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合集下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级诚信评价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级诚信评价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级诚信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级诚信评价制度的通知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市卫生局决定2012年在全市建立新农合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建立完善全市新农合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全面推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加强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监管。

将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市、区(市)、镇(街道)、村(居)4级,依据谁定点、谁负责评价的原则,结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法规的综合诚信状况,在同一级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评价内容、标准和程序,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定为A、B、C、D四类,分级分类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评价范围与方法㈠评价范围。

全市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诚信等级评价,不参加的视为放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㈡评价内容。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法规的综合诚信状况,主要包括新农合经办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新农合管理、新农合服务、医药费用控制等工作情况。

㈢评价标准。

省卫生厅制定了《山东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评价标准》(附件1),按1000分值量化,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高于900分(含)的评定为A类定点医疗机构,高于800分(含)低于900分的评定为B类定点医疗机构,高于700分(含)低于800分的评定为C类定点医疗机构,高于600分(含)低于700分的评定为D类定点医疗机构。

青岛地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青岛地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青岛地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例农村⼈⼀般都是有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因为有了农村合作医疗,很多时候给⼈们的⽣活带来了很多的保障,那么报销⽐例是怎样的?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青岛地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例乡(镇)卫⽣院医疗费报销⽐例1、300元以下的,报销30%;2、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销70%;3、2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例1、500元以下的,报销25%;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65%;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级医院医疗费报销⽐例1、500元以下的,报销25%;2、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55%;3、10000元(不含)以上的,报销50%。

三级医院医疗费报销⽐例1、1000元以下的,报销20%;2、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销45%;3、10000元以上(不含)的,报销4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持,农民⾃愿参加,个⼈、集体和政府多⽅筹资,以⼤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合强调的是农民⾃愿参加,它近似相当于现在的保险。

在新*合创始的第⼀年,没有使⽤的,资⾦可以转向第⼆年,但⾃第⼆年起,没有使⽤的钱也不能转向下⼀年了。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都是要看实际情况的,并不是所以的项⽬都可以报销,报销⽐例也有所不同,希望⼤家明⽩。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2006〕3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医疗保险费按本规定纳入市级统筹;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医疗保险费,暂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适时纳入全市统筹。

第四条来自本市农村的农民工,应当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参加医疗保险:(一)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对于在青务工时间短、流动频繁,未参加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的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含每月5元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医疗统筹,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待遇。

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由按第五条第二项投保改为按第一项投保的农民工,从按第一项投保之日起,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青卫农社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卫农社字〔2010〕3号)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和省卫生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文件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区市卫生、财政部门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

二、完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各区市要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每年第四季度为下年度新农合筹资时间,各级财政要确定政府资金补助金额,12月底前完成筹资任务。

有条件的区市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正文:----------------------------------------------------------------------------------------------------------------------------------------------------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14日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2010年12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拨付及基金的监管工作。

民政、食品药品监管、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向镇(街道)派驻经办人员。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遵循自愿参加、公平享有、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市)统筹,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二章参加人第七条农村居民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已迁出本市,现又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住,不具备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青政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5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体改办市计委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药监局市教育局2004年6月22日)为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等部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着力点,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政府推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以区(市)为单位统筹的基本原则,按照为农民提供经济、便捷、优质、高效医疗服务的标准,在全市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辅的农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2004年,在全市农村全面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5年,全市基本建立以区(市)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全市大多数农民享受到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一)组织领导成立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卫生、体改、财政、农业、民政、人事、计划、审计、药品监督、教育等部门及各区(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研究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

青岛新农合门诊手术报销流程

青岛新农合门诊手术报销流程

青岛新农合门诊手术报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青岛新农合门诊手术报销流程如下:1. 确认参合资格参合人员需先确认自己是否具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的参合资格。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4年9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4年9月17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51号《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17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起2016年12月5日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培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人才,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好管理经验,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

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指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动。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加、注重实效、政策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体系。

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查考核制度和政策保障机制,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第五条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金融、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农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农村地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工作,指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青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青政发〔2008〕6号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创新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现代农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三种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是坚持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的互助与合作。

土地股份合作,是在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纽带形成的联合与合作。

社区股份合作,是在坚持资产集体所有和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原则,借鉴股份制形式,以资本为纽带的联合与合作。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对农业和农村原有生产方式、经营模式、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广大农村干部群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重大创举。

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化分工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形式,是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让农民分享产加销各个环节利润、增加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方法。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青政办字[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4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并努力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街道)卫生院及区市级医疗机构。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方式改革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08.17
【实施日期】2010.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经研究,确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根据省卫生厅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指结合新农合制度建设,改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实现从按项目付费为主体的医疗费用后付制,逐步转向按单元、按病种、按人头支付的医疗费用预付制的过程。

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是现阶段促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和服务模式转变,有利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新农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各区(市)要充分认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通过支付方式改革,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推动新农。

xx青海医保城乡统筹 医保制度“三险合一”

xx青海医保城乡统筹 医保制度“三险合一”

xx青海医保城乡统筹医保制度“三险合一”“十二五”以来,为用好医保基金这个“保命钱”,让医疗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用,青岛市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破冰”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出台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原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保制度整合为“三险合一”、统筹城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新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的多层次框架下,在全国率先探索特药特材、长期护理两项子制度。

城乡统筹农村居民收到七项“红利”《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前,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三个制度,分别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302万人,执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82万人,执行《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427万人,执行《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随着时间推移,三项制度分割设计、分别运行,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制度分设造成城乡分割、城乡居民医保差别待遇;三项制度的体系框架、保障项目、待遇水平和报销目录等不统一;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不统一,造成部分人员重复参保、重复补贴,管理成本大。

为解决这些问题,xx年1月市政府决定,将新农合管理职能整体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要求对现有的三项医疗保险进行制度整合。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原有的三项医疗保险整合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其中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两项制度。

具体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待遇项目。

“三险合一”后,在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上,职工医保维持不变,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群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xx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成年居民分两档,一档每人350元,二档每人110元。

财政对选择一档缴费的居民每人补贴560元,二档补贴440元。

这一补贴标准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属较高水平。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青政发[2006]2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青政发[2006]2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青政发[2006]26号2006年5月25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04年,我市农村全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我市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全面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新农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着力点,按照“规范完善、稳步提高”的原则,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新农合资金筹集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运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10年,全市农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参合农民的补偿水平和受益面有较大提高。

二、提高新农合筹资保障水平3.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

自2006年开始,市、区(市)两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再增加20元/人/年,各级财政的补助总额不低于40元/人/年。

新增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莱西、平度两市参合农民补助15元/人/年;对胶州、胶南、即墨三市参合农民补助10元/人/年。

在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下,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村收入水平,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的缴费比例。

4.合理确定对参合农民的补偿比例。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本条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参加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和常住本市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回农村居住的大学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居民转为非农村居民的,可以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拟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运行服务、业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拨付及基金的监管工作。

民政、审计、价格、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六条【统筹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市)统筹,三年内实行市级统筹。

第七条【鼓励社会投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八条【筹资周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

第九条【筹资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标准应当在国家、省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不低于国内同类城市平均水平。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具体筹资标准,征求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基础较好的区(市),可以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第十条【筹资渠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方法。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青卫农社字[2010]39号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青卫农社字[2010]39号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青卫农社字[2010]39号)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有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在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中的保障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调整新农合报销补偿政策,确保参合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印发的《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积极开展手足口病救治工作。

各区(市)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根据我市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对符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时给予报付。

各区(市)要重点加强重症病人救治的保障工作,在手足口病集中暴发期,作为一种临时性应急措施,将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针对重症病例救治所需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保证重症患者及时得到救治。

为确保救治效果,推荐各级医疗机构使用EV71抗体效价大于1:256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开展救治工作。

对于部分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患者,要做好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减轻患者负担。

二、做好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各区(市)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为参合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参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就医继续坚持参合患者出院即时结报的工作模式,参合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费用,新农合补偿报销部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劳社[2007]64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劳社[2007]64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劳社[2007]64号2007年6月11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镇居民参保范围问题㈠《暂行办法》所称“中等以下学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

㈡《暂行办法》所称“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设立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等教育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借读生)、在册儿童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非在校(托幼机构)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㈤《暂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㈥《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㈦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非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他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在本周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束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6]2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6]2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6]25号2006年5月25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动城乡互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5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1. 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全面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服务状况,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就诊比较方便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监管有力、运转协调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素质有较大提高,基本实现每中心村卫生室有一名大学生计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基本得到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基本得到改变,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健全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网络2.合理规划农村卫生资源。

各区市要结合全市农村区域卫生规划和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制定或修订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并以此为指导制定农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原则上每个镇设一所公立卫生院,每个村设一所卫生室。

街道卫生院的数量、布局由各区市根据当地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和交通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参合居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清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就诊和报销医疗费用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以政府补助为主、农村居民合理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参合居民因病情需要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应当由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所属的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参合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属的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经办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结报。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告知或者登记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二)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在境外就医的;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先行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 参合居民按照规定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一)所使用的药品或者诊疗项目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目录的;
第八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父母享受参合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免缴当年费用。
第九条 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下一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条 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用于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困难的周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有结余的,当年结余(含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余额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用。
2011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使用安全。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居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2012年按照每人不低于二百五十元的标准筹集为基础,逐年提高,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市的标准时,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参合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超过筹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具体筹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设起付线。起付线是指基金支付前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
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平均报销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具体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参合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包括特殊病种的门诊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合居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中,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中的参合居民代表不低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报告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控制医疗费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或者实施诊疗项目目录外诊疗项目的,应当征得参合居民同意。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公布就诊和报销流程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其收费标准等。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解答参合居民咨询,上报相关医疗服务信息,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结算资料。
(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
(二)镇(街道)财政机构代收;
(三)委托金融机构代收;
(四)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缴费方式。
具体缴费方式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合居民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将参合居民缴纳的费用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扶持。
鼓励组织和个人自愿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政府补助资金;
(二)参加人个人缴费;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来源。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照自然年度运行。
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拨付及基金的监管工作。
民政、食品药品监管、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向镇(街道)派驻经办人员。
门诊报销比例、最高限额和特殊病种范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筹资情况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当达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八倍以上。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114(颁布时间)
20110701(实施时间)
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2010年12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加人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遵循自愿参加、公平享有、保障适度的原则。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市)统筹,并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二章 参加人
第七条 农村居民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口已迁出本市,现又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住,不具备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分级就诊的方式。根据疾病情况,参合居民可以自主选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参合相同的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合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参合居民支付自付部分后,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予以结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
第四十二条 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基金合理使用、运行安全。
区(市)、镇(街)、村(居)应当每季度公示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参合居民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