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8章节-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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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细则 3 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1.引言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无效宣告案件审查实践,制定本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的各种问题,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 2.当事人举证 2.1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依据前述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2证据的提交证据的提交除本章规定之外,应当符合本部分第三章第4.3节的规定。 2.2.1外文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

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

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

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

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

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

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

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

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

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

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2.2.2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

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

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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