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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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吕政发[2009]20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9
【实施日期】2009.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吕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结合吕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市农村困难群众中现有住房困难户约4.5万户。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2008年先在交城县安排500户开展试点,启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2009年,在全市13个县(市、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1300户;2010年至2012
年,每年解决2400户,全市共解决9000户。

到2020年全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现农村困难群众住有居所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持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的原则,先解决无房、危房户,后解决其它困难住房户的问题;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按照空房置换、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要坚持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的原则,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的原则;立足于农户自力更生,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建立政府补助、住户投入、社会帮扶的解困机制;要坚持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的原则。

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防止在解困工作中,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方法和措施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

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5)经村民代表会评议确定并公示的住房困难户。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2.解困对象认定。

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县(市、区)城区建成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解决范围内;已经或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入,不再重复解决。

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迂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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