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8章节-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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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五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六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七章新颖性第八章创造性第九章实用性第十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十一章检索第十二章实质审查程序第十三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第十四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十五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十六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3 21 35 46 54 60 73 83 91 93 103 113 137 143 155 172第 1 章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2 章复审请求的审查第 3 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 4 章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第 5 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177 185 189 195 199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专利申请案卷第五章保密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205 208 210 214 218 220 223 229 235使用说明审查指南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请求的审查)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条款标引两栏,前者位于每页的右侧,后者位于每页的左侧。

法律条款标引使用缩略语(参见略语表)。

读者阅读指南右栏的内容时,可以对照左栏相应位置上标出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条、款、项中规定的内容,以帮助理解。

略语表本表列出审查指南正文中每页左侧标出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条、款、项的缩略实例。

法18专利法第十八条法5及25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法22.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22.2及.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法24(1)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法25.1(1)专利法第十二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则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细则56及57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细则20-2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细则6.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细则20.1及.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细则42.2及4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细则21.3及23.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细则26(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细则18.1(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条约条约细则修改说明1、删除原审查指南第三部分“撤销程序”的内容,增加“国际申请的审查”作为本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内容。

专利审查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

专利审查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

专利审查流程及常见问题解答一、引言专利是一种用以保护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型企业和个人来说,专利的申请和审查过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专利审查的基本流程,并解答一些常见的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专利审查。

二、专利审查流程专利审查是指申请人向专利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后,由专利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

以下是专利审查的基本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专利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提交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2. 形式审查:专利权局对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

3. 实质审查:如果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则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专利权局会对专利的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和审查。

4. 公布和对比观察:在决定专利审查结果之前,专利权局会先公布专利申请的内容,以便其他人进行对比观察,并提出异议或意见。

5. 异议和答复:如果有人对专利申请提出异议或意见,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答复和辩解。

6. 终局审查:最终,专利权局会根据实质审查和对比观察的结果,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三、常见问题解答1. 专利审查需要多长时间?答:专利审查的时间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

一般情况下,专利审查的周期在1年到5年不等。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后进行专利权保护,但最终是否授予专利权还要取决于审查结果。

2. 什么是专利的“三新原则”?答:专利的“三新原则”是指专利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意味着在申请日前,该项技术或设计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公开。

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或设计相对于现有技术有显著的进步或创新。

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或设计具有实质性的应用价值。

3. 专利异议意味着什么?答:专利异议是指他人对专利申请的内容提出异议或意见。

该异议可能涉及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

专利权局会根据异议和申请人的答复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4. 如何应对专利审查中的拒绝决定?答:如果专利申请受到拒绝决定,申请人可以进行答复和辩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246 -目录第一章1.2. 2.1 2.2 2.3 2.4 2.52.63. 3.1 3.2 3.33.44.5.6. 6.1 6.26.37. 7.1 7.2 7.3 7.4 7.57.68. 第二章1.2. 2.1 2.2 2.3 2.4 2.5 2.62.73. 3.1 3.23.34. 4.1 总则……………………………………………………引言……………………………………………………审查原则…………………………………………………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合议审查…………………………………………………合议组的组成……………………………………………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合议组审查意见的形成…………………………………独任审查…………………………………………………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审批…………………………………………审查决定的构成…………………………………………审查决定的出版…………………………………………更正及驳回请求…………………………………………受理的更正………………………………………………通知书的更正……………………………………………审查决定的更正…………………………………………视为撤回的更正…………………………………………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驳回请求…………………………………………………关于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复审请求的审查…………………………………………引言……………………………………………………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复审请求客体……………………………………………复审请求人资格…………………………………………期限……………………………………………………文件形式…………………………………………………费用……………………………………………………委托手续.........................................................形式审查通知书................................................前置审查.........................................................前置审查的程序................................................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前置审查意见...................................................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251)251251251251251251252252252252252252253253253253253254255255255255255255255255255257257257257257257257257258258258258259259259259- 247 -- 248 -4.2 4.35.6.7.8.9. 第三章 1. 2. 2.1 2.2 2.3 3. 3.1 3.2 3.3 3.4 3.5 3.6 3.7 4. 4.1 4.24.3 4.3.1 4.3.2 4.3.3 4.4 4.4.1 4.4.2 4.4.3 4.4.4 4.5 4.6 4.6.1 4.6.2 4.6.3 4.75.6. 6.1 6.27. 第四章 1. 修改文本的审查………………………………………… 审查方式…………………………………………………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复审决定的送达………………………………………… 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 复审程序的中止………………………………………… 复审程序的终止…………………………………………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引言…………………………………………………… 审查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 当事人处置原则………………………………………… 保密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文件形式………………………………………………… 费用…………………………………………………… 委托手续………………………………………………… 形式审查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审查范围…………………………………………………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举证期限………………………………………………… 请求人举证……………………………………………… 专利权人举证…………………………………………… 延期举证………………………………………………… 审查方式………………………………………………… 文件的转送……………………………………………… 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审查方式的选择………………………………………… 案件的合并审理…………………………………………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修改原则………………………………………………… 修改方式………………………………………………… 修改方式的限制………………………………………… 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 决定的送达……………………………………………… 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 引言……………………………………………………260260 261 261 261 261 261 263 263 263 263 263 263 263 264 264 264 265 265 265 266 266 266 267 267 267 268 268 268 268 268 268 269 269 269 269 270 270 270 270 271 271 271 271 273 273- 249 -2. 3. 4. 5. 5.1 5.2 5.3 5.4 6. 7. 8. 9. 10. 11. 12. 13. 第五章 1. 2. 3.4. 5. 5.1 5.1.1 5.1.2 5.2 5.2.1 5.2.2 5.2.3 5.2.4 5.2.4.1 5.2.4.2 5.2.4.35.2.5 5.2.5.1 5.2.5.2 5.2.6 5.2.6.1 5.2.6.2 5.2.6.3 6. 6.1 6.2 6.2.1 6.2.26.2.3 口头审理的确定………………………………………… 口头审理的通知………………………………………… 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第一阶段……………………………………… 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口头审理第三阶段……………………………………… 口头审理第四阶段……………………………………… 口头审理的中止………………………………………… 口头审理的终止………………………………………… 当事人的缺席…………………………………………… 当事人中途退庭………………………………………… 证人出庭作证…………………………………………… 记录…………………………………………………… 旁听……………………………………………………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引言…………………………………………………… 现有设计………………………………………………… 判断客体………………………………………………… 判断主体…………………………………………………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判断基准………………………………………………… 外观设计相同……………………………………………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判断方式………………………………………………… 单独对比………………………………………………… 直接观察………………………………………………… 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确定对比设计公开的信息……………………………… 确定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对比…………………………… 组件产品和变化状态产品的判断……………………… 组件产品………………………………………………… 变化状态产品…………………………………………… 设计要素的判断………………………………………… 形状的判断……………………………………………… 图案的判断……………………………………………… 色彩的判断………………………………………………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现有设计的转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 判断方法………………………………………………… 现有设计的转用………………………………………… 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273 273 274 274 274 275 275 275 276 276 276 276 276 276 277 277 279 279 279 279 279 280 280 280 280 281 281 281 281 282 282 282 282 282 282 283 283 283 283 283 283 284 284 284 285 2856.2.47. 7.17.28.9. 9.1 9.2 9.3 9.4 9.5 第六章1.2.3.4.第七章1.2. 2.12.23.第八章1.2. 2.1 2.2 2.2.1 2.2.22.2.33.4. 4.1 4.2 4.3 4.3.1 4.3.2 4.3.34.3.45. 5.1 5.2 5.3 5.4 独特视觉效果……………………………………………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商标权……………………………………………………著作权……………………………………………………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核实…………………………………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享有优先权的条件………………………………………优先权的效力……………………………………………多项优先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引言……………………………………………………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引言……………………………………………………专利权人相同……………………………………………授权公告日不同…………………………………………授权公告日相同…………………………………………专利权人不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引言……………………………………………………当事人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提交………………………………………………外文证据的提交…………………………………………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物证的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的质证………………………………………………证据的审核………………………………………………证据的认定………………………………………………证人证言…………………………………………………认可和承认………………………………………………公知常识…………………………………………………公证文书…………………………………………………其他……………………………………………………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事人提交的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处理 (285)286286286286286286287287287287289289289289289291291 291 291 291 292 293 293 293 293 293 293 294 294 294 294 294 294 295 295 295 296 296 296 296 296 296 296 - 250 -。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审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专利审查旨在验证申请人所提出的专利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包括新颖性、非显性、有创造性和可工业应用性等。

专利审查过程严格,需要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资料和证据,以便审查员能够全面评估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专利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审查。

首先,申请人需要对相关专利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包括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等。

其次,申请人需要对自己的发明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确保发明具有新颖性和有创造性。

此外,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专利申请材料,包括发明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

专利审查的流程专利审查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专利申请的初审,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接着是形式审查,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进行审查,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等;然后是实质审查,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对发明的新颖性、非显性和可工业应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最后是审查决定,审查员根据审查结果对专利申请做出审查决定,包括批准、拒绝或要求修改等。

提高专利审查通过率的方法为了提高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是撰写清晰明了的专利申请材料,确保专利申请内容能够清晰表达发明的特点和创新之处;其次是积极参与审查过程,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回复和解释;再者是及时了解专利审查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审查员的意见和要求;最后是妥善处理专利申请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避免专利审查中出现不必要的困难。

结语专利审查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申请人需要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确保专利申请能够顺利通过审查。

希望本文提供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顺利通过审查,获得所期待的专利保护。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编者按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0年2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步施行。

《专利周刊》特开设“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栏,详细介绍《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给申请带来的相应的变化,以帮助发明人、申请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适应此次修改。

鉴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改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等内容,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性修订为主,同时为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而对申请、审查操作实践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及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相对成熟的做法以申请、审查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以指导、规范实践操作行为。

以适应性修订为主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为主,适应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作为驳回条款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审查的审查基准。

2.适应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对于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以及以PCT国际申请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的保密审查作出具体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操作规程(3篇)

专利审查指南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审查工作,保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专利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第四条专利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严谨性和效率性,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五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授权公告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步审查:(一)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初步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实质审查:(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授权公告:(一)审查员在完成实质审查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审查内容第九条专利审查内容包括:(一)新颖性: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

(二)创造性: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

(三)实用性: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用性。

(四)单一性: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一个技术领域。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正文:---------------------------------------------------------------------------------------------------------------------------------------------------- 审查指南公报(第1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三和四部分的修改一、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的修改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5.7节的内容改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这类产品的实用新型申请授予专利权只是根据专利法有关初步审查的规定作出的,并不意味着该专利产品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条件,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专利之前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二、关于《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的修改1、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2.3节的内容改为:“国际申请在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前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之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为依据。

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在通知书中作出的标记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PCT/IB/339)通知书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PCT/IB/350)通知书,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到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做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2、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3、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1节中出现的“二十个月”改为“三十个月”。

4、将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4.2节的内容改为:“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所述的必要手续的国际申请,按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04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201704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2017年4月1主要内容引 言 修改内容• 第二部分第一章 • 第二部分第九章 • 第二部分第十章 • 第四部分第三章 • 第五部分第四章 • 第五部分第七章2• 修改背景 • 修改过程 • 适用问题引言3修改背景党中央国务院精神0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02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 法律法规 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 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审查实践03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4修改过程2015年10月 2015年11-12月 2015年12月-2016年3月 2016年3-8月 2016年8-9月 2016年10-12月 2017年2月28日• 启动指南修改工作• 征集指南修改建议780条• 起草组提出拟修改要点385条成立十个起草组成立统稿组(指南处人员参与到各起草组中) • 召开系列讨论会12次、统稿会2次 • 起草组完善、统稿组审核形成《修改草案(初稿)》 • 局内外征求意见 完善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 稿)》 • 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106个单位和个人,261条)• 签署局令,2017年4月1日起 施行5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自2017 年4月1日施行 4月1日后(含当日)受理的新专利 申请以及尚未结案、处于审查阶段 的案件6各章节修改情况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四部分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五部分第四章(专利申请文档)第五部分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7第二 部分 第一 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8修改内容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修改点: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 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 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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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细则 3 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1.引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实践,制定本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的各种问题,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2.当事人举证 2.1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依据前述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2证据的提交证据的提交除本章规定之外,应当符合本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规定。

2.2.1外文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
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
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

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
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
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
分提交中文译文。

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
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
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
异议部分的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

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
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2.2.2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
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
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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