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加强企业管治
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参股企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参股企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参股企业,特别是改制参股企业的管理,实现集团管理要求向参股企业依法覆盖和延伸,降低集团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增加股东投资回报,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依法管理。
强化对参股企业的管理在《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框架下进行,尊重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尊重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法定文件。
第三条分类管理。
按实际管理需求和操作可行性,从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将资源集中在重点企业和重点方面。
第四条主动管理。
集团公司积极行使股东权力、积极表达股东意愿、积极履行股东义务,主动关注参股企业发展,充分运用公司治理规则促进参股企业管理提升。
第二章管理内容的分类第五条根据子企业的业务性质和集团公司的控制力强弱,将参股企业分为三类:1、主业、有控制力的子企业。
即指所处行业为建安或强相关领域,且集团公司持有相对较高股比(一般为34%以上)的子企业,此类企业作为管理覆盖延伸的主要对象。
2、非主业、有控制力的子企业。
即集团公司持有一定股比,但比例相对偏低(一般为20%--34%之间),或者虽然股比并不低但公司业务与集团主业关联较少的子企业,此类企业的管理覆盖为中等强度,以引导为主,侧重法人治理和财务绩效的管控。
3、无控制力企业。
即集团仅仅持有较少股比(一般为20%以下)的子企业,此类企业的管理覆盖以财务绩效和分红为重点。
第六条从管理内容上,管理覆盖延伸分为两种类型:1、工程业务类管理,主要指工程建设业务所涉及的主要职能系统管理,重点是生产、安全、质量、技术、项目成本、现场形象等。
2、财务绩效类管理,主要指企业财务绩效、分红回报等。
第七条工程业务类管理主要向“主业、有控制力”类型的参股企业覆盖。
财务绩效类管理覆盖延伸到各类参股企业,是对“非主业、有控制”类型的参股企业管理覆盖延伸的重点。
第三章参股企业股东会的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建立股东代表机制。
集团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代表管理办法,并确定具体人员(或机构)作为针对具体参股企业的股东代表。
公司运行和管理制度
公司运行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遵循依法合规、全面管理、制度保障、持续改进、客户至上、团队共赢的经营理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创效益、以服务促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本制度,对执行不力的相关人员和部门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公司内部管理应实行专业化、分工明确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并鼓励员工不断创新、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培训、岗位调整、激励等手段,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根本性职能,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公司最高管理权利,负责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独立于董事会和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和管理,确保公司财务安全和合法合规。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合理的财务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加强对资金的计划、分配和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客户资金和公司资金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和公司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公司应遵守税法规定,按规定缴纳税费,提高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合法合规意识。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提高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激情。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招聘、培训、激励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员工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考核制度,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态度,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激情。
企业民主管理办法
企业民主管理办法企业民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民主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法》、《政治协商会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企业决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维护职工权益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代表机制,通过职工代表会议等形式,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推动企业职工增强法律意识、维护权益的意识和民主意识。
第二章职工代表会议第五条职工代表会议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了解企业决策和运营情况,行使职工监督企业的权利的重要途径。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职工人数、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组织职工代表会议。
职工代表应当全面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参与企业决策,维护职工权益。
第七条职工代表会议应当设立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并设立秘书处,分别负责会务、企业经营管理和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职工代表会议应当制定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职工代表会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职工代表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作用,将职工代表会议的决议意见纳入企业决策,并将职工代表的监督意见及时传达给企业负责人。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职工代表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会议汇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重视职工的意见和参与,建立健全意见反馈和沟通机制,接受并采纳职工的建议。
第四章职工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会议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等。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对企业经营管理违法行为、不合理行为和不当行为有权提出指责和批评,并要求企业及其负责人改正。
企业管理学第二章管理与管理的基本职能
7 网络型组织结构
适合于外部市场 变化较快,要求 企业有较强的适 应能力的组织
组织结构设计的问题
• 部门化
– 将组织中的工作和人员 组编成可管理的单位
• 人数 • 职能 • 产品 • 顾客 • 地区 • 过程
• 管理幅度
– 一个人究竟能领导多少 个部门或直接的下级
– 影响因素
• 领导能力(首要因素) • 下级素质 • 授权明确 • 计划周全 • 政策稳定 • 信息畅通 • 复杂程度 • 组织内聚力
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
一 有关概念
•管理层次是指组织中所形成的不中断的 等级系列的环节数 •管理幅度是指上级管理者能够有效地监 督、管辖的直接下属人员的数量
– 有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计划、 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 盈利目的的活动的总称
•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管理 – 经营管理
• 企业外部联系到社会经济的流通、分配、消费等过程 • 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预测与市场调查、用户服务
等
企业管理的任务
• 合理组织企业内部的全部生产活动 • 将企业纳入社会经济系统,按照客观经济
– 对管理系统拥有资源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由选派的活动过程
• 领导(Leading )
– 能影响他人行为的个人或集体 – 管理者的一种行为和影响力,引导和激励组织成员去实现组织目标
• 控制(controlling)
– 促使组织的活动按照计划规定的要求展开的过程
现代化的管理
• 管理思想现代化 • 管理体制现代化 • 管理方法科学化 • 管理手段现代化
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一切问题负责 – 不另设职能机构,一切管理职能基本由行政主
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旨在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经营需要,结合国家政策和发展方向,建立适合企业的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
第二章企业章程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企业章程,明确企业的性质、宗旨、组织结构、职权分工、决策程序等基本事项。
第九条企业章程应当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保企业章程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企业章程是国有企业的基本管理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企业章程应当明确企业的目标和任务,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企业章程应当规定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关系,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企业章程应当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各类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应对措施,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企业章程应当规定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薪酬的发放标准和人力资源的配置要求,确保企业的管理效能和竞争优势。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13篇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13篇企业经营管理制度1为加强企业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企业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企业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管理制度大纲1、企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企业公司章程,遵守企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企业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企业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企业公司发展的'事情。
3、企业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企业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企业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5、企业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6、企业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企业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企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7、企业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8、员工必须维护企业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企业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二、员工守则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维护企业公司声誉,保护企业公司利益。
3、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5、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4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企业经营管理制度2中小企业管理方法有哪些?根据我们对中小企业提供谘询服务的经验,对中小企业的管理问题应从四个方面着手系统解决,这四个方面是:1、整理并优化企业的运作流程流程对企业的运作和管理将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并不是所有企业的管理者都能够深刻认识到这一点。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和相关参与安全生产的第三方单位。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目标1.发现企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人员和设施的安全;2.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体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1.依法治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2.责任明确:明确相关岗位责任和权限,落实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原则;3.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整治的方式,同时考虑技术、人员、设备等多个因素;4.预防为主:以预防为主,加强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5.科学管理:科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可持续性和规范性;6.信息透明:加强企业内部安全隐患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组织1.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该小组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各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担任成员;3.需要请外部专家参与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职责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组织安排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整改等;2.安全隐患排查小组负责按照计划,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3.各部门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本部门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第七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容1.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明确排查的目标、范围、方式和时间;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记录安全隐患的排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展;3.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级别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4.组织安全隐患的处理和整改工作,确保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5.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彻底整改;6.加强安全隐患的信息共享和发布,提高对安全隐患的防范和警示意识;7.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推动事业单位改革,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后的各项工作,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确保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第三条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
2. 法制化原则: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 精细化原则:细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4. 创新性原则:鼓励创新,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后,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1. 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2. 选举和更换经理层成员;3. 监督经理层履行职责;4. 审议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条监事会:1. 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职责;2. 审议企业年度财务报告;3. 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经理层:1. 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2. 组织企业日常经营管理;3. 提出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4. 管理企业人力资源。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企业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2. 强化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4.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企业财务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2.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控制成本支出;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1.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2. 实施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提高员工素质;3. 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企业内部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管理行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是国有企业的基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国有企业各级组织和各类员工。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以加强党的领导、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为宗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经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分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重视员工素质提升,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建设,推动员工全面发展。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推行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组织、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机构等法人治理机构,保障政治领导、经济决策和监督管理之间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和职责权限,确保各级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队,依法开展企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励员工勇于创新、勤于学习,提升工作业绩和创造新业绩。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业绩发挥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业绩评价。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确保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
国企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公司。
子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本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子公司治理第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层级职责,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经营目标、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子公司财务管理第八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风险控制,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母公司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条子公司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章子公司投资管理第十二条子公司投资应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子公司投资决策应充分论证,严格执行投资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安全。
第十四条子公司投资收益应按规定上缴母公司,用于公司发展和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人才结构,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子公司领导班子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有粮食企业管理制度大全
国有粮食企业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三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力,建立良好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科学规划生产经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
第五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计划制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生产。
第六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稳定。
第七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八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九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制定销售计划,拓展销售渠道,提高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需求。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预算和费用控制。
第十二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成本管理,优化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遵守税收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确保纳税合规。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招聘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员工表现进行奖惩,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
第十八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公司治理与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公司整治与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整治,弘扬企业文化,规范企业管理行为,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公司高级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整治是指公司在整个运营过程中,通过健全的机制和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实现和维护股东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文化建设是指公司为了塑造自身独特形象,加强内外部共识,促进组织精神,推动公司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五条公司整治与企业文化建设应相互搭配,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公司实现可连续发展。
第二章公司整治机制第一节董事会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订立公司经营战略和重点决策,决议公司紧要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构成,公司董事应具备合法任职资格,熟识公司业务,有充分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董事会应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会议,会议应经过充分准备,出席人员应做到按时参加,发表独立看法。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形成决议文本,并对公司重点决策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二节监事会第十条公司监事会是独立监督公司管理层的机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构成。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尤其对公司财务情形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矫正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监事会应订立有效的监督制度,确保监督过程客观、公正、透亮。
第三节高级管理层第十三条高级管理层是公司的决策执行主体,负责订立公司经营计划和管理方针,组织并监督公司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维护公司声誉。
第十五条高级管理层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经验,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本领。
第三章企业文化建设第一节定位和目标第十六条公司应依据市场环境和企业发展阶段,确定企业文化建设的定位和目标。
第十七条公司文化应紧密融合公司价值观、企业使命和发展战略,构建具有独特特色的企业精神和企业形象。
第二节宣传推广第十八条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乐观宣传和推广企业文化,包含内部培训、外部宣传和员工行为规范。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规章办法等要求。
合规风险是指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公司、各子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指根据公司安排,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的职能部门。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一般由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部门担任,公司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为法律合规中心。
第四条合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管理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二)强化责任。
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协同联动。
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监督检查、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四)客观独立。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对公司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
法律合规中心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五条公司建立合规风险控制三道防线机制,业务发起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合规审计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督促企业改进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绩效审查,评估其工作效果和质量水平。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违法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实地检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时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实地检查。
(二)信息核验: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核验和检查。
(三)抽样调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四)整改督办: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责令建筑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进行督办。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发布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维护国有资产所有权,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央企业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决策、指示、命令,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企业文化,推进创新发展。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夯实政治责任,加强中央企业合规工作统筹协调,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内部控制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运营安全、合规经营、持续发展。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治理结构;(二)资产负债管理;(三)财务报告制度;(四)合规审计制度;(五)风险管理制度;(六)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七)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八)员工管理制度。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风险情况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风险问题。
企业内控服从集团内领导和监管,经总部审批论证后执行。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选派专门机构进行内控自评、内控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对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升级、优化和完善。
第七条中央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层及员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识别、评估和控制企业风险。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评估和分类制度;(二)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度;(三)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四)风险情况公开和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条中央企业要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从源头上控制风险,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条中央企业要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覆盖和精准化管理,并做好风险交叉和溢出的综合管理。
国企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合理保证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由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目标:(一)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企业资产安全。
(三)保证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环境第五条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包括以下要素:(一)治理结构。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二)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企业应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有效制衡。
(三)人力资源政策。
企业应制定人力资源政策,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促进员工全面发展。
(四)企业文化。
企业应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企业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审计部应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控制活动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准确评估经营活动中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运作规则管理制度
运作规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运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部门及员工,是企业运作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市场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企业领导应认真落实本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第五条企业领导及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内部管理应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框架,明确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部门和员工之间应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规范企业内部信息的交流和保存。
第三章人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招聘,选聘满足岗位要求的人才。
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提升员工的技能和素质。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四条企业应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章财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财务工作的准确和规范。
第十八条企业应加强资产的保护,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第十九条企业应依法纳税,做好纳税申报和税务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第五章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工作安全。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计划,提高生产效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做好原材料的采购和库存管理,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对生产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康的生产环境。
组织治理管理制度
组织整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组织整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组织整治行为,加强管理,提高决策效率,确保企业良性运行。
2.本制度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订立,并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部门、员工以及相关合作伙伴。
2.本制度与其他企业管理制度相衔接,如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条企业架构1.本企业设立总经理、部门经理、员工等职位。
2.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管理和决策,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引导,并向总经理汇报。
4.员工依照公司职能岗位进行划分,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职权和责任1.总经理行使企业管理和决策的职权,并对公司运营负有直接责任。
2.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引导,对本部门的运营情形负有直接责任。
3.员工依照职能岗位履行职责,并对本身的工作结果负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调整1.组织机构调整需经董事会讨论决议,并报公司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2.组织机构调整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战略目标和运营需求,确保组织结构与企业发展相适应。
第三章决策机制第六条决策方式1.本企业决策重要采用集体决策和授权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2.对于重点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日常运营事项和一般的业务决策,可以由总经理或部门经理进行授权决策。
第七条决策程序1.决策程序包含:提议、讨论、表决、执行等环节。
2.决策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真实、公正、透亮。
3.决策结果应及时落实,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条决策责任1.参加决策的各方应依照企业利益和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决策结果负责。
2.决策结果造成的损失由决策者承当,除非存在恶意或违规行为。
第四章内部掌控第九条内部掌控体系1.本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掌控体系,以保障企业资产和利益的安全。
2.内部掌控体系包含风险评估、掌控措施、内部审计、风险预警等要素,以确保企业运营的合规和风险的有效掌控。
街道所属企业管理制度
街道所属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街道所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载体,必须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条企业管理制度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管理制度适用于街道所属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
第二章企业组织架构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第六条企业应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员工招聘、晋升、奖惩等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明确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
第三章企业经营管理第九条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开拓市场,创新经营方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持续盈利。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员工培训、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四章企业发展规划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进行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
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市场营销,提高市场占有率,拓展新的市场空间。
第十八条企业应积极开展对外合作,扩大国际市场,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五章企业安全生产第十九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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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加強企業管治2.1常委會在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四年期間,曾進行全面的企業管治檢討。
10在企業管治檢討中提出有關改善股東補救方法的主要建議,包括引入法定衍生訴訟及利便股東取閱公司紀錄,已藉《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在二零零五年七月實施。
企業管治檢討的另一些建議,例如成立一個有權調查財務報表及強制執行對公司財務報表作出必需更改的機構,則已藉其他立法措施落實。
11至於其餘涉及修改法例的建議,現正在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中予以跟進。
2.2在重寫條例的過程中,常委會再研究了多項有關企業管治的問題。
主要建議包括:(a)把董事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標準編纂為成文法例,以便在法律中釐清責任,為董事提供一致的指引;(b)限制委任法人團體為董事,規定每間私人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問責性;(c)增加透明度,並改善披露公司資料的披露,例如要求上市公司及某些非上市公司擬備董事酬金報告書和業務回顧的新規定;(d)加強核數師的權利,例如賦予核數師向更多相關人士索取資料的權利;(e)提高股東在決策過程中的參與程度,例如把股東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最低規定由總表決權的10%減至5%;以及(f)加強對股東的保障,例如引入更有效的規則來處理董事的利益衝突,以及容許一間公司的股東代表有關連公司提出法定衍生訴訟。
10有關企業管治檢討所提出建議的兩份諮詢文件及最終建議載於2.3我們認為,上述建議能確保公司在運作上有更大的透明度和問責性,同時讓所有股東有更多機會在掌握充分資料的情況下參與公司事務。
加強董事的問責性把董事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責任編纂為成文法例2.4在二零零八年第二季,我們就應否把一般董事責任(包括受信責任12和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責任)編纂為成文法例諮詢公眾。
各界的意見有頗大分歧。
我們的結論是,在這個階段全面把董事責任編纂為成文法例,時機尚未成熟。
132.5不過,我們認為,依一些回應者的建議,釐清董事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標準,會有一些好處。
舊判例的標準14把重點放在個別董事具備的知識和經驗上,現今看來,實為過於寬鬆。
其他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已制訂一套所謂“混合客觀/主觀準則",包括期望董事以謹慎行事的客觀準則,以及加在客觀標準上,用以審視個別董事個人素質的主觀準則。
152.6由於香港的普通法在這方面並無明確的權威案例,我們不能完全確定香港法院會否採用該混合客觀/主觀準則。
我們建議以法定陳述方式在《公司條例草案》(第10.13條)訂明董事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責任,以釐清有關法例,並為董事提供一致的指引。
2.7我們相信,納入這項法定陳述,會有助提升香港的企業管治水平。
我們建議以法定陳述取代相應的普通法規則和衡平法原則,因為保留這些規則和原則可能會造成雙重標準,妨礙法例條文的發展。
12董事須履行的受信責任包括:(i)以真誠為公司整體利益行事的責任;(ii)為適當目的行使權力的責任;(iii)不限制其酌情權的責任;(iv)避免職責和利益衝突的責任;以及(v)不與公司競爭的責任。
這些責任以衡平法原則為依據。
13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有關公司名稱、董事職責、法團出任董事及押記的登記的諮詢總結》(二零零八年十二月)第17至20段。
該文件載於網址:.hk/fsb/co_rewrite。
14主觀準則建基於Re City Equitable Fire Insurance Co Ltd [1925] Ch 407 (見428) 一限制委任法人團體為董事2.8自一九八五年起,所有公眾公司及屬某個有上市公司為成員的公司集團的成員的私人公司,都不准委任法人團體為其董事,而其他私人公司則可繼續由法人團體擔任董事。
2.9在二零零八年第二季諮詢公眾後,我們建議限制法人團體擔任董事,並採用英國的做法,規定在一段寬限期後,所有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是自然人。
16我們相信,這項建議能在提高企業管治水平和透明度,以及保持靈活性的正當商業需要這兩方面取得平衡。
建議也大體上能針對財務行動特別組在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方面所關注的問題。
增加透明度及改善披露公司資料的披露董事酬金報告書172.10近年,公眾對董事酬金,特別是上市公司董事的酬金日益關注。
常委會建議提高披露董事利益方面的透明度,以加強對公司成員的問責性。
2.11我們建議以下公司應另行擬備一份董事酬金報告書:(a)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上市公司;以及(b)佔所有成員總表決權不少於5%的成員提出要求的非上市公司。
2.12報告書應以具名形式涵蓋給予個別董事的各種利益,包括基本薪金、袍金、房屋及其他津貼、實物利益、退休金供款、獎金、因失去職位而作出的補償,以及長期獎勵計劃(包括股票期權)。
報告書應由董事局通過,並由一名董事代表董事局簽署。
除服務合約外,報告書所載的資料須符合審計規定。
2.13我們建議把有關董事酬金報告書的詳細條文在附屬法例中列明,以便日後定期更新。
我們在稍後擬訂附屬法例時,會徵詢證監會和聯交所的意見,以確保有關董事酬金報告書的要求與《上市規則》中適用於所有上市公司的同類規則一致。
業務回顧182.14我們建議,公眾公司和那些不符合資格擬備簡明帳目及簡明董事報告書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見下文第 4.2至 4.4段),須擬備更具分析性和前瞻性的業務回顧,作為董事報告書的一部分。
具體而言,業務回顧所涵蓋的範圍包括:(a)對公司業務的公平檢討;(b)公司面對的主要風險及不明朗因素;(c)任何在財政年度後發生並對公司有影響的重大事件;(d)預期公司業務未來的發展的說明;以及(e)為讓人了解公司業務發展、表現或狀況所需而就該等事宜作出平衡和全面的分析,包括:(i)按財政方面的主要表現指標作出分析;以及(i i)在對公司有重大影響時,•關於公司環境政策和表現的討論,包括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的情況;以及•述明公司與僱員、客戶、供應商及其他人士的重要關係,而該公司的成功有賴於此。
2.15在業務回顧內提供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環境事務和僱員事務資料這一建議,與提倡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趨勢一致。
2.16我們預料,擬備業務回顧的新規定不會對私人公司造成很大的負擔,因為預計只有少數較大型的私人公司的股東表明不希望公司擬備簡明帳目及簡明董事報告書,才須遵守該項規定。
有關董事報告書(包括業務回顧)的詳細條文會待立法會通過《公司條例草案》後,在擬訂附屬法例時列明,以便日後定期更新。
有關及時處理公司資訊及程序,並提高兩者透明度的措施2.17《公司條例草案》會引入多項措施,以便能及時處理公司資訊及程序,並提高其透明度。
例如:119由(a)第2部會列出有關提出及通過書面決議的詳細規則。
於中小企在作決策時通常會採用書面決議方式,相信這項措施會特別對中小企有幫助;以及(b)賦予公司成員在大會後檢視投票紀錄及文件(包括委託代表投票及表決表格)的權利,以提高投票過程的透明度。
20加強核數師的權利212.18鑑於核數師在企業管治方面的職能日益重要,我們建議加強核數師的權利如下:(a)核數師在根據《公司條例》執行其職務期間及因停任核數師一職而作出的陳述,將享有附條件的特權。
核數師如本身沒有惡意,則在任何人提起的誹謗訴訟中,無須就其執行核數師職務期間及因停任核數師一職而作出的口頭或書面陳述承擔法律責任;(b)賦予核數師向更多相關人士索取資料的權利。
該等人士包括公司的僱員及其香港附屬公司的高級人員及僱員,以及任何持有或負責公司或附屬公司帳目紀錄的人士。
22核數師可要求該等人士提供其為履行核數師職責所合理要求的資料、解釋或其他協助;(c)凡任何控股公司擁有附屬企業,而該附屬企業並非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則核數師可要求該控股公司向有關人19見第12部摘要說明第4至7段。
20見第12部摘要說明第19至20段。
21有關條文會納入《公司條例草案》第9部,而該部會包括在第二期諮詢文件內。
22核數師索閱資料的現有權利在《公司條例》第133(1)及141(5)條訂明。
我們認為這些權利有很大局限。
舉例來說,根據第133(1)條,只有香港的附屬公司及其核數師士或有關方面(例如有關企業或其高級人員、僱員或核數師),取得其為履行核數師職責所合理要求的資料、解釋或其他協助;以及(d)退任核數師23須作出陳述,表明其本人認為與其停任該職有關而應當知會公司成員或債權人的情況,或表明沒有這種情況。
提高股東在決策過程中的參與程度2.19股東對提升公司業績及推動經濟繁榮起 重要的作用。
我們力求提高股東的參與程度,確保他們能充分掌握資料及參與公司的事務。
條例草案會引入多項措施,以加強股東在決策過程中的權利。
這些措施包括:(a)賦予公司成員在他們所要求召開的會議上動議通過決議的權利;24(b)如公司及時收到成員就公司大會事項提出的陳述書或就周年大會提出的決議,而該等聲明或決議可與會議通知書一併發出,則公司須把該等聲明或決議分發給成員傳閱,而傳閱費用由公司支付;25(c)把有權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的最低規定由總表決權的10%減至5%;26以及(d)釐清代表的權利,並加強成員委託代表的權利,例如把代表不可用舉手方式表決(章程細則另有規定除外)的限制取消,以及加強股東委託多過一名代表的權利。
272.20採用新的資訊技術,將有助股東取得最新資料及與公司通訊。
《公司條例草案》會訂立規則,讓公司及其成員能以電子方式或藉網站通訊。
只要得到成員批准,所有公司都可採用電子通訊作為與成員溝通的預設方式,這樣,公司便可使用電郵或藉23“退任核數師"指因免職、辭職或期滿後不再獲委任而停任的核數師。
在作出同類陳述時,退任核數師的權利大於辭職核數師現時根據《公司條例》第140A條而享有的權利。
24見第12部摘要說明第8至9段。
25見第12部摘要說明第10至13段。
網站與成員通訊。
個別成員如有需要,也可要求以印本方式通訊。
282.21 為了追上科技發展,《公司條例草案》也會准許公司在兩個或以上場地舉行大會,並採用任何合適的影音技術,讓公司成員可在會議上行使發言及表決的權利。
29加強對股東的保障2.22 我們會改革《公司條例》中與董事自利交易和涉及董事的關連交易有關的規則,令這些規則能發揮更大效用。
我們會取消過多或不必要的限制(例如:加入股東一般批准的例外情況,准許公司作出貸款或進行有利於董事或其有關連人士的同類交易,但該等交易須獲公司大會批准)。
30 此外,在限制進行貸款或有利於董事及有關連人士的交易方面,我們也會把有關條文(《公司條例》第57H 條)非刑事化,以避免產生遠超過實際需要的阻嚇作用,因為對於涉及董事忠誠責任的個案,民事補救其實是更合適的處理方法。
1 312.23 另一方面,我們會訂立更嚴格的規則,以堵塞可能出現的漏洞及保障小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