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条款比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22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日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22年4月28日由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实施日期为2022年4月28日。
二、禁止怀孕7个月以上的加班和夜班原规定为“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一般”显然就会有“例外”,所以很多单位还是会安排加班和夜班。
新规定则用词很坚决,删除了“一般”两字,规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做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三、“三期”内降工资与解雇的规定原规定(即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下同)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规定的是不能降低“基本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基本工资”外的其它工资降低,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明确了不得降低工资,不再是“基本工资”了。
四、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实践中很多怀孕女职工请假去做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还视为事假扣除工资,实际上原规定和新规定对此都有明确,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以后碰到单位要扣工资就大胆的说“NO!”五、产假延长至98天原规定为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产前休假、难产、多胞胎生育的规定保持不变。
有些人认为晚育假不见了,认为新规定坑爹,其实这是误解,原规定本来就无晚育假规定,这是计划生育奖励措施,由各省计划生育条例自行规定,具体享受天数按照本省规定执行。
六、关于流产假新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本上一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原规定为15-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1年最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大家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核心内容: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从《规定》出台前后背景、意义、工会参与、特点等多方面由为你解读。
NO.1【背景】原有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女职工期盼已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这是我国广大女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女职工的极大关怀,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总女工部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特别规定》的出台背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之后国家又陆续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职工试行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规定》施行24年来,其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领域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使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
这些变化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提出了新挑战。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变化。
我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由1988年的5036万发展到今天的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其中,女农民工已占女职工总数的3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
三是在贯彻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
由于《规定》制定时间久远,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维护女性职员合法权益,保障女性职员的健康安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件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平等和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劳动的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平等劳动、平等报酬的权利,不得因性别遭受任何歧视。
第四条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工时、休假、职务晋升、职业培训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障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歧视女职工的就业。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为其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和工作环境,确保其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女职工产前和产后有权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支付产假工资和奖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生育保健服务,建立健全的产前、产后护理机制,保证女职工健康生育和恢复。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等为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业发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并依法制定适应女职工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不得因性别而对女职工设置任何不平等限制,并且不得对女职工进行性别歧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培训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素质,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特殊岗位保护第十四条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较大、工作环境较差的特殊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进行夜班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休息和工作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04.28•【文号】国务院令第619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法比较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法比较
概要
新法相较旧法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1、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详见第二条);
2、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义务。
如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知识培训及书面告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义务(详见第三条、第四条);
3、修改和加强了对孕妇的保护(详见第五至第十条)。
包括延长了产假至98天,把流产假划分了两个档次,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详见第七条),增加了有关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支付的规定(详见第八条),改进了对哺乳期的规定(详见第九条)等等;
4、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
并放在附录加以列示(详见附录);
5、增加了防止性骚扰的规定(详见第十一条);
6、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做了修改和明确(详见第四条、第十二条);
7、具体化了相关法律责任。
增加了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最高可达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停业关闭(详见第十三条);增加了对受害人赔偿的规定(详见第十五条);还增加了对法律救济手段的规定(详见第十四条)。
8、取消了旧法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和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
表格对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条款比较
≥7个月 90天
哺乳假
婴儿一周岁前
两次,每次30分钟
每天1小时
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不计在内,算作劳动时间
多胞胎
每次+30分钟(每多1个)
+1小时(每多1个)
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
2天
2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
1天
1天
输精管结扎
7天
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
21天
21天
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在上班期间,单位要注意什么?
违反产假和流产假规定
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或夜班
违反禁忌及经期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1、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1、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按照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政府关闭企业。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还有哪些部分发生了变化?
三期女职工
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加班、夜班
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1小时)
哺乳期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加班、夜班
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违法事项
原罚则
新罚则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加班或夜班
1、给予行政处分
2、责令单位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1、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
2、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条款比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条款比较
●女职工的休假天数
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如需调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
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对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看法
对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看法作者:马静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4年第04期本文体现2012年5月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新意义、新的特点和与旧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比中的进步,从而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的权利的保护。
女职工是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的利益和权力包含在所有工人的整体利益和权力之中,女职工工作包含在整个工会工作之中;但女职工工作又有不同于一般工会工作之处,即有广泛性又有独立性,她的独立性体现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这是由女职工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以及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客观形成的特殊处境所决定的。
正是这种特殊性快定了女职工在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必然具有特殊的要求。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一部具有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和劳动中因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造成的特殊问题、困难和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自此之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越来越全面的形成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4年后,由于外部环境不断发生的变化,从而为了适应改革开发中不断变化中的情况,国务院与2012年5月颁布了新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及心理特点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保护。
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担着人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即能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又能保护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初健康的子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疑点解读
C ase案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疑点解读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公布并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同时废止。
这是对《规定》的废止而不是修改,原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名称中是没有“特别”两字的。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可见“特别”两字加上去,法律地位就提高了。
对于如何执行《特别规定》,读者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疑点之一:“过渡期”女职工产假究竟休90天还是98天?《特别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将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实现了产假与国际相关公约的接轨。
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新法的追溯期问题,即能否确定适用新规定,是以生产日期为界限,还是以产假届满日期为界限?比如说到3月初生产,到6月初刚刚休满90天产假的女职工,她的产假能否再延长8天?这有待于各地有关部门明确执行口径。
从理论上讲,应当以生产日期为界限,因为无论产假中的产前休息还是产后休息,都是围绕生产这一天安排的。
但是“从宽处理”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而且历史上是有先例的。
1990年11月1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施行时,关于增加工资时对待假期的实施时间问题,当时的上海市劳动局规定:“凡1990年11月1日仍在产假、产前假或哺乳假(需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的女职工,在增加工资时,其两个半月产前假、产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均作出勤对待。
10月31日以前(含当天)上述假期已届满的女职工,仍按企业规定执行。
”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多加8天产假实际负担的增加不是很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此条规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工作者特别保护条例》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文件(如《中央扩大对妇女就业问题的重要决策部署(2023年) 》),明确了2023年女性员工在就业方面应当受到的特别保护。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1988年6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由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时任总理李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规定该法规于2012年4月2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20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条款比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条款比较●女职工的休假天数假期具体情形原规定新规定备注婚假正常3天3天晚婚13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13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产假正常90天98天多8天晚育女方90天128天多8天男方10天10天产前检查假按医嘱按医嘱产前假15天(含在90天内)15天(含在98天内)违反计划生育生产无产假无工资有?新规删除了“违反计划生育的不适用本规定”难产+15天+15天多胞胎+15(每多1个)+15(每多1个)流产假<3个月20-30天<4个月15天≥4个月42天虽然新规比江苏省原来规定的天数要少,但应按照新规执行。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的天数是按照原规定制定的,则仍应按照原规定执行。
3个月≤流产<7个月42天≥7个月90天哺乳假婴儿一周岁前两次,每次30分钟每天1小时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不计在内,算作劳动时间多胞胎每次+30分钟(每多1个)+1小时(每多1个)节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1天1天输精管结扎7天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21天21天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在上班期间,单位要注意什么?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注意事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夜班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1小时)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夜班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违法事项原罚则新罚则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加班或夜班1、给予行政处分2、责令单位给予合理经济补偿1、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2、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违反产假和流产假规定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或夜班违反禁忌及经期禁忌劳动范围规定1、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违反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范围规定1、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按照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处以罚款3、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政府关闭企业。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还有哪些部分发生了变化?变化旧规新规扩大了适用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禁忌岗位告知义务无规定书面告知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缴费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无规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度性骚扰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防止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投诉放宽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不服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投诉、举报、申诉、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_条例_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维护女性职员合法权益,保障女性职员的健康安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件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完整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存在问题和不足
(完整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存在问题和不足存在问题和不足一、立法理念上,此款《规定》有隐形的歧视女性之嫌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特别”二字,画蛇添足新规定的名称较1988年的老规定多了“特别”二字,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虽对此并未作特别说明。
笔者认为,“特别”二字其实有画蛇添足之嫌,且不说“特殊困难”的表述是否准确,规定的具体内容也并非仅针对女职工“特殊”的生理困难。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立法目的应该是消除生理上的性别偏见,在保护职业健康的同时,更应从保护女职工平等劳动权利的高度出发,这也与妇女权利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相关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此外,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内容也不仅限于孕、产、哺乳期,还有一般情况之下的劳动保护,鉴于性别歧视下女性的弱势地位,只有对女职工给予更大范围的关注才能更有利于推动性别平等。
事实上,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如禁止性骚扰条款,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也都超出了单纯的生理特点的范畴,突破了“特别”的界限。
2、强调“保护女性”,但忽视了女性平等权利的实现再如对“保护”的理解。
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女性往往被归入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弱势人群的范畴,并被给予特殊保护,而造成妇女弱势的根源却被忽视了,事实上,妇女并非天然弱者,是由于男权文化下权利、资源、机会的不平等造成的,与真正的弱势群体有本质区别,这种误区使得一些涉及妇女权益的立法中过多强调了“保护”而忽视了“权利”的赋予。
本规定同样是以“保护”为立法基点,强调的是对女性特殊困难的保护而忽视了生理特点之下对平等权利如何实现的关注。
而考量到规定的具体内容,在保护的概念下亦存在保护不足之处,而在某些条款上又有过度保护之嫌。
比如定期妇科检查问题,对女性健康的保护非常重要,国家、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定期安排对妇女常见病的检查,目前很多地区也实现了对育龄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的免费筛查,妇科体检问题在去年的全民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规定,并规定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但不知何故在正式公布时却被删除了,为一大遗憾,是为保护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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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90天
哺乳假
婴儿一周岁前
两次,每次30分钟
每天1小时
在本单位内往返途中的时间 不计在内,算作劳动时间
多胞胎
每次+30分钟(每多1个)
+1小时(每多1个)
节育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
2天
2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
1天
1天
输精管结扎
7天
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
21天
21天
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在上班期间,单位要注意什么?
违反计划生育生产
无产假无工资
有?
新规删除了“违反计划生育 的不适用本规定”
难产
+ 15天
+15天
多胞胎
+ 15(每多1个)
+15(每多1个)
流产假
V3个月20-30天
V4个月15天
>4个月42天
虽然新规比江苏省原来规定 的天数要少,但应按照新规 执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中的天数是按照原 规定制定的,则仍应按照原 规定执行。
三期女职工
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加班、夜班
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1小时)
哺乳期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加班、夜班
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违法事项
原罚则
新罚则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加 班或夜班
1、给予行政处分
2、责令单位给予合理
经济补偿
1、劳动局责令限期改正
2、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旧条款比较
•女职工的休假天数
假期
具体情形
原规定
新规定
备注
婚假
正常
3天
3天
晚婚
13天(一方晚婚一方 享受)
13天(一方晚婚一 方享受)
产假
正常
90天
98天
多8天
晚育
女方
90天
128天
多8天
男方
10天
10天
产前检查假
按医嘱
按医嘱
产前假
15天(含在90天内)
15天(含在98天 内)
处以罚款
违反产假和流产假规定
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或夜班
违反禁忌及经期禁忌劳动范围 规定
1、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处以罚款
违反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范围
规定
1、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按照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处以 罚款
3、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政 府关闭企业。
未参加生育保险
无规定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制度
性骚扰
无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防止和制止对 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投诉放宽
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对申诉 不服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投诉、举报、申诉、 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还有哪些部分发生了变化?
变化
旧规
新规
扩大了适用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 织
禁忌岗位告知义务
无规定
书面告知
生 育 津 贴
参加生育保险
按照缴费工资,由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 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