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浅析——关于《新刑诉法》确立沉默权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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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山 西 青年
理 论 研 究
论沉默权在我 国的实现
《 刑事诉讼法 》为视角

7 3 0 0 0 0

甘肃 兰州
兰州大学
摘 要 :自 加 入联合 国 《 公民权利橄 治权 利国际公约》以来,沉默权 使 得侦查 人 员对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 口供 具 有强烈 的依赖 感 ,而 由证 到人 ” 的转 变 。其 次是 成为了我国法学界的热门话题,然而在最新修正的 《 刑事诉讼法 中, 沉默 权 的正式确 立就 意 味着必 须实现 “ 备受期待 的沉默权却没有被立法正式予以确立 。本文通过分析我 国未将 制度保 障问题 。在 面对 以国家公 权 力为强 大后盾 的司 法机 关时 ,任 沉默 权写进 刑事诉讼 法》的原 因及我国要确立沉默枳所面临的首要问 何 的犯罪 嫌疑 人与被 告人 都无疑 是处 于 弱势 地位 的。如 果没 有相关 题 ,对在我 国实现沉默权提 出了几点具体构 想。 的具体 国家 法律予 以强 力保 障 ,那 么沉默权 势 必难 以维 持 。最后 , 如 何对证 据 收集手 段和 证据证 明规则 实现 “ 接轨 ”的 问题 ,这 也是 关键 词 :沉 默权;刑讯逼供 ; 反对 自 我归罪;人权 依赖 “ 外 部证据 ”来提 高破 案率 的关键所 在。 沉默 权的概 念及意 义 五、在我 国霉 现 沉默 权 的几 点构想 沉默权 是指 在刑 事诉讼 中 ,犯 罪嫌疑人 、被 告人 享有 的不 受强 我 国 目前没有 明确 规定沉 默权 制度 ,只规定 犯罪嫌 疑人 、被告 迫 自证其 罪 ,对 司法 人 员的讯 问保持 沉默 的权 利。沉默 权 实质 上赋 人 享有 不得 自证其 罪 的权利 。针对 沉默权 在我 国制度 上的设 计 ,本 予 了犯罪嫌 疑人 、被 告人 两项权 利 :一是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对 于 文有一 下几 点构想 :第 一 ,在 立法观 念上确 立沉 默权 。赋予沉 默权 是否 陈述 享有 不受强 迫 的权 利 ;另一 项是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对 于 的法律地 位 ,是推 动沉 默权 建设 的关键 ,这也 能从根本 上 革除久治 是否提 供 不利 于 己的陈述 享有选 择权 。沉默 权 的意义在 于 保护公 民 难 愈 的刑 讯 逼供 问题 ,实现零 口供 的设 想。沉默 权 的主体 为犯罪嫌 的 隐私权 ,维持 诉讼 结构 的控辩 平衡 ,同时为刑讯 逼供 等违 法 的侦 疑人 、被 告 人 ,其 权能 应该包 括拒 绝 回答 、保 持沉默 或如 实回答 。 查行 为设 置一个 界限 , 以防 止或者 减少这 类不人 道的 行为发 生。 第二 ,坚持 打击犯 罪与保 障人 权相 统一 。这是 我国刑 事诉讼 法 的 目 二 、我国新 《 刑事 诉讼 法 》没 有立法 确立 沉默权 的原 因分析 的所在 。如 果不对沉 默权 加 以规制 ,它很 可能就 会沦 为一些 职业惯 新《 刑事诉 讼 法 》没 有将沉 默权 在我 国 以立法 的形式 予 以确 认 犯逃避 法律 制裁 的借 口 ,不仅 “ 人 权保 障”成 为一句 空话 。而且会 是有 其现 实的原 因的。首 先 ,沉 默权 在我 国没有 历史 的基础 。我 国 放 纵犯 罪 ,使 得刑 事侦查 的效 率大 为降低 而侦查 成本 却极大 增长 。 历来 的法 治状况 都是 强化 公权而 弱化 私权 ,重视 义务 而轻视 权利 , 这种结 果与设 立沉 默权 的初衷 是完全 背道 而驰 的 ,因此必 须亳不动 遵从 “ 口供 至上 ” 的侦 查 办 案模 式 。 除此 之 外 ,在 接 受 审讯 时 如 摇地 坚持 打击 犯罪 与保 障人权相 统 一。第 三 ,确 立有 限的沉 默权 。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行被 看作是 公 民的一 项义务 而被 长久奉 行 。在此 基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针对我国的现状,考虑到公共安 础上 我国 公 民的权利 意识 和为权 利而斗 争 的观念 还 比较 淡 薄 ,我 国 全 ,以下几种犯罪应该作为例外而限制沉默权的行使 :①贪污、贿 的权 利保护 机制 尚不 完善 。其次 ,侦查 机 关的强 烈反对 。侦 查机 关 赂 犯罪 ;② 有组织 的 团伙 犯 罪 ;⑧ 危害公 共安全 犯罪及 绑架 犯罪 。 认 为 ,如 果沉默 权在 我 国正式确 立 ,这将超 前 于 当前 的公 民法律 素 这三类 犯罪 由于其 特殊 的性质 与严 重的社会 危 害性 ,不宜使 用沉默 质 ,不仅使 得沉 默权在 实践 中得 不到正 确和 高效 的运 用 ,还 会对刑 权 ,否则 就会 违反 罪行相 适应 原则 ,对刑事 法律 的公正 与社会 的长 事侦 查和惩 治犯 罪造 成妨碍 ,让 侦查机 关 的办 案成本 大大 增加 。再 治久安产 生: 利影响 。 次 ,公 正 与效率 相; 中 突。刑 事诉讼 相 关程序 的设计 必须 兼顾 效率 和 总 而言 ; ,由于立 法传统 的缺 乏 、价值 观 的冲突 以及侦查 机 关 公平 双重 目标 ,然而 在刑事 侦查 活动 中二者 却往 往互相 冲 突。在 其 的反对 ,我 国 目前还 不 能从 立法上确 立沉默 权 。但沉默 权 出现 在 中 他 证据 不足 的情 况下 。执法 机关最 先想 到 的就是从 犯罪 嫌疑 人和被 国司法体 系是 一种不 可 阻挡 的趋 势 。通过 立法确 认 ,坚 持打击 犯罪 告人的口中寻求一手线索,但这种为了追求高破案率而弃犯罪嫌疑 与保 障人 权相 统一基 础 上的有 限沉默 权是 其在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基 人 、被 告人 的人 权保 护于不 顾的 做法是 与刑 事诉 讼公正 原则截 然相 本 方 向。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

从沉默权的演进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此次修改是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多年来学界对沉默权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立法上的体现。

同时,我们也看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那我国的这一规定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沉默权呢,笔者将在文中浅议。

关键词:沉默权发展沉默权利弊中国的“沉默权”中图分类号: d523.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沉默权的发展历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1637年查尔斯统治时期的里尔本一案中,里尔本因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被判“藐视法庭”而入狱,出狱后,里尔本提出申诉,经过一番波折,最高立法机关认可了他的请求,国王迫于压力,在1641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法案,就问宣誓程序被取消,沉默权这一理念受到大家的关注和认可;詹姆二世统治期间,在詹姆斯起诉他的七个教主一案中,七个教主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被逮捕的教主最后因陪审团的判决而无罪释放,沉默权至此以判例法的形式初步确立。

随后,沉默权美国得到了深度的发展,美国在1791年以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1868年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规定:禁止执法人员“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966年的“米兰达规则”,标志着沉默权发展的成熟和完善。

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具有以下几个含义:警方有责任明确告之其有沉默权;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指控公民有罪必须由控方拿出证据;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不能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保持缄默,拒绝陈述和回答讯问;供述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不得因其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得因其沉默不语而对其加重处罚。

最高法院声称:米兰达已经变成植根于日常警察机关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警告已经变成我们国家文化的一部分。

从新刑事诉讼法看中国式“沉默权”

从新刑事诉讼法看中国式“沉默权”

从新刑事诉讼法看中国式“沉默权”作者:张菡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菡(1988-),女,汉族,四川乐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沉默权长期以来都未曾有过涉及,虽然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总体上看沉默权在我国仍未得到实质性的确立。

笔者试从我国具体国情来分析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并对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展开论证。

【关键词】沉默权;如实回答义务;刑讯逼供;无罪推定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其发展我们常常在国外影视剧中听到这样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如果你负担不起律师费,法庭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是为西方各国司法所普遍确认的沉默权的一个重要表征。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的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防御性的诉讼权利。

该权利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

该案中,被告人利尔伯在庭审中拒绝宣誓和供述,被法院定罪,而这一判决之后被议会撤销,与此同时,英国议会还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宣誓作证。

以该案为契机,英国法律逐渐开始承认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沉默权。

而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则源于其宪法修正案第5条,该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后来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不仅确立了美国人妇孺皆知的“米兰达警告”,也把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推向了一个高峰。

到今天,该项制度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和承认。

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实处境及其原因长期以来,沉默权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里都是处于缺位的状态。

旧刑诉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关于刑事证据法中设立沉默权之我见

关于刑事证据法中设立沉默权之我见

20 0 6年 7月
社 会 科学 家
S CI O AL S Cm NTI T S
J 1, 0 6 u .2 0
( 4 , 第 期 总第 10 ) 2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n rl .2 ) No Geea 10 4 No
关于刑事证据法中设立沉默权之我见
盛 芳
( 中共桂林 市委党校 ,广 西 桂林 5 10 ) 40 1
取证据 。 长期 以来我 国侦查机关 的技术手 段不高 , 只能一 味依 涛同志都多次在不同场合表示 , 我国将在适 当时机提请 全 国人 靠 口供 ,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的原 因就是 被告人 的口供在庭审定 大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沉默权是现代法治 。
罪量刑上起到重要 的作用 。 国家刑事 司法 制度 的一项重要 内容。 了一个 国家在刑事程 反映 由于 国家机关和个人 的权力是不平衡 的 , 政府官员在 执行 序 中,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的人权 状况 和刑事 诉讼 文 明进 步 的 职务 时难 免会侵犯到公 民个人 的合法权 利。 国家在追究犯罪 程度 。 赋予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沉 默权 完善了我 国的人权 内涵 , 时, 还要保 护其他重要 的社会价值 , 如公民的人权等 。 默权就 表示 国家权利充 分尊重处 于弱势 的犯罪 嫌疑 人和 被告 人 的权 沉
体现 了一种价值选择 :公 民不 被要求 帮助 国家 把 自己关人 监 利 , 这将进 一步完善 我国公 民权利 的 内容 , 显我 国的政治进 彰
狱。 它可 以最大限度地保 护无罪 的人 不受 刑事追究 。 所谓 沉默 步, 提高我 国的国际地位。 权, 是指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不能被强 迫作不 利于他 自己的供 ( ) 二 确立沉 默权制度有助 于杜绝刑讯逼供 一、确立沉默权制度 的必要性

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研究

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研究

《沉默权的代价及价值取向》读后感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沉默权制度,尽管中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规定,即中国并没有建立起沉默权制度,但这并没有阻止中国学者对该问题展开相关的研究。

从20世纪90年代修改《刑事诉讼法》起,中国学者对沉默权问题就进行了严肃的学术研究并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论。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也没有停止,相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与世界的逐步接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变得日益深入。

特别是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其第14条关于“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的规定,再次激起法学界对沉默权的研究热情。

本人在初知沉默权后,也曾一度为此项制度的设立拍手叫好。

然而随着学习法学理论的深入,尤其是在读完孙老师《沉默权的代价及价值取向》后,愈发认为在中国应谨慎引进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的内涵与发展按照通常的理解,沉默权应包含有三层含义:第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第二、有权拒绝陈述;第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做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

沉默权制度源于十七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并且得到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从那时起沉默权就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

由于沉默权制度对于保护个人的权利,限制司法专制有着巨大的作用,并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崇尚自由、博爱、平等,注重个人本位的主流价值形态相一致。

于是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起来,美国继英国之后,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后来通过“米兰达警告”判例对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那些凡违反沉默权制度所得到的证据为无效证据。

沉默权的法理思考

沉默权的法理思考
措施 , 沉默 权就 是其 中很重要 的诉 讼 防卫权 。
根据 各 国的立 法及理论 , 默权 可 以概 括为三 点 : 沉 第一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对于是 否陈述 享有 受强追 的权利 ; 二 , 第 犯罪 嫌疑人 、 告人对 于是 否陈 述及提供不 利于 己的陈 述享有选 择权 第 三 , 被 任何 机关和 人 员不得 困他在接 受 审讯时保 持沉 默这 一事 实 ,推导 出对 他不 利 的结 论。这是 对沉 默权
有史 来最 大的一 次恐怖 袭 击事件 ) 为 了打击这些 严重犯 罪 , 美等 国在立 法上对沉 默 权进行 了限 , 英 制 , 就是在 一些 法 定的情 况下 , 告人的沉 默可 被用 作对他 不利 的证 据 , 也 被 但是 “ 在这 些法 定的情况 外. 沉默 权 的规 则仍 然有效 ' 1  ̄ 1 3 二 、 国是 否也 要确定 沉 默权 规则 我 如 今 , 何看 待沉默权 规 则 已是我 国刑 事诉讼 制 度改革面 临的选 择 笔者认 为 , 国有 必要确立 如 我 沉默权 制度 。下 面从四个 方 面加 以法理分析
定沉 默权 的争论 , 非常 激烈 , 为法学 界一直 关注 的一 个焦点 。随着我 国法 浩 的进 程 , 定沉 默权是 成 确
新《 刑诉 法 》 适用 无罪推 定原 则后 的大势所 趋 本 文就沉默 权制 度作一些 审视和 思考 , 以抛砖 引玉 。

沉 默权 的含义及 国 外 、 际有关沉 默权 的立 法 国
最为关键的保障。 …可见, 赋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沉默权并不是禁止他们提供不利于己的供述 . 而是
禁止 采用 强制性 手段 获取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不利 于 己的陈述 , 目的在 于保 障被追诉 人的权 利 。 被 其 沉默权 在 西方有着 悠久 的历 史 , 罗马关 于 自然正 义的司 法原 则就包含 了沉默权 的内容 , 正 义 古 “ 从未 呼唤任 何人 揭露 自 己的犯罪 , 而法 律上 对沉 默权予 以确认 , 始于 l 纪 。 默权 制度最 早源 ” 则 7世 沉 I英 国 :l 『 7世纪英 国的利 尔伯 案中 , 尔伯 以 “ 利 自己不能 控告 自己” 由 , 司法人 员 的讯问保 持沉 为 对 默 , 的做法 得 到英 围最 高立 法机 构的 认可 , 默权制 度开 始显露雏 形 - 至今 . 他 沉 发展 世界 上大 多数 国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的沉默权制度建立 了。
美 国的沉默权制度 则来源于其宪法第 五修 正案所确立 的 “ 反对 自 我归罪原则 ” 。该条 规定 “ 任何人 ……不得被强 迫在任何刑事诉讼 中作 为反对 自己的证 人。” 由于美 国将被告人也视 为证人 , 由此而推 演出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在 被讯 问时 , 持沉默和拒绝 回答的权利。1 6 年 有保 96 美 国联邦最高 法院又 确立 了著名 的“ 米兰达 规则”它要求警 察将犯 罪 , 嫌疑人 拘捕后 , 对其进行讯问前 , 在 必须先告 知四句话 :你有权 保持沉 “ 默 。你 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 否则你 的陈述 将会成为对你不利 的证据。 你有权雇请律 师为你 辩护。 如果你无 钱雇请 律师 , 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 律 师。” 如果 警察 在进行讯问前未告知以上权利而直接讯问 。 取得的供 述将被 法庭以程序违法为 由不予采纳 。 二、 发达国家沉默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经验 已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美等发 达国家根据社会现实情况 变化而对 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改革 ,以更好 的实现它在保护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 上的价值。 进入 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随着现代科技 的突飞猛进 和国际一体 O 0 化趋势 的加剧 , 各种严重犯罪也 随之变本加厉 , 司法 实践中援引沉默 在 权的大都是累犯 、 惯犯 、 高科技犯 罪 、 重罪罪犯 。而许 多犯 罪案件 , 如果 犯罪嫌疑人死不开 口, 警方很难破案 。 这样便使很多狡猾的犯罪分子逃 避了惩罚 , 沉默权成 了惩罚犯罪 的绊 脚石。为 了适应形势 的变化 , 英美 等发达 国家在保 留沉 默权制度 的同时也对它进行 了重大 的调控 。 英 国在 1 9 94年制颁 的《 刑事 审判 和公共程序 法》 中规定 了沉默权 的四种例外情况 。 在这 四种情况下 ,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 的提问不予 回答 , 那么在 以后 的法庭 审判 中 , 很可能被法官或 陪审团据此做出对其 不利 的推论 。这 四种情况 为 : 、 1 当被讯 问或指 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 、 2 未 能或拒绝对痕迹做 出解释 ; 、 3 不能或拒绝解释 出现在特定 的场所 ; 、 4 不 能在审判时作证等 。 此后 的《 警察 与刑事证据法》 又规定 了一种情况 , 即 未能提供试样 ( 例如血液 、 唾液等 ) 同时 , 。 警察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 时的 告知 语也 由“ 你有 权保持沉 默 , 可以不说任何话 ” 你 改为在其 后再添上 “ 但是 , 当我们 提出一些对 你稍候 出庭 有帮助 的问题时 , 如果 你仍然保 持沉默 , 所提 的问题将会 在法 庭审理时作为证据 , 你以后 的辩护将 这对 会产生非常不利 的影 响。” 一但 书规定 , 这 对受讯 问人 提出了警 告。 美 国司法界对沉默权也进行 了一些变革 , 如: 1法 官在排除 违反“ 兰达规则 ” 得的证据 时的态度趋 于宽松 。 、 米 获 规定它虽然不 能直接 用作 证明被告人有罪 的证 据 ,但是可 以用作对 被 告人在法庭上做 出的与先 前供述矛盾 的陈述进行质疑 的证据 。 2警方 对犯罪嫌 疑人进行 抽血或提取 指纹等活 动时不必遵 循“ 、 米 兰达规则” 只要有正 当的理由并 办理一定 的手续 即可强制进行 。 , 3 通过判例确立 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 的一些 例外情况 , “ 如 公共 安 全例外” “ 和 抢救被害人例外 ” 即为 了维护公共安 全和保护被害人 的生 , 命财产安全 , 以不 向被 捕者 告知“ 可 米兰达规则 ” 而直接对其进行讯 问 , 由此取得 的案犯 口供 就不算 是违法 取证 。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圜墨四—l筮:竺型里!!!f叁垒!圭垒叠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立法思考詹欣鸿摘要近年来,学界对沉默权展开了更加激烈的讨论。

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

可以用一句话形容:“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

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沉默权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其次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立法环境进行分析,最后对于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沉默权立法环境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4402一、沉默权的概念及要求沉默权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权保持沉默,除非自愿,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义务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与指控,法院不得以此为据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与判决。

o沉默权包含三种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沉默权的起源和我国的立法现状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

《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不利于己的供述”。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米兰达规 则 具体 国情 对策
沉默权 , 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 自我 归罪的特权 ,是指在刑 事诉讼 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 的可 以对 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 , 而不 自证其罪的权利 ,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 作出对 其不 利 的法律推定。沉默权是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所确认的犯 罪嫌疑人 、 被告
我国犯罪嫌疑人承担 “ 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义 务 , 这种法律规定常 常在道 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逼
近年来 ,随着我 国对 沉默权讨论 的兴起 ,如何对待沉默权成为专 家学者议论 的热点问题 。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 状的客观 分析 ,阐述 了在我 国实行 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并对如何确立一个符合我 国具体 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提 出了自己的观 点和
对策。
关键词 沉默权
定情况下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警察 的讯问保持沉默 ,法官或 陪 审团可据此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美国则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 地 方法院 的判例 ,确立了适 用 “ 米兰达规则 ”的例外情况 ,如 “ 公共 安全例外 ”和 “ 抢救被害人例外”。西方各 国对沉默权制度的重大调 整 , 映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 向,这将给我 国沉默权制度的确 反 立 提供有益的启示。 ( ) 2 影响沉默权制度在我 国确立的现状分析 。我国 目 前仍未 确
立 沉默 权制度 ,这与我国的现状是 分不开 的。首先 ,在我国长期的司 法实践中,受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司法机关将 当事人的 口供置于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 重其他证据 ,或 由口供引发
其他证据 , 从而形成严重依赖 口供的心理 ,由此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 被 迫 自我归罪成为 普遍现象 。其次 ,我 国 《 事诉讼法 》第9条规 刑 3 定: “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汛问 , 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 应

从新刑诉法看沉默权在我国的可行性

从新刑诉法看沉默权在我国的可行性

从新刑诉法看沉默权在我国的可行性摘要:建立沉默权制度对加强保障被追诉者人权及程序性权利、加快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这也我国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是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程序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更是法治发展的大趋势。

关键字:沉默权,人权,依法治国一、沉默权概述在观看欧美警匪片时我们经常会听到警察在讯问被追诉者时说出的第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这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从一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发展为今天国际普遍认同的人权准则,其在保障人权中的功能和价值不容忽视。

沉默权制度发展主要经历了三阶段:首先是极为消极沉默权利阶段,即追诉人员不得以被追诉者沉默而使其陷于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标志是英国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案件;其次是积极沉默阶段,即将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转化为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义务,美国20世纪60”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使沉默权发展到了极致;再次是限制沉默权阶段,即对沉默权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标志是英国1994年颁布施行的《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

沉默权在学理上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权,主要含义为:1.被追诉者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提供任何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供述、提供证据;2.被追诉者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追诉者应及时告知被追诉者享有此项权利,追诉者不得因被追诉者沉默而使其陷入不利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被追诉者有权基于其真实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就案件事实做出是否利于自己的供述。

[1]二、沉默权制度利弊分析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沉默权在司法和审判实践中对保障被追诉者人权举足轻重。

主要表现在:1.沉默权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要想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必须将公诉机关追诉性主要体现在其自身举证责任上,而非由被追诉人自证其罪。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思考沉默权制度,又称缄默权制度或者就默权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不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发言。

目前,沉默权制度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等国家,在诸如风险投资、房地产交易等重要领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而言,引进沉默权制度,有着哪些优点和缺点呢?下面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优点1. 减少信息泄露在商业领域中,一些重要的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需要保持秘密状态,只有当事人内部掌握。

可是,在商业谈判中,如果一个人不接受对方的条件,而选择保持沉默,反而让对方处于被动状态。

这样,如果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就可以在商业谈判中起到积极的作用,避免了商业机密和交易模式的泄露。

2. 提高信任度在法律诉讼中,如果被告方不发表任何言辞而处于沉默状态,这么做可能会在法官眼中显得有所隐瞒。

但是,沉默权制度可以让被告方在特定的情境下有选择不回答问题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样一来,即使被告方沉默了,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被告方是出于自我保护而保持缄默,这将有利于改善法律诉讼中的信任问题。

3.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习俗中很重视社会面子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即使自己的选择和决策是不利的,人们也往往不愿意在公众场合表现出来。

但是,沉默权制度给他们一种更自由的选择。

这种权利的存在可以让个人更加看重自己的利益和自我保护。

引进沉默权制度的缺点1. 削弱说话人权利沉默权制度实质上让人们具有了选择保持沉默或者保持回答的权利。

但是,对于与说话人相处的人而言,不知道对方的想法就意味着缺少必要的沟通。

如果一个指导老师选择不回答学生的问题,学生可能感到指导老师在消极、冷漠或者是故意卡住问题。

这会削弱学生的表达权、提问权等权益。

2. 可能导致交流不畅沉默权制度可能会导致文化交流或者治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变得更加困难。

政府和公众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质询和法律制度,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试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

试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
强制 , 以逼迫其供述 ; . 2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沉默不
议通过的 《 宪法修 正案 》 明确写入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表 明了我
人大建设 20年 期( 第1 期) 圈 0 第4 总 0 6 8
维普资讯
嫌疑人 、 告人 , 口供 过分依 , 被 对 致使刑讯 逼 供经 常发生 。所 以 , 沉 默权 是 无 罪 推定 的 内在 要 求 和核
位极不平等。而沉默权的确立 , 则对
“ 米兰达警告 ” 9 6 和16 年联合 国大会
通过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 之后。
所谓沉默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面对司法人员的讯 问, 保持沉 默或者拒绝回答 , 并以这种 方式反对 强行要求作 可能导致刑罚 或者加重 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确认沉默规则将
的签署 ( 但我 国立法机 关至今尚未
批准 )沉默权 问题逐步成为国内司 ,
( ) 二 言论 自由。 随着生存权问题
的基本解决, 国现实的首要人权已 我 发生 了变化。今后 , 自由权特别是言 论 自由权将成为 我国人民 的首要人 权。 言论 自由分为积极的言论自由和 消极的言论 自由。 积极 的言论 自由要 求 国家权 力不得 随意压 制公 民的言
司法上 , 是选择开 口陈述 , 还是保持
基本的人权 。但从现实的角度看 , 犯 罪嫌疑人在公安、 司法人 员实施 “ 有
罪推定 ” 而导致刑讯 逼供和 超期羁
沉 默 , 犯罪嫌疑人 、 是 被告人 自己的 事。 法律应该承认他们 的这种 自主选 择权 , 司法应该尊重他们所作的说与 不说的选择。从我国 《 宪法 》 关于公
不均、 力不敌 的 “ 战争 ” 。如果不赋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诉中确立探讨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诉中确立探讨

摘要 : 沉默权制度 在我 国在刑事诉讼程序 中确立 体现了国家对公 民人格尊严 以及基本人权 的- g重和保 护, 对促进我国法治型社
会的创建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在本文中就沉默权制度在刑诉中确立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并介绍沉默权制度的具体设计, 以期给相
关研 究人 员提 供 一 个新 的研 究视 角。 …一
沉 默 权 制 度 在 我 国刑 诉 中确 立 探 讨
姚胜 字 缪 方 勇 ( 福 建省 浦 城县 人 民 法院 福 建 浦 城 3 5 3 4 0 0 )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6 3 — 0 1
关 键 词.  ̄ , 一 - r z . - 默权 制度 刑诉 确 立
: 一
一 = “ 一
随着社会文 明的不断发展进 步 ,公 民民权 的保护成为 当今 事诉讼案件 中经常 出现 司法专横 问题 ,降低 了社会公众对我 国 世界的主题 , 也成 为了世界各 国形式诉讼理论 的基础 。所谓 沉默 刑事司法的信任 , 不利于创建 我国刑事 司法 民主 。 二、 沉 默权 制度 在 我 国刑 诉 中 的 具 体设 计 分 析 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 以及 被告人在 刑事诉讼 中 ,可以拒绝 回答 司 法机关人员的问题 , 并拥有保持合法沉默 的权利 。而这种沉 默也 1 . 对公诉人在法庭审判 中讯问被告人的刑诉程序改革 不能作为质疑嫌疑人 或者被告人有 罪的证据 。沉 默权制度在我 沉默权制度在刑诉事件 中的实施 ,要求公诉 人宣布起诉 书 国在刑事诉讼程序 中确立 ,一方 面体 现了 国家对公 民人格尊严 之后 ,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 中有权拒绝 回答 问题并保持沉默。也就 以及基本人权 的尊重 和保 护 ,另一 方面则可 以不 断提高刑事诉 是说 , 只有被告人 表示愿 意 回答提 问时 , 公诉人才 可以 向被告人 讼 案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发问 , 相反 , 对 于被告人拒 绝 回答公诉 人的情况 , 公 诉人 就应该 沉 默 权 制 度在 我 国 刑诉 中确 立 的 必要 性 分 析 采取举证证 明的方式进行公诉 , 在 这一过程 中, 如果被告人要求 l 城 少刑讯逼供事件 的发生 自己陈述 案情 , 司法机关应该先让辩护人询 问被告人 , 或者让 被 刑讯逼供 问题在我 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经常发生 ,很多公安机 告人 自己陈述 , 之后 , 才可 以让公诉人 向被告 人发问 。对于 审判 关、 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时 , 可 能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法处罚 , 人员来说 ,如果有 问题需要 被告人解 释可 以直 接 向其发问 , 可 以暴力取证 , 严重威胁 了公 民的合法权益。为此 , 为 了减少刑讯逼 是 , 如果被 告人拒绝 回答 问题 , 在最后评议 时审判人员可 以将这 供事件的发生 , 我 国已经制订了多种法律政策 , 其一 , 国家规定各 事实考虑进去 ,但是绝 不可 以把被告人 的沉默作为推定被告 级人 民代表大会可 以对各种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各种超级 人有罪的证据 , 也不得以此作 为加重被告人刑罚 的依据。 羁 押行为进行监督 ; 其二 , 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并且构成犯罪的公安 2 . 沉 默权制度适用于刑诉侦查 、 起诉 、 审判 的全过程 机关人员及相关人员 , 对其处以党纪处分 , 并对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沉默权制度在刑诉 中的确 立 目的在 于保 护我国公 民不被强 进行辞退 ; 其三 , 增加“ 暴力取证 ” 罪名 ; 其 四, 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应 迫 自证其 罪 的权利 , 是 保障公 民人权 的重要 举措 , 为此, 沉默权 该 在各 自的管辖 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教育 ,并设立专门性的监督 制度适用于侦查 、 起 诉以及审判案 件的全过程 , 犯 罪嫌疑人在案 部 门, 对公安机关内部 的工作人员 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提高 件审判的整个过程 中都有权利保持沉默。但是 , 如果没有沉默权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的职业素养 。以上四点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 制度的保护 , 犯 罪嫌疑人对审查人 员的询问都是有 问必答 , 最后 上减少 了国家刑讯逼供事件 的发生 , 但是 , 不少地 区依然存在诸如 这些 材料都可能成为法庭审判 的证 据 , 而在 最后审判时 , 犯罪嫌 此类 的事件 ,沉 默权制度的确立可以为减少刑讯逼供时间再增加 疑人 的沉 默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 了。所 以 , 沉默权 制度必须 层必要的保护 , 通过沉默权制度 的实施和应用 , 可 以实现刑讯诉 适用 于刑诉侦查 、 起 诉与审判 的全过程 中 , 以保障犯罪嫌疑人 的 讼程序改变原先 只重视惩罚犯罪向保 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的方 权利 , 减少我 国刑讯逼供 、 冤家错案的发生。 向发展 , 减少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 中对范围嫌 沉默权制度 的确立是 我国司法程序走 向文明的标志 ,一方 疑人所造成的人格上的侵犯 。 面沉 默权可 以促进我 国现代形 式诉 讼 的不断 发展 ,另一方面则 2 . 提高 我国刑事诉讼案件 的公平性 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 以及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整个社会都具 现阶段在我 国刑事 诉讼案件 的处 理过程 中依然 存在很多 问 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促 进我 国不断发展 为一个 更加 民族 题, 首先 , 受我 国强 制权 主义模式 的影 响 , 案 件中 的被告人 、 犯罪 和谐 的法 治国家。 嫌 疑人 的 自身权利 受到极大 的限制 ,其 自身 的委托辩护权利不 能完全得 以实现 , 比如 , 大多数被告人 以及犯罪嫌 疑人的委托律 参 考 文 献 : 师权利受到 了极 大的限制 , 这种权利 的不平 等 , 导致在刑事诉讼 【 1 ] 王育红 删 事 司法 沉默权 刍议【 J 】 . 河 北建筑科 技学 院学报 ( 社科 案 件的处理 中出现 了很 多冤家错案 。其 次 , 我国公安机关 、 检查 版) . 2 0 0 6 ( 0 2 ) . 机关 以及 司法机关 正在刑事诉讼 中所 拥有 的权 力太大 ,而且 国 [ 2 ] 于欣. 浅议 中国沉默权的发展[ J 】 . 科教文汇( 下半月) , 2 0 0 6 ( 0 8 ) . 家规定 ,国家公安 机关 与检查机关 不仅可 以直 接决定对案件 中 【 3 】 王芳. 关于沉默权 的一些思考[ J ] _ 观察与思考, 2 0 0 2 ( 0 1 ) . 犯罪嫌疑人 以及被告人 的拘 留和 逮捕 ,而且可 以 自行决定控制 [ 4 】 张菲菲. 我国设 立沉默权制度 的思考 . 贵州 民族 学院学报( 哲 时间的长短和裁量空间 。受各种 因素 的综合影 响, 导致 在我 国刑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 2 0 0 6 ( 0 3 ) .

对“ 沉默权”的再思考

对“ 沉默权”的再思考

对“沉默权”的再思考[摘要]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及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关注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

由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问题争论不断进行着,笔者对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利弊不好多评论,只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漏洞,浅析沉默权问题及其相关的一些内容。

[关键词] 沉默权;刑讯逼供【中图分类号】 df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2-015-3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及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关注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

就目前而言对沉默权在理论界,司法界形成了赞成和反对两大观点。

持赞成意见的观点是: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能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实际是对每个公民的保护,约束司法机关不得任意行使权力。

沉默权最大的作用就是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抗衡和防御力量,有利于杜绝刑讯逼供现象。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所以,有人称沉默权是一种具有奢侈性的制度,当前我国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等方面对它都难以承受。

由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问题争论不断进行着,笔者对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利弊不好多评论,只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漏洞,故而从一些方面浅析一下沉默权问题及其相关的一些内容,坦陈如下:一、沉默权的起源沉默权(the ringht to silence)是随着现代民主诉讼和现代人权观念的发展而提出的。

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学界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浅议我国沉默权制度

浅议我国沉默权制度

二 、 默 权 在 我 国的 现 状 沉 关 于我 国现行法 律有 无沉 默权 的规定 ,国内学者 莫衷 是 。有学 者称我 国法律 已经基本上确认 了沉 默权 , 只是这 种权 利是暗示 的 , 有 明确告 知而 已。尽 管我 国法律 没有 明 没

沉 默权 又称 为反对 自我 归罪特 权 , 被告 人 、 是 犯罪 嫌 疑 人 的一项诉 讼权 利 。美 国学者 C r tp e sk e认为 , 默 hi oh r a w s O 沉 权 的特 定含义包 括以下几个 方面 : 一是被 告人没有 义务 向追 诉一 方或 法庭 提供任何 可 能使 自己 陷入 不利 境 地的 陈述或 其它证 据 , 追诉 一方不 得采取任何 非人道 或者有损被 告人人 格尊严 的方 法强迫被告人 。二 是被告人有权拒绝 回答追诉官
第2 5卷第 5 期
21 0 2年 5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HU E ors o d n eUnv ri o r a o B I rep n e c i s y C e t
V0.5N0. 12 . 5 M a .01 y2 2
浅 议我 国沉 默权制 度
( ) 立 沉 默权 的 必要 性 一 设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 的建立 , 是从我 国 国情 出发不 断地吸 收和借鉴国外法制文明的过程 。沉默 权作 为国外 司法实践 中 被证 明 了的一项 合理 的 、 先进的刑事诉 讼制 度 , 应该对 其进 行积极 地借 鉴 。 其是在 我国社会快 速发展 的今 天 , 立沉 尤 设 默权 已显得十分必要的 。 1 . 保障人权 ,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随着社会 的发展进步 ,人权观 念越来越为人们所 重视 , 且 已写入我 国宪法 . 刑讯逼供 是对人权 的严重 侵害 , 为 而 成 国外对 我国人权问题攻击 的要 害。设 立沉默权 , 加强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护力度 , 可减轻侦查人 员对犯罪嫌疑人 口 供 的依赖性 。 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公 正不仅要达到 实体公 正 。而且要做 到程序公正 。 刑 事诉讼 中 , 公诉机关 以强大 的国家 力量作后 盾 , 被告 人则 显 得极为弱势 , 时 。 此 控辩 双方 力量悬殊 , 在形式上失去 了平 衡 。赋 予犯罪嫌 疑人沉默权 , 加强了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抗 衡和 防御力量 。 有利 于双方力 量 的平 衡 , 使被告 人 的当事人 地位更加突 出, 从而 以更加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3加快 与国际接轨 . 沉默权制度在众多 国家得 到 了确立 , 成为人权 保障的一 项 重要 内容 . 而我 国在此 问题上 的裹 足不前 已成为别 国质疑 我国人权的 口舌 。同时 , 国参加 了一 系列 的国际公约 , 我 这些 公约也 都涉及 到了沉默 权的 问题 。 以, 所 设立 沉默权 也是我 国积极履行 国际责任 的要求 . 快我国刑事 司法制 度与 国际 加 接轨的步伐 。 , ( ) 立沉 默 权 的 可 行 性 二 设 1 . 不会阻碍案件的侦破 司法活 动会越来 越倾 向于“ 重证 据 、 口供 ”所 以 。 轻 , 仅依 靠 口供并不 能对 法官形成充分 的说服 力。在 日本 . 确立沉默 权制度并未 阻止 被告 人认罪 。 日本的刑事被告 人认 罪率高达 9 .%; 23 同样在美 国 , 辩诉 交易 是 以认罪 为条件 的 , 而辩诉交 易案件 占全 部刑 事案件的 9 %以上 。由此可见 , 0 沉默权 只是 反对强迫供述而 已, 不否 定犯罪嫌 疑人 的 自我供述 。 并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浅谈“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及发展建议【摘要】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化,新刑诉法不仅将保障人权的原则纳入立法,还在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对沉默权的一种肯定。

但是新刑诉法并没有对沉默权制度予以正式的立法确认,沉默权依旧以一种模糊的身份被广大的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探索和适用。

然而,沉默权作为一项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早已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其在我国将得到立法的确认也是必然的趋势。

【关键词】沉默权;现状;建议一、沉默权的概述(一)沉默权的定义及渊源沉默权顾名思义就是保持沉默的权利。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沉默权的理解都不相同。

狭义的沉默权,又称反自我归罪的权利,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询问的时候有权利保持缄默,拒绝回答追诉机关人员的相关询问,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沉默权作为一项制度规则,最早启蒙于十七世纪的英国,是由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一案确立而来的。

1639年,李尔本因拒绝英国皇室星座法院的强迫宣誓行为而被判以藐视法庭罪并处肉刑。

后议会掌权,李尔本呼吁议会通过立法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得到了支持。

1688年,沉默权因国王詹姆斯二世起诉七个主教违抗他取消反对极端主义的法律、命令,而在英国得以推行并牢牢地站稳了脚跟。

到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了沉默权,这是沉默权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登上历史的舞台。

1966年,美国联邦法院审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它规定了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供词可能对你带来不利……”至此沉默权以其强调个人权利至上为灵魂在美国的司法舞台上拉开了帷幕。

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德国、意大利也对沉默权作了相应的规定,日本强调的是审判阶段享有沉默权。

二、沉默权在我国的现状我国新刑诉法将第43条改为第50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新刑诉法中沉默权的确立及实现

新刑诉法中沉默权的确立及实现
必 须 采 取 相 应 的 配套 措 施 。 关键 词 : 新刑诉法 ; 沉默权 ; 确 立; 实 现
中 圈分 类号 : D 9 2 5 . 2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9 0 0 4 ( 2 0 1 4 ) 0 1 — 0 0 1 5 - o 2
2 0 1 2 年 新 刑 诉 法 对 原 先 的 一 些 制 度 如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默 的 权 利 .可 以将 沉 默 权 分 为 明示 的沉 默 权 和 默 示 的 沉 默 权 。默 示 沉 默 权 的场 合 下 ,法 律没 有 对 沉 默 权 予 以明 确规
定. 司法 机 关 也 不 需要 明确 告 知 犯 罪 嫌 疑人 、 被 告 人有 权 保 持沉默 , 但 是 法 律 中往 往 会 有 “ 不 得 强 迫 任 何 人 自证 其 罪 ”
法权利 . 而其 发展顶峰则是 1 9 6 6 年著 名的“ 米兰达规则 ” 的
确 立 。① 沉 默权 现今 已经 在 诸 多 国家 得 到 了 广泛 承认 . 只 是
有 效 的 侦 查 讯 问 并不 冲突 。 沉 默 权 的 劣 势 降 低 了诉 讼 效 率 ,
难 以有 效 打 击 犯 罪 ;增 加 了诉 讼 成本 ;不 能 从 根 本 上 遏 制 “ 刑 讯逼 供 ” ;不 利 于保 护 被 害 人权 益 :在 一 些 恐 怖 活 动犯 罪、 黑社 会性 质 组 织 犯 罪等 严 重 刑 事 犯 罪 中 , 会 被 犯 罪 分子
后来基于打击犯罪与 保护国家利益及公共利 益的需要 . 一
些 国 家对 沉 默 权 进 行 了适 当限 制 。 沉 默权是指受刑事追诉 之人 , 包 括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对刑 事指 控保 持 沉 默 的 权 利 ; 其 作 为一 项 诉 讼 的 权 利 。 意 味 着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在 接 受 讯 问时 。 对 于 保 持 沉 默 和 作 出 回答 有 进 行 选 择 的 自由 。 [ 1 】 沉 默权 又称 反 对 自我 归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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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沉 默 权 立 法 ;被 追 诉 人 权 利 保 障
在美 国警 匪电影的场 景 中有一 句常 见 的台词 , “ 你 有权 保 持沉 默 等等 ” ,这同时也是 “ 米兰达规则” 的杨 要义 ,这句话代表着我们对 沉默权的最初级认知。而在 1 2年新刑事诉讼法 的颁布中,沉默权 的正式确 立也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这一话题引人了公众的视野范围内。 我 国新刑 事诉讼 法第 5 0 条规定 :“ 审判人员 、检察人 员 、侦查人员 必须依 照法定 程序 ,收集能够 证实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有罪或 者无罪 、 犯罪情节 轻重的各种证 据。严禁刑讯逼供和 以威胁 、引诱 、欺 骗以及其 他方法 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实 自己有 罪。 ” 这是关 于” 不得 强 迫任何 人 自证其罪” 的刑事思想相关规定第一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 ,这 也标志着 我国刑诉法领域的显著进步 ,引发 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 。
有效打击犯罪 。而且致使诉讼程序 中的成本上涨 ,也无法 在真正意义 上
消除刑讯逼供 ,对保护犯罪嫌疑人及被追诉人 的合法权 益不利 。在 一些 严重刑事犯罪 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借 由沉默权来逃避讯 问 ,使 司法人 员 难以掌握真实有效的证据 ,长此 以往社会公益必将遭到极大损害 。 二 、沉 默 权 的 发 展 ( 一 ) 沉 默 权 在 新 刑 诉 法 中的 确 立 我国新刑诉法第 5 0条规定 :“ 审判人 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必须 依 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 或者无罪 、犯 罪 情节轻重 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 他方 法收集 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实 自己有罪。 ” 这是 沉默权原 则在立 法 层 面上的确立和体现 ,不仅如此 ,在刑法分则领域里 ,用 刑讯逼供手 段 来获取证据本身也被规定为一种犯罪 ,这将会从反 向角 度来推进沉 默权 原则的实现 ,与沉默权初 旨完全契合 。 其 次 ,新刑事诉讼法还做 出以下规定 : “ 侦查人员 在讯 问犯罪嫌 疑 人 的时候 ,应 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 为,让 他陈述有 罪的
使 我 国 实 现 良法 之 治 。 2 .符 合 无 罪 推定 原 则 的 精 神 。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要 求 举 证 责 任 由 司 法

概 述 沉 默 权
机关 来 承担 ,犯罪 嫌 疑人 是 否有 罪 并且 罪 行 的 轻 重程 度 都 要 有 控 诉 方 来 完 成 ,如 果 其 没 有 尽 到 这 一 责 任 ,则 不 能 确 定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 , 被追诉 人 自己 并 不 负 有举 证 的 义 务 。 3 .使 刑讯逼 供的案件不 再发生。刑诉 法第 5 0条 规定明令禁 止禁止
— —
( 二 ) 沉 默 权 分 类
根据标准的不同 ,沉默权具有不 同的分类 。按照法律 是否规定被 追 诉 人有 权保持沉默 以及司 法机关 是否有 必要 告知 被追诉 人具 有 这一 权 利 ,可将 沉默权分为明示的沉默权和默示 的沉默权 。 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没有对其加 以明确规定 ,而司法 机关也无需 告 知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 ,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 中具有 “ 不得强迫任 何 人 自证其罪” 的规定 ,所以可以认为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 明示沉默权是指法律 明确对其加 以规定 ,司法机关 在讯问之前 必须 对被追诉人明确告知其享有沉默权 ,即其在接受询 问时 有权保持沉 默并 拒 绝 回 答 讯 问 人 员 所 提 出的 问 题 。 ( 三) 沉默权利弊分析 沉默权具有维护人格权利 、保 障人格尊严 的作用 ,可以在使诉讼 双 方打到程序意义上 的相互 平 等、公权 利便 不会 被滥 用 、加 强 司法公 信 力 ,提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权利保障程度 的价值 ,与讯 问程序 的合 法 性和效率性之 间并无矛盾 。 而沉默权 的劣势在 于,其在一定程度上使诉讼效率 降低 ,无法做 到
( 一 ) 沉默 权 的概 念 及 渊 源 h t t p :/ / c h e c k 8 8 8 .P P .c h e c k p a s s .n e t
沉 默权的涵义是指被追诉 人在讯 问的过程 中具有保 持沉 默的权利 。 在 历史上 ,沉默权在不 同地 区以及不 同时期具有着互不 相同的解释 。狭 义范围内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 中,被追诉人在接受询 问期间具有 保 持沉默的权利 ,这是被迫诉人所持有 的一项特殊且重要 的权利 。 沉默权作为一项制度 ,最早发源于英 国。二十世纪 中叶 ,美 国联 邦 法院在 “ 米兰达诉 亚里 桑那 州 ” 这一著 名案件 中确立 了沉默权 的始祖 米兰达规则。它强调了警察在抓捕时候必须告知犯罪嫌疑 ^其沉默权受 到尊重和保障,从此沉默权正式作为—项保障性的权利踏上了司法舞台。
沉 默 权 制 度 浅 析
关于 《 新刑诉法》 确立沉默权后 的思考
杨梦轩
摘 要 :沉默权是每个人 与生俱 来的 自然权利 中一项重要的人权 ,在刑事 司法领域的 文明规范方 面具备着至 关重 要的 良性作 用。沉默 权 的制定与完善 必将会进一步在刑事诉讼的惩治犯罪和权利保障 中实现 中发挥 巨大作 用。
他 提出问题。犯 罪嫌疑人对侦查人 员的提 问,应 当如 实回答 。但是 对与本 案无 关 的问题 ,有拒 绝 回答 的权利 。 ” 这 从 程 序 角 度 巩 固 了沉 默 权 的实 现 。 ( 二 )新 开 1 】 诉 法 确 立沉 默 权 是 一种 必 然 选择 1 .能够保 障人权 、维护 公 民尊 严。人是懂 得逃避 或远 离危 险的动 物 ,在 一些极 端被 动艰难 的处境 之下 ,会 自然 而然的选择规避 风险 。这 种人 的天性举 动应该得 到尊重 ,这样 才真正符合 人道 主义 的精神 ,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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