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下)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摘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明晰水权概念和性质。
水权是指可供人类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
由于水资源所有权比较简单,没有多大争议,水资源利用权在民法上的意义反而比水资源所有权更加重要。
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水资源利用权的概念、性质,认为水资源利用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
正基于其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的最后一章,但是水资源利用权的主要内容规定在特别法即水法里面。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
众所周知,水是生命支援,人们生活、生产中时刻都需要水,特别是中国正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资源重要性更加突出。
据新华社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平均因旱受灾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而全国六百多座成红就有四百多座城市缺水。
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的四分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进程的加速,农业用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争水问题、工业用水无偿即对农业用水,生产用水大量激战环境和生态用水等现象日趋严重。
去年九月,北京启动“引拒入京”工程,拟用一组机井群将拒马河浅层地下水引至燕山石化,但下游河北居民已修好的众多水利工程将报废,100多万亩水浇地将变为旱地。
北京将河北省9个县市300多万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此事引起河北省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由此引起。
拒马河流经北京和河北省,这对于缺水的两个省区而言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
我国水资源既患贫又患不均,僧多粥少,不打架才怪呢。
都是缺水惹的祸,全国类似这样的纠纷何止一例。
如何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和解决日趋严重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水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匀的情况下,加强水资源管理,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水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该法于1988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水法,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水法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明确了水资源的归属、开发、管理和保护责任。
此外,水法还规定了国家保护水资源,预防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水资源管理政策。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等。
《水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目标和措施,规定了各类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保障了水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水土保持法》则重点保护水源地和水土流失防治,确保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有效补给和保护。
另外,我国还实施了一系列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如水资源税、水资源价格改革等政策。
水资源税是指对水资源的开采、利用和污染者征收税费的一种措施,通过调节水资源价格,约束水资源的滥用和污染行为。
水资源价格改革则是通过完善水资源的市场化机制,推动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促进节水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不断完善和深化,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需要不断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共同保护好我们宝贵的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权属法律规定解析
水资源权属法律规定解析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因此,水资源的权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水资源的权属。
本文将对水资源权属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一、国家所有制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统一管理、保护和利用。
这意味着水资源的权属属于国家,个人和组织只能依法使用和管理水资源,但并不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
二、法定使用权和管理权根据《水法》,水资源使用权限属于法定使用权。
法定使用权是指依法具有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有经过国家的许可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水资源。
而对于水资源的管理权,则主要归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
在实践中,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供应、分配和使用。
这旨在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避免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
三、水资源权属的转让和出让根据现行法律,水资源的所有权不能被个人或者组织所拥有。
但是,根据《水法》,国家可以将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和出让。
转让是指国家将自有的水资源使用权划归到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手中,而出让则是指国家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将水资源使用权让渡给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转让和出让水资源使用权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管理。
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水资源的公平分配。
四、水资源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因此,水资源权属的纠纷时有发生。
在我国,对于水资源权属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权属归属。
此外,我国还鼓励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水资源权属纠纷。
这可以有效减少诉讼成本,保持相关各方的合作关系,并促进水资源权属问题的和谐解决。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是指对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进行管理的制度。
水权是指对一个
特定的水资源的权益,包括水资源的使用权、开采权和管理权等。
在民法中,水权制
度主要涉及水资源的获取、使用、转让和保护等方面。
水权的获取主要通过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来获得。
在获取水权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支付相应的水资源费用。
水权的使用要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并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水资源的利用应遵守保护环
境和生态平衡的原则,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水资源的使用必须保护其他
水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水权的转让是指将自己拥有的水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水权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确保转让过程合法合规。
转让水权还可能涉及
水权的价值评估和交易价格的确定等问题。
对水权的保护是指对水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保护。
当他人侵害水权人的合法权
益时,水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民法中的水权制度是为了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制度。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水权辨析
成 符 合 我 国 实 际 的统 一 的 水 权 理 论 ,二 是 实 践 的权 利 ),最 终 可 归 结 为 水 资 源 的 所 有 权 、经 营
维普资讯
衍 酞 -5 法
行 政 法 研 究
权 和 使 用 权 。E2]第二 ,水 权 分 为 水 资 源 水 权 和 水 水 蓄 积 权 _l4]等 都 应 当是 水 权 的 内容 。
提 供 可 行 的 理 论 指 导 。 因 此 , 应 当转 变思 路 ,以 实践 中 的 水 权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有 的 水 权 理 论 及 相 关 立 法 , 重 构符 合我 国实 际 的 、统 一 的 水 权 理 论 。 实 践 中的 水 权 属 于 用 益 物 权 , 包括 取 水权 、用 水 权 、排 放 污 水权
致 可 用 水 资 源 不 断 减 少 ,在此 背 景 之 下 ,理 论 界 争取2020年完成民法典 的全部编纂工作 。编纂民
和 实 务 界 对 水 权 的 关 注 开 始 增 多 。进 入 20世 纪 法 典 物 权 编 要求 对现 有 的 物权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和
9O年 代 ,我 国学 者 开 始 了水 权 的 市 场 化研 究 ,强 完 善 ,这 也 为 水权 纳 入物 权 制度 提 供 了机 遇 。
调 明 晰 水 权 并 使 市 场 在 水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作 用 。
二 、理 论 界 的 争 议
2000年 以 后 ,关 于 水 权 的 理 论 研 究 开 始 大 量 出
我 国学者对水权 的界定莫衷一是 .其中 ,具
现 ,浙江 省东阳和义 乌两市之间进 行的“我国首 有代表性 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
等 具体 权 能 编 纂 民法 典 物 权 编 要 求 对 现 有 的 物 权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和 完 善 .这 也 为 水 权 纳 入 物 权 制 度 提 供 了 机 遇 。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水权辨析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水权辨析作者:陈广华黄野来源:《行政与法》2018年第03期摘要:明确的水权界定是水权制度建设的前提,但长期争执不定的水权理论难以为我国的水权实践提供可行的理论指导。
因此,应当转变思路,以实践中的水权为基础,结合现有的水权理论及相关立法,重构符合我国实际的、统一的水权理论。
实践中的水权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取水权、用水权、排放污水权等具体权能。
编纂民法典物权编要求对现有的物权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这也为水权纳入物权制度提供了机遇。
关键词:水权;用益物权;水资源;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92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3-0079-08一、我国水权研究的兴起新中国成立初期,水资源公有制即被确立。
由于当时用水量不大,水污染并不严重,因而,水资源供需矛盾尚未凸显,水权问题未得到过多的关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生产对水的需求量大幅增加,水污染导致可用水资源不断减少,在此背景之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水权的关注开始增多。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开始了水权的市场化研究,强调明晰水权并使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起作用。
2000年以后,关于水权的理论研究开始大量出现,浙江省东阳和义乌两市之间进行的“我国首例水权转让”实践,也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
纵观2000年以后我国水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一是未能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统一的水权理论,二是实践中的水权模式多样,三是部分学者开始反思水权理论。
水权研究表面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水权理论的匮乏,水权理论还有待更深入的研究。
我国《民法总则》已由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展开,拟于2018年提交立法机关审议,争取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全部编纂工作。
编纂民法典物权编要求对现有的物权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这也为水权纳入物权制度提供了机遇。
二、理论界的争议我国学者对水权的界定莫衷一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对有关水资源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最终可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物权法是我国法律条例之一,其出台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就物权法论文题目而言,可供选择的范闱有很多,如:财产权、物权变动、不动产、抵押权人、抵押人、用益物权等等。
本文根据以上热词,整理了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以供参考。
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一:2、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2、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3、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4、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泄5、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6、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7、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一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8、中国物权法研究9、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20、宅基地的立法问题一一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ir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2、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13、徳国当代物权法14、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15、物权法研究16、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17、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一一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18、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29、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20、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1、关于物权法与上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22、中国物权法的起草23、自然环境理念与民法典制泄一一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4、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5、徳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26、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2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一一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立28、《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29、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一一《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30、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32、现代国家建构与上地制度变迁一一写在《物权法》讨论通过之际32、物权法研究33、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34、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一一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之规左35、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6、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37、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38、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39、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国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40、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二:41、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一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左的理解42、《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43、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44、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45、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46、《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世47、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48、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一一"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49、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50、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一一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51、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52、徳国民法对中国制左物权法的借鉴作用53、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54、物权法新论55、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56、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57、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58、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59、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60、论物权法规立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61、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6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63、农村上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一一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64、《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65、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一一国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6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67、《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一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68、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69、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70、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72、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72、制泄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73、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结构74、论物权法规泄取得时效的必要性75、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76、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77、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78、物权法与国家征收补偿79、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苴权利归属研究一一兼评《物权法》第74条80、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水资源管理的水权与水法制度
水资源管理的水权与水法制度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至关重要。
水权和水法制度是实现水资源管理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水资源管理中的水权与水法制度,并分析其重要性和挑战。
一、水权的定义与分类水权是指对水资源的使用、分配和管理的法律权益。
根据水资源管理的需要,水权可以分为优先水权、行政水权和法律水权。
1. 优先水权:优先水权是指水权的享有者享有在同一流域的其他水权享有者之前优先使用和分配水资源的权利。
优先水权常用于保障城市和农业用水的合理分配,确保供水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 行政水权:行政水权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或决策对水资源进行分配和管理的权力。
行政水权常用于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水资源利用,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3. 法律水权:法律水权是指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对水资源的合法使用权。
法律水权是最具约束力和权威性的水权形式,它规定了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保护权等方面的权益,同时也约束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
二、水法制度的建立与意义水法制度是为实现水资源合理管理和保护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管理措施。
水法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意义:1. 确定权利与责任:通过水法制度,可以明确水资源的权益与责任,规范各方的行为。
水法制度明确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等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促进协调与合作:水资源跨流域和跨行业的特点要求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进行协调与合作。
水法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各方的协调与合作,加强水资源的整体规划与管理。
3. 保护生态环境:水资源管理需要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水法制度可以通过设立生态保护区、限制开发活动等手段,保护水体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三、水权与水法制度的挑战与应对水权与水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合理应对。
1. 区域差异与利益冲突:不同地区的水资源分布和需求存在差异,利益冲突时有发生。
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陈卫杰陈敏摘要: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文章论述了在我国水资源应属于国家所有,同时探讨了水资源使用权国家统一分配和市场分配,同时提出应建立区域性的水资源交易市场。
什么叫水权,简单的说就是关于水资源的权利,目前流行的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我国水利部门多持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或者收益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崔建远教授和裴丽萍持这种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水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水权概念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等在内的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利束,即同第一种观点;狭义的水权概念又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水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在内,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
二是认为水权应是水资源所有权的简称,理由在于"对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是水的所有权的内容,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不应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权利。
可见争议的焦点是水权是否包含水资源所有权。
作者认为,水权是以水资源的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水权包括权利主体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对于我国而言,主要是指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下的使用权。
从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国家的学者认为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在内,例如美国东部一些州法律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即水权包括所有权。
一、水资源的所有权(一)水资源的属性有人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点出发,认为水资源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
作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作者认为:一,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水资源在我国应属于公共物品,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二,国家水资源的管理可借鉴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保证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其使用权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依法转让;三,从所有权来看,水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特点;四,西方国家法律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规定仅具有参考意义;五,1976年由国际水法协会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召开的关于水法和水行政法的第二次国际会议上,公开提倡:一切水都要公有,为全社会所有,为公共使用或直接归国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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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解析水权交易市场的法律主体我国是一个高度缺水的国家,加上水资源因气候及地域原因导致时空分布上的极不平衡,导致我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机制以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益,同时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故有必要对水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则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
而以水资源的静态配置与动态交易为核心,对存在于水权交易市场的政府机构及交易方、中介方等法律主体及其职能的研究,应当是水权交易规则研究的基础和前提。
一、我国水权交易的基础及必要性( 一) 水权及水权交易的概念我国《宪法》《水法》及《物权法》均在强调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水资源,且国家保护合理利用。
也就是说,我国在坚持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可交易的前提下,允许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水资源使用权。
根据民法理论,私法主体取得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并不违背所有权行权能可以分离的原则。
事实上无论坚持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实行私人产权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均在强调水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应当归国家所有的同时,并不排斥水资源可以由私法主体进行使用。
学者们对水权的概念多有论述,按照通常理解,水权是指对水资源使用的权利,即在特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经济主体根据需要而使用水资源的权利。
可见在水资源只能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水权的核心是水资源的使用权。
水权,是一种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由权利人对特定水体进行使用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
在界定水权是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后,水权交易则应当定义为系针对水资源使用权的交易。
具体而言,水权交易应当是指权利主体,对符合一定质量、数量标准的水的使用权之交易,交易的标的是特定的水的使用权。
交易的方式包括买卖、互易、租赁等。
本文仅讨论买卖一种交易方式。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摘要]随着人口与经济发展,水资源作为关系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水资源“水资源既患寡又患不均的”国家来说,解决水资源问题从而保障可持续发展道路已迫在眉睫,因此,必须加快水权制度的建立,其中最首要的是要明确水权概念和性质,这有赖于对水权的深入研究。
另外,我国正在进行法典编纂工作,水权与物权法的关系如何,是否应纳入其中等这些问题引人思考。
本文在对水权概念分析的基础上,将水权定性为准用益物权,并在最后提出了水权制度应采取在物权法中笼统规定和具体内容由特别法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所有权准用益物权一、什么是水权要分析水析的性质,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水权,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上,目前尚未达成共识,比较各种关于水权定义,其争议和焦点之处在于水权是否包含了水资源所有权。
如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
[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也持这种观点。
他曾指出:“什么是水权?最简单的说法是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
”可以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
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意见。
以崔建远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
此定义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
第二,水权是水资源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
故此,水资源所有权乃为水权之母,水权系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
[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水权概念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
即与第一种观点相近。
狭义的水权概念又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认为是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在内的水资源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
另一种则认为水权即为水资源所有权的简称,认为对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是水资源所有权的内容,不应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权利。
《民法学》第五讲物权法(下)
物权:一个设立物权的合同加上 登记。 只有合同,叫做债权; 只有登记,叫做行政权。 二者相加,叫物权。
用益物权需要政府依法设置 1.公开设置,公平公正配置资源(招 标、拍卖) 2.科学收费,反哺,生态环境补偿 3.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 持续性
国家设立用益物权是对国家资产 的利用,如,土地使用权、海域 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 权等自然资源的利用权。这些权 利是通过政府行使行政许可、审 批、规划等权力获得的,学说上 称之为“准物权”或者“特许物 权”。 与行政法、特别法交叉
(一)权限 法定权限,是政府依法征地的根本。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 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 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 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 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 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 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 法权益。
2008年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 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 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2.特许用益物权项下的资源,具有 独立的利用和开采价值,不再依 附于土地,逐渐脱离于土地所有 人的支配范围,与土地所有权分 离。资源不必然属于土地所有权 人。权利多元化
3.对资源的开发、利用、交易(特 别是对外贸易)和保护,涉及国 家经济安全和主权问题、涉及环 境、资源、生态、财富,需要政 府审查批准,进行宏观调控、干 预、管理。需要单行的特别法。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民法中的水权制度【内容提要】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利益。
本文强调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即将水资源视为土地的孳息,对土地的所有权中含有对地上及地下水资源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利用权者也有权取得对水资源的利用权。
因此,我国的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水在民法中属于物的范畴,因而水资源利用权也就属于物权,人类通过这种物权的行使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随着现代物权法向以自然资源利用权为核心发展的趋势,水权的内容也变得以水资源利用权为主,而且客观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物权。
但是,由于我国的公有制性质,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显得更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各地政府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管理,以此控制水资源利用权的不当行使对水资源本身以及其他环境资源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正是通过对水权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规定,来实现对行使水权行为的有效规范,以防止对水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尽管现代民法有向社会本位发展的倾向,但以权利为本位仍然是民法的主要特征,这是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主导性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水权立法水权是兼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特殊权利,其内容主要规定于水法、土地法和民法当中。
[1](P93)在罗马法中,水资源属于共用物或者公有物,无法成为私有权的客体,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
为了灌溉农田,还可以根据农田面积分配用水量。
若有人在行使其土地权利导致水流被污染,则法官将通过令状禁止其利用土地的行为。
[2](P15-18)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14条的规定,水资源是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其使用权属于大众,其使用方法由治安法律予以规定。
[3](P99)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4条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土地的天然孳息,土地权利人可以依法使用。
水资源管理与水权分配的法律政策研究
水资源管理与水权分配的法律政策研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加速,水资源日益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
水是人民生活和工业发展不可缺少的资源,也是农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
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水是唯一的不可替代资源,因此水资源的管理和分配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研究者关注的重点。
而水资源管理和水权分配的法律政策更是解决水资源问题的关键。
本文将从水资源管理和水权分配的角度出发,研究相关的法律政策。
一、水权分配的法律政策水权分配,也称为水资源配置或水资源分配,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水资源进行分配和配置的活动。
水权分配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并且通过水权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和水权分配的法律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目前最为重要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于1988年颁布实施,对我国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该法规定:“水利建设,必须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以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依据该法规,实行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是我国另一项重要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于1992年颁布实施。
该法对水的利用、保护、管理和价格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覆盖了我国水利事业的各个方面。
该法规定了“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水利建设必须综合好扩大供水和防洪等目的”,并且规定要“严格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防治水土流失、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
3.《水资源管理办法》《水资源管理办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法规之一,该办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水资源管理的体制和制度,对于我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管理办法规定,“中国的水资源是国家公共资源,实行分等管理”,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用水单位,以及用水单位之间的配合和互相监管的内容。
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之证成
清华法学T si nghua Law Journal Vo l 4,N o 6(2010)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之证成彭诚信 单平基*摘 要 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基础。
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归国家、州、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
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而是类似于总有。
作为非法权概念的水资源全民所有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则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才能使水资源作为民法上所有权的客体。
伴随着主权国家向国家法人的主体转化,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亦实现了转变。
这为在其上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水权提供了可能,从而保障了水资源效用的最大发挥。
关键词 水资源所有权 全民所有 总有 宪法上国家所有权 民法上国家所有权解决异常严峻的水资源危机已迫在眉睫,这是涉及法律、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的问题。
从学者对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水资源的研究来看,均通过政府和市场的结合来配置水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其效益,可持续地利用水资源。
1 然而,无论是继续沿用传统 维持行政权力在水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还是寻求突破 增强市场在其中的作用,都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即水资源所有权的归属。
如John R.T eerink 所言, 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及水资源利用的基础 。
2 物权法 第123条首次将水权纳入了用益物权的98 * 1 2 彭诚信,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平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 (项目号:07A FX 004)阶段性成果,以及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研究 (项目号:09SFB3022)阶段性成果。
相关研究可参见John R.T eeri nk and M asahiro N akashi m a ,W ater A llocation,R i gh ts and P rici ng:Exa mp les from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T he W o rld Bank P ress ,1993; 美 里昂德 伯顿、 新西兰 克里斯库克林: 新西兰水资源管理与环境管理政策改革 ,杜群译, 外国法译评 1998年第4期;王凤春: 美国联邦政府自然资源管理与市场手段的应用 , 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 1999年第4期;王亚华: 水权解释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水资源管理的水权与水利法律制度
水资源管理的水权与水利法律制度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言,有效的水资源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水权与水利法律制度是实现水资源管理的基础,通过对水权的明确和水利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实现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从水权的概念和种类,以及水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水资源管理的理解。
一、水权的概念和种类水权是指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在水资源管理中,水权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调节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
水权可以分为公有水权和私有水权两种。
公有水权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拥有的对水资源的管理和调控权利。
公有水权的行使通过相关的水利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控制,以确保水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公有水权还承担着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私有水权是指由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拥有的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私有水权的行使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私有水权的存在能够激发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推动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发展。
二、水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水利法律制度是指为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建立和完善水利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基础,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约束,可以实现对水权的明确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1. 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为了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包括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各类法律文书的制定和实施。
立法过程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性,确保水权的明确和保护,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
2. 水权登记和管理水权登记是指将水资源使用权利的归属和分配登记在册,确保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监管。
水权登记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和管理机构。
同时,水权的管理需要确立相应的评估和审批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维护水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辨析
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辨析【摘要】水资源所有权是中国水权制度改革中的核心问题。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物权法》肯定了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改造成为纯粹的私权的主流观念。
事实上,在世界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上,民法典虽然对此有所涉及,但并未将其纳入私权体系。
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主要是规定在宪法和水资源单行法中,公权的属性更为突出。
应当矫正我国《物权法》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恰当的私权定位,实现其公法属性的回归,特别是要强调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全民性和国家责任。
【英文摘要】The ownership of water resource is the key issue in the reform of water right. During the proceeding of from the planned economy to market-based economy, the Real Right Law accept the mainstream idea, that the state ownership of water resource is the ownership in civil law. In fact, in the history of the state ownership of water resource, civil law never bring it into private ownership system., it has more public law characteristics. So we should correct the unsuitable regulation of Real Right Law on the state ownership of water resource ,reture to it’s public law, especially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idea owned by whole people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关键词】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民法所有权;宪法所有权【英文关键词】the state ownership of water resource; ownership in civil law; Ownership in constitution【正文】在水权改革中,对水资源所有权的关注和探讨远没有利用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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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下)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法/物权法/准物权/水权内容提要: 水权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组成的权利束,具有私权与公权的混合性质。
由其支配形式的特殊性与其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其客体的特定性是个别形态,不特定性反而常见。
汲水权、引水权等类型犹如水所有权主体的转换器,其运行使水所有权从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转归水权人享有。
因此,它们不含有占有权能。
水权基本上不具有排他性,应通过优先性规则来解决水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依据先占用原则取得的水权闲置达一定年限便归于消灭。
因水权与典型物权差别过大,物权法不宜直接规定,但应为其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
相关的民法理论亦应进行反思。
五、水权取得的条件除河岸权原则以外,基于先占用原则、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水权均需有益用水这一要件。
有益用水是水权的两大要素之一,所以,在明确了水权取得的原则之后,有必要讨论有益用水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美国,依先占用原则授予水权许可,是基于实际有益用水,还是以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为根据,争论激烈。
在Department of Ecology v. The odoratus案中,华盛顿州坚持后者,华盛顿最高法院采纳前者。
案情大致如下,1973年,George The odoratus向华盛顿州的生态部申请水权许可,以促进Skagit县的私人住宅开发。
依照审核报告,生态部授予The odoratus抽取地下水的许可。
许可证中的用语意在创设一既有水权,一旦The odoratus的供水系统有输水能力,就依华盛顿州地表水法典第90·03·330条的规定签发给他水权证书。
尔后,华盛顿州以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而非The odoratus的实际用水量为根据,签发了定量之水的水权证书。
1992年,用水许可期满失效。
于是,The odoratus再次申请将许可延长至2001年,生态部起初拒绝,但在The odoratus上诉后,生态部同意将许可延长至2001年1月1日。
此次,生态部注重的条件改变为,水权证书的签发系以有益用水的实际水量为根据的,而不再是基于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
显然,该用水许可延长的条件改变了以前签发水权证书的根据。
The odoratus不同意以实际有益用水作为水权许可延长的条件,就此上诉到污染控制听证会。
该听证会认为,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固定了水权证规定的有益用水的实际用水量,The odoratus有权占用与其所建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相等的水量。
简言之,听证会以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为水权取得的条件。
生态部反对听证会的观点,上诉到高级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院。
高级法院认为,生态部已经自行确定了延长用水许可的条件,那就是由实际有益用水决定的水量。
生态部必须在实际有益用水发生前签发用水许可证。
该法院指出,所谓“合理的有益用水”,可能包括诸如已完成的公共供水系统的输水能力等条件,其范围是在合理的期间内有益用水。
生态部交互上诉至华盛顿州最高法院,认为高级法院关于有益用水的界定是错误的,因为它考虑了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与未来用水。
最高法院裁决,生态部只能在申请人实际地有益用水之后签发给他用水许可证,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制定法均未允许生态部以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为根据签发用水许可证。
依该案的判决,合法占用水与颁发用水许可证必须基于实际有益用水,而非以用水人完成的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为根据。
〔77〕我国法如何取舍呢?以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作为水权取得的条件,其缺点是,不论水是否被实际利用,输水能力都不会改变。
这使水权处于推断之中,导致水权管理的不确定。
它会同先占用原则及“用水则有水权,反之则失水权”的规则相抵触。
在水资源短缺的背景下,申请人实际用水量小却故意修建输水量大的设施时,更显出其不足。
如果以实际有益用水作为水权取得的条件,就不会存在上述问题。
就此看来,在奉行先占用原则的框架下,以实际有益用水作为水权取得的条件比较合理。
我国水法应采取这一观点,改变以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授予水权的思路。
在此前提下,尚需界定实际有益用水的含义。
笔者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认为,普通法关于有益用水既指用水的类型,又指水权的衡量标准与边界〔78〕的观点,可资借鉴。
该有益用水是指既有的状态抑或未来的状态?亦有争论。
首先应予说明的是,前者与上文所谓“实际有益用水”相一致,而后者则同所谓“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有时重合,有时不同。
所谓“不同”,表现在拟于未来的用水可能小于或者大于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
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坚持前者,即水权的取得以既有的用水状态为条件。
〔79〕赞成者列有三点理由:其一,这同普通法上的水权要求相一致,是华盛顿州水权法典的基础;其二,这符合华盛顿州水权法典的用语和目的;其三,既有的实际用水较之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更贴近当代的用水管理考虑。
〔80〕所谓“这同普通法上的水权要求相一致”,主要是指这符合先占用原则。
所谓“这符合华盛顿水权法典的用语和目的”,是若将地表水法典第90·03条与地下水法典第90·44条联系起来解释与适用,可知它们要求申请人必须估算两个时间,一是修建输水系统所需时间,一是实际有益用水的时间。
生态部必须设定后者。
它们要求,“合法占用水”以实际有益用水为构成要件。
由于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有时与拟于未来的用水重合,所以上述第三点理由可被解释为既有的实际用水较之拟于未来的用水,更贴近当代用水管理的考虑。
有益用水系指未来的状态,在美国西部的普通法上有两项理论支持,也是Department of Ecology v. The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odoratus案少数意见所赞成的观点。
一为进步增长理论(progressive growth doctrine),承认为灌溉用水常常不需要具备立即实际用水的全部可能性,只要存在着拟实际用水的诚实信用与用水人为实际用水而尽其所能地工作即可。
诸如用水人正努力地修建输水渠等,即为拟实际用水的诚实信用与为实际用水而尽其所能地工作的表现。
另一项理论为发展中的社区共同体理论(growing communities doctrine)。
它支持基于未来用水的意思授予水权。
按照该理论,一个社区共同体可以合理地预期未来所必需的水量而行使水权。
持此观点的少数意见者以CityandCountyofDenverv.Sheriff判例为权威依据,并认为它应适用于Theodoratus案,因为一个社区共同体拟于未来用水的最好指示器是它已建成的供水系统的输水能力。
〔81〕因为在Theodoratus先期开发社区共同体中的私人住宅的过程中,每建成一新屋,就会相应地增加用水的需求,所以,为满足该需求,不致于新屋落成需要用水时却无水权作为用水的依据,便应以拟于未来的用水为根据将水权授予The odoratus。
〔82〕赞成以拟于未来的用水而非既有的用水作为水权取得条件者大有人在,其理由之一是,以既有的实际用水而不是拟于未来的用水作为授予水权的根据,会增加其他开发者投资的不确定性,导致他们放弃开发计划。
〔83〕我国现行法是采取用水人先取得取水许可证,然后才有资格用水,就是说,以未来的用水作为取得水权的条件。
在修改水法时是坚持这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种作法还是进行修正呢?将既有的实际用水作为水权取得的条件,存有如下缺点:一是用水人在取得水权之前的用水欠缺法律依据;二是水权在量的方面未必符合用水人对水的未来需求,在用水人拟增加用水量的场合尤其如此。
“申请水权许可系为未来的用水而非以往的用水”,〔84〕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这一道理。
以未来的有益用水作为水权取得的条件,同样存在缺点:其一,它同先占用原则相矛盾;其二,在申请人届时未完成或者根本未建输水系统场合,会出现一方面先位序的水权闲置,另一方面阻碍后位序的水权人用水的局面。
笔者认为,折中的观点及其方案为适当的选择。
美国有的判例〔85〕与华盛顿州水权法典承认不完全水权(inchoaterights)的思想给我们以启示。
我国法可以这样设计:除依河岸权原则取得水权以外,1.在无水权许可的情况下,用水人实际有益用水,他享有不完全水权。
这既使其实际有益用水有正当权源,又贯彻了先占用原则。
2.待用水人取得水权许可证时,他享有完全水权,或者说是效力齐备的水权。
3.对于拟于未来的用水,在申请人原本无任何输水系统也未修建此类系统场合,不授予他任何水权。
这使其他用水人有机会取得先位序的水权,使水权人乃至整个社会都获得最佳的效益。
4.有确凿证据表明申请人正修建输水系统或将确定地修建时,自其申请被批准时授予不完全水权;待其实际有益用水时,再授予完全水权。
如此,用水人、其他用水人、管理部门几方面的权益都可得到兼顾。
如果这一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我国应放弃按未来的用水授予水权的思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六、水权与物权法典的制定综上所述,可知水权乃至整个准物权与物权的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一)在客体的特定性方面,水权或者有的不具备,或者有的要求得不严格,典型状态仅在个别场合存在。
与此相关,(二)在一物一权主义方面,水权类似于抵押权,表现得很弱。
(三)水权无追及效力。
在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的客体融为一体时,盗用水构成侵害水资源所有权,基本不构成侵害水权;即使构成,因水一旦被盗用,就不再是水权的客体,水权人自然不能基于水权请求返还。
该结论同样适用于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相分离的场合。
(四)优先性在水权中虽然突出,但独具特色。
第一,因水权与其他物权、与非水合同债权不会基于同一客体而发生,故谈不上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优先性仅发生在水权之间或者水权与水合同债权之间,范围较窄。
第二,优先性在水权中既表现在水权的取得方面,又体现于水权之间的位序上,比较丰富。
(五)水权与矿业权、渔业权之间,后两者与物权之间,均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等等。
既然差异如此之大,如果物权法典规定水权乃至整个准物权,会产生许多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
其一,就水权属于民法物权性质的内容而言,物权法典虽然可予以规定,但操作起来,会出现许多物权制度都要规定例外的情形。
如此,一是不经济,二是使得物权的确定性大打折扣,三是物权总则涉及的水权规范凌乱不清,莫不如将水权规范汇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集一处,更利于对水权的总体把握。
但如果都汇集于物权分则中的水权一章,会因本属于总则的规范夹杂其中而显得逻辑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