位的涉税处理
近年来,随着业主法律意识不断觉醒、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开发商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对“地下车库”任性处置。
但由于产权和用途的不同,一直以来,车库(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带来了很多困惑。
一、有产权车库(位)从产权方面划分,车库(位)可以分为有产权车库(位)、无产权车库(位)两类。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车库(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一种,按照《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另外,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对有产权且能够转让的车库(位)等,其核算作为转让不动产同其他不动产一样计算土地增值税。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目前地下车库是否分摊土地成本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
一般的原则是,如果地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则分摊土地成本,否则不予分摊。
例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申报建设规划含地下建筑,且将地下建筑纳入项目容积率的计算范畴,并列入产权销售的,其地下建筑物可分摊项目对应的土地成本。
其他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畴或不能提供与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联证明的地下建筑物,不得进行土地成本分摊”。
二、无产权车库(位)对于无产权的车库(位)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处理,各地规定不一致,有着显著的地方特色,这里的无产权车库(位)是指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地下车库(位)。
无产权车库(位)根据用途又分为普通车库(位)、人防车库(位)、机械车库(位)等。
(一)普通车库(位)1.转让——不计收入,不扣成本按照以上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具有代表性的省市如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文件规定,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其成本费用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扣除。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是涉税事项最多的行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库。
那么地下的车库的成本如何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尤其是一些产权并不明确的地下车库,在涉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都是在实务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本文从地下车库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在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涉税事项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
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开发商开发项目必备配套设施。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严格地说,此种表述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语言,因为在小区内,车库可以分为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
如果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上车库,既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又可能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其归属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
从这一点而言,地上车库有别于地下车库。
就地下车库而言,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它既不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因而其归属常引发争议。
在法律界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在此我们并不去讨论。
但对于车库成本如何分摊及涉税处理,我们首先要清楚车库的性质。
一、地下车库的分类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我们暂且称之为无产权车位。
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类,(1)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2)是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即不属于可售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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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财税处理地下车库,因产权复杂,财务人员在相关财税处理上说法不一,有的说出租作为租赁,有的说连着房子出租使用权也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但具体是作为租赁还是销售,相关业务如何处理,视具体业务性质而定,本文从不同的地下车库类型和业务性质,根据相关税法文件及资料,结合个人的相关理解,从不同角度对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在实际工作中中,地下车库大致分为三种:1、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2、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3、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在地下车库的处理中,又分为出租、销售、或自用等几种情况。
每种形式的处理都不太一致,应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财税处理。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
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
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5.5%交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
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
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
2、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
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
3、自用的地下车库财税处理: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开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涉及其他税种。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
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
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或租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
到底开发商有没有权力享有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因此很有必要对地下人防设施的权属及收益权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
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
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为国家所有这一点无任何怀疑,但“谁投资,谁收益”中的投资主体有相当的分歧。
持“销售成本说”观点的人认为,开发商已经将车库的投资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即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为车库付了款,那么投资主体在最后看来应该就是业主,开发商相当于只是事先垫付了该投资成本,那么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持“登记凭证确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根据国家要求投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规定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最后成本都分摊至可售面积中,但合法建造应当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在建造后拥有地下车库初始产权应当无可争议,开发商有收益权或使用权也应无争议。
这两种观点来讲,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条规定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但在实际意义上讲,该条规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样未明确规定产权归属。
我们只能从该条规定的法理上推断,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造并已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应当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拥有),否则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出售、附赠或出租呢?另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作为独立设施的地下车库,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
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鼓励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并允许其拥有产权,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门默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收益权。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来讲,因其建造面积是与整个项目相关,故个人认为其建造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应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中归集,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
以上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
但其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
1、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品房捆绑,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发生的可以理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成本已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印花税:其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税已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限内(长期)转让。
有限年度内(如1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如70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内出租**律期限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人可能会变更,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转让使用权,抛开产权归属的角度,单从融资租赁角度来推论,租赁期相于于可使用期限,性质上和销售已无实质区别。
有限期内(短期)转让车位使用权: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