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研究程序公正的价
程序的独立价值
程序的独立价值摘要:程序是公正的保障,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
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程序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跟实际意义,不能以实体的正义作为参照去评判程序的正义,也不能以程序的正义作为基准去决定实体的正义,理论界已经普遍认同了程序的具有独立价值的这一观点。
本文中笔者梳理了关于程序独立价值的既有研究,在程序概念的基础上剖析程序具体的实际价值,此外本文还将论述程序独立价值与司法实践的关系。
关键词:程序;价值;司法实践一、问题的提出程序,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程序基本上都是由程序法加以明文规定。
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即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程序性法律来规定的。
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问题是:程序独立价值理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程序独立价值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在司法过程中是怎样体现的。
二、既有研究的梳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法律程序还具有除工具职能以外的独立价值,并认为程序价值概念本身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程序价值应仅仅包括也只能包括后者,即程序本身拥有的独立的价值,因表达的侧重点不同也有人评价其为程序本位主义意义上的价值,或从程序的价值标准上表述为程序正义,或从程序设计的内容上表述为正当程序。
目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研讨在当今诉讼法学领域中依然是相当热门的话题,对此有着诸多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诉讼程序价值可以算得上是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争论的焦点。
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对这一命题还处于理论上的认知和深入探讨阶段,甚至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比较成型的理论体系。
我国长期以来受程序工具主义的支配,把诉讼程序视为工具,而将保障实体公正作为其首要目标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今天16时15分至17时45分,世界法律大会“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
会议由专题中方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和外方主席、世界银行法律顾问克劳斯·戴克先生共同主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大法官、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先生、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等先后作了大会发言。
与会代表认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而且要做到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事实上,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很难做到实体上的公正。
而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也就谈不上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是司法为民思想的根本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因此,从理论上深入研究程序公正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司法资源是保证程序公正的重要物质基础。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司法资源,特别是人均司法资源尚显不足。
在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条件下,要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必须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组合。
要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的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作用。
秦正安在发言中介绍,自1991年至2004年,北京市法院收案量从六万多件,猛增至三十多万件,增长了近五倍,在案件数量大幅度攀升的情况下,北京市法院系统审判力量却保持了基本固定不变,与往年相比,审判人员数量甚至稍有减少。
2004年,北京市法院在编法官人均结案192.8件,意味着每4天(有效工作日)就要办结3件案件,工作强度非常之大,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量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审判资源的优化组合,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以充分有效地发挥,提高审判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岑浩辉在发言中重点介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
他认为,在任何一个独立的司法区域,上诉制度不但是整个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透过对上诉制度的分析,亦可看出每个国家或地区对其国民或居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在行政法的研究领域,有许多具有热点性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并对每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讨论。
一、行政决策的透明度问题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决策透明度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透明度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市民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透明度还有助于减少腐败风险,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问题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具体事务做出判断和决策的能力。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一直是一个复杂而争议的问题。
如何准确定义行政裁量权的边界,以保证公正和合法性,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三、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问题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公正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遵守正当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合法程序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何平衡公正和合法,实现行政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是行政法研究中的难题。
四、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问题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过错或不当行为,从而导致损害或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时,如何界定行政机关的责任,并进行追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研究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和标准,能够有效维护公众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五、行政监督与权力制约问题行政监督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制度安排。
行政监督有助于预防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公众的利益。
在行政法研究中,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六、行政诉讼的问题与改革行政诉讼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
因此,研究如何改革行政诉讼制度,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是行政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
七、行政监管的有效性问题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传统文化下的企业战略决策程序公正性研究
三、 程序公 正 性 与企 业 战略决 策
1企 业战略决策程序公正性的五个特征 。根 据 Km ad Mab rn… 的研 究 , 序公正性 具有 五个 明显 . i n u og e 程 的特性 :1 对等交流 : 指战略制定者和战略执行者 之间 的双向 、 等 、 动式 的交流 。交流范 围越 广 , 正 () 是 平 互 公 性程度越高 ;2 反驳能力 : () 是指战略执行者可 以合 理地挑战 与 回绝 战略制定者 的战略观 点 。能力越 强 , 得 取 的公 正性越高 ;3 全面描述程度 : () 是指战略制定者 向战略执 行者提供 最终 战略决策 的完 整 、 详细的说 明。对 最终的战略决策说 明理由充分且容易理解 , 知判断的公正 性程度越 高 ;4 一 致性程度 : 认 () 是指 战略制定 者在 决策时 , 不受时空 限制 , 抑制个人偏好 , 平的对待各个战略执行者 的程度 。一致性 程度越高 , 公 公正性 程度越 高 ;5 地 区熟知度 : () 是指战略制定者对 战略执行者地 区状况 的熟 悉程度 。地区熟知度越 高 , 精确 的决 策信 息 越充分 , 公正性程度越高 。 2 战略决策程序公正性的作用 。Ln . id& T l 指 出 , vr e 人们 在意 与组织 间的 长期契约 关系 , 他们关 注组 织 决策过程的公正性 3。战略决策程序的公正性对组织成 员的态度 和行为 、 组织 的团结性 、 知识 分享 以及组 织 绩 效方面具有重要影 响作用 。 1战略 决策程序 的公正性能够影响 员工对企 业的态度 、 、 情感和行 为。公正性是 从社会 心理学角度展开研 究 的。事实上 , 大量的心理学理论研究 已经充分表 明公正性对组织成 员高满意度的重要性 。大量 的公正性 文 献也说 明了程序 公正性认知对员工态度 的影 响作 用。程序公正性能够提高员工 的职业满足感 , 增强组织成员 的忠诚 度和承诺 度 , 而促 使他 们 自觉地 、 力地执 行企业的战略决策 。 进 尽 2 战略决 策程序 的公 正性 可以保 障组织成 员的地位 , 强组 织成 员之 间的 团结。从需求 角度讲 , 、 增 个体 加 入组织具有寻求公正 对待 和公 正身份 的动机 。每个 人都 渴望得 到他人 和组织 的信任与关 注 , 希望个 人 的知
程序公正
梅聪
摘要
• 研究重大意义 • 本文描述了一项研究,该研究通 过形成和发展了一个Gilliland的关 于程序公正规则的综合量表,即所 谓的选择程序公正量(SPJS), 填补了申请人反应文学的这个领域 的空白。
对于11因素模型,所有的测量 路径具有统计学意义(P <0.01), 并且没有大幅度变化的指数。每个 潜的关系很紧密,具有统计学意义。 • 结论是SPJS分量表显示可解释的 因素结构,值得进一步研究。 •
•
安德森和Gerbing(1988) 提出一个假设的模型,而这 应该是比较可能的替代模型。 用连续的卡方差异检验的方 法对假设模型的拟合度和其 他四个模型进行比较。
• substantive-validity coefficient (SVC) • —— 实质有效性系数
• 作用:估计评价者正确匹配项 目与结构中因素的程度和控制 项目与服务i结构因素的匹配 • 范围:-1~1
• 阶段一 • 五名SME通过两种方法 的结合,50个SPJS项目看起 来与他们的预期维度相匹配
程序公正的测量
• 原因 • 由于在一项新的研究领域中各 项研究往往不一致,所以制定一项 全面的专门针对选拔过程的程序公 正规则是有原因的。主要是以下三 点。
• 1、雇员选择过程中的反应涉及复 杂的看法。对程序公正的不同结构 的信效度测量可以帮助从业人员和 研究人员深刻的理解在不同的选择 情境中公平所起到的作用。
摘要
• 第五阶段,对所生成项目的一般性 进行测验和为那些接受正向和负向 选择结果的被试进行检测。 • (使用2个学生样本)
摘要
• 结果
• 该研究体现了SPJS的有效性,而这种有效 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 对Gilliland程序公正的每条规则进行区分 • 在申请者反应模型中有关这些规则的结果 • 另外: • SPJS副本包括在附录中。
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
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序价值理论主要研究人们在评价和构建一项法律程序时所应依据的价值标准,以及人们在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法律时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根据现有的资料,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始作俑者当首推英国大学者杰罗米·边沁(JeremyBentham)。
在19世纪早期,边沁即开始了对证据和法律程序问题的研究。
他曾以其对证据法研究的杰出贡献闻名于世,并提出过“证据应被自由地采纳而不受复杂规则的限制”等著名观点。
然而,边沁的研究并没有局限于对证据法的技术性分析,他提出了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的一般理论,并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程序法的价值目标以及功利原则对法律程序的制约等问题首次进行了分析。
〔1〕 从那时以来,有关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著述不断出现。
到本世纪七十年代,这种研究形成了一个不小的高潮。
目前在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方面可谓学说林立,学派纷多。
〔2〕 但从总体上看,按照人们据以对法律程序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的不同,程序价值理论可分为两个基本模式:一为程序工具主义理论,二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其中第一种理论又有三个特殊的分支,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以及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本文拟对上述四种有关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理论模式作一概要性的分析和评价,以期引起读者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 工具主义又可称为“结果本位主义”,它在哲学上属于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
作为一种思想学说,程序工具主义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以在其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工具或手段。
所谓“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标准强调到极端所形成的价值理论。
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法律程序作为用以确保实体法实施的工具,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才富有意义。
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以程序公正价值的视角考察
程序公 正价值 是一个古 老而又常新 的课题 。
自 近代社会程序法从实体法中分离出来 以后 , 程序 的公正价值就一直成为许多学者争论的焦点 , 并且
不少学者开始以程序价值为 中心构筑 自己的法律 学说 , 尽管有关法 律程序价值 的看 法 尚未完全统 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我们对法律程序价值 的界定。法律程序价值是指程序通过 自身的运作 ,
以程序公正价值的视角考察
王 显 荣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广东 珠海 5 90 ) 102
[ 摘
一
要 】自近代社会程序法从 实体法中分离出来以来, 程序的公正价值就一直成为许 多学者争论的
焦点, 并且不少学者开始以程序价值为 中心构筑 自己的法律 学说 , 管有 关法律价值的看法尚未完全统 尽
行 。第 8 条第 3 款规定 : 政府为争端一方时 , 为第 1 条第 2 0 款规定的第三方成员 的公 民不 得在 与该
争端有关的专家组 中任职, 除非争 端各方另 有议 WT 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 了强 制磋商程序 , 并未排 定。第 8 条第 7 款规定 : 各成员因此不得就专家组 除具有以实力取向为特征的协商 、 、 、 斡旋 调解 调停 审议的事项 向他们作 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 等任择性程序解决争端的可能性 。此外 , O争 WT 第1 7条第 3 款规定 : 他们( 即上诉机构任职人员) 不得附属于任何政府。……他们不得参 与审议任 何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 。 这些条款对专家和上诉机构职员资格的规定 ,
马和中世纪时期 , 自然正义作为一项程序公正的标 准, 已成为 自然法 、 万民法和神判法 的基本 内容。 到了近现代 , 尤其是在美国, 程序公正通常被表述 为“ 正当法律程序” 或者 “ 当程序” 正 。所谓正 当程
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一、公正和效率的一般认识公正和效率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信守的价值。
但如何处理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却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理想的程序必须兼顾结果的有效性、形式公正、个人尊严与效率,在几种价值间谋求平衡。
应根据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形势,以其中之一为中心而兼顾其他,以时间上的总体平衡代替空间上的总体平衡。
二、程序公正(一)、程序公正的含义和重要意义。
程序的公正又称为形式的公正。
是指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杜绝私自接触当事人,同时要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
按照马克思.韦伯的观点,形式的公正是司法形式主义的内在要求。
而“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
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的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程序成了以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制的、特殊类型的和平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
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审判工作灵魂和生命。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而相比之下,特别是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实体公正是否得以实现,在实践中通常缺乏客观外在的衡量标准。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今天,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越来越难以指出什么是实体上的正确”。
在很多情况下,实体公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实体法所确认的应然性法律事实,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得出实然性的结论,即实体公正必须通过程序公正才能得以实现。
比方说,实体裁判结果好比是“产品”,程序就是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一般来说,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其生产过程肯定有问题。
如果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完全按操作规程办事,产品的质量就有保证。
这是只有通过程序公正才能使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有力铭证。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
会计程序公正及其实现途径探讨
马元驹
维普资讯
经济与管理研究 (o8 2o 年第 9 J eerhO cnm c n ngmet 期) R sac nE o o is dMaae n a
第一个将公正引入会计范畴的是 美国会计学家斯科特 ( . . ct , 于 14 年 在其《 D R So ) 他 t 91 会计原 则的基础》 中
存” 。公正是会计应遵 守的一条基本伦 理原则 , 是会 计的价值取 向和伦理规范 。实现会计公正就 实现 了会计 的价
值追求。会计公 正是会 计理论 中具有 永恒价值的基 本理论问题 , 会计公正 的实现更是会 计 同仁 面临 的现实 问题 。
然而 , 目前会计学术界对于会 计公正 特别是 会计公 正的实 现途径 的探讨 尚显不 足 。因此 , 于会 计公正 以及会 对 计公正实现途径的讨论 无疑具 有重要 的理论 意义和现实意义 。 公正, 又称公平 、 公道或正义 , 是人类社会一则 古老 的且具有 永恒 价值 的基本理念 和基本 行为准 则 。远在人 类 尚不知道德为何物 的原始社会 , 在人与人之 间的交往 中就 已经存 在着 崇 尚公 正 的道 德观念 了。 中国古代 曾有 “ 不患寡 , 患不均 ” 的感叹 , 就是感叹公平 、 公正原则 的重要性 。本文认 为 , 公正原 则实质 上是一 种个人 、 组织 与社
指出“ 根据会计处理的关 系来看 , 它与公正原则直接相关 , 从这个角度来说 , 会计如同法律或政体一样” 。他提 出:
“ 1 会计程序必须公平地对待一切利益集团 ;2 财务报告应保持真实和准确 ;3 会计数据应 当是公允 、 () () () 无偏见
的。 近几年 , ” 会计公正问题在我 国会计学术界也引起 了强 烈的关注。葛家澍和刘峰( 9 8 认为 当存 在多种利益 19 )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程序公正探讨
程序 作 为一种 行 事次 序 , 是 为进 行 某 活 动 或 过 程 所 规 定 的途 径 , 也 是 行 事 过程 的规 范标 准 和逻 辑 步 骤 。所 谓 程 序 , 是指一个机构、 个 人 或 一 种 制 度 向 若 干其 他人 分 配利益 ( 或 负担 ) 的规 则 或 途 径 … 。 在 一 个 组 织 中 , 程 序 代 表 某 种 规 程和 法式 , 是 人 们 由此 具 有 对 各 种 利 益 的 权 利 的 实 际 过 程 。 公 正 作 为 一 种 道 德 诉求 , 是人 类永 恒 的追 求 , 同 时也 是 任 何 权 利 与 权 益 实 现 的 价值 基 础 。 所谓 公 正 , 是 指 人 们 之 间 分 配 关 系 上 的合 理 状 态 , 是 一 种 价 值 和 道 德 的 判 断 标 准 ] 。在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2—2 7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 目“ 以创新 和质量 为导向的人文社会 科学研究 评价机制及 其实施体 系研究” ( 1 2 B T Q 0 3 6 ) ; 2 0 1 1 年度教育 部人文社会 科学研究 专项任务项 目( 科研 诚信 和学风建
摘要 : 人 文社会 科 学研 究评 价 离不 开相 应 的 程序 , 公 正 的评 价 程序 是 开展 人 文 社会 科 学研 究评 价 的前 提 与
基 础 。文章 在 分析程 序 公 正 内涵 的基 础 上 , 提 出了人 文 社会 科 学研 究评 价程 序 公 正 的 含 义 , 并探 讨 了人 文
一
个组 织 中 , 公 正是 促进 组织 高效 运行 、 增 强组 织 成 员凝 聚 力 、 提 升组 织 成 员满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文摘要:目前关于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学说、理论颇多,但基本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刑事诉讼程序有自己的独立价值。
长期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是“工具主义”论。
人们想当然的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附庸,把刑事诉讼程序看作是实现实体刑法的手段或工具。
在此,我认为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对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是十分重要的,以及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是不可言喻的。
因此如何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成为我们实现理论创新和司法正义目标迫在眉睫的任务。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程序正义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述(一)、关于价值的的一般理解关于什么是价值,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不大一致的理解。
价值一词意义丰富,内容却含混, 人们理解不一样。
价值一词源于经济学中,其含义为:一是指交换价值一一事物所含的劳动量。
二是使用价值一一事物的有用性。
后来运用到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学科中,具有多种含义。
但我认为都与经济学中的原始含义分不开,所以其价值分析一般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层面上展开。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概念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刑事诉讼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并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它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
①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求、实现各主体所追求的刑事诉讼目的的积极意义。
②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理论学说(一)、国外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学说1工具主义理论(1)绝对工具主义理论陈瑞华教授认为,所谓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程序的工具性和手段性强调到极端所形成的程序价值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刑事审判程序只是用来以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与手段,这种外在目的就是刑事实体法的目标。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分析
总之,民事诉讼前置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有效地减 轻法院的负担,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有些前置程序过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 负担,有些则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此外,对于某些类 型的案件,前置程序并不是最合适的解决方式,因此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灵活 运用。
(3)强化法庭纪律:由于简易程序往往是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因此法官需要对法庭纪律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庭审 过程的紧凑和高效。
(4)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在简易程序中,裁判文书应当简明扼要地阐述 案件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同时,法官应当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确保当 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
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在实现公平、正义方面的价值。它包括以下要素:
1、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法院应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程序,不受歧视或偏见影响。
2、程序公开。诉讼程序应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对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 公开程度越高,程序公正性越有保障。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脱节、 过于注重形式而忽略实际效果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相 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细则,以确保其实际效果与预期一致。
在G街上的一家餐馆因疏于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其 中包括一个孕妇。该孕妇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在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启动了民事诉讼准备程序。
然而,也有研究指出当前民事诉讼准备程序存在一些问题,如准备程序与庭 审程序的脱节、过于注重形式而忽略实际效果等。
程序的功能价值与公正程序探析
指导 ; 通过 科 研项 目、 励 措施 、 激 分配 制度 等
吸 引 和 稳 定 高 层 科 研 人 员 , 发 其 积 极 性 与 激 创 造 性 ; 强 创 新 团 队 建 设 , 极 培 育 有 竞 加 积 争 力 的 研 究 群 体 i在 我 省 高 校 教 育 结 构 中 ,
( ) 序 论 一 程
等 , 传 防灾减 灾信 息和知 识 。 宣
摘 要 : 公正程序应具 备中立性 、 平等性 、 率性等要素特征 , 效 消除
“ 隐形程序”通过“ , 衡平救济 ” 保证个案公 平。
关键词 : 程序 ;功能 ;价值 ;公正程序 ;衡平救济
中 图 分 类 号 : 0 文 献 标 识 码 : D9 1 A
用于实践。
青 少年人群 的 防灾减 灾 意识和 知 识水平 。
广播、 电视 、 纸 等 覆 盖 面 较 大 的 大众 报
媒 体 是 宣 传 防 灾 减 灾 极 好 的 载 体 , 为 防 灾 要
减 灾 科普 及 教 育保 证 足够 的媒 体 及 园地 : 各 级 科 协 应 建 设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基 地 , 费 免 向社 会 公 众 开 放 ; 害 管 理 机 构 应 有 计 划 地 灾 开 展 集 中 科 普 宣 传 活 动 , 期 组 织 防 灾 减 灾 定 科 普 及 自救 技 能 培 训 活 动 ; 应 利 用 流 行 科 还 技 手 段 , 手 机 短 信 息 、 场 大 屏 幕 、 站 如 广 网
逐 渐 设置 系统 的防 灾减 灾专 业 学科 , 培养 防
灾减 灾高级 技术 管理 人 才。
( ) 强 国际合作 交流 九 加 鼓 励 防 灾 减 灾 科 研 及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国
程序公正的测量及研究操纵
究者认 为公 平 只是 所奉 行 的分配原 则之一 ,还有其
它 的分配 原则 .为 了与亚 当斯公平 理论相 区别 .学
正的测 量主要 是 以单 维测 量为 主 .测量 总体 的程 序 公 正水 平 :也 有少数 研究【 由于分配公 正 只关注 了 l 】
程序 公 正 的六 项 原则 ,分 别 为 :一 致 性 、避 免 偏
见 、准确 性 、可修 正 性 、代 表性 、道德 与伦 理 f 3 】 。 因而可 以将程 序公 正概括 为处理 管理 事务 时所依 据
的原则 是否公 正
3 程 序 公 正 的测 量
目前 在程 序公 正的 问卷研究 范式 中 .对 程序 公
T ia t Wakr 最初 提 出程 序 公正 的 概念 hb u 和 le 在 时 ,将 程 序公 正 定 义 为 投 入 或 参 与 到 程 序 中 的程 度 .具 体体 现在决 策 的过程 中是否 给个体 表达 自己
《 现代 汉语 词 典》 对 公 平 的解 释是 处 理事 情合 情 合
境 发展 多维测 量
3i 单 维 测 量 .
重要 的决 定 因素 .因 而提 出 了程 序公 正 (rc d r p oe ue
j te u i )的概 念 f sc 2 】 。
单 维程 序 公 正 的测 量 分 为 直 接 测 量 和 间接 测
收 稿 日期 :2 l一 一 O O O 3 l ¥ 本研 究 得 到全 国教 育 科 学 规 划 十一 五 20 0 9年 度 国家 一 般 课 题 ( B 0 0 6 )和 湖 北 省社 会 科 学 基 金 (2 1 】 2 ) 的 资助 。 B A 906 【 02 Oo 作 者 简 介 :高 记 ,女 ,华 中 师 范 大学 心 理 学 院 博 士研 究 生 。 通 讯 作 者 :马红 宇 ,女 ,华 中 师 范大 学 心 理 学 院 教授 。E al h @m icn . uC 。 mi :may al cue .l . d l
诉讼程序中的正义维度思考
关注诉 讼程序正义研究 , 十分 必要 的。 是
一
诉 讼 程 序 正 义 的 内涵 和 标 准
探讨我 国现行诉讼程序的 内涵 , 并给予其公正价值 合理 的定位是我 国诉讼法 学理论 的首要 任务 和当务 之急 。程 序
公 正的精神和理念在于程序正义 , 而程序正义又包括 以具 体 的制度和操作方式来彰 显 , 序正义 以法 官操作 、 程 当事人平 等、 程序公开 、 程序参与 、 程序 维持 、 讼效 益 、 诉 司法效 率 、 司 法控权 以及理性 、 文明 、 自律等 为其 重 要 内容 , 以此为 标 并
规则十分有益 。在当今 中国法制现代化 的进 程中 , 正统 的正 义观念更加趋向于体现人 民群众 和公共 利益的价值取 向, 中 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亦依此种理念进行 。
式 。尽管 如此 , 社会条 件 自身要 求某 种方式 的存 在 , 对此 人 们最佳 的选择莫过于借 助程序 的方式 为争 议的 当事人 提供
பைடு நூலகம்
直接对立 的当事者之间 的纷争 , 能够在使人感到不 失为充分 合理 的方式下得 以解决 。 从 上述 考察 中 , 们 也许 可 以 ” 我
却无法设计一个正义程序 的标准或 者准 则 , 如果实 体法 而且
是非正义的 , 程序规 则 的正 义性便 无从 谈起 了。因此 , 很多
达致这样 的看法 , 正义 是人 类精神 上 的某种态 度 , 一种 公平
具有正义 性 , 如何定义这个 概念才是适当的? 自古 以来 , 人们对 “ 正义” 二字理解 迥异 , 无论 从 中国古 代的哲学家孔 子到西方古希腊的哲学家柏拉 图 , 还是从近代
法治 , 实质是规 则的 自治 , 自治的基石 就是正 当程序 其
上海课题研究计价依据文件
上海课题研究计价依据文件
该文件通常由上海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以规范课题研究项目的定价。
文件中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定价原则,文件会明确课题研究项目定价的原则,如公平、合理、透明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证项目的定价过程公正可靠。
2. 计价指标,文件会列出用于计算课题研究项目价格的具体指标,例如项目规模、研究难度、研究周期等。
这些指标可以帮助确定项目的价值和定价。
3. 定价方法,文件会介绍课题研究项目的定价方法,例如基于工时的计价方法、基于成果的计价方法等。
这些方法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来确定项目的价格。
4. 价格区间,文件通常会给出课题研究项目的价格区间,以便参与竞标的机构或个人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定价。
这有助于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市场的竞争性。
5. 定价审批程序,文件可能会规定课题研究项目定价的审批程
序,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和所需的材料。
这有助于确保定价程序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总之,上海课题研究计价依据文件是一个用于确定上海地区课题研究项目价格的规范文件,通过明确定价原则、计价指标、定价方法、价格区间和定价审批程序等内容,确保课题研究项目的定价过程公正、合理,并提供一个统一的计价标准。
军品价格的审核程序及依据分析
军品价格的审核程序及依据分析随着军事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军品的价格也成为了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
军品价格的审核程序及依据分析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军品价格的审核程序及依据进行分析,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一、军品价格的审核程序军品价格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分析研究、评审确定、公示公开等环节。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资料:军品价格的审核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市场价格信息、生产成本、技术水平等。
这些资料是审核的重要依据,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军品的市场情况和生产成本。
2. 分析研究:在收集到足够的资料后,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主要包括对市场价格走势的分析、生产成本的核算分析、技术水平的评估等。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为后续的审核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 评审确定:在资料收集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
通过专家的评审,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军品价格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4. 公示公开:审核确定的军品价格需要进行公示公开。
这样可以增强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性,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军品价格的审核需要明确相关的依据,以保证价格的科学合理性。
主要的依据包括市场价格、生产成本、技术水平等。
1. 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军品价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过对市场价格走势的分析,可以把握价格的波动情况,为价格审核提供参考。
对比国内外市场价格也是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 生产成本:生产成本是军品价格确定的重要因素。
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间接费用等。
通过对生产成本的全面核算,可以为价格审核提供基础数据。
3. 技术水平:军品的技术水平也是价格审核的依据之一。
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军品的性能和品质,从而影响价格的确定。
通过对技术水平的评估,可以为价格审核提供科学依据。
军品价格的审核程序及依据分析是确保价格科学合理性的重要环节。
通过科学的审核程序和合理的依据,可以保证军品价格的公平公正,为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提供有效保障。
程序价值
自近代社会诉讼法从实体法中分离后,程序的意义和价值问题就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对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不少法哲学学者开始以价值研究为中心构筑自己的法律学说。
对法律程序的重视,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一个普遍现象。
我国传统法律中程序要素非常淡薄。
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现代意义的民事诉讼法,然而在理论和观念上,程序的意义仍未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轻视程序的制约机制,不按程序办事已成为实践中的恶习,直到现在,“重实体轻程序”仍然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
1991年民事诉讼法尽管完善了某些程序保障机制,如管辖异议,扩大上诉裁定的范围等,然而新法典仍流露出对程序独立价值的忽视,归结起来就是缺乏对程序内在价值的认识。
因此,有必要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程序价值,这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通常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外在价值)。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性或者内在价值包括自由、公正和效益1.程序自由价值。
主要表现为:(1)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压制和侵犯。
(2)保障程序主体选择的自由,如撤销诉讼、和解等。
2.程序公正价值。
程序公正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什么是公正,如何界定其标准,有一个发展过程,即从最低限度标准到由无偏见法官审判、公开防御、程序公开等具体的公正标准。
这些标准是:(1)法官中立原则。
其内容是: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中立原则不能等同于消极原则。
这在英美对抗制与大陆法的审理制中有不同表现。
(2)当事人平等原则。
即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3)程序参与原则。
其内容是:参与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限制的、被迫的行为。
必须具有参与机会,如影响诉讼过程的重要活动,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活动。
(4)程序公开原则。
即公开审判。
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并重解析
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并重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内容摘要本文采用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首先对法律程序价值进行阐述,提出程序内在价值和程序外在价值的概念,并在法社会学的层面上讲述了一下程序正义。
而后分别对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和程序内在价值做了详尽说明。
此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所在,民事诉讼外在程序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秩序价值,民事诉讼内在程序价值主要包括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益。
最后,文章提出了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前提条件--更新司法观念,重视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程序外在价值与程序内在价值并重。
本部分先通过裁判结果权威性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社会秩序维护的关系来说明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与程序内在价值的相互依赖,相一致的关系。
而后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民事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程序与实体并重”。
、, 、-前言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疾速进程中,程序性法制的现代化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与唇齿相依的实体法法制的现代化共同构成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全部内容。
程序法制现代化中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当前这个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年代里,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统一的民事诉讼体制乃是社会发展的当然并迫切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自由竞争,因此对人格与意见自由的尊重显然成为市场经济模式下法律体制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固建立一个充分尊重人格与意思自由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即重视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新型民事诉讼模式已在所难免,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提就是价值观念的改变,重实体程序观念已成为民事诉讼法制发展,乃至整个司法制度发展与健全的桎梏。
程序内在价值与程序外在价值同举,程序与实体并重俨然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之价值取向所在。
本文就是在这种改革呼声日趋强烈,司法观念急需转变的情景下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问题展开讨论的。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包括程序外在价值和程序内在价值两种。
程序外在价值主要有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两种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益则成了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组成部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程序公正的价值研究孙郑生摘要:首先对程序公正作一般考察,其次通过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认识程序公正的价值独立性,最后论述实践中应采取的程序公正的保障措施。
一、对程序与公正的一般考察程序法的概念最初是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的。
关于程序法的概念,理论界尚无统一的界定,一些学者认为程序法与诉讼法同义。
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就解释说:“凡规定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为程序法或诉讼法”。
但也有学者提出,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大部门,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法。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严格地讲,程序法应包括法律运作的各个阶段——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所有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其范围比诉讼法广泛得多,既包括诉讼程序,也包括诉讼外的其他程序,如立法程序、执法程序、法律监督程序等等。
法律起源之初,有关诉讼程序的内容在法律中所占的地位比较重要。
在古代社会,立法、审判和行刑通常要通过宣誓、盟誓等程序。
当代的一些诉讼程序形式甚至在几千年前就已存在。
比如古罗马时代,原、被告之间就有抗辩、辩论的诉讼程式。
但古代社会毕竟是专制社会,皇权是最高象征的国家权力。
由于国家权力的绝对性,原则上也就没有对其运行过程进行限制的逻辑必要性和可能性,所以,程序具有任意性,这种任意性来自统治者的个人意志。
程序法的真正形式,或者说程序由任意性向法律化的转化过程,要以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为起点。
十三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大宪章》就是这样一个起点。
此后,“人民主权”理论深入人心,国家权力是相对的、有限的,应当受到公民权利的限制,国家权利的运行过程必须遵循程序法确定的轨迹。
凯尔苏斯曾经提出“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公正是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境界。
公正(justice)即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又可称诉讼公正或形式公正,它起源古老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原则。
在古代,它是自然法、万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内容。
在近代英国,“自然正义”通常表示处理纷争的一般原则和最起码的公平标准,它包含两项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
程序公正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
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
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公正。
将程序公正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be seen to be don e)。
二、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人格传统观念认为,实体法是确定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法;与此相对应,程序法规定的是使有关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审判使之具体实现所需的制度和技术上的程序。
这种关于程序法价值的理论被称为“程序工具主义”。
长期以来,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并影响着立法进程、司法实践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完全被忽视,从而妨害了诉讼的公正。
为此,有必要认真对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和价值功能进行研究。
程序法的价值功能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认识密切相关。
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
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其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共同组成部门,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
程序法在保证实体法目标实现之外,还有着独立的价值和功能。
1、程序法作为一种体系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它的存在并不依附于实体法,实体法的变化也不必然对程序法体系产生直接影响,实体法变更主要的影响在于程序在进行过程中需要适用变化后的实体法,也就是说更主要的是影响判决的结果而非判决的过程中。
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而言,无论是从现实意义来看,还是作为纯粹的理论问题或者依据的历史来看,程序法都具有先行于实体法并能生成实体法的意义。
因此程序法的功能应当包括恢复及实现实体法中预设的权利;保障实体法的运行;通过对实体规范的选择适用、填补漏洞和矫正不足来推动实体法的发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程序法。
2、程序法的一项独立的价值人格的体现在于,完备的程序法是法治的基本的特征之一。
“法治”或“依法治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指国家权利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的活动)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的规则系统的要求的状态。
在法治的概念内,国家权力必定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是直接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而对国家权力的严格的程序法规范,则是对国家权力法律限制的最重要的一环。
在这个领域内,程序法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过程和方式的设计者,是以程序的逻辑,而不是实体的逻辑作为设计结果的公正价值的标志。
因此,从法治的这一基本特征的角度来审视,程序法也具有独立的价值人格。
要依法治国,首先要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实体法作为规定人们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等事实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其体系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或基础。
但仅仅有了完备的实体法规范,还不等于实现了“法治”。
实体法规范是一种静态的、抽象的规范。
而社会生活却是生动而具体的,因而,实体法要发生作用,就必须实现由静态向动态的转化。
而程序法具有动态、发展、具体等特点,因而它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规定、实施、监督等具体过程、操作步骤加以规定,使静态的实体法转化为动态的依法治理或管理活动,使抽象的实体法规范转化为人们的具体的法律行为。
3、在有条件实现实体公正的诉讼中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人格的体现。
程序法并不以实现实体法的价值为自身的价值,而是以规范实体法价值的国家权力的运行为自己的价值,而国家权力运行过程和方式的公正性才是程序法价值的最终归宿。
首先,各项关于国家权力基本性质的实体性法律原则,都必须有具体的程序法作为其真实性和实效性的保障。
历史上,真正意义的以民众的福祉为最终价值的国家权力并不多。
实体法公正原则之所以与国家权力的实际性质相悖,其直接的法律原则就在于,这些公正原则的实体法宣示后面,并没有严肃的程序法作为其真实性和实效的背景。
实体法的公正原则必须以相应的程序法构成其由理性原则向实效性转化的程序,不设置相应的程序法的实体原则,则必定是虚伪的。
在这里实体法原则的真实性和实效性是取决于程序法的。
4、在特定情况下,实体公正无法实现或没有条件实现时,程序公正就成为司法公正的全部内容。
在诉讼中,实现程序公正,只需要程序法本身具备公正的素质,以及程序法得到严格遵守和正确适用。
而实现实体公正,首要条件就是作为适用实体法基础的诉讼事实首先可以查清。
如果事实不能查清,那么就不具备实现实体法的价值的条件,当然也就谈不到实体正义的实现。
司法实践中,法院难免会遇到事实无法查清的案件,没有案件基本事实,则无法适用实体法,当然就无法实现实体意义上的公正。
而在这种情况下,便只有以程序公正的名义来体现诉讼的公正。
谁主张、谁举证,双方都提不出足够证据的,主张的一方败诉。
显而易见,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实体意义上的败诉责任早已分配给了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这时,法官只要依法在当事人之间正确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保证程序公正,他就做到了依法公正判决。
在此种情况下判定主张者败诉,只具有程序公正性,而不具有实体公正性。
可见,实体公正并非如同某些学者认为的那样,是唯一的诉讼价值。
在特定条件下无法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是司法公正的全部内容。
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人格也就由此体现出来。
5、程序公正是一种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公正。
程序公正,除了强调诉讼原则和程序科学、有序及严谨以外,还强调最大限度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指出,公正的诉讼程序应保证当事人实现以下权利: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给予公正地注意;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证据;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意见;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
在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判决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在诉讼实践中,要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
法官不能为了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就限制或牺牲当事人的辩论权,以为查清了事实就简化甚至取消辩论环节的作法是不足取的。
综上所述,在我们已确立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法治国家的实现作为奋斗目标的今天,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势必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
程序公正使当事人感受“得到了他所应得”,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
这样的裁判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才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增强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
三、程序公正的保障措施关于我国司法程序公正的现状,“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我们将程序法仅仅当作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既然是工具就可有可无、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地随意所为。
诉讼中违背程序法、规避程序法的现象,已成为公众指责司法不公的载体。
现在人门已经认识到,程序工具主义的观念已不符合法治现代化要求。
法治现代化要求司法程序首先实现现代化,要树立程序法的独立价值理念。
既然认识到了程序公正的重大价值,我们就应该改进司法观念,加强法制现代化建设。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潮流冲击着我们传统的司法理念,中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意味着我国的法律入世。
这就不能不引起我国法律观念的变革。
更迫使人民法院必须面向世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
对于我国诉讼程序公正的保障,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保障程序法公正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加强审判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一律公开审理;裁判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进一步加强庭审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
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法院开庭审判前必须依法庭前公告,以便最大限度的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许多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的主文部门缺少推理和说理过程,或者简单一句“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就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