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高职院校机构与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机构与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机构与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为适应学校新的发展定位需要和提升学校整体管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学校组织机构与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管理以及人员配置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岗位设置及定编原则(一)机构设置按照大部制、遵循扁平化管理原则;(二)岗位设置遵循因事设岗、合理设置、高效精简和动态管理原则;(三)人员编制遵循精简、高效、合理配置和动态管理原则。

二、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定编管理(一)机构设置管理1.按照学校教育教学、专业(群)建设发展情况及行政管理、其他业务发展需要原则,确定二级机构设置方案。

2.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以上原则初步拟定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会同各部门制定各二级机构工作职责,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集团备案通过后执行。

3.学校如实施新一轮机构改革,将按照新的机构改革精神重新设置二级机构,并确定新的组织机构方案。

(二)岗位设置管理1.各部门根据二级部门工作职能和职责提出部门岗位设置意见,即各部门内设岗位名称,并拟定各岗位工作职责(即《岗位说明书》)。

2.各部门将本部门的定岗方案及各岗位工作职责报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岗位设置要坚持按部门工作职能设置的原则,杜绝因人设岗或人浮于事等情形,确保每个岗位满工作量。

(三)人员定编管理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岗位设置情况,提出各岗位人员编制意见。

2.各部门将定岗定编方案报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专任教师、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以及专职党务干部、教学科研部日常管理人员等配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因部门职能调整或业务量增加等原因需要增加人员编制,须由所在部门填写用人需求表,经人力资源部初审,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四)日常管理1.人力资源部为机构设置、定岗定编的日常管理部门,按照学校业务发展情况或发展改革需要,提出机构改革方案及各机构职能职责调整、人员编制调整建议,同时受理审核各部门人员编制调整申请。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规范人员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1.3 人员编制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调整、公平公正。

二、人员编制管理职责2.1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人员编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办法,并组织实施。

2.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编制的申报、调整及管理工作。

2.3 公司领导负责审批人员编制方案及调整申请。

三、人员编制的制定与调整3.1 人员编制的制定(1)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需求及部门职责,制定各部门人员编制方案。

(2)人员编制方案应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编制数量等内容。

(3)人员编制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3.2 人员编制的调整(1)各部门因业务发展、岗位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人员编制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2)人力资源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3)人员编制调整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四、人员编制的管理与监督4.1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编制方案进行人员招聘、调配和管理。

4.2 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各部门人员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3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人员编制的部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4.4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人员编制的优化与精简5.1 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现有人员编制进行评估,分析岗位工作饱和度、人员结构合理性,提出优化建议。

5.2 针对业务变化和公司发展需求,各部门应主动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和优化,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

5.3 在人员编制精简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员工权益,合理制定安置方案,确保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特殊情况下的人员编制管理6.1 在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突发事件、重大项目等,需临时增加人员编制时,相关部门应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

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行政效能,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是指乡镇行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是指乡镇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或业务范围的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及监督检查等.第三条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宏观控制的体制。

第四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动.第五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情况,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设置。

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

第七条乡镇党政机关设置三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计划生育办公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在三个机构上挂牌子,不单独设立机构。

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乡镇不设政协机构,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乡镇综合设置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四个事业单位,设置财税所。

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置劳动保障所。

根据工作需要,各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设置乡镇事业单位,但不能突破已规定的机构数额。

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事业单位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九条乡镇不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第十条乡镇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乡镇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现有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核定(调整)人员编制结构,由事业单位填报《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报告事宜,及时予以受理与核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应当包括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编制数额及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二)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三)职责任务消失的;(四)性质改变的;(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

人员编制及运行管理制度

人员编制及运行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同时严控人力资源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编制管理1. 定义:人员编制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即定岗定编。

2. 目的:(1)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2)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3)严控人力资源成本,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3. 原则:(1)总量控制: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合理确定员工总数量;(2)按比例选拔:按照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技能要求,合理分配人员;(3)最少岗位: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4)规范化严控成本:加强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确保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4. 确定方式:(1)员工总数量按价值量(如人均毛利、人均产值、人均利润等)确定;(2)普工类可按价值量或产值确定;(3)职能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比例确定,即骨干按本单位人数3:1的比例进行确定;主管按单位人数的5:1进行确定;3人及以下的单位根据工作职能的需要只设一个主管级负责人,4人及以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职级负责人,5人级以上的单位可设正职级负责人。

5. 定编时间:(1)员工级人员每月进行一次;(2)骨干和主管级的选拔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3)副职及以上级别的选拔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

三、人员运行管理1. 人员培训:(1)新员工入职后,需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熟悉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

2. 人员考核:(1)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技能水平等方面;(2)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3. 人员调整:(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人员需求,合理调整人员配置;(2)对不胜任岗位的员工,给予改进机会,如仍不能胜任,则进行岗位调整或淘汰。

4. 人员离职管理:(1)规范离职手续,确保离职员工权益;(2)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为改进公司管理提供参考。

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全资及控股直管公司、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明确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三条公司成立编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行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编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担任,成员为人力资源部、党群部、总经办、财务部、法律部负责人。

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承担。

各公司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编委会年终召开编制审定会议,审定下一年度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经审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原则上年度内不再调整。

遇特殊情况,编委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编制调整事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公司各类机构的设置,应结合发展实际,遵循精简、效率、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本部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经编委会审核后报党委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二级直管公司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由二级直管公司提出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并报编委会审核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三级直管公司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纳入二级直管公司管理,由二级直管公司统一提出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并报编委会审核后提交党委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设立、变更机构的方案,应该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或者变更的依据;(二)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机构名称、规格、职能和隶属关系;(四)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

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合并的依据;(二)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撤销或者合并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四)撤销或者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安置情况。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七条机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机构领导职数实行限额管理。

严禁超编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干部。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控制公司的人员编制,有效的管理和规范人员的进出。

第二条?通过人员编制控制,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

第三条?原则:合理配备、精简高效。

第四条?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人员编制的确定第五条?每年年初,由用人单位配合总经理工作部对公司所有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拿出合理的定岗定编方案。

第六条?各用人单位需配合总经理工作部依据各单位历史人员编制变动情况、业务变动情况、人均生产/销售值变动情况、工资成本情况及岗位工作饱和度等要素,配合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定岗定编。

第七条?人事拟定的单位编制(部门设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经总经理、董事长确认后,若非符合人员编制异动标准,不得随意变动,单位所有的人员进出必须在编制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单位编制一经确认,凡编制以外的人员,必须予以调整,若无合适岗位可调,原则上一律做辞退处理。

否则,公司人事将停发工资,所产生的相关人工费用及后果由各部门自行承担并按一定比例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定岗定编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年初进行。

第三章人员编制的异动第十条?人员编制设定以总经理工作部年初制定的人员编制情况为基础。

第十一条?各单位需根据总经理工作部制定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人员增长。

第十二条?在人员超标的情况下首先考虑通过优化各岗位人员结构来减少人员需求,以确保总量不超标。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末位淘汰制,以保证在人员编制不超标的情况下实现优胜劣汰和人员的合理流动。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或增加人员配置,经批准后由总经理工作部执行:1、为扩大部门发展、部门调整、业务变更或增加业务量而提出的配置不足;2、部门业绩表现突出,销售量增加导致的配置不足;(具体销售量和生产情况由总经理工作部通过财务数据调查后,切实需要增加配置的,上报领导批示后执行)3、总经理工作部有权对人员结构失调进行调整,调整前需与用人部门相关负责人协调沟通,找出失调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16次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共白水县委办公室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白水县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政社、政企分开的原则,兼顾人财物力的可能和工作实际需要。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县编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编办)为其办事机构,既是县委工作机构,又是政府工作机构,列县委工作机构序列,负责县编委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三个一”(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一家办文)的工作制度,遵循“统一领导,省市两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除省市条管单位外的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县委、县政府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接管理机构、部门归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名称一般称部、委、办、局。

县人大、政协机关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审判、检察机关称院。

群众团体称会。

上述机构一般为科级。

内设机构称为室、股,一般为股级。

乡(镇)党委、政府设立综合办公机构,内设若干股级和办事员岗位。

第七条党政群机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高效。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办法

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部门及下属单位,包括在职人员、兼职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员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根据单位工作性质、任务需求和人员结构,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总量。

(二)按需设岗:根据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实现岗位与任务的匹配。

(三)优化结构: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现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

(四)规范程序: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程序,确保编制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人员编制的确定第四条人员编制的确定以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职能:根据单位职能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

(二)工作任务:根据工作任务量,合理测算人员需求,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人员素质:根据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合理配置岗位,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人员编制的确定方式:(一)普通岗位:根据工作任务量,结合人均产值、人均利润等指标,合理确定编制。

(二)管理岗位:根据单位规模和层级,结合部门职能和人员需求,合理确定编制。

(三)专业技术岗位:根据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需求,合理确定编制。

第三章人员编制的管理第六条人员编制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的审批:人员编制的审批按照单位内部规定进行,审批权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

(二)编制的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人员编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编制的监督:加强对人员编制的监督,确保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人员编制的调整程序:(一)提出调整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编制调整申请。

(二)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调整申请,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

(三)实施:根据批准的调整方案,实施人员编制调整。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部门机构的设置,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二级子公司、下属各控股公司、可对其行使实际人事管理决策权的入股公司、xx公司董事会明晰的其他公司(以下缩写各公司)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xx公司董事会下成立编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可以),主任由董事长出任,副主任由总裁出任。

成员为行政人事部、财务部、战略发展部负责人及法审人员。

具体内容工作由行政人事部分担。

各公司负责人参予研究与本公司有关的机构编制问题。

编委会年终举行基本建设核定会议,核定下一年度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编委会可以不定期举行会议,核定基本建设调整事宜,基本建设调整须要备案。

第四条行政人事部负责xx公司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内容工作。

第二章申报的原则及条件第五条 xx公司各类机构的设置,应遵从精简、统一、高效率的原则;人员编制应当遵循控制总量、压缩编制的原则;相应控制人力投资总额,节约人力成本、费用。

做到“定岗、缴库、定员、的定费用”。

合乎公司事业发展、业务发展的原则。

合乎公司经营管理须要的原则。

第六条 xx公司下属各公司、各部门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报编委会:(一) 增设、撤销或调整公司内职能管理中心或部门。

(二) 设立、撤消子公司;(三) 子公司增加编制;(四) 子公司改名;(五) 成立公司内或各公司间编制外议事协调机构、项目统筹机构;(六) 调整人员编制总额。

第七条申请第六条所列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为顺利完成公司事业发展、业务发展或战略任务所必须设立的适当机构或机构名称。

(二) 属于公司工作职能范围,为保证经营管理工作的发展,确需成立的机构或增加岗位、人员编制。

(三) 其他因业务发展而又不必或不便由xx公司有关部门、已成立的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担,必须设立适当机构或机构名称。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提出申请第六条所列于事项的申报程序如下:(一) 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应向编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交行政人事部):1、书面提出申请(包含申请理由、机构的性质、任务、基本建设、规模、管理形式、经费总额与来源)。

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组织效能,保障组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所有机构及其员工。

第三条人员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根据组织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总量。

(二)按需设岗原则:根据岗位工作性质、任务量、职责范围等因素,科学设置岗位。

(三)优化结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人员,提高人员素质,促进组织全面发展。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组织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人员编制。

第二章人员编制管理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职责:(一)制定人员编制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组织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编制人员编制计划。

(三)组织机构调整、岗位设置和人员招聘等工作。

(四)对人员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流程第六条人员编制计划编制:(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组织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编制人员编制计划。

(二)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组织规模、业务范围、岗位职责等因素。

(三)计划编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正式文件。

第七条人员编制调整:(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组织发展需要,提出人员编制调整方案。

(二)方案应充分考虑组织规模、业务范围、岗位职责等因素。

(三)方案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正式文件。

(四)经组织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员编制调整。

第八条岗位设置:(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任职资格等因素,设置岗位。

(二)岗位设置应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正式文件。

第四章人员招聘与配置第九条人员招聘:(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员编制计划和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

(二)招聘计划应充分考虑岗位性质、职责、任职资格等因素。

(三)招聘渠道应多元化,包括内部推荐、社会招聘等。

(四)招聘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人员配置:(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需求、员工素质、能力等因素,进行人员配置。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条组织实施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机构编制基本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编制数、职数和编制比例,注重优化编制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准入和退出机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经过审批程序调整,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配置编制资源。

第二章机构编制权限第五条机构编制权限的划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划分和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

具体划分标准和权限范围由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包括机构编制计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机构编制计划应当公示,并报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机构编制管理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编制管理职责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管理。

第九条编制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编制计划,经过审批程序后实施。

如需调整编制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职数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计划,合理配置职数。

职数的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编制比例管理事业单位应合理确定编制比例,注重编制的合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监督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编制单位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编制单位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单位整体素质。

第二章人员编制第四条本单位人员编制应根据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条人员编制分为以下几类:(一)管理岗位:负责单位日常管理、决策和协调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负责单位的业务工作,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操作岗位:负责单位的日常操作、维护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人员编制的调整,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员招聘与选拔第七条本单位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选拔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人员。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能。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考核第九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培训形式包括:(一)内部培训:邀请专家学者、优秀员工进行授课。

(二)外部培训:选派员工参加行业内的培训、研讨会等。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业绩: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数量、效率等。

(二)工作态度:责任心、团队协作精神、创新意识等。

(三)专业技能: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章人员薪酬与福利第十二条本单位员工薪酬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实行岗位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员工薪酬包括:(一)基本工资:根据岗位、级别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确定。

(三)津贴: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确定。

第十四条本单位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编办人员管理制度

编办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编办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编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编办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编制人员、合同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三条编办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编办设立主任、副主任,负责编办全面工作。

主任主持编办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条编办下设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业务科等科室,分别负责日常办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工作进行直接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科室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编办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2. 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3. 热爱编办工作,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八条编办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2. 参与编制、修订、审核和组织实施有关编制工作;3. 负责编制工作的调查研究、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报告编写;4. 协助领导处理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 参与编制工作培训和业务交流;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工作计划制度1. 编办工作人员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个人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2. 每季度对工作计划进行一次检查,对未完成的任务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3. 年底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工作报告制度1. 编办工作人员应定期向上级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2. 遇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3. 上级领导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工作协调制度1. 编办工作人员应加强内部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2. 遇到跨科室、跨部门的工作,应主动沟通,共同推进;3. 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积极协调,寻求解决方案。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务的原则,严禁有偿调整机构编制。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编、超职数。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健全组织架构。

第二章机构编制审核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由单位提出,并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应包括机构改革的理由、目标、、调整范围、调整时限等内容。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后,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实施后,应及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调整情况。

第三章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岗位设置,并根据岗位需要配置专业技术职务和普通岗位。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应按照法定职责和职位要求进行招聘和选拔,任职资格、程序等应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的选聘、任用和调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机构编制经费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得超支、挪用。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对超编、超职数的事业单位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减少编制、撤销职数的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业单位,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赋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申请表2.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审批表3.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实施情况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依法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构编制人员管理方法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立局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立局。

(二)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立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转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市经委管理的室内装饰装潢资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立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房,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县域体系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立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立安康开展。

(七)加强对市政重点工程建立的协调、效劳、监视、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中心城市建立管理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市政、园林、环卫、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气、供热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心城市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指导监视各县(市、区)的行业管理。

(二)承担标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立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立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住房和城乡建立事业开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

(三)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立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住房建立规划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标准和监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视执行;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开展规划、产业政策。

(六)承担中心城市的城市道路、路灯管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环卫、供排水、节约用水、城市建立档案、城市公共管线等建立管理和平安工作;指导和监视各县(市、区)的城乡建立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标准全市工程建立标准体系的责任。

组织制定工程建立实施阶段的市级标准,执行全省工程建立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全省建立工程可行性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立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全省公共效劳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立标准,监视国家和省各类工程建立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标准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工程建立、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开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依法标准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市场,依法监管建筑市场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建筑企业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立工业产品进行监视管理。

(九)承担指导各县(市、区)城乡建立管理的责任。

拟定全市城乡建立管理的政策;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建立、运行、平安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市城镇建立工程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城镇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城镇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拟定全市风景名胜区开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视管理工作。

(十)承担标准指导全市乡(镇)、村规划建立管理的责任。

组织编制全市乡(镇)、村开展规划,制定村庄和小城镇建立、管理方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立、住房平安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根底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平安监管的责任。

执行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平安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执行全省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执行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执行全省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立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平安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平安监管工作;组织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及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建筑节能工程,指导全市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业重大工程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立管理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中心城市及各县(市、区)住房、市政、园林、垃圾、污水、节能等重点工程建立的协调、效劳、监视、管理责任。

(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立局设12个职能科室和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一)办公室编制6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4名,职数2名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平安、保密、宣传、信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办理、机关文书档案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督察督办重要工作事项;参与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立事业开展政策和重大政策问题;参与并研究全市建立立法规划和方案;管理指导城乡建立档案和机关后勤效劳工作;指导和管理机关、下属单位的保密、治安保卫、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

(二)教育科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组织建立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和继续教育工作;配合有关科室搞好全市建立队伍各类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建立系统行业人才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方案财务科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制定城市维护投资方案和城市根底工程方案;负责编制建立系统年度财务方案和执行工作;组织建立系统重点工程工程的融资、筹资和资金争取工作;监视检查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方案、使用情况及审计工作;负责管理行业统计综合报表工作;负责全局经济签订、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经济指标工作;监视管理局属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预、决算工作;负责搞好根底设施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各项方案的立项、审查、报批、审报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工作;负责建立系统标准性文件的审查、修改、撤销、废止、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建立系统普法、行政执法监视、行政复议、行政申诉、应诉和赔偿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考评工作,颁发证件、销缴证件工作;负责全局经济合同审核和备案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效劳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效劳工作。

(五)房地产管理科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行政执法、监视管理、房屋平安使用工作。

拟定全市房地产业开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立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监视管理全市城镇综合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市房屋拆迁、房产登记发证、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和经济适用房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效劳企业、房屋中介资质管理;监视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建立工作。

(六)城市建立公用事业科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监视管理和平安运营工作;拟定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开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制度;负责中心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照明、城市道路、桥梁建立及地面附属设施和地下管网配套建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供热和供气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立、运行、平安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市市政公用企业和技术人员的初审和审报工作与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城市防汛防洪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立项、建立和竣工验收工作;监视管理中心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工作。

(七)城市综合管理科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全市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定、考核、落实工作;负责监视管理中心城市综合治理、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的城建监察工作;拟定治理方案、措施和执行情况;监视管理城市管理各单位履职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视管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广告牌匾的规划设置审批工作。

负责全市生活、医疗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立、运行、平安、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城市生活、医疗垃圾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建筑市场监管科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秩序监管工作。

贯彻执行全省工程建立、建筑业的行业开展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市工程建立市级标准并监视实施;监视市级各类工程建立定额标准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制定标准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工程招投标、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视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劳动保险等有关工作;负责认定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工作;负责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资格认证、工程监理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和管理外地入运施工队伍和本市劳务输出工作;负责建立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对建筑企业一线操作工人专业技术进行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

(九)工程质量平安科(工程建立抗震办公室)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全局平安生产工作;监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平安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平安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市工程建立质量平安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立防灾、减灾规划并监视实施;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备案;负责施工现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劳动平安检查;指导和监视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劳动平安工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立工业产品进行监视管理;承担建筑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建筑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核发标准化工地证书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中心城市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执行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立工程抗震设计标准。

(十)园林绿化管理科编制2名,职数1名负责中心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和监视管理工作。

指导各县(市、区)园林绿化工作;监视管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绿线、绿章管理制度,并拟定全市园林绿化方面政策、制度;负责全市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审核工作;负责审查审批园林、绿化种植设计方案;负责监视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地绿化企业入运承揽绿化工程许可证;监视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监视指导全市公园建立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参与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开展规划和审查报批工作;监视管理中心城市园林绿化绿地、绿带的开口审批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