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专利知识讲座27)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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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韩晓春
权利要求是专利文本的核心部分,它定义了专利的技术范围和权利要求。

专利性是专利文件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
可能性。

而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实施专利权人的
专利权利要求。

下面将介绍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的四种逻辑
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的
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性的基本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是有效的,并且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进行
使用或实施。

第二种情况是权利要求满足,但专利性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是新颖的和有创造性的,但申请人的可能性不被接受。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权,因为专利性的基本要求未满足。

第三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不满足,但专利性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
文件的权利要求可能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但满足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权利要求需要进行修改或缩
小范围。

第四种情况是权利要求与专利性都不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文件
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申请人的可能性。

这意味着专利权人
无法获得专利权,且无法阻止他人在该技术范围内使用或实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之间存在四种逻辑关系。


解这些关系对于判断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情况非常重要,有助于保护创新
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专利知识讲座186)韩晓春

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专利知识讲座186)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当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时,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应当是谁?专利法第60条是这样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利权人,二是利害关系人。

先说专利权人,如果专利权归属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这没有问题,决定是否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由该自然人或者法人来自行决定。

但如果专利权是共有,仅一部分共有人提起诉讼,另一部分共有人没有提起诉讼怎么办?笔者认为,专利侵权诉讼仍然属于民事诉讼,应当以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基准来解决该问题。

根据1992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作为原告人参加诉讼。

但“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即在受理诉讼请求后,法院应当通知其他专利权共有人参加诉讼。

如果其他共有人愿意参加诉讼,则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人。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并且放弃实体权利的,即放弃赔偿受偿权的。

法院可以允许该部分共有人不参加诉讼,但该诉讼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放弃权利本身,亦是诉讼法中的一种行为(尊重当事人诉讼中的处分权,即依处分原则),实质上亦参加了诉讼。

如果审判结果构成侵权,判决的赔偿费要全部归作为原告人的共有人所有,没有其他放弃权利的共有人的份额,侵权赔偿费亦不会因为其他共有人放弃权利而减少。

且其他共有人亦没有权利再次就该侵权提起赔偿之诉。

即虽然其他共有人没有参加诉讼(退出诉讼),但该赔偿判决的法律效力(既判力)仍及于未参加的共有专利权人,法院已经一次性的解决了该专利侵权赔偿问题。

当然,就停止侵权来讲,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放弃权利,而侵权人仍可以继续侵权的逻辑。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D2.B3.C4.B5.D6.C7.C8.C9.B 10.D 11.C 12.B 13.D 14.C 15.B 16.A 17.B 18.C 19.A 20.D 21.C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C 30.D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

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

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A.李某和周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委托法律关系,没有就发明约定归属。

而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A.李某和周某由于均是受单位指派,该发明不属于非职务发明。

A项错误。

B.基于乙公司的李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甲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B项错误。

C.基于甲公司的周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乙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项正确。

2.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A.某产权交易所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答案】B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专利知识讲座178)韩晓春

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专利知识讲座17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侵犯,向侵权人提出交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权人、法官或者被控侵权人先作什么,后作什么,就是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

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讲,侵权判断的步骤大体如下:1、确定相关的权利要求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通常权利要求有好几项。

因此,在指控他人侵权时,首先就要确定他人侵犯了哪一项权利要求,或者哪几项权利要求。

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也是这样,要向法官陈述侵权人侵犯的是你的哪项权利要求。

比如,一项发明专利包括两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一是产品权利要求,一是方法权利要求。

如果侵权人并没有使用专利方法,但制造了专利产品,这时,专利权人就应当向法官明确表示,其产品权利要求受到了侵犯,而方法权利要求并未受到侵犯。

当然,产品权利要求也往往不止一项,产品权利要求也会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是否也要向法官明确是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呢?回答是肯定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法官或被控侵权人明确是侵犯了自己的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因此,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比从属权利要求来的宽。

但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更为下位,在被控侵权人反诉专利权无效时,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几率更高。

因此,是选择独立权利要求还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要具体分析。

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时,未必侵犯从属权利要求。

如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手表,而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带有星期日历功能的手表。

从属权利要求比独立权利要求多了星期和日历的装置,如果侵权人没有制造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的手表,这时,专利权人只能确认侵犯了其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确认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

但是,如果侵权人制造了带有星期和日历装置的手表,是确认侵犯了独立权利要求,还是确认侵犯了从属权利要求呢?这时,专利权人在法院面前可以作出选择,如果选择了从属权利要求,则被控侵权人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就困难一些,专利权有效几率就高一些(选择了从属权利要求,等于同时也选定了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包括独立权利要求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韩晓春专利代理人考试10、11、12、13年专利法试题评述

韩晓春专利代理人考试10、11、12、13年专利法试题评述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哪些专利纠纷案件? (答 案ABCD) A.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B.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C.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D.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评析:A和B项属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 C项属于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D项属于诉前 程序(广义的专利案件),即要求法院颁发诉前禁 令(裁定)和财产保全裁定。但相对人应当在法院 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裁定 内容。当然,申请的当事人要提供担保,如果申请 人在后续的诉讼中败诉,应赔偿对方。
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答 案ABCD) A.紫草可治疗感冒的特性 B.治疗心脏病的方法 C.可使彩灯闪烁的电流 D.可喷出浓硫酸的防盗门 评析:植物的特性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应当是技术方案A。治病 方法违反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B。声、光、电、 磁、波本身并不是人类生产的‚物‛,不具有 专利性C。D妨害公共利益。
在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下列哪些申请的申 请日可以确定为2010年4月26日? (答案ABD) A.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寄出的邮戳日为2010 年4月26日 B.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申 请人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专利申请 C.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审查员的 专利申请,邮戳日为2010年4月26日,该审查员于2010年4月 27日将其递交受理处 D.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于2010年4月26日 接收到的电子申请 评析:申请文件邮寄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A。通过速递 公司递交以收到日为申请日B。寄交审查员或专利局其他部门 的,以实际转到到受理处的日子为申请日,原因是这类文件 已经打开,在转送过程中可能发生文件的丢失或错放C。电子 申请的发出日也是接收日,不存在在途问题D。

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韩晓春(上)

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韩晓春(上)
8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宣告其失踪; 2、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亲属代管; 3、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宣告其死亡(意外事故时是2年); 4、宣告死亡后其财产发生继承转移; 5、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时,财产要返还。
9
1、公民以其户藉所在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住 所地为住所 3、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 地方除外。
38
债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
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 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概念: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的请求权。
特点:
1、债权为财产权 (不能直接支配财产) 2、债权为相对权(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3、债权具有期限性 (诉讼时效) 4、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定一个以上 的债权) 5、债权具有平等性(主体平等)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 (5)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人共有财产) (6)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 (7)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2
1、概念: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2、分类:
(1)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 (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体 之间的合同关系 (3)第一种联营,即形成法人的联营可以作 为专利权人。
28
1、概念:绝对权是指物权人可以自己所 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 2、解释和理由:物权绝对原则是物权区 别于债权的基本标志。绝对权为对世 权,相对权为对人权。绝对权是指物权 人以自己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 物权绝对原则包括“时”和“空”,“空间”是 指可对抗任何人、“时间”是指物权没有 时效限制。

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专利知识讲座184)韩晓春

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专利知识讲座18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到的举证责任分三部分,一部分是行为事实的举证责任(外在事实的举证责任),二是过错事实的举证责任(内在事实、主观归责的举证责任),三是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特殊举证责任。

1、行为事实的举证责任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从该条规定出发,逻辑上可以作如下推导:(1)当是产品专利时,原告方负有向法官提交证据的责任,以证明被告方生产的产品落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

包括:原告方应当向法官提交被告方生产“侵权产品”的证据,同时,还要求原告方说服法官,该“侵权产品”落入了其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原告方不能作为这一点,原告方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如产品专利是一种碳纤维自行车,原告首先要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生产了该种自行车,此时,原告方可以将从市场上买到的该种自行车在法庭上出示。

同时,原告方还要说服法官,该自然车落入了其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

如果原告方拿不出自行车这一证据,或者虽然能拿出被告人生产的自行车,但不能证明该自行车落入了其产品权利要求的范围,则法官将会判决原告方败诉。

(2)当是生产老产品的方法专利时,原告方负有向法官提交证据的责任,以证明被告方使用的方法是其专利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

包括:原告方应当向法官提交使用该方法生产的老产品的证据,同时,还要向法官提交被告方在车间中使用的生产该老产品的方法是专利方法的证据,并且说服法官该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

如该专利方法是一种生产普通自行车的方法,原告方应当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方生产了该种类的自行车。

同时,还要向法官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方在车间中使用的制造该自行车的方法,属于其专利方法,即该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

如果原告方不能证明被告生产了自行车,或者虽然能证明被告方生产了自行车,但不能证明其在车间中使用的方法落入了其方法权利要求的范围,则法官要判决原告人败诉。

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专利知识讲座185)韩晓春

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专利知识讲座18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发生专利侵权纠纷以后,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解决纠纷,一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之间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则这是最为鼓励的方式。

二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实发生纠纷后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当然可以的。

专利法作出了规定,主要是为了将所有解决纠纷的途径均概括一下,方便人们了解。

三是“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基于专利侵权案件相对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专业问题比较强。

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技术问题。

因此,各国管辖专利侵权诉讼一审案件的法院均设置的较高,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纠纷案件,包括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发布后,全国有70多家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

包括各省会所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有:青岛、大连、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葫芦岛、景德镇、盐城、泉州、金华、南通、绵阳、台州、镇江、无锡、通辽等中级人民法院。

而二审即上诉审法院则是这些法院的上级法院,即省级的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法院对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也作出了新规定,即原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受理的复审诉讼、无效诉讼、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复议决定的诉讼、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诉讼,还有不服强制实施许可裁决的诉讼、不服强制实施许使用费的裁决的诉讼,这几类行政诉讼一律划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知识讲座180)韩晓春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知识讲座18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专利法中亦未规定,但是在最高法院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即是禁止反悔原则。

比如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表示产品是由材料A制成,并明确排除材料B。

而材料B可能是材料A的替代材料。

但在该申请授权后,权利人却指控他人使用材料B构成等同侵权。

则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判决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而尽管B材料可能是A材料的等同替代材料。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已经成为各国通行的作法。

理解禁止反悔原则,还应当把握如下两个问题:1、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条件,即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1)只有侵权行为没有落入字面侵权,并且可能构成等同侵权时,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也就是说,假如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以意见陈述的方式,曾经放弃过某一技术方案,但最后该方案又出现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中,则不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理由是申请人最后还是选择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案。

尽管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有反复的情况,但这种“反悔”并未最后成为事实。

(2)如果是应审查员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假如审查员的意见是错误的,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如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权利要求A、B、C不具有专利性,但事实上是具有专利性的。

申请人为了获得授权,将权利要求修改为A、B、C’,在授权后,他人实施A、B、C方案,不构成侵权。

权利人不能以审查员的意见是错误的为理由而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理由是当初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意见不正确,完全可以通过后续的复审程序、甚至复审诉讼程序来获得救济。

申请人并没有坚持自己的意见,只有自己承担该不利的后果了。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专利法知识讲座作者的话本讲座是基于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的课件整理而成,共225个知识点。

但增加了许多考试范围以外的内容,理论深度上也要超过课件内容。

因此,本讲座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大学在校学生研读和参考。

基础知识部分,也可作普及读物。

在本讲座中,有不少笔者个人的学术观点,还望引起讨论。

韩晓春2015年6月23日目录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民法‛3、知识产权是‚准物权‛4、专利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法规范5、专利权是行政授权产生的民事权利6、专利权‚授予‛和‚登记‛的区别7、专利权是推定有效的财产权8、专利权不仅是专有权,更是排他权9、专利权是狭义的无形财产10、专利权的时间性11、专利权的地域性12、专利权的可复制性13、专利权使用价值让渡的多元性14、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15、专利权的可恢复性16、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公示性17、申请专利的主体18、申请专利主体中的自然人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20、外国自然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1、外国法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2、无国籍和双重国籍人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和程序要求23、专利法中规定的四种共有关系24、权利人可以约定按份共有25、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和退出共有权26、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7、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28、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31、职务发明中单位制定的报酬标准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33、职务发明纠纷的处理34、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5、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36、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37、专利代理的概念和代理人资格38、专利代理权和律师代理权产生的异同39、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40、专利代理是公法上的代理41、发明专利的客体42、产品发明特点和种类43、方法发明特点和种类44、用途发明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发明45、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和范围46、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在保护上的交叉47、实用新型专利权带有‚自负其责‛的性质48、外观设计概念和保护的客体49、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50、外观设计的保护特点51、外观设计不保护的客体52、构成外观设计的六种组合53、局部外观设计54、外观设计和实用美术作品的关系55、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的关系5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7、违反法规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59、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0、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61、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64、不符合发明定义的不能授予专利权62、什么是先发明原则6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64、禁止重复授权原则65、先申请原则与禁止重复授予原则的关系66、先申请、禁止重复授权和抵触申请的关系67、申请阶段申请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8、申请阶段申请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69、授权后阶段权利人相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0、授权后阶段权利人不同时的禁止重复授权71、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禁止重复授权72、避免重复授权的‚衔接性‛放弃73、优先权的含义和类型74、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的条件75、要求外国优先权时办理的手续76、要求优先权的基本逻辑要求77、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78、优先权也是一种财产权79、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正规申请和第一次申请80、程序和实体意义上的优先权及其法律效力81、优先权类型的转换82、本国优先权的特点和条件83、本国优先权出现的几种特例84、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好处85、初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6、实审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7、无效程序中对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审查88、优先权核实时PE类文件构成的两种情况89、对新颖性概念的理解90、现有技术概念的含义91、抵触申请的含义和构成特点92、本人申请构成抵触申请的理由93、抵触申请与丰富现有技术94、国际申请构成本国申请的抵触申请95、在先申请构成国际申请的抵触申请96、审查员对抵触申请的检索97、判断新颖性的三种标准98、出版、使用和其他方式的公开99、判断新颖性应遵循的规则100、涉及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10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102、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法律效力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标准10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0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考虑的其他因素106、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107、判断创造性应遵循的规则108、判断创造性的步骤109、创造性与权利要求的四种逻辑关系110、实用性判断的特点111、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12、外观设计专利性标准的变化113、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114、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标准115、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构成116、外观设计重复授权的构成117、‚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118、外观设计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120、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关系121、权利要求撰写范围与实际保护范围的关系122、权利要求的内容及特点123、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124、权利要求和专利性、专利侵权的四种逻辑关系125、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26、申请专利的途径和审查文本127、专利申请日的意义128、保密专利申请及其意义129、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130、专利申请的单一性13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案申请132、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133、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案申请13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案和原因136、分案时是否需要修改原申请的两种情况137、分案享有原申请日及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138、专利申请分案的时间139、专利申请分案的手续140、几种不同的专利审查制度141、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14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14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14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手续和专利权期限14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中止和财产保全146、权利和期限的恢复147、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148、专利复议机构和原处分部门149、专利行政复议程序150、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152、中日两国专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15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54、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155、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156、专利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157、专利复审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58、专利复审的前臵审查159、专利复审的代理、合议和审查流程160、专利复审期间对文件的修改161、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16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163、专利无效的性质、主体和客体164、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165、专利无效程序的证据规则166、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文件的修改167、专利无效的类型和法律效力168、专利无效决定的司法审查169、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170、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171、权利转让的三个阶段和法律效力17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173、专利局登记行为的公信力174、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176、专利权人的禁止请求权177、专利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78、专利侵权判断的步骤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180、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禁止反悔原则181、构成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况182、专利侵权赔偿责任构成183、专利侵权的赔偿范围184、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185、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管辖186、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187、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188、专利诉讼的类型189、地方局对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190、权利用尽和平行进口191、先用权的抗辩192、在临时过境交通工具上使用不视为侵权19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194、为审批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专利不视为侵权195、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196、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197、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198、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199、专利权评价报告200、强制许可的性质和种类201、强制实施许可的程序202、专利技术的出资203、专利权的质押204、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和‚专利池‛205、专利权的夫妻共有和继承206、我国三次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207、专利局的审查部门208、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流程209、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流程210、专利申请日的确定211、专利法、细则和指南中规定的期限212、专利期限的计算213、专利费用种类和缴纳的期限214、专利费用的减缓215、通知书和决定书的种类216、专利申请号和专利文献编号、种类代码217、香港的专利制度218、台湾的专利制度219、巴黎公约22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21、专利合作条约22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23、布达佩斯条约224、斯特拉斯堡协定225、洛迦诺协定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1、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后的禁止重复授权韩晓春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后的禁止重复授权韩晓春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后的禁止重复授权韩晓春在国际申请专利进入中国后,根据中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于2024年8月23日共同发布的《关于简化和优化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程序的实施办法》,对于申请人已经在国际阶段授权给了中国国内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的办理程序,禁止在中国国内再次授权给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简化和优化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程序,提高专利申请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在过去,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后常常会出现多家专利代理机构同时代理同一专利申请的情况,导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

因此,禁止重复授权的政策的实施对于规范和精简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推动专利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根据禁止重复授权的政策,一旦申请人已经与其中一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并授权进行国内申请办理,即不得再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类似的协议。

如果违反该规定,将可能导致重复费用支付、程序混乱、申请被驳回或撤回的风险。

然而,禁止重复授权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只能与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合作进行国内专利申请办理。

根据规定,一旦申请人与其中一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协议,该专利代理机构即成为唯一的代理机构,并具有代理该申请的权利和义务。

此时,其他专利代理机构将无法再介入该申请的办理过程。

禁止重复授权的政策对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对于申请人来说,在选择专利代理机构时要谨慎,确保选择一家专业、有能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

而对于专利代理机构来说,要提供优质的服务,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尽快地、高效地办理专利申请。

综上所述,禁止重复授权是为了简化和优化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程序,增加专利申请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都需要遵守该政策的规定,确保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后的办理过程顺利进行。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9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D2.B3.C4.B5.D6.C7.C8.C9.B 10.D 11.C 12.B 13.D 14.C 15.B 16.A 17.B 18.C 19.A 20.D 21.C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C 30.D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

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

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A.李某和周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答案】D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委托法律关系,没有就发明约定归属。

而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A.李某和周某由于均是受单位指派,该发明不属于非职务发明。

A项错误。

B.基于乙公司的李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甲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B项错误。

C.基于甲公司的周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乙公司独有是错误的。

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

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D项正确。

2.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A.某产权交易所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答案】B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专利知识讲座195)韩晓春

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专利知识讲座19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95、专利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基于我国仅有诉讼时效制度,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即认为时效制度属于诉讼法的范畴,或者属于程序法。

其实时效制度属于实体法,这也是为何时效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的原因。

造成上述误解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的时效制度比较简单,仅限于诉讼时效。

而从各国民法典规定的内容来看,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002年我国起草的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 公开、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经过五年的, 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占有人取得不动产用益物权, 参照前款规定。

基于我国仍处于各种制度改革变动进程中,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条件尚未成熟,2002年民法典草案被搁臵至今。

国家采取了单行立法的形式,但在后来生效的物权法中,没有再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其权利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包括债权本身的消灭和债权请求权的消灭,也包括诉讼时效制度。

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的债权消灭,时效是10年。

即如果甲欠乙一笔钱,超过10年乙没有向甲要,乙的债权就不存在了(也没有资格起诉到法院了)。

请求权的消灭是指超过规定的时间,债权不消灭,但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实现债权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权消灭为对抗,即不还钱(不限于诉讼中进行对抗)。

我国规定的诉讼时效也属于消灭时效,但消灭的不是债权,也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在诉讼中要求实现债权的胜诉权。

涉及到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也应当这样理解。

有关专利的诉讼时效规定在专利法第68条,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第二款规定的追索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的诉讼时效。

专利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比如专利权人甲已经得知侵权人乙在生产其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在得知之日起两年内起诉时,经法院审理认为构成侵权的,法院可以判决乙赔偿甲。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2016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韩晓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C2.D3.B4.B5.C6.A7.C8.A9.D 10.A 11.B 12.A 13.C 14.A 15.B 16.C 17.D 18.D 19.C 20.A 21.B 22.C 23.D 24.A 25.B 26.D 27.D 28.D 29.D 3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BC 32.ABC 33.AD 34.ABCD 35.AC 36.ABCD 37.AD 38.ABD 39.BD 40.CD 41.ABC 42.AD 43.AB 44.BCD 45.AC 46.BCD 47.AD 48.BD 49.AC 50.AD 51.AD 52.BCD 53.BD 54.BC 55.AC 56.AC 57.ABD 58.BC 59.ABD 60.AB 61.ABC 62.ABCD63.BC64.ACD 65.ACD 66.AD 67.ACD 68.AC 69.ABD 70.BC 71.BC 72.AB 73.ACD 74.BC 7 5.ACD 76.CD 77.AD 78.AC 79.AC 80.AC 81.AD 82.AC 83.BC 84.AD85.BD 86.BD 87. BC 88.AD 89.BC 90.BC 91.ACD 92.BD 93.BC 94.BD 95.ABD96.AB 97.BD 98.BD 99. ABC 100.ABD一、单选题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答案】C评析:A项: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公布,而不是公告授权,A错误。

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专利知识讲座28)韩晓春

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专利知识讲座28)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8、专利的共有与有形财产共有的异同1、在共有问题上专利权与有形财产的相同点可以概括如下几点:(1)均可以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按份共有是按约定的份额的共有。

由于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均是法律上的共有,而非事实上的共同占有。

因此,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上,专利权与有形财产是相同的。

(2)有形财产存在可分割物与不可分割物的区别,专利权在不可分割的问题上,与有形财产的不可分割物具有相同点。

有形财产的不可分割物是指分割后将损害财产本身,专利权基于没有物理意义上的存在,尽管不存分割后的损害问题,但毕竟在不可分割的问题上与不可分物是相同的。

(3)共有人出售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臵权。

对此,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没有规定,但如果发生共有人之一出售自己份额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臵权。

(4)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时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这是专利权的共有与有形财产的共有均应当遵守的规则。

(5)共有人对自己份额转让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即共有人仍可能通过诉讼程序转让自己的份额而退出共有。

(6)当专利权共有人作为共同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时,应当按各自所占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这点和有形财产相同。

(7)共有人放弃自己所有的份额时,该放弃的份额并不归国家或他人所有,而归其他共有人所有。

如一个房间的共有人之一如果放弃自己的份额,其所有的份额并不归国家或集体,而是被其他共有人所“吸收”。

专利权也是一样,共有人之一放弃自己的份额,该专利权并不进入公有领域,其放弃的份额只能归其他共有人,或为其他共有人所“吸收”。

(8)当发生共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共有人之一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而其他共有人应当追加为原告人,如果其他共有人不愿意当原告、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的,诉讼仍继续进行,但放弃的共有人无权获得赔偿。

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韩晓春

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韩晓春

发明专利合案申请的六种形式韩晓春
第一种形式是发明创造者间共同申请。

这是最常见的发明专利合案申
请形式,即多个发明创造者以共同的名义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在申请时,
每个发明创造者都要签署发明人声明,表示其对该发明的权利共享。

第二种形式是分工申请。

这种形式适用于多个发明创造者对发明的贡
献程度不同的情况。

每个发明创造者根据自己的贡献分别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会将申请合并为一份专利。

这样做可以保护每个
发明创造者的权益,同时也能够提高专利的价值。

第三种形式是委托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发明创造者可以委托另
一方代表自己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委托方需签署委托书,授权代理方代表
其申请专利。

委托申请需要确保各方在合案期间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种形式是协议授权。

在这种情况下,多个发明创造者不再共同申
请专利,而是协商一个授权合同,将专利权授予其中一方,由该方独自向
专利局申请专利。

协议授权需要确保各方在合案期间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六种形式是后期加入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发明创造者在一开
始未能参与到专利合案申请中,但在后来的一些时候决定加入。

他们可以
向专利局提交加入申请,专利局会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来处理此类申请。

总之,发明专利合案申请可以根据各种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


论采用哪种形式,各方都应保证其合法权益,并在申请过程中确保专利申
请的持续性和连贯性。

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发明专利的保护作用,促
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韩晓春

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韩晓春

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韩晓春
专利法将实施划分为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两种形式。

直接实施是指专利权人自己生产、经营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利用其专利技术。

例如,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发明权,该公司可以直接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制造相关产品,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通过直接实施,专利权人可以产生收益,并且可以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间接实施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进行许可合约,将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使用,以获取许可费或者特许权使用费。

例如,公司拥有一项核心专利技术,但是它没有设备、技术、资金等条件进行生产制造,这时它可以与另一家公司签署许可合约,将专利技术转让给对方,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费。

通过间接实施,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技术最大限度地应用到商业活动中,同时也可以降低自身的风险和成本。

专利法对实施的要求是,实施应该是公开的,并且专利技术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

公开是指专利技术的实施方式需要向公众公开,使得他人能够知道和理解这项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和应用范围。

工业适用性是指专利技术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具备一定的可实施性和商业适用价值。

专利权人通过实施专利技术,不仅可以获得合法的专利保护,还可以在市场上获取利益,并通过技术的创新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发展。

因此,实施是专利权人在拥有专利权后的重要步骤,也是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价值的途径之一、专利法对实施进行了规定和保护,从而鼓励创新和技术的进步。

什么是先发明原则韩晓春

什么是先发明原则韩晓春

什么是先发明原则韩晓春先发明原则是指在多个发明完成的情况下,只有最先申请专利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权益的原则。

这是一种为了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以及鼓励技术创新的制度。

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采用的都是“先发明原则”,即先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可以获得专利权益,而不是“先申请原则”,即先申请专利的发明人可以获得专利权益。

这是因为先发明原则可以避免重复发明和争议,鼓励人们积极创新并尽早将其发明公开。

先发明原则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特点和作用:1.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通过先发明原则,发明人可以获得专利权益,而不受其他人后续的发明的影响。

这对于发明人来说是一种保护,可以激励他们创新并将其发明公开。

2.避免重复发明和争议:先发明原则可以避免同一技术领域多个人同时或相继发明同一项技术,从而避免了重复发明和有关专利权的争议。

这有助于加快技术创新和发展。

3.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先发明原则鼓励发明人尽早公开其发明,这有助于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

其他人可以在发明公开后了解到新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和改进技术。

4.统一专利申请的标准:先发明原则为专利申请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即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发明是在其他人之前完成的。

这使得专利申请程序更加简化和规范化。

需要注意的是,先发明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也会有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如果一个发明人能够证明他/她在他人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发明了该技术,那么他/她可能会被视为是“先发明人”。

此外,一些国家也允许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提交与他人发明相同的专利申请,这被称为优先权原则。

总之,先发明原则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统一专利申请标准而制定的原则。

它在保护创新成果、避免争议和促进技术交流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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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27、专利共有人之一可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遇到专利侵权时,在专利权为共有的情况下,是否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一起提起诉讼。

而在共有人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允许一部分共有人提起侵权诉讼。

对该问题专利法第15条并未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按专利法第15条第2款的“兜底”条款来理解在,似乎不能允许。

但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只有专利法第15条第1款列举的4种具体的情况,属于“特别法”的规定,即在与其他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要优先适用。

但第15条第2款的“兜底”条款基于是概括性的规定,其表述是:“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而如果其他法律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时,仍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如上一讲所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可以由共有人之一提出,对于专利侵权诉讼,如果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讲,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涉及共有人争诉的法律关系必须一并解决的共同诉讼(但共有人不必须均参加诉讼)。

而“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又可以分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前者是指共有人必须参加的诉讼,而后者是指共有人不必须参加。

如连带债务的诉讼,债权人只要起诉一个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是允许的。

如果法院判决该一债务人作了全部赔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将予以免除。

而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必须全体共有人参加的诉讼。

如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方则属于“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即应当全体共有人均要参加诉讼,但是,并非如果其中一个共有人不参加,该诉讼就不能进行,而是说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如某专利权由甲和乙两人共有,甲起诉丙侵权,乙并未起诉。

此时,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共有人乙参加诉讼,而不是由于乙未起诉而驳回甲。

如果乙同意参加诉讼作为原告,则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乙不愿意作原告怎么办?对此,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即如果上述乙明确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参加诉讼,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可以不再追加其为原告人,乙也不是该诉讼中的任何当事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乙未参加诉讼,而是以放弃实体权利的形式退出了诉讼,仍是参加了诉讼。

且如果法院判决丙进行赔偿,乙将不能获得赔偿费,赔偿费将由甲一人获得。

显然,该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专利侵权诉讼。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利,在诉讼中处分了自己的程序或实体上权利的行为,也
是参加诉讼的行为,即应当允许乙退出诉讼。

但乙放弃自己实体权利退出诉讼后,基于法院判决书产生的既判力,乙不能再起诉丙要求丙赔偿了,乙应当得到的份额已经判给了共有人甲。

基于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位价上高于专利法,而专利法并未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共同诉讼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在民事诉讼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相对于专利法第15条的第2款的“兜底”条款是下位的(更为具体),相对专利法第15条第2款应当属于“特别法”的规定。

即在法律适用的逻辑关系上,应当作出这样的理解。

否则,就会将专利制度局限于专利法一部法律,将专利制度当作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体系是不正确的。

另外,从法理原则和合理性的角度讲,也应当如上操作。

如甲、乙共有一项专利权,但双方的份额不同,基于份额的不同,很可能份额小的一方共有人乙基于经济上原因而不愿意参加诉讼,如果乙不参加诉讼甲也不能提起诉讼,则显然对甲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损害。

再如,如果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共有专利权中权利要求1属于甲,而权利要求2属于乙,如果侵权人的行为仅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范围,显然起诉侵权人对于共有人乙没有意义。

乙如果不参加甲也不能起诉,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无论从法律适用的规则上讲,还是从法理原则和实践上的合理性角度讲,均应当允许专利权共有人之一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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