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文[2006]3101号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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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项目

创业孵化项目

四、2013年创新资金相关政策
二、总体条件
企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 法人资格;中方控股(归国留学人员个人控股 的企业除外)的中小企业。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生产或服务业务;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 度,资产负债率合理; (四)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18 力、较高
四、2013年创新资金相关政策
(二)创投引导项目:
仅限近3年(是指2010年1月1日以来)获得创 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小企业申报。
创业投资机构不限于在本市注册,但应在本 市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申请创投引导项目的企业除网上填报的材料 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创业投资机构出具的书面推荐函
2.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情况表》(附营 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15 构代码证
四、2013年创新资金相关政策
项目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
(二)项目应为自主研发,创新性较强,知识 产权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较高的技术 含量,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项目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 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 效益。

对企业及项目的具体要求见《2012年度科技 19
(二)资助金额 1.初创期项目(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企业
项目):参照创新基金项目条件执行,支持 金额一般定为20万元。
2.成长期项目(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企 业项目):支持金额一般分为30万元、40万 元、50万元三档。
3.重点项目(已经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并 验收合格的企业项目):支持金额11 一般定为
三、创新资金简介
(三)支持方式 创新资金主要有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5.08•【字号】京科计发[2001]253号、京财文[2001]1531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1)253号、京财文(2001)1531号2001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支持北京地区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设立“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北京地区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吸引各类科技人才在京创业;通过重点支持与市场紧密结合的技术和产品,促进北京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适应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和环境;完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首都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为了实现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资金的使用期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期(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同时鼓励各区县设立技术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各区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条件第六条支持对象为在京注册的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企业的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发展政策,属于北京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开创性或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项目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回报性,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引擎,而中小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科技创新资金项目。

本文就是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增加企业对该项目的了解和应用。

一、资金发放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主要面向那些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 注册地在本国内的中小企业;2. 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3. 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技术方案的研发能力。

二、资金申请流程1. 中小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科技创新项目的详细描述和规划、预算方案等;2. 机构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进入评审环节;3. 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4. 评审结果将根据一定的权重进行打分,评分最高的申请者将获得资金支持;5.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将与资金机构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节点进行研发工作。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薪酬、研发材料购买等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支出;2. 资金使用应在科技创新项目范围内进行,不得挪作他用;3. 资金使用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财务审计、项目进展报告等;4. 若项目进展出现延迟或存在其他问题,企业需要及时向资金机构报告,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5. 资金支持一般会分为多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资金发放都需进行相应的验收和评估。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结束后,资金机构会对项目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价。

评估结果将会影响企业在以后申请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的优先级和资金额度。

结语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京财企[2012]2685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5号)各区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合法有效的融资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加强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11月20日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文)精神,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以及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合法有效的融资创新,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创新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方式获得债权资金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创新融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共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创新融资资金由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条创新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通过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创新融资渠道获得债权资金的中小企业,且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主要包括:购置设备、原材料;新建或改扩建企业生产、研发、办公用房;配套设施改造;科技研发活动支出等。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压力,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北京市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北京市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

2. 背景北京市是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中心之一,拥有众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然而,这些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它们的发展。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北京市政府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确保这些资金能够有效地使用和管理。

3. 目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具体目标包括: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增加中小企业创新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4. 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资金来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科技基金和社会捐赠等。

其中政府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政府将根据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和发展潜力来确定资金的拨款额度。

4.2 资金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研发设备的购置和更新。

人员培训和招募。

科研项目的资助。

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和规定,必须用于合法、合规的科技研发活动。

4.3 资金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将采取专门的机构来负责。

该机构将负责资金的拨款、发放、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查等工作。

资金管理机构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数据库,记录资金流动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监督。

同时,资金管理机构将定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预期效果的达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京财文[2006]3101号•【施行日期】2007.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6]3101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强对我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

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北京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法规类别】 : 法律一、《办法》的制定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部分。

而且,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历史都证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促进技术创新能力方面有先天的优势。

因此,政府设立引导性的财政专项资金,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促进北京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施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创新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很大,最需要支持和帮助,正常的商业资本为了规避风险不愿进入,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导致技术创新投入不足。

因而,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需要,1999年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业创新活动。

作为国家创新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在06年以前实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06年基于经济发展和创新基金工作的需要,设立了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二、北京市创新资金所要解决的问题(1)通过政府引导和带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2)充分发挥北京市的科技资源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3)注重政府引导和带动,共同建设区域创新体系(4)以“支持创新、鼓励创业”为原则,通过项目的实施,为企业锻炼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及技术开发水平。

三、北京市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北京市创新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6月份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公布。

四、《办法》的创新点体现北京市创新资金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1)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文件兼顾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高效的原则。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xx]3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xx]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xx]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

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七条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造产业; (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智能制
造装备产业; (四)新材料产业:前沿新材料产业; (五)新能源汽车产业。
二、支持重点及方式
2014年科委支持类别:
(一)天使投资类项目:仅限近3年(是指2011年1月1日以 来)获得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的中小企业申报。天使投资机构 不限于在本市注册,但应在本市开展投资业务。
(系统生成)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
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复印件。(现场提供 相应原件核对)
三、项目申请
三、项目申请
三、项目申请
三、项目申请
三、项目申请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系统生成)
(二)附件(目录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3年以后成立的企 业提供财务报表和验资报告)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支持重点及方式
支持的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 生物和医药 新材料 光机电一体化 资源与环境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新能源汽车 现代农业
二、支持重点及方式
科委优先支持范围: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企业的
二、支持重点及方式
创新资金支持企业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 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二、支持重点及方式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一般 不超过70%);
当年公布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支持重点及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有效提升我市专利质量和价值,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28日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北京市专利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市专利创造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资助金资助对象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个人。

资助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

第四条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资助金的使用坚持“公正透明,支持重点,部分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联合市财政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2006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在原“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设立的,是专门用于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

创新资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和企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申请须知。

第一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一、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二)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2006年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原则上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公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执行,同时重点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企业和项目,包括: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2.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3.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及项目;4.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5.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6.优先支持企业间的合作,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领域指南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领域指南

2008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领域指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三月目录一、电子信息 (8)(一)软件产品 (9)1、系统软件 (10)2、支撑软件 (10)3、中间件软件 (10)4、嵌入式软件 (10)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软件 (10)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10)7、图形和图像软件 (10)8、金融信息化软件 (10)9、地理信息系统 (10)10、电子商务软件 (10)11、电子政务软件 (10)12、企业管理软件 (10)(二)微电子技术 (10)1、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开发 (10)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 (10)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10)4、集成电路测试 (10)5.集成光电子器件 (10)(三)计算机及网络产品 (10)1、计算机和终端产品 (10)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及关键部件 (10)3、网络产品 (10)4、空间信息获取及综合应用集成系统 (10)5、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 (10)6、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 (10)(四)通信产品 (10)1、光传输产品 (10)2、小型接入设备 (10)3、无线接入产品 (10)4、移动通信系统的配套产品 (10)5、软交换和VoIP系统 (10)6、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 (10)7、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 (11)(五)广播电视技术产品 (11)1、演播室设备 (11)2、交互信息处理系统 (11)3、信息保护系统 (11)4、数字地面电视 (11)5、地面无线数字广播电视 (11)6、专业音视频信息处理系统 (11)7、光发射、接收设备 (11)8、电台、电视台自动化设备 (11)9、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 (11)10、 IPTV设备 (11)11、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 (11)12、综合媒体处理系统 (11)(六)新型电子元器件 (11)*1、半导体发光二极管 (11)2、片式元件和集成无源元件 (11)3、片式半导体器件 (11)4、中高档机电组件 (11)(七)信息安全产品 (11)1、安全测评类产品 (12)2、安全管理类产品 (12)3、安全应用类产品 (12)4、安全基础类产品 (12)5、网络安全类产品 (12)6、专用安全类产品 (12)(八)智能交通产品 (12)1、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系统 (12)2、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处理设备和软件系统 (12)3、先进的公共交通管理设备和系统 (12)4、车载电子设备和系统 (12)*二、生物、医药 (12)(一)医药生物技术 (12)1、新型疫苗 (13)2、基因工程药物 (13)3、重大疾病的基因治疗 (13)4、单克隆抗体及基因工程抗体 (13)5、核酸类药物 (13)6、生物芯片技术及产品 (13)7、生物技术加工天然药物 (13)8、生物分离、装置、试剂及相关检测试剂 (13)9、干细胞技术、RNAi技术、纳米技术、模拟多肽、多肽修饰技术及其产品 (13)(二)中药、天然药物 (13)1、创新药物 (13)2、中药新品种的开发 (13)3、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13)4、中药制药装备及其集成 (13)(三)化学药 (13)1、创新药物 (14)2、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药物 (14)3、抗肿瘤药物 (14)4、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细菌、抗真菌、抗原虫药等) (14)6、精神神经系统药物 (14)7、计划生育药物 (14)8、传染病治疗药物 (14)9、治疗代谢综合症的药物 (14)10、罕见病用药(Orphan Drugs)及诊断用药 (14)11、手性药物 (14)12、重大工艺创新的药物及药物中间体 (14)(四)新剂型、制剂技术及产品 (14)1、缓、控释制剂——固体、液体及复方 (14)2、靶向给药系统 (14)3、新制剂技术 (14)4、其它新制剂 (14)5、制剂新辅料 (14)(五)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14)1、生物催化技术及产品 (14)2、微生物发酵新技术和新产品 (14)3、新型、高效工业酶制剂 (14)4、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分离提取技术 (14)5、生物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 (14)三、新材料 (14)(一)金属材料 (15)*1、深加工铝、镁、钛轻合金材料制品及深加工产品 (15)*2、高性能金属材料 (15)3、特殊合金及粉末冶金新材料 (15)*4、低成本、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 (16)5、电子元器件用金属功能材料 (16)6、超导材料 (16)7、特殊功能有色金属材及应用制品 (16)8、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及其应用 (16)9、半导体材料 (16)*10、金属材料先进制备、加工和成型 (16)(二)无机非金属材料 (16)1、高性能结构陶瓷 (16)2、高性能功能陶瓷 (16)3、人工晶体 (16)4、功能玻璃 (17)*5、节能与环保用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 (17)6、超细、纳米粉体制备、成型及加工 (17)(三)高分子材料 (17)1、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 (17)2、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 (17)3、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化和高性能化 (17)4、新型橡胶材料 (17)6、生态和环境友好高分子材料 (17)7、高分子材料的加工应用技术 (17)(四)生物医用材料 (17)1、介入治疗器具材料 (17)2、心血管外科用新型生物材料及产品 (17)3、骨科内置物 (17)4、口腔材料 (18)5、组织工程用材料及产品 (18)6、载体材料、控释系统用材料 (18)7、专用手术器械及材料 (18)8、其它生物医用材料 (18)(五)精细化学品 (18)1、电子化学品 (18)2、新型催化剂 (18)3、新型橡塑助剂 (18)4、超细功能材料 (18)5、其它精细及功能化学品 (18)6、非石油路线制备大宗化学品 (18)四、光机电一体化 (18)(一)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19)1、现场总线及工业以太网技术产品 (19)2、可编程序控制器(PLC)产品 (19)3、基于PC的控制系统 (19)4、面向行业的控制系统、车间级设备信息集成系统 (19)5、专用控制装置 (19)6、新一代的工业控制计算机 (19)7、新型控制技术的前端研究 (20)(二)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 (20)1、新型自动化仪表 (20)2、面向行业的配套传感器 (20)3、新型传感器 (20)4、微机电技术产品 (20)5、科学分析仪器、检测仪器 (20)6、精确制造中的测控仪器 (20)(三)先进制造技术 (20)1、先进制造系统 (20)2、数控加工技术及其装备 (20)3、机器人开发及应用 (21)4、激光加工技术及产品 (21)*5、电力电子技术和设备 (21)6、纺织及轻工行业专用设备 (21)(四)新型机械产品 (21)1、机械基础件及模具 (21)3、新型机械产品的前端研究 (22)(五)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22)1、医学影像技术产品 (22)2、治疗、急救及康复技术产品 (22)3、电生理检测、监护设备与传感器 (22)4、医学检验技术设备 (22)5、医学专用网络环境下软件产品(软件类) (22)*6、面向社区医疗健康的数字化诊疗集成系统 (22)(六)电力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 (23)1、采用新型原理、新型元器件的电力自动化装置 (23)2、采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提高设备性能及自动化水平的产品 (23)3、电力系统应用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类) (23)*4、用于输配电系统和企业的新型节电装置 (23)(七)汽车行业相关技术产品 (23)*1、先进汽车发动机零部件 (24)2、新型汽车关键零部件 (24)3、现代汽车电子产品 (24)4、汽车零部件前端研发项目 (24)五、资源与环境 (24)(一)城市化快速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控制技术 (25)1、城市室内、室外空气污染控制技术 (25)2、城市基础环境保护设施二次污染防治关键技术 (25)3、城市社会源有害固体废物处置与二次污染防治和资源化技术 (25)4、城市其它环境污染控制技术 (25)(二)乡镇现代化过程中环境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25)1、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技术与设备 (25)2、集约化养殖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 (25)3、有机废弃物和生物产品加工废水(物)处理技术和设备 (25)4、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与设备 (25)(三)污染行业的环境问题与技术需求 (25)*1、新型行业环境污染物治理技术与设备 (25)*2、重污染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 (25)*3、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 (25)(四)发展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关键技术 (26)1、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和“零排放”关键技术 (26)2、水回用工艺技术和设备 (26)*3、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技术 (26)4、清洁生产关键技术 (26)(五)环境监测、应急和预警技术 (26)1、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26)2、环境应急与常规监测仪器设备 (26)3、环境应急处理处置技术与设备 (26)(六)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 (26)*1、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的采矿、选矿技术 (26)2、共、伴生矿产的分选提取技术 (26)*3、稀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26)4、极低品位资源和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 (27)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27)(一)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及相关产品 (28)1、太阳能 (28)*2、风能 (28)*3、生物质能 (28)(二)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和相关产品 (28)*1、新型动力电池(组)、高性能电池(组)及其相关产品 (28)2、燃料电池、氢能、热电转换及其相关产品 (28)(三)高效节能技术和相关产品 (28)*1、生产过程余热、余压、余能的回收利用技术及相关产品 (28)*2、能量系统优化技术及相关产品 (28)3、节能监测技术及相关产品 (29)七、高技术服务业 (29)(一)信息技术服务业 (29)1、现代物流服务 (29)2、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 (29)3、业务流程外包(BPO)服务 (29)4、动漫及其衍生产品设计开发 (29)(二)生物医药技术服务业 (30)1、生物、医药的研究开发评价服务 (30)2、研究开发新型制剂的技术服务 (30)(三)新材料技术服务业 (30)1、新材料产品研发评价技术服务 (30)2、建筑、建材设计研发 (30)(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服务业 (30)1、精密复杂模具设计服务 (30)2、多层、密集、微型、复杂电路设计服务 (30)(五)资源、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业 (30)1、工业污染治理专业环保设施运营服务 (30)2、市场化环境监测(包括室内空气)服务 (30)3、工业有毒有害废物处理设施的专业化运营服务 (30)(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服务产业 (30)1、可再生能源与高效节能产品的检测技术及系统管理服务 (30)2、推广并完善节能技术市场化应用的技术服务 (30)“*”表示含有本年度重点优先支持的内容。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2020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是政府为鼓舞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依照«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治理方法»、«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治理方法»、«海淀区鼓舞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方法»制定本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单位。

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市科委创新资金面向全市科技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申报的企业必须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统计范畴,且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从海淀园管委会申报的企业须为海淀区创新企业。

第一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一、支持对象〔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4.符合«20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假设干重点项目指南»的要求。

〔二〕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由中方控股〔具有外国身份的留学人员个人控股的企业除外,须提供留学身份证明。

仅申请海淀区创新资金的企业可不受中方控股条件限制,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身份证明〕。

2.要紧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畴内;3.企业治理层有较高经营治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连续创新的意识;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截了当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6.有健全的财务治理机构、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治理人员。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根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制定本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项目组织单位。

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部创新基金的地方支持资金的方式组织实施。

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组织单位申报。

市科委创新资金面向全市科技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申报的企业必须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统计范围,且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从海淀园管委会申报的企业须为海淀区创新企业。

第一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一、支持对象(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二)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由中方控股(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外资控股,但需提供留学人员证明)。

申请海淀园创新资金的企业可不受‘中方控股’条件限制。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接此通知后,按照此办法规定执行,同时(89)京经科字第111号,(90)京经科字第431号文停止执行。

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

第二条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用途是:重点支持列入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拳头产品的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新产品项目;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联合项目;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开发能力等。

第三条基金的主要来源:1.市财政的技术开发拨款;2.国家经贸委的技术开发拨款;3.本基金回收部分;4.其他。

第四条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分局)发放和回收基金。

市财政局每年将国家经贸委和市财政用于建立基金的拨款,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基金实施项目计划,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将经费划拨到财政资金分局,存入其在银行的存款户。

财政资奖金分局设“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专户存储,核算往来业务。

第五条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但对于社会效益大,带有一定风险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节能、节约原材料的新技术推广项目、高新技术应用项目、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产学研”联合工程项目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贷款的利息支出,每年可从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给予补贴。

创新基金申报细则

创新基金申报细则

【如果你还有不懂,你可以联系我,我给你详细的解答】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根据《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制定本申请须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项目组织单位。

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部创新基金的地方支持资金的方式组织实施。

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组织单位申报。

市科委创新资金面向全市科技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申报的企业必须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统计范围,且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从海淀园管委会申报的企业须为海淀区创新企业。

第一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一、支持对象(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3.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二)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由中方控股(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可外资控股,但需提供留学人员证明)。

申请海淀园创新资金的企业可不受‘中方控股’条件限制。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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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3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

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七条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十二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

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受理第十六条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须知,公布当年的北京市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创业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市科委评审。

第五章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审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小组,共同开展专家联合评审。

联审小组每年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专家联合评审。

第二十条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仅限于在专家库内遴选专家。

专家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创业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联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参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规范,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联审小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联审小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联审小组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创业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

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

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与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第二十七条创新资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二十八条创新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市科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创业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对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调查表;(二)创业中心每年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三)市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四)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核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承担企业提出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企业关键信息发生改变等情况,但不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报市科委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预算科目、结构之间进行调整,报市科委审批,但人工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三)项目预算总额或项目承担企业调整,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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