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公布名单 -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2024版劳务派遣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劳务派遣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劳务派遣范围与岗位1.1 派遣岗位及职责1.2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1.3 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第二条劳务派遣员工的基本要求2.1 派遣员工的资格条件2.2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选拔2.3 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第三条劳务派遣期限与费用3.1 派遣期限的确定3.2 派遣费用的计算与支付3.3 派遣期间的保险与福利待遇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与义务4.1 派遣企业的招聘与选拔职责4.2 派遣企业的培训与管理职责4.3 派遣企业的合同与法律义务第五条接收企业的责任与义务5.1 接收企业的工作安排与指导职责5.2 接收企业的培训与管理职责5.3 接收企业的合同与法律义务第六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6.1 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6.2 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6.3 派遣员工的职业发展与晋升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7.3 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处理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8.2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方法8.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行为与责任9.2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9.3 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与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与赔偿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1.2 合同的变更条件与程序11.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程序第十二条法律法规的适用12.1 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12.2 法律法规的补充与适用12.3 法律法规的更新与通知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3.1 合同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3.2 补充协议的签订与生效13.3 附件与补充协议的解释顺序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传递与保管14.2 合同的修改与替换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剩余物资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务派遣范围与岗位1.1 派遣岗位及职责1.2 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派遣员工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6.20•【文号】人社厅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二、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在本地主流媒体(报纸、网站等)上刊登刊发实施办法等多种方式,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统一全社会遵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的认识。
要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帮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22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并负责下列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二)在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本省设立子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三)中央驻陕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四)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在本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五)省属事业单位出资或合资设立的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确定本市(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4年1月24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472号•【施行日期】201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47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人社工作“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管辖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调整许可管辖权限劳务派遣单位由原来依据企业“冠名”实施许可管辖,调整为依据企业工商注册地实施属地许可管辖,分别由省及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许可,并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属地监管。
二、明确各级人社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管理权限调整后,省厅的相关工作职责调整为:对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探索建立并组织实施劳务派遣星级评定工作;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对全省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抽检。
各市的工作职责调整为:对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对县(区)人社部门的劳务派遣业务实施指导和监督;做好劳务派遣星级评定的推荐初评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在本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
外埠入晋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同样实行属地管理,接受当地人社部门的监管。
三、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和服务工作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管理权限,是我省人社部门务实创新、对标一流,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落实,务求实效。
已取得闵行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劳务派遣公司名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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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许可证编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01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02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03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04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05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06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07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08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09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11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12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14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15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16号 闵人社派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00017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18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19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20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21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22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23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24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025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10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11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12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13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14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15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16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17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18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19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20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21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22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24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25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26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27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28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29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30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31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32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33号 闵人社派许字第0013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苏人社发〔2022〕89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旨在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供参考使用。
各地要加大《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柔性引导,依法规范,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有序健康发展。
附件: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7月18日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三角地区实际,制定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考。
一、用工单位(一)劳务派遣岗位使用范围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96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时间和依据(一)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启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于2014年7月1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3〕275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分工(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
附件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49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65号)文件要求,现就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管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许可的,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其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经营情况核验和注销许可等事项,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办理。
外省(市区)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境内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备案,一并下放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办理;已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资料在5月底前移交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衔接,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人社公共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0号)要求,主动探索建设“网上申请、网上办理、一次办好”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服务效能和劳务派遣单位满意度。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结束——。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
附件1(表样)(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单位信息申请时间:年月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社会保险编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地(发证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编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年××月至××××年××月分公司备案编号(非本地许可填报)分公司备案有效期(非本地许可填报)××××年××月至××××年××月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文书送达地址)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经营和参保缴费信息经营状态正常□异常经营□暂停经营□终止经营□上年度是否受到环保处罚是□否□是否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否□是否僵尸企业是□否□上年度平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自有员工人数(人)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自有员工缴费金额(元)其中:外包员工(人)其中:外包员工缴费金额(元)劳务派遣人数(人)劳务派遣人员缴费金额(元)其中: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数(人)其中: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金额(元)其他类型人员(含“假外包、真派遣”)人数(人)其他类型人员(含“假外包、真派遣”)缴费金额(元)劳务派遣人员(不含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金额明细序号用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年度劳务派遣人数(人)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元)是否同意申领稳岗返还(是/否)12…合计————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金额明细序号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年度劳务派遣人数(人)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元)12…合计————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承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1.本单位已了解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所提供的申报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将不符合政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假外包、真派遣”、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以劳务派遣单位名义为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等类型人员)纳入申领范围、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2.本单位与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与直接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书面合同(协议);3.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拨付资金,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年度拨付、使用及用工管理佐证资料不少于五年;4.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根 据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关 于 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 动合 同法 下简 称 修 改 决 定 关 于 “经 营劳 务派 遣 业 务 , 应
当 向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申请 行 政 许 可 ” 的规 定 ,
我部 制 定 公 布 了 《劳 务 派 遣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实施 办法 。 为 贯彻 落 实实 施 办 法 , 做 好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 现 就 有关 事 项 通 知如 下
许 可 的准 备 工作 , 选 配熟 悉 相关 业 务 知识 、 工 作 能 力 和责 任 心强 的工 作人 员 , 配 齐 配 全相 关 办公 设 备 , 确 保行 政 许 可工 作顺 利开 展 。
二 、 劳 务派 遣 行 政许 可 管辖 分 工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气箕 娜 定 网站 上 将 获得 劳 务 派遣 许 可 的 劳 务派 遣 单 位 名
改
局
的决 定 》 以
一 、 充 分认 识 做 好 劳 务派 遣 行 政许 可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 做 好经 营 劳 务 派遣 业 务 行政 许 可 工 作
是 加 强对 劳 务 派遣 单 位 监 管 、 从 源 头上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的一 项 重 要举 措 , 对 于实 现 劳 务 派遣 单 位 依 法 规 范经 营 , 有 效 保 护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劳 务派 遣 规 范有 序 发 展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各 级 人 力 资 源社 会 保 障部 门要 充分 认 识 设立 经 营 劳 务 派遣业 务 行 政 许 可 的必 要 性 和重 要 性 , 采 取切 实 有 效 的措 施 认 真贯 彻 落 实 实施 办 法 , 依 法 做好 劳
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
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办理地址注: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的许可申请: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除浦东新区之外);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首先向许可机关办理设立分支机构报告,然后由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上海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2016年度)公司名称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务派遣公司基本情况表劳务派遣公司下属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情况表— 4 —分公司基本情况表(已经在上海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需填写)剔除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公司自用员工是指除劳务派遣员工外,本公司直接使用的工作人员数量;3.从事劳务派遣管理的自用员工人数是指在本公司内负责劳务派遣经办业务和派遣员工管理的工作人员数;4.合计的用工单位总数与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5.合计的派遣员工总人数与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注:1.在用工单位情况表2中,应填写用工单位详细名称,与其在本市各登记部门办理的正式名称相一致;2.用工单位合计总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3.派遣员工合计总人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注:1.填写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时,应剔除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派遣员工人数;同时应剔除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是指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3.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是指派遣员工每月的税前工资;4.各项人数①+ ②+ ③+ ④= 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人);5.各项收入①+ ②+ ③+ ④= 劳务派遣业务年度收入总额(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鲁人社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做好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准备工作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对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积极做好实施许可的准备工作,选配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配齐配全相关办公设备,确保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由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其中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后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设区的市及所辖区(包括各类高新区、工业园区)内的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实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关系工作的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劳务派遣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函[2015]25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的通知(冀人社函〔2015〕25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有效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促进劳务派遣用工平稳过渡,维护劳务派遣用工各方权益,按照2015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点推进工作的安排,结合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和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决定从2015年11月20日至12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和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内容重点检查设区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检查和指导用工单位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调整工作落实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20-30日)。
设区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积极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法规要求,对自身实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逐一进行自查,对不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字【2013】219号),要自行纠正。
使用劳务派遣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要进一步调整用工方案,确保在2016年3月以后符合相关规定。
(二)检查指导阶段(12月1-20日)。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部门要会同法规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等,按照要求对所属辖区内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材料进行检查,根据劳动用工管辖权限,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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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昆山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企业名单(2013年12月) 单位名称
昆山开发区第一职业介绍中心 苏州慧昶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中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东方纵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昆山渝沪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昊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步步赢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申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昆山鼎泰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昆山市综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昆山浩拓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昆山锦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昆山海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昆山汇川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昆山皇信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昆山成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昆山通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昆山中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昆山通达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齐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苏州腾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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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起 2013-12-2 2013-12-2 2013-12-9 2013-12-9 2013-12-9 2013-12-9 2013-12-9 2013-12-9
有效期止 2016-12-1 2016-12-1 2016-12-8 2016-12-8 2016-12-8 2016-12-8 2016-12-8 2016-12-8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2013-12-24 2016-12-23
昆山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企业名单(2013年12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 320583201312020007 320583201312020008 320583201312090009 320583201312090010 320583201312090011 320583201312090012 320583201312090013 320583201312090014 320583201312240015 320583201312240016 320583201312240017 320583201312240018 320583201312240019 320583201312240020 320583201312240021 320583201312240022 320583201312240023 320583201312240024 320583201312240025 320583201312240026 32058320131224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