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基准时共40页文档
论既判力的界限
论既判力的界限[内容摘要]既判力的界限是指既判力作用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包括时间的界限、客体的界限和主体的界限。
时间界限包括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发生和消灭三个方面;客体界限指判决中发生既判力效果的判断事项;主体界限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
[关键词]既判力,界限,时间,客体,主体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
既判力的此种效果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既判力的界限正是用以说明既判力作用的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既判力的时间界限、客体界限和主体界限三个方面着手,对既判力作用的范围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审判实践的发展。
一、时间的界限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指判决赋予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状态的准则的时间。
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私法上的争执,这种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即使被确定了,根据后来的情况也有变动的可能。
所以有必要在时间界限上明确确定,判决在何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后诉有拘束力。
(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了确定,并不是说既判力于此时刻就产生,其意义在于基准时点后对当事人产生失权效果。
大陆法系国家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即判决所判定的是当时的法律关系状态,此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变动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拘束。
[②]因为判决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的言词辩论作出,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起诉后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情形如有变动,亦可经由攻击防御方法来提出,反映于判决的内容;生效判决系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所提出的诉讼资料为基础,基于该时点的诉讼状态,就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存在予以判断,以该时点作为纷争解决的时间基准。
从而言词辩论以后所发生的事由,不能成为判决的资料,而当事人在仅为法律审的上告审也不得提出新资料。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问题★1、什么是既判力?一般性描述:是关于诉讼终结的诉讼理论,(前提)在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以后,不论该判决是否存在不当,(条件)在未被依法变更或撤销(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以前,(表现)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到该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讼争,不能形成与该判决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既判力的拘束作用:消极作用: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后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判断;积极作用:后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关于既判力本质的两大对立学说:实体法说:最初由德国学者保罗等人提出,认为既判力的本质在于确定判决所具有的创设实体法的效果;确定判决具有创设效力,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既存的权利归于消灭,也能使当事人之间真正不存在的权利发生存在的结果;诉讼法说:为德、日两国通说,由德国学者罗森伯格等人所建立,认为既判力与实体法律关系无关,确定判决的既判力纯粹是诉讼法上的效力。
确定判决之所以对后诉法院具有拘束力,是基于国家审判权及其权威性判断统一和安定的需要,这是法院确定判决在诉讼法上产生的效力。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什么是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前诉对后诉中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大陆法的理论: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可能的分歧:对于诉讼标的界定不同,导致既判力认定不同;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识别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的标准是,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的个数,有多少实体法律关系或多少个实体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例:A诉B,要求返还C房屋;第一诉,诉B侵占,要求返还;第二诉,诉B租赁到期,要求返还)新诉讼标的理论:不同原因的事实仅产生同一效果时,多个原因事实不能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
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什么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不仅对诉讼标的有拘束力,也对某些主体有拘束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既判力只对提出诉讼请求及相对的当事人有拘束力;对当事人以外的人没有既判力;4、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时间范围:已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又称既判力标准时)既判力标准时的效力:对于既判力标准时之前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在后诉中不能加以主张;既判力标准时的确定:(大陆法国家)将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作为标准时;。
论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
利益 但从负有实体义务的当事人处受让义务的特定继受人, 既判力
是否也 向其扩张 呢? 对 于单纯的受让债务的继受人是否受既判力约 束, 应当视债 务的转 让是否合法成立而定, 因为这关系到债权人 的权 利 能否得到保障 .如果债务的转让征得了债权人 的同意, 那么判 决既 判力及于特定继受人 ;相反 , 则既判 力不及于特 定继受人 . (二 )占有诉讼标 的物 的第三人 占有诉讼标 的物的第三人 , 是指为了当事人或者其继受人的利益
决中产生既判力的判断是针对什么时候得出的判断而言的 大陆法 系国家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结束时. 我 国情 况有所不同, 因为在法庭 言辞辩论结束后, 法 院还可以主持调解, 如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 了调解协议, 那么调解书对言词辩论结束后达成的调 解协议有约束力 可 见, 在我 国既判力的基准时为法庭 审理 终结时 . 对于一审确定 的判决 , 其基准时为一审法庭审理结束时.对 于二审确
理 由一般没有既, 力;时间范 围包括基准时 生效时和消灭时. j .
关键词 民事利决 既判力 效力范围
中图分类号:D 9 0 5 2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9一 9 ( 00 )0 一1 一 0 0 2 2 9 4 14 0 5 2
而直接占有诉讼标 的物 的人 比如保管人 管 理人 同居者等 既判
并不是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 的利益而占有诉讼标 的物 , 所 以不受既判 力的约束 (三 )诉讼担 当时的 实体权利义务人
判力的范围, 包括 既判 力的主观范围 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方面.
一 既判 力的主观范 围 既判力 的主观 范围又称既判力人的范围 确定的判决不是 无限
诉讼担当是指 当事人为 了他人的利益而以 自己的名义进 行诉讼 的情形 诉讼担当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 当 前者是
既判力
三、第二种范围:事件下本可提出的所有请求 第二种范围: (一)排除范围 已经或者应当 应当在 案件”中提出的一切争议或请求。 已经或者应当在“案件”中提出的一切争议或请求。 家庭作业” “家庭作业” ]P诉 返还工程款 返还工程款” 后变更诉讼请求为“ 案,[前]P诉D“返还工程款”,后变更诉讼请求为“不 当得利”。一审驳回。上诉后又撤诉。[后]P诉D侵权。一 当得利” 一审驳回。上诉后又撤诉。 ]P诉 侵权。 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称是不同案件。二审认为: 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称是不同案件。二审认为:P基 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 于同一事实,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先后提 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尽管 前后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相同, 前后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相同,即P是为了 解决其于**年向D汇付200万产生的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其于**年向D汇付200万产生的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年向 200 违反了“ 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 违反了 一事不再理” 前诉左灯,后诉右灯。 例,前诉左灯,后诉右灯。
1、被告无全部清偿能力 2、白付高额讼费 3、未明示放弃其他部分 (三)问题 是否适用于其他债权人? 1、是否适用于其他债权人? 2、这三种考量皆合适吗? 这三种考量皆合适吗? 精神司解? 3、精神司解? 三、三种立场 (一)全面肯定说 理由:实体法 理由: (二)全面否定说 思维:免多次应诉、 思维:免多次应诉、重复审理
既判力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与争点效
• 由于对判决理由的判断没有既判力,因 此可能产生后诉判决结果与前诉判决理 由的矛盾,导致前诉判决被推翻,因此, 德国学者提出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主 张,扩张至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即作为判断的诉讼标的前提的法律关系。 但是,这样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也 强制性地扩张了。
• 判决对已经裁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既 判力,还必须是指原告在言辞辩论过程 中所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既判力的 发生以言辞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主张的权 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
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
• 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因此,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当事人也仍然可以对判决理由中的 判断事项提起诉讼。 • 例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关于某物的所有权归 属争议作出了判决,原告胜诉,其理由是原告 基于赠与关系获得所有权。赠与关系属于判决 的理由,因此,被告可以在后诉中要求确认该 赠与关系不存在。
• 一般规则:前诉判决对不能预测的基于 后遗症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既判力。 • 但如果前诉中的损害赔偿不能被特定时, 前诉的判决对后诉的请求具有既判力。
(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含义:是指判决对哪 些诉讼主体产生既判力。 • 一般原则: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限于当事 人之间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例外(既判 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关于争点效
• 争点效不是考虑既判力的扩张,而是在 既判力之外提出的一种效力。这种效力 不同于既判力,既判力的范围仍然按照 过去的原则只及于判决的主文,而这种 新的效力及于判决的理由。即判决理由 中对各争点的判断在后诉中不得加以争 论。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部分请求
• 当事人在前诉中提出了部分请求,法院 对该部分请求的判决的既判力是否及于 后诉的另外部分的请求? • 肯定说……考虑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 否定说……考虑了诉讼的经济、效率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一、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是指在该时点,争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确定,并不是说于此时就产生既判力。
在大陆法系认为,由于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后, 情形之变迁没有反映于判决内容的可能,所以,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
但是,在我国则有所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后, 当事人有最后发言的权利, 法院此时还可以进行调解。
所以, 在我国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为法庭审理终结时。
具体言之,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审既是事实审, 也是法律审,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为:1 、诉讼依第一审判决而确定的, 包括因撤回上诉而第一审判决获得确定在内, 为第一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2 、在第二审经实体审理作出判决的, 因第二审也是法律审, 即使上诉因无理由被判决驳回, 且不管在第二审实际上是否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 都是第二审法庭审理结束时。
但是, 上诉因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超过期间由第二审法院以裁定驳回的, 即使第二审法院实际上曾经进行了法庭审理, 既判力基准时点仍然是第一审法庭审理终结时。
二、既判力的发生判决确定时,判决发生既判力。
所谓判决确定, 我国通常称作判决生效, 指该判决在该诉讼中已没有被废弃或变更的可能,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如下:1 、可以上诉的判决, 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第一审判决和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的判决:第一,当事人双方在上诉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的, 于上诉届满时发生。
第二,一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他方当事人虽然提起上诉, 但是又撤回上诉的, 于撤回时判决对该方当事人而言已确定, 但对他方当事人仍须待上诉期间届满对未上诉一方当事人发生既判力; 若在上诉期间届满后才撤回的, 视同未上诉, 溯及于上诉期间届满时发生。
第三,如果两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须两方当事人都撤回判决才确定;如仅有一方当事人撤回的,判决不确定。
既判力发生时间可参照前述第二项确定。
既判力问题研究
65法学研究FA XUE YAN JIU院在受理和审理案件中进行准确的衡量,其到底是单一的诉讼标的,还是多个诉讼标的的结合。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重复杂的情况,使得判决的既判力客观界限不清晰。
比如在部分请求诉讼中,由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已经存在相关的约定,且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达成共识,如对一份买卖合同的金额已经明确约定数额,若允许原告方随意的对合同中的部分金额进行诉讼请求,则会增加被告方的负担,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种情况下,其判决的既判力应该及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全部实体权利,即全部的金额,这需要审理的法院进行相应的判断。
但是如果根据实体法,其部分诉讼请求可以实现,如分期付款等方式,则判决的既判力只限于诉讼请求部分,不适宜再进行扩张。
同理的还有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当事人往往难以一次性提出全部的诉讼请求,因为损害的程度和后续的治疗等费用等情形难以预测,所以允许当事人先就部分请求提出主张,判决的既判力也就只及于其提出的那部分请求。
参考文献:[1]陈晓彤.我国生效民事裁判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解释学分析[J].当代法学,2018,(3).[2]严仁群.既判力客观范围之新进展[J].中外法学,2017,(2).[3]王国龙.判决的既判力与司法公信力[J].法学论坛,2016,(4).[4]张卫平.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J].中国法学,2015,(2).[5]张卫平.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J].法学研究,2015,(1).[6]颜月英、蔡维力.论既判力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3,(10).(作者:郭海静,法律硕士,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学)诉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立法中已建立起既判力的主观相对性原则,也就是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一种拘束力。
而之所以要规定既判力的主观界限具有相对性,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中程序保障原则与辩论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
总论第五章 既判力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
“为禁止同一事件之反复,当事人不得就 为禁止同一事件之反复, 同一事件另行起诉,法院亦不得受理( 同一事件另行起诉,法院亦不得受理(应 以不合法驳回) 以不合法驳回)” 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事 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
法院: 法院: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 当事人:一事不再诉
第二节 既判力的本质 既判力的本质: 既判力的本质:
关于确定判决为什么具有既判力的问题 确定判决具有既判力的根据是什么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消耗理论
古罗马法 当事人(原告)的诉权在诉讼上 在诉讼上一经行 当事人(原告)的诉权在诉讼上一经行 使并经审判即告消耗(消灭), ),该诉权 使并经审判即告消耗(消灭),该诉权 则不得再次行使, 则不得再次行使,也就无重新审判的余 地。 判决有既判力的依据:原告的诉权消耗, 判决有既判力的依据:原告的诉权消耗, 既判力本质即单纯的一事不再理(就既 既判力本质即单纯的一事不再理( 判事件禁止重新审理)。 判事件禁止重新审理)。
法院裁判的核心与效力 法院裁判的核心: 法院裁判的核心:
对诉讼标的的实体内容的判断
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法院终局判决确 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
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不得提出与此矛 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 盾的主张 法院不得作出与此矛盾的判决
一事不再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判制度, 一事不再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判制度,保护 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判制度 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法律正义。 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法律正义。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有不同 与刑事诉讼存有不同,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有不同,作为民事判决对象的 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已被确定, 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已被确定,也有发生重 时间因素来考虑的话 复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加进时间因素来考虑的话, 复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加进时间因素来考虑的话,从 严格意义上说, 严格意义上说,不存在同一案件 刑事裁判是以审判过去所为的具有可惩罚性的行为为 目的, 同一性不变。 目的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相互弥补,完整 地构成了既判力的拘束性内容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是法律术语,意为已经被判决力。
它是指一个裁判已经做出的裁决或判决已经获得了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即已经产生了执行的能力。
既判力不是一次性的,因为它可以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变化。
因此,既判力也具备了在诉讼程序中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通俗一点讲就是涉及的范围,反映的是此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事实、证据、法律类别与范畴等存在的限制。
具体而言,既判力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事实主观范围事实主观范围是指在执行裁判之前,满足适用法律所需的既定事实范围。
法院对裁判时所使用的事实范围必须遵循审查范围的要求,使得所有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律和证据规定的标准。
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裁判才能够获得可执行的地位。
如果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未参与,且最终的判决为“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因为当事人无法获得被告的事实,最终的判决往往只能得出小范围的结论。
二、证据主观范围证据主观范围反映的是裁判中证据的可适用性。
在进行证据审查时,法院将对证据的环节进行审查,如证据的适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如果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不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也将受到影响。
如果证据不可适用,则法院裁判无效。
三、法律主观范围法律主观范围是指裁判中适用的法律范围,即审判时适用的法律规定和适用的法律类别与范畴。
法律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判决可能是无效的。
因此,对于法官来说,深入了解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四、法律类别与范畴主观范围法律类别与范畴主观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律时所涉及的类别和范畴。
在执行裁判时,必须考虑具体的法律类型和范畴。
如果存在类别和范畴的错误,最终的裁判可能不能获得有效的执行。
因此,法律类别和范畴的准确判断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裁判适用的法律、事实、证据、法律类别与范畴等限制。
如果在执行既判力时不考虑这些限制,将会导致无法执行的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以合理地决定诉讼策略和应对措施。
浅谈既判力的基准时
浅谈既判力的基准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既判力基准时的概念及既判力基准时的确定既判力的基准时,是指确定终局判决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状态和权利状态产生既判效果的特定时间点。
既判力的基准时对于既判力效力范围的界定至关重要,它决定着前诉判决从何时起对后诉判决产生约束力。
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只确认特定时刻的权利状态,而不是确认所有未来的权利状态……涉及实质既判力的时刻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能提起新的事实主张的截止时刻相同。
”据此,既判力的基准时应当界定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
从民事诉讼理论的角度看,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会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和新事实的发生而不断发生变动,生效裁判只能是对特定时间点上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判断。
因此,若要确定既判力的效力界限,首先必须确定既判力效力开始产生的时间。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法院经常遭遇当事人双重起诉的问题,需要运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处理问题,在判断后诉中的“事”与前诉中的“事”是否为“一事”时,仅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的静态标准来判断是不够的,考虑到民事法律关系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必须参考既判力的基准时。
二、既判力基准时的法理分析近年来,尽管我国学者开始重视既判力理论问题,但主要局限于抽象的概念和宏观的制度介绍,缺乏细致的理论研究。
对于既判力的效果,学者们通常将其简单概括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关于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确定力。
”既判力究竟包含哪些效果? 我国理论界鲜有细致论述。
笔者认为,以既判力的基准时为视角,确定的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包含以下三种具体效果。
(一)对当事人在基准时前已提出的主张,既判力表现为“确定力”。
生效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既判力首先表现为确定力,即对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即实体法律关系状态)加以确定的效力。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理论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在民事案件日益纷繁复杂之当今中国作用日益突出。
本文笔者拟就民事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概括。
一、既判力的概念及历史沿革民事诉讼当事人因私权发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进而展开了一系列诉讼行为,消耗金钱和大量精力,为的就是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
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对当事人有这么大的吸引力,除了就判决本身而言,它所具有的在其生效后对抗当事人和其他任何人对判决的随意变更以及法院后来裁判的效力外,还有判决所具有的对特定范围主体的既判力。
前一种效力指的是一个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与其他任何人、组织、法院都不得随意更改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这是一种对世的绝对的效力。
而既判力指的是判决所描述的内容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所享有的拘束的效力,在这种拘束力的影响下,特定主体需按照判决内容为作为或不作为,同时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对特定范围内的主体产生遮断效力,在这种拘束力没被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前,特定范围主体亦不得申请公权力或运用公权力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变更。
作为大陆法系基础理论之一的既判力理论,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
“原告提起的案件,一旦以某个诉为根据开始法庭程序或为争点事实,将因争点事实被消耗而不允许当事人再度提起诉讼”[1] 。
罗马法这种一事不再理理论应该可以看做是既判力理论的雏形。
经过后来很长时间的发展和丰富,逐步演变为今日的大陆法系较为成熟的既判力理论。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并无所谓的既判力理论。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具备“既判力”这个法学概念所蕴含的实际效力。
事实上,“尽管没有采用既判力这一术语,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不少实质上的既判力规范,构成了我国的既判力制度。
”[2] 只不过和大陆法系较为完整严密的既判力制度比起来,我国显得比较零散和粗糙。
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
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一、问题的提出2002 年1月,原告洪素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要求与被告陈衍荣离婚。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调解书中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洪素兰与被告陈衍荣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15幢 401室房改房一套归婚生女陈伟霞、陈伟丽(注:二人均已成年)所有……”。
2003年8月,陈伟霞、陈伟丽以父亲陈衍荣拒不交付该套房屋为由,诉至三元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套房屋归陈伟霞、陈伟丽二人所有。
对此诉请,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衍荣不履行协议,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陈伟霞、陈伟丽二人可依洪素兰与陈衍荣离婚之生效调解书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对于该套房屋归属,宜由洪素兰与陈衍荣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由洪素兰与陈衍荣另行诉讼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上述三种不同意见的焦点,在于对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认识不同。
既判力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既判力是指判决确定后,在实体内容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约束效力,即当事人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已判决的内容再行提出争议,法院也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的判断。
既判力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判决的终局性,确定一种规范的秩序并使其相对地固定下来进而诱导社会秩序的依法形成。
首先,以判决形式固定的权利义务状态作为后续交易行为的起点,增强交易行为的安全性,无须担心判决会轻易被改变而使交易行为失去基础或者中断。
其次,有既判力的判决具有稳定的可预测性,使从事交易的人们越有可能按判决所示的规范采取行动,有利于秩序的形成。
最后,司法中判定的终局性意味着一旦判决成立确定,即不再轻易给反复的谈判或讨价还价留下余地,构成了司法作为另一种建构秩序样式的重要特点。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 既判力
(二)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是一项十分古老的诉讼原则, 起源于古罗马法,其含义是指法院对任何已经生效 裁判处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即法院对一个案件 不做两次以上的审判。
一事不再理是指判决一经确定,不管其结果如 何,该案的诉权消灭,法院不得就同一事件再为审 判,对当事人再行起诉的应以起诉不合法为由驳回。
第四节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①确定判决对限定在主 文中的内容拥有既判力;②对相抵主张之请求成立 与否的判断就以相抵的对抗额度有既判力。
二 既判力形成时点经过后的法律效果
既判力是就事实审最后言词辩论时是否存在某 种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确定的拘束力。学者们将这种 败诉当事人因未适时提出诉讼攻击防御方法而丧失 再行提出权限的情况称为失权效果或称遮断效果。 单纯就学理上而言,只有在形成权人行使形成 权时才能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而且只要是在除斥 期间内,形成权人就有权决定何时行使权利。
(四)权利实在说
权利实在说是由日本著名诉讼法学家兼子一首 先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在通过诉讼程序做出判决 来最终解决当事人围绕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争 议前,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只是由相互对立的主张所 表现出来的所谓权利义务关系的“虚像”,究竟谁 应享有权利,谁应承担义务实际上是不明确、不清 楚的。 权利实在说是为了消除实体法说与诉讼法说的 对立并克服两者理论上的难点而提出的,其通过否 认诉讼之外存在实体权利以避免将判决确认的权利 状态与既存权利状态相比较,因此回避了对错误判 决既判力的说明。
二 既判力的本质
所谓既判力的本质,是指在理论上如何说明既 判力的效果来自何方,以及作为什么现象来看待。 对于既判力本质论,学理上存在以下几种主要 观点: (一)实体法说 实体法说是德国早期通说,产生于民事诉讼法 不发达的19世纪以前,代表人物有德国法学家萨维 尼、柯勒尔、帕津斯特基等。该学说认为,既判力 的本质在于确定判决具有创设实体法的效果。 实体法说对既判力本质的说明在很大程度上受 到私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说的影响。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基准时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依据 保障诉的利益
为了保障诉的利益,宜扩大正当当事人的适格基础,必然 产生判决对其他未进入诉讼的有关主体的效力问题,或者说 会产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范围和条件等问题。 当事人适格要件缓和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诉讼担当 诉讼承担 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团体诉讼 “争点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人事诉讼
(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2.我国实践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 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 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 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我国实践
(2)一般继受: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 法人合并、分立的,普遍承认由其权利义务的承担人承担 原判决中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 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 务。”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具体表现 3.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概念厘清 基准时
需以当事人用尽“有助 于解决纠纷”之争点进 行攻击和防御的全部手 段为标准 目的在于禁止当事人就 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
判决生效之日
仅仅为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在形式上得到 确定的时间
目的在于使当事人获得 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的 法律依据,使公众不得 违反判决确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
(二)基准时的效力
生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包括哪些
⽣效离婚调解协议既判⼒的主观范围包括哪些既判⼒其实就是⼀种约束⼒,在⼀般情况下,判决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双⽅当事⼈。
对于离婚案件,⼈民法院是可以制作调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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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扩⼤的主观范围可及于以下主体:(1)诉讼系属后当事⼈的承继⼈。
(2)诉讼系属后为当事⼈或其承继⼈占有诉讼标的物的⼈。
(3)既判⼒向⼀般第三⼈的扩张。
诉讼通常是解决当事⼈间具有利害关系的纠纷,因⽽既判⼒原则上只能在对⽴的诉讼当事⼈间产⽣。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例处地规定判决的既判⼒扩张⾄⼀般第三⼈,否则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纠纷的合理、⾼效解决的⽬标将难以实现。
既判⼒向⼀般第三⼈的扩张⼀般发⽣在以下⼏种情形:①有关⾝份关系的诉讼如、权的诉讼、抚养⼦⼥的诉讼及认领⼦⼥的诉讼等,其判决效⼒应及于⼀般第三⼈;②对于有关法⼈关系或其他团体关系之诉(如代表⼈诉讼)所做出的形成判决,因其有对世效⼒,故形成判决对当事⼈以外的⼀般第三⼈都有既判⼒。
调解书是法院对当事⼈通过调解⽽依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法律⽂书。
⼈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效后,双⽅当事⼈发⽣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上已得到最终的解决,从⽽在法律上成为⽆争议的法律关系,双⽅当事⼈均不能对此法律关系再⽣争议,不得以同⼀事实和理由向法院再⾏起诉。
因此,⽣效的调解书与终局判决有同等的既判⼒。
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调解书经双⽅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
⼀般认为,法律效⼒包括:拘束⼒、确定⼒、既判⼒、执⾏⼒、形成⼒。
可见,法律赋予调解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效调解书具有当然的既判⼒。
基于前述离婚诉讼判决之既判⼒主观范围向⼀般第三⼈的扩张,因⽽⽣效离婚调解书之既判⼒主观范围也向⼀般第三⼈的扩张。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同⽣效离婚调解书之既判⼒主观范围向⼀般第三⼈的扩张。
⽗母不履⾏⽣效离婚调解书中确认的⽀付抚养费的义务时,⼦⼥可依⽣效离婚调解书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就是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