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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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1]36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16日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任务,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残疾人生存质量,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

1.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11年开始,市级财政按全市残疾人人均1元的标准,县级财政按残疾人人均3元的标准分别编列残疾人事业基本经费,并从2012年起每年按10%的幅度递增,使财力投入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2.从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分别给同级残联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残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和体育事业。

3.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并从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不少于2%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4.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财政安排公用经费的其他单位,按规定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和手语翻译,编列特殊教育津贴,连续在

特殊教育工作岗位上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教育津贴;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工资收入15%的特殊岗位津贴,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5年以上,并在本岗位上退休的,退休后保留特殊岗位津贴。

6.市县要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的标准落实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7.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二)市卫生局职责:

1.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逐步进行免费医疗康复。

2.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要求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疾病预防、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在特殊教育学校(班)、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他残疾人集中的机构设置康复训练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3.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就医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收门诊诊疗费;确需做CT、MRI、彩色多普勒等大型设备检查时,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对住院及手术治疗者,住院15天以内床位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减收10%,15天以上减收5%,手术及麻醉各减收10%;女性因怀孕而进行检查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4.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5.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入院治疗、肢体残疾人矫形手术、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不能解决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还要通过政府补贴和

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扶持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点)建设。 6.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卫生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为其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三)市教育局职责:

1.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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