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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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知识整理1、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

(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

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12、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3、正常基线: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14、无害通过权: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5、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16、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一般是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

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国家的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有别国取代。

条约的继承实际上就是在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对继承国有效的问题。

国家财产的继承就是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给继承国。

所称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债务的继承就是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

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家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包括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和地方化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实际上只用于地方的债务)。

国家档案的继承就是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

国家档案是指,被继承国为执行其职能而编撰或收到的且在国家继承之日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属其所有并作为档案被直接保存或控制的一切文件。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

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是列宁。

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

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

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奥突曼帝国和保加利亚)领土的依据。

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概念并未得到实施,其部分原因是战败国指责战胜国国内亦不尊重民族自决权,英国的爱尔兰问题与美国的黑人问题即是明证。

威尔逊的国务卿承认,如真正贯彻“民族自决权”,美国和加拿大均将不复存在。

列宁也坦然承认,苏联与德国于1918年3月3日签订的布列斯特和平条约,没有尊重波兰的民族自决权。

但是,列宁认为这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维持生存的需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仍是反帝反殖的有力武器。

事实证明,西方老牌帝国主义国家的确感到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理亏。

当1941年“大西洋宪章”签署后,丘吉尔连忙在英国下院宣布,“大西洋宪章”中所肯定的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印度等英国殖民地,而只适用于德国等法西斯国家侵占的领土。

在1945年4月建立联合国的旧金山会议上,是苏联代表团力主将民族自决权写入联合国宪章的。

最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如下:“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 在联合国的头二十多年中,西方国家一直淡化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认为它只是笼统的一般原则,并不能用以支持反殖民主义。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摘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权利和原则,在新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其主体范围、权利内容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从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入手,论述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以及新时期对民族自决权问题应持的立场。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国家主权;立场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A-0066-01一、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民族自决权,又称为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具体的权利。

首先,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其定义、行使方式及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苛以国际法责任。

其次,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各民族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处于外国殖民统治以及遭到灭种的民族,享有决定其命运和地位,包括自由决定组建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的权利;而对于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而言,其所享有的民族自决权可称为民族自治,即各民族有权独立处理本民族自己的事务。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法定权利。

这一方面意味着其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阻止或破坏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不同的民族自决权的享有主体是特定的。

国际法并没有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界定。

那些含有民族独立的权利只能由正处于受外族压迫、被殖民统治或民族灭绝的民族享有。

浅议新时代下的民族自决权

浅议新时代下的民族自决权

浅议新时代下的民族自决权【摘要】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非殖民化背景下对大部分殖民地国家取得独立的国际政治地位,摆脱殖民剥削与统治产生了巨大影响。

民族自决权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日,民族自决权的存续及内容产生新变化的同时,对国家主权也会产生一定的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民族自决权原则,正确分析该原则的合理适用,维护国家主权。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合理适用一、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的内容不是固化的,是一个跟着时代背景的变化而不断被更改的过程。

在民族自决内容萌芽的时期,民族自决思想是帮助欧洲市民阶级反抗宗教神权的压迫,建立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强思想武器;在二战后的非殖民化运动中,民族自决思想成为了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摆脱强国占领压迫,自身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的权利;直到冷战时期,民族分裂主义在民族自决的相关内容中逐渐发展,导致由于民族自决变强大的苏联也因为民族自决而产生分裂;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日,民族自决的内容变得较为宽泛,它既代表了一个民族的集体人权,又代表了一个民族的发展权,即追求自己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2014年3月克里米亚公投事件、2014年9月苏格兰公投事件与2017年加泰罗尼亚的公投事件都在国际上产生了不小的反应。

这几个地区都通过全民表决来行使民族自决权,但产生的最终效果与国际影响完全不同。

克里米亚曾属于俄罗斯领土,在1954年为纪念俄罗斯与乌克兰联结300周年,被划属乌克兰管理。

事实上,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中,俄罗斯族的人数仍然占大部分,他们有强烈的回归俄罗斯的愿望。

2014年3月,克里米亚在俄罗斯的支持下,通过一系列示威活动和暴力手段,在没有取得乌克兰政府的同意,自行进行全民表决,同意“脱乌入俄”。

这个举动引来了国际社会的强烈指责,联合国大会在就有关乌克兰领土问题进行投票,最后的结果则是认为克里米亚自行进行的全民表决无效。

同年9月,在苏格兰也通过了一场关于苏格兰可否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的全民公投,苏格兰政府向苏格兰议会提交关于独立公投的法案并得到议会的同意。

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问题的历史考察

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问题的历史考察

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问题的历史考察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问题是一个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话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考察,需要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来分析。

历史上,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争议已经存在了数百年之久,而现实中,随着世界一体化的不断推进,这一问题对于现代国际关系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来探讨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问题,以期深入阐述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

历史上的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争议,最早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的欧洲。

当时,欧洲社会在追求民主法治的过程中,国家主权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在这一时期,众多思想家和政治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认为国家主权应该是仅仅属于国家自身的权力,而不应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

这种观点最终被各国政治家所接受,并得以贯彻实施。

然而,这种国家主权观念的出现,同时也引起了对民族自决权的质疑。

有些人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并不应该是天生的或自然的,而应该是由人民决定的。

因此,在国家自治、独立和保护自己利益的问题上,应该考虑到民族自决权的因素。

在十九世纪,民族主义的兴起使得民族自决权的问题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

在这一时期,许多民族主义者认为,每个民族都应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国家,并拥有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与此同时,许多大国家则试图通过联盟、扩张等形式来增强自己的地位和利益,这又使得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问题愈发复杂。

到了二十世纪初,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争议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

在这个时期,许多国家为了争取自己的民族自决权或保护国家主权,发动了一系列的战争或斗争,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南美洲独立战争等。

在这些战争中,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的问题成为了各方互相攻击和博弈的关键点。

现实中,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问题仍然是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

当前,全球化对于国家主权的限制和挑战越来越大。

特别是在经济、贸易和文化方面的交往,许多国家已经不再是孤立的体系,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体系。

《政治学概论》复习题参考答案

《政治学概论》复习题参考答案

《政治学概论》复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2.A3.B4.D5.D6.C7.D8.D9.D 10.B二、多项选择题:1.ABD2.AD3.ABDE4.BC三、填空题:1.政治革命2. 议会君主制3. 国家元首4. 国度5. 公共权力四、判断题:五、名词解释:1.民族自决权:指每个民族在自主的基础上安排自己生活的权利。

反映在国家结构上,它可以同其他民族一起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可以建立联邦制国家,或者完全分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

2.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力。

3. 政治团体是指在现代政治生活中那些不同于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有组织地参与、影响政治决策形成过程的利益群体。

六、简答题:1.政治主体与国际环境的关系,最集中地通过主权国家与国际环境的关系表现出来:1)国际环境对主权国家有着直接和重大的影响。

第一,国际环境制约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

第二,国际环境制约和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进程。

第三,国际环境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对外战略和对外政策的制定与改变。

2)主权国家可以积极地适应和改变国际环境第一,主权国家能够可以积极地适应和改变国际环境的过程中寻求自身的发展。

第二,主权国家可以塑造和改变国际环境。

2.国际组织的特点是:第一,国际组织的参加者是国家而不是自然人,即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主权国家;第二,国际组织依据其参加国所签订的条约而成立,其职权、机构,都以成立这个组织的条约为依据,其活动也以条约规定的宗旨为准;第三,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它的组织基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第四,国际组织是国际关系的参与者,但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本身没有主权性。

3.监督政府权是资产阶级国家议会的一项基本职权,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质询,即议员对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所主管的事务和政策提出口头或书面的询问,要求答复;二是弹劾,即议员对政府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控诉,要求加以审判或裁判;三是不信任投票,即政府的政策得不到议会的信任,或议会通过对内阁的“谴责决议案”,迫使政府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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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 .冷 战 的结 束 又 带 来 了 东 欧和 苏联 新 一 轮 的 民族 独 立运 动 。
随 着 亚 非拉 地 区 新 独 立 国家 的 大量 涌 现 和 纷 纷 加 入 联 合 国 、 民 族 自决 权 不 仅为 国际 社 会所 重 视 t 而且 被 正 式 确 立 为 国际 法 的重 要原 则 , 并得 到 了世 界 各 国的 普 遍 赞 同 。 14 9 5年通 过 的 台 国 宪 章》 在 其组 织 宗 旨 中 强 调 , “ 发展 国际 间 以 尊 重 人 民 平 等权 利 及 自泱 原 则 为 根据 之 友好 关 系 ” 】 它 赋 予殖 “, 民地 和 委 任 统 治 地 以 民族 自 决权 利 决定 “ 其 自 助
的统一 与整合以及摆 脱压迫 和争取独立 曾起过极 为重要 的作用。另一方面,民族 自决权 叉挑战 现 有 主权 国家 的 完 整 与 统 一, 动摇 了 国 家主 权 原 则 . 只有 构 筑 , 正 合理 的 国际政 治 经 济 新 秩 厶 \
序 , 民 族 自决权 与 国 家 主 权作 为 集体 人权 才 能 得 到协 调 发 展 . 【 键 词 】 民族 自决权 关 国 家 主权 国际政 治 经 济新 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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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观 察
20 年 第 2 ・ 02 期 国际关系理论 ・ 文 章缔量 Nhomakorabea :! 塑!


民 族 自决 权 与 国 家 主 权
曾 璐
( 南大 学国 际关 系专业硕 士研 究生, 广 州 5 0 0 暨 1 5 0) 【 要 】 民族 自决权 与 国 家 主权 是 国 际法 和 国 际 关 系中 两个 最 基 拳 的原 则。民族 自决权 对 摘 国 家 主权 而言 是 一柄 双 刃剑 ,一 方 面, 民族 自决 思 想 导致 了 主权 国 家的诞 生 ,它 对 于 一 个 民族
冷战 结 束 以来 t信 息化 .经 济 全球 化 进程 使 国 界 各 地 。无 产 阶 级 革 命 导 师 马 克 思 和 恩 格 斯 接 过 民族 自决 ”的政 泊 口号 后 ,赋 予其 革 命 内容 ,I 呒作 际政 治 舞 台发 生 了 前所 未 有 的 深 刻 变 化 .各种 挑 战 “ 和 否定 主 权 的思 潮 和 理论 层 出不 穷 , 已经 严重 危 及 为反 对 沙 俄 强 权政 治 和 推 进 国际 政 治 民 主化 进 程 的 国家 主 权原 则 和 现存 的 国家 体 系 动摇 了 尊重 国 重 要 手 段 ,又 同 社 会主 义 直接 联 系起 来 ,提 出 压 家 主权 ”这一 基 本 的 国际 法 准 则 。在 这 些 理论 和 思 迫 其 他 民族 的 民族 是 不 能 获 得 解 放 的 ”著 名原 则 。 潮 中 .除 了主 权 演 变 论 、主 权 可 分论 道 德相 互 依 列宁 继 马 克 思 和 恩格 斯 之 后 , 从理 论上 系 统 阐述 了 存 论 主 权弱 化 论 、主权 让 渡 论 和 人 权 高 于主 权 论 民族 自决 权 原 则 ,他 不仅 揭 示 出 民族 自决 权 的经 济 等理 论 外 『 , 民族 主 义 和 民族 自决 权 也 已成 为 西方 基础 和 历 史 必 然 性 台理 性 ,把 民族 自决 权 视 作 彻 “ 国家 实 施 “ 双重 标准 ” 压 制 打 击发 展 中国 家 主权 , 底 反 帝 的 表 现 且 是 丰富 民主 制和 向社 会 主 义 过渡 的 , 推 行新 干 涉主 义 的 工 具 。 多样 形 式 之一 。美 国总 统 威 尔逊 关 于战 后 和 平和 建 立 国际 联 盟 的 主 张 , 也 大 力鼓 吹 民族 自决 t 开始 把 民族 自决 权 从阶圾 政 党 政 治 的 主 要 内容 引 向 国际 社 民旗 自决 权 ( e pes ef e emi ain) P o l’ S l d tr n to 肓狭 - 会 .成 为 世 界 各 国 关注 和 讨论 的 重 大 问题 。 民族 自 决权 作 为 反 对 异族 压 迫和 强 权 政拍 的 产
情 ,或 独 立或 联 台 ,或 实行 联 邦 制 、自治 制 .均 由 束后 .亚 非拉 民族 解放 运 动高 涨 ,几 乎所 有 的欧 美
自 己决 定 。民族 自决 权包 括 五种 具 体 权 利 :( )政 殖 民地 都 在 非殖 民化 的过 程 中 行 使 了 自 己的 民族 自 1 0年代 泊 分 离 和建 立 民族 独 立 国家 的 权 利 ;( )自由选 择 决权 .实 现 了 民族独 立 ,建 立 了主 权 国 家 ;8 2 社会 制 度的 权 利 ; 3 反 对 兼 并和 侵 略 干涉 的 权利 ; () ( )在 民族 解 放战 争 中保 卫 祖 国 的 权 利 ;( )实现 4 5 民族 彻 底解 放 的 权 利 。’ _ ] 自抉 怍 为一 个 民族 的晟 高 要 求 , 曾经 是 民族 主 义 兴越 的根 本 动 力 ,其晟 早 由德 国著 名哲 学家 康 德 提 出 ,适 应 了当 时欧 洲 民族 主 义 起 的 要 求 a18 9 7 年 法 国 大革 命 后 , 民族 自决 原 则 与西 方 民主 、 自由 、 人 权 等 许 多原 则 一 起 在 欧 洲 得 到 了 广 泛 阐 述 和 实 践 t并随 着 资 本 主 义在 世 界 范 围 的 扩 张 而传 播 到 世
义 和广 义 两种 提 法 。从 政治 意 义 上讲 . 民族 自决 权 物 .引发 了 人 类历 史 上五 次 民族 自决 浪潮 . 2 世 仅 o 纪 就 有 三 次 大规 模 的 民族 自决 运 动 。第一 次 世界 大 只 是一 种 独立 权 自由 分 离权 , 建 立 民族 国 家的 权
利 ;从 抽 象意 义 上 说 ,民族 自决权 指 的 是 民族 权利 t 战和 十 月 革 命 后 ,中 东 欧 一 大批 民族 国家 在 民族 自 即 各 民族 有 权 按 照 本 民族 的 愿 望 来 处 理 自 己 的 事 决的 旗 帜 下实 现 了 独 立 与统 一 第 二 次 世界 大战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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