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2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202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保护职工权益,确保安全生产与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煤矿劳动用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会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将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人员招聘,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进行录用。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年龄等为由进行歧视性对待或限制劳动用工。
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与监督,并对违反本制度的制度做出相关处罚。
第二章用工合同第七条煤矿劳动用工以签订劳动合同方式确定劳动关系,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培训等。
第八条工资应按时发放,并提供工资条以确保公开透明。
第九条劳动用工享受法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假期,公司将制定相关规定并确保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与岗位提升机会,提高员工技能水平。
第三章职工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公司将为劳动用工购买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第十二条公司将为劳动用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将保障劳动用工的言论自由和人身安全,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与歧视。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劳动用工投诉机制,对于合法、合情、合理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与回复。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如果劳动用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保留解除与劳动用工的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公司将根据劳动用工的工作表现与贡献,进行激励与奖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薪资调整、岗位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保留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制度进行修改与解释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应向全体员工广泛宣传与执行。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WORD7页)【推荐范例】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合同的管理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系统的合同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重合同、守信誉”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指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涉外合同、技术合同,以及有关部门代表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行政等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设立或指定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管好本单位的合同,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第四条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制度、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配套的各种专项制度;(二)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的工作经验;(三)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订立;(四)对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进行专门管理;(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订立、履行合同情况;(六)管理所属单位的合同台账;(七)制定本单位具体的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誉”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八)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与诉讼活动。
第五条凡订立经济合同、涉外合同、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合同的文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签订合同,实行归口分工负责制,各部门(各成员公司)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合同。
第七条代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理权限的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授权委托书要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范围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授权的,业务承办人员要用电话等通讯工具请示,然后补办追认手续。
法定代表人、合同管理人员经审查,发现已经签字生效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和有重大误解问题的,应主动与双方协商修改,协商不成时,应在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图
签订劳动合同
各单位 人事服务部
当天
员工调令及相关资料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试用期转正
各单位 员工管理部 人事服务部
试用期结 束前 3 个 工作日
员工转正申请
转正通知书
时 间 各子分公司 及直属单位
工人每月办理 干部 4 月、10 月办理 通过 通过 同意 未 通 过 同意 同意 试用期不符合 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期间管理
未 通 过
人事服务 部 中心领导
审 核 员工基 本信 通过 息、工 资信 息、学 历信 息、员 工异动 信息
转正
未 通 过
审
核
同 意 审 批
续订 合同
终止 合同
同意
公司领导
审
批 同意
时
间
当日
考核期结束前 3 日
基层单位提前 40 日上报,中心一周内提出审核意见
及时办理
-1-
审 报销 核 同意 机关处室离岗人 员工基本信 员摸底 审核 报到当日 息、工资信息、 员 工 学历信息、员 集团公司 工异动信息
各单位 员工管理部 人事服务部 各单位 员工管理部 人事服务部
每月日常考核、员工出勤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 知书
劳动合同到期管理
对合同到期人员基层单位提前 40 日上报, 人力资源中 心一周内提出审核意见,保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 各单位。
40 天 一周
终止劳动合同申请 续订劳动合同申请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图
员工个人
录用报到材料 通知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本人 个人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报到
通知单位 试用期管理
合同 期间 管理
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我集团各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各层级在职、新入职的员工,包括作业、工勤人员。
第三条职责划分1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各事业部经营班子、子公司总经理及集团总部各级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存档及管理工作;负责集团总部及高层的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及各事业部、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专业支持;负责各事业部、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各事业部、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的所有人员(事业部经营班子、子公司总经理除外)的劳动合同签订、存档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及结果上报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及管理工作1•新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1.1新入职员工(除作业员工)办理完入职相关手续后,于入职当天,由其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之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见附件一),合同一式三份(高管人员一式三份)员工一份,人力资源部门两份。
并在签订后1周内盖章后返还员工。
对于员工签收劳动合同的文件(见附件二),各所属人力资源部须备案保存。
1.2签订过程中,甲方当面签订甲方事项后交由乙方,所有乙方事项须由员工本人签署,他人一律不得代签。
1.3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者,一律不予聘用。
1.4作业员工由事业部统一组织签订合同。
1.5所有社会招聘入职的员工,须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原公司离职证明材料,特殊情况者,可将提供日期延长至入职后5个工作日内。
2.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续签2.1劳动合同届满前四十五个日前,拟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者,应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单》见附件三)并报上级签批意见。
其中,基层员工由其直接上级签批,中层及以上员工由直接上级及更上一级主管领导签批。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集团xx 法办理管工用动劳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秩序,逐步建立起岗位设臵合第一条理、人力资源配臵优化、符合现代企业管理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等企业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第二条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优化用工结构,控制用工总量第二章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本单位人力资源规划(五年计第四条划)和年度用工计划,参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不断优化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通公司对各单位劳动力配臵实行定合理控制用工总量。
过持续提高人均劳动生产率,实行定员总额控制的单位在用工总额超定员期间原则上只允许减少不员总额控制。
能增加(用于补充一线员工和关键技术、技能性岗位缺员或储备除外)。
所劳动用工统一归口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严格控制用工入口管理。
第五条有进出人员必须通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严禁单位未经集团公司同意随意用工;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业务(劳务)外包,确需使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有关手续。
第六条加强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完善岗位体系建设。
建立适应市场要求及企按照精简高效和满负荷在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的基础上,业发展的岗位体系,工作的原则进行岗位设臵,明确岗位职责、量化工作内容,细化上岗条件,明确关各单位机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岗职位数要在公司完善岗位说明书。
键绩效考核指标、下达的控制目标之内设臵。
员工招录管理第三章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招聘权限。
公司员工的招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单位第八条在公司审批招录计划内,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组干处、纪委、工会等职能部门指导技能性人材招聘按公司审批计紧缺性技术、公司大中专生、监督下自主招聘员工;划由公司组干处、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统一公开招录。
矿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矿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业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矿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矿业劳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人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矿业企业应当加强劳动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矿业企业招聘员工,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第六条矿业企业招聘员工,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
第七条矿业企业录用员工,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矿业企业录用员工,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第三章劳动条件第九条矿业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矿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降低员工工资。
第十一条矿业企业应当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第十二条矿业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员工职业技能和素质。
第四章劳动纪律第十三条矿业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企业领导的管理。
第十四条矿业企业员工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
第十五条矿业企业员工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机密。
第五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六条矿业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矿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矿业企业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控制总量、逢进必考、择优录用、合理储备、有序流转、逐步提高劳动效率和劳动力资源利用率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企业和控股集团等(以下简称“子(分)公司”)。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和机构设置、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按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工作饱和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生产工作岗位,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结合各自所处区域和生产发展实际,采取适宜的用工方式。
劳动用工坚持按程序、按计划使用和管理,杜绝不规范用工行为。
不断优化劳动组合,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实行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三级管理架构。
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宏观调控、指导与监督管理。
通过战略引导、总体规划、政策调控、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式,增强人力资源工作的效能,提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效率,有效满足集团战略发展与生产经营的需要。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是人力资源工作的管理主体。
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据集团公司规划、政策调控、业务指导和企业战略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满足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是人力资源工作的实施主体。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12页)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
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内部职能机构和加盟矿业集团的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和协议。
合同管理是指各单位实施的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终止、争议处理等行为。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由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各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是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各单位承担合同签订、履行职责的职能部门是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并对各单位合同管理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类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合同业务的协商、签订、履行,保证合同的技术性、经济性。
(三)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合同业务目的顺利实现。
第八条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负责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的制作、管理;(二)参加重要合同的谈判、签订;(三)负责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查;(四)参与本单位的招投标活动;(五)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和授权管理;(六)负责合同台帐的登记管理;(七)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合同守信用”申报工作;(八)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培训。
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均称“用人单位”);(二)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履行劳动合同项下义务,保障职工享有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权利。
职工应履行劳动合同,按照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各级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二)职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就培训、保密、福利待遇等相关条款依法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可采用签订专项协议的形式明确。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间所签订的各种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劳动合同续订协议。
专项协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补充(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学习培训协议、内部退养(居家休息)协议等。
用人单位应使用集团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如因具体情况需要对文本进行变更,应将变更后的合同提交集团人力资源部审阅后方可签订。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矿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强化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二、劳动用工计划第三条为充分提高全公司的用工效率,控制用工总量,补充和贮备优秀劳动力,不断减少富余人员数量,稳定关键、技术岗位(工种)人员,矿业公司对所属各分、子公司实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加强劳动用工计划管理,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本着一专多能,精简高效的原则,编制和完善定岗、定员标准,并依据定岗、定员标准和工作、生产计划编制年度劳动用工计划。
次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应在当年12月内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坚持用工总量控制,杜绝私招乱雇,超计划不按规定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
矿业公司将按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分、子公司的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的用工将追究单位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员工招收第六条各分、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年度用工计划范围内,需要招收人员的,必须先向矿业公司书面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收。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面向社会招收人员必须先制订招工简章,招工简章中必须具备招收人员数量、岗位(工种)、招收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经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应先对求职人员进行面试,对参加面试人员的学习、工作经历、技能专长、家庭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测定。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必须在XX矿业公司卫生处所属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医院应严格把关,经体检合格者方可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求职者经体检和审查合格后,属特殊岗位(工种)及工作需要的,实行统一书面考试,考试内容由职工培训中心确定,并组织考试。
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精】
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调整、规范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做好公司劳动关系的基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中劳动关系是指在现有法律适用条件下,公司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条公司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双方按照“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公司招用员工时,招聘负责人应当如实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身体健康情况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凡员工在一个月内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外,不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新招聘的员工,应在分配实习岗位的一周内,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的签订,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岗位(工种)”名称,按第一个实习岗位的工种名称填写;(三)新员工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期满后,由双方协商,二次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0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矿(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3职责与权限
1.3.1矿长负责对员工劳动业绩的全面审查考核,并受公司董事长委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3.2经营办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组织、合同期限的审查、台账的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2.0管理办法
2.1劳动合同管理组织与职责
2.1 .1、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矿长经董事长委托与本矿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1.2、经营办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2.2劳动合同的订立
2.2.1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劳动者、鉴证机关、员工档案室各执一份。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处、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所属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在册员工一律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
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如实告知义务。
(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单位正职订立劳动合同;(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不再签发授权委托书)所属单位行政正职与本单位的其他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三)委派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委派单位或受托管理委派人员的部门正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到所属单位报到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集团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2024年劳动局劳动合同_3
2024年劳动局劳动合同2024年劳动局劳动合同1(约2204字)发布:陈稿件集团点击率:上一下一发布日期:-2-8 磊文件580 条条(2月5日二届五次职代会通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淮南矿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在淮南矿业集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册在岗职工及单位使用的满一年的劳务派遣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规定(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女职工请长期哺乳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五)年度已享受单位安排的疗(休)养人员,其疗(休)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应休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六)年度内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的。
四、职工累计工作时间计算按现行计算年功工资的工龄时间确定。
五、年休假工资支付(一)年休假日工资计算年休假日工资=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职工本人月工资为职工本人上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本人上年度双休日、法定节日、年休假加班工资)。
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职工年休假日工资,每年元月上旬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计算确定。
(二)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实际年休假天数×本人年休假日工资计算。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立集团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集团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第二条新入职的员工,集团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条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集团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四条自2008年元月1日起,在集团公司已连续工作了十年的员工经双方协商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除外;第五条自2008年元月1日起,与集团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提出不续签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集团公司,给集团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集团公司提出不续签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征得工会意见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第六条试用期间,集团公司和员工双方均可提出终止试用合同,但须提前3天通知对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可随时终止合同;第七条有下列情况者,集团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不做任何补偿: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者;2、严重违反集团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6、以欺诈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集团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工会意见后,集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4、集团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1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凡本公司下属单位和直属业务处室(以下称下属单位)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不得以本公司或者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商签合同。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单位按照年度计划、资金使用权限和业务分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签合同。
第五条合同公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
合同的招标、投标、议标依照本公司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法律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除可用现金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商签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严禁利用商签合同的机会索受财物,损害本公司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法律顾问机构为合同的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管理职责。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计划、供应、运销等业务经办部门为合同的主办部门,负责项目的考察、立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其他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是:监察(纪委)负责查处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中的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行为。
审计负责审核合同计划、标的价款和酬金等经济指标。
财务负责审核合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控制资金收付。
办公室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工作。
公司对公司领导依据合同标的和性质确定需要会审的重大合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下属单位的合同一律实行会审制度。
会审由法律顾问、监察(纪委)、审计、财务、计划等业务经办部门组成。
第九条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分级审批、归口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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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胡凤楼《淮南矿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淮矿政…2014‟139号文)业经集团公司三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按照潘一矿办[2014]12号关于做好《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单位7月份干部、职工要进行学习并留有记录,重点学习第四章第15至24条,同时,在班前会要对学习内容进行抽问。
1、为什么要对原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答:《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是2009年2月经集团公司二届四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该办法实施几年来,对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企业快速发展,该《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劳动合同管理需要,2010年7月二届六次职代会、2013年3月三届三次职代会分别对该办法做了补充规定。
近年来,基层单位反映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
而且通过少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发现部分内容尚存不足之处。
因此,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是势在必行。
2、《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答:2014年1月6日集团公司发函各所属单位,就修改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
并于1月10日召开了部分单位座谈会,充分听取各单位对办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会后,人力资源部、法务部、矿区工会反复梳理确定了此次修改的重点:一是将两次补充规定条款增加进《办法》里来;二是取消“暂行办法”中的“暂行”两字,明确该管理办法不再为暂行;三是对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相应条款按照新规定(2014年度的安全一号文)做了调整;四是对国家规定已经取消的处罚(如留用察看、劳动教养)涉及条款给予删除;五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层级递增,表述更准确;六是增加了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期满考核规定,进一步明确人员退出通道;七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款项界定更加严谨、具体,便于操作;八是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送达等管理行为和操作程序。
修订后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三条,保留了原暂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对一些章节的内容作了适当的增删、调整。
新办法,较原暂行办法条理更加清楚,结构更加合理,表述更加准确,更加切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是一部程序、实体合法有效,能在较长时期内使用的一项企业规章制度。
3、新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如何?答: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处、公司(不含非控股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适用该办法。
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5、劳动合同应当如何订立?答: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如实告知义务。
(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单位正职订立劳动合同;(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不再签发授权委托书)所属单位行政正职与本单位的其他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三)委派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委派单位或受托管理委派人员的部门正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6、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答: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到所属单位报到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7、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形式?答: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8、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集团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
9、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约定试用期?如何约定试用期?答: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应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0、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吗?答: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11、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调动需要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吗?答:员工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调动的,自集团公司迁调介绍信开出之日起,劳动关系即转移至调入单位,原劳动合同不再履行(不需要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调入单位和调进员工应及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答: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的;(三)工作岗位在工人与管技、地面与井下之间变动的。
变更劳动合同应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
13、员工有哪些过错行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答:下列行为系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单位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情形1、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2、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年龄、学历、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或者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4、调动工作时,超过规定报到期限不到调入单位报到视为旷工,超过规定报到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1、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的;2、所属单位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一次死亡十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事故的;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的;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5、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6、管理人员对隐瞒集团公司认定的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7、安监人员、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等管理人员,发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触犯安全管理红线事实按一般三违或较严重三违上报的;8、所属单位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分管副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的;9、科(区、队)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10、科(区、队)的班(队)长、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三)工作失职、违纪、违法的情形1、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反采煤塌陷征地搬迁补偿规定,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在采煤塌陷征地搬迁补偿工作中,勾结他人,虚报、多报补偿的;4、在招投标工作中实施下列行为损害单位利益的:徇私舞弊,串通、勾结投标方,泄露招标信息、控制价及评标情况;弄虚作假,以招标名义直接指定中标单位;插手、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5、擅自出具塌陷区已稳沉证明或采矿权证范围内允许建设证明的;6、克扣、截留工资、奖金的;7、对私设小金库负有直接责任的;8、破坏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9、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10、盗窃单位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的;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在什么情况下,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5、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在什么情况下单位和员工都可解除劳动合同?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所属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
协商不成的,单位或员工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17、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如何处理?答: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其中五至六级伤残的,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属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应当如何处理?答: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或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所属单位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