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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14•【字号】汕府办[1999]43号•【施行日期】1999.04.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汕府办〔1999〕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下称“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1999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及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手续。

第四条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对于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及已租住按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等特殊对象,可继续租住公有住房并按当年公布的房改租金计租。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前按规定办理,2000年1月1日起,无论其职务是否变动,均不再予以办理:1、原房改所购住房未达到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的;2、按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用现行成本价重新计算原购住房超标款的;第六条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所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部分,应补办购买手续(不上市交易的暂不办理)。

第七条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未婚职工,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不受年龄或工龄的限制。

第二章住房货币补贴第八条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是指从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

省直单位实行住房补贴货币化

省直单位实行住房补贴货币化
2、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什么?
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 、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怠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2、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分配货币化后,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21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原单位(含经批准的出国、出境定居)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及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职工,工作年限未满 32 年即调离原单位(含经批准的出国、出境定居)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辞去公职、擅自离职及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应在扣除实际工作年限后,将借支的剩余地年限的住房补贴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归还单位。原单位应将职工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
15 、"老人"与"新人"如何划分?
所谓"老人"是指 199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所谓"新人"是指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5年5月6日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集中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集中在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被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特区范围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遵循管办分离、规范运行、加强监管、统筹推进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是特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统筹管理,以及市交易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统称“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以下统称“批准”)业务,依法对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管理。

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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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正文:---------------------------------------------------------------------------------------------------------------------------------------------------- 印发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业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省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和范围(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市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企业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助。

职工个人住房补助总额按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职工负担额为我市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四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的职工,凡夫妇中一方已享受下列住房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住房补助: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含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增加住房面积标准购房后的各方人员)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2、已购买补助出售住宅、单位与职工集资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3、单位采取以货币或建筑材料补助职工购、建住房的办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

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公布日期】1989.10.23【实施日期】1989.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汕头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10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和近郊地区房屋租赁的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汕头市区范围内(含郊区、达濠区)的居民、农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和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等投资购建并自行管理的全民所有制房屋,按《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和《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房屋管理的暂行办法》管理。

第三条汕头市房管部门是市区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发证工作。

市内各区(即安平、同平、公园、金砂区)的具体业务可委托市房管局私房管理所办理;达濠区、郊区的具体业务可委托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租赁当事人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且产权清楚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受权代理房屋出租的,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合法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不清楚的;(二)因产权争议尚在法院诉讼的;(三)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严重失修,有倒塌危险的;(四)有限产权的房屋。

第六条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凭居民本人身份证件,非本市区人员还需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工商业、服务业(不包旅馆业、招待所)的,个体工商者凭个人身份证明,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个体工商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地经营证明;外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8〕1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8〕1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8〕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8日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包括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市属地方金融企业)。

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第三条实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标 签】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1998﹞23号【发文日期】1998-07-03【实施时间】1998-07-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1年12月31日公布)为了落实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有关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认真讨论,现就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

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公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卖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分阶段目标(一)“八五”计划期间的目标。

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力争达到实现简单再生产的3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收入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3至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以及无房户的住房问题,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40%至50%;房改方案正式出台的城市,要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政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汕房改[1997]第02号

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汕房改[1997]第02号

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正文:---------------------------------------------------------------------------------------------------------------------------------------------------- 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汕房改[1997]第02号)根据《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房地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有住房出售办法(一)严格执行住房分配审批制度。

售房单位在售房前,应按市纪委《关于执行领导干部住房分配审批制度的通知》(汕纪发(1994)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审批手续。

未办理住房分配审批手续的干部职工不能购房。

(二)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领导干部和享受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待遇的干部的购房手续由市政府委托市房改办审批;市直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副处级领导干部(含享受副处级待遇的干部)的购房手续,按照归口管理由各部、委、办负责审批;市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由市政府办公室科教卫生科负责审批;其他干部职工的购房手续,由各区、市直局(公司)及中央和省驻汕单位负责审批。

(三)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使用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合同书。

(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程序:1.申报出售范围。

各产权单位将经国土房产部门确权的并拟出售的自管公房先填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连同确认房屋产权的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科审核,再报市房改办审批。

2.单位审查。

产权单位根据市房改办批准出售的范围通知职工认购住房。

由职工填报《汕头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并附上夫妇身份证影印件交职工所在单位审查后,连同《职工住房情况证明书》(产权单位填写)、《干部住房分配审批表》(复印件)或《单位住房分配证明书》、《职工工龄证明书》(夫妇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交回产权单位审查。

汕头市政府关于汕头市区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政府关于汕头市区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政府关于汕头市区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4.28
•【字号】汕府[2000]81号
•【施行日期】2000.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汕头市政府关于汕头市区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200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和市政府《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汕府[1999]62号)的精神,为做好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工作,确保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汕头市区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从2000年1月1日起,汕头市区和驻汕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原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即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贴)。

企业参照执行。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标准、办法、资金来源和操作程序,按汕头市《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实施细则》(汕府办[1999]43号)和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房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汕房改[1999]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筹集资金,使住房补贴的资金尽快到位和发放。

三、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要尽快制订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争取尽快实施。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汕府[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2003〕5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积极主动抓好国有企业改革,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企业改革的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在修改完善我市以往出台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措施基础上,对企业产权属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各区、县政府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在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时给予政策优惠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优惠改制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在企业以所有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坚持债权债务继承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的前提下,确定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方法。

企业产权既可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转让给企业外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政府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班子及技术、业务骨干购买本企业产权或投资入股;也鼓励外资、侨资、民资等社会资本参与公有企业的改革,购买公有企业产权或投资入股。

(一)对历史遗留的坏帐、呆帐、待处理资产损失及政策性亏损,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批准处理核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3•【字号】粤府办[2001]36号•【施行日期】200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36号)省直有关单位:省房改办《关于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房改办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知》(粤府[1998]82号)的精神,全省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现对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直驻穗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均按照广州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规定的标准、发放年限执行。

其中省直驻穗单位部分职级干部的发放标准在广州市的方案中没有明确的,由省里作出统一规定,详见《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 (附后)。

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以及购买过解困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二)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三)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房改或廉价租金,已按成本或商品租金交纳房租。

三、住房货币分配原则上按月发放。

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的(需提交购房合同),可给予经济上的支持,提前一次性无息提供7年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借款,以后从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如调出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归还借款余额。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来源:(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1.从住房基金中提取80%;2.省财政厅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3.单位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4.经省财政厅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单位,由省财政厅按财政拨款的比例安排。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第一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汕府〔2009〕196号【发布日期】2009-12-11 【生效日期】2009-12-1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汕头市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9〕1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第四条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具有金平、龙湖、濠江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金平、龙湖、濠江区工作或者居住;(二)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但因家庭发生重大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因家庭成员伤亡、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出售房产的除外;(五)家庭成员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违法生育的家庭已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六)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2月25日)国发〔1988〕11号1.国务院同意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2.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烟台市等几个试点城市的情况来看,这项改革可以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用三、五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把住房制度改革推开。

3.我们的国家很大,各地情况不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主要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抓。

今后,国家主要从宏现上统一政策,加强规划指导,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不再直接抓试点城市。

在全国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用情况的做法,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4.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牵涉面很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各地区要把这项改革提到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缜密安排,切实把这项改革搞好。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本地区分期分批的实施规划,于今年六月底前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988年2月15日)我国现行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弊端。

国家为城镇居民建房花了大量投资,但由于不能从经济机制上制约不合理的需求,城镇住房问题并没有得到缓和。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9号)修订以前(即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且标注“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2010年12月3日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汕市法〔2011〕15号)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须在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1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64号2012.6.302关于海滨路西段片区改造建设的通告汕府〔2007〕97号2012.7.253通告(220千伏华能汕头电厂至月浦站电缆线路工程建设)汕府〔2007〕106号2012.8.124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汕府〔2007〕133号2012.10.16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39号2012.11.16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0号2012.12.317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1号2012.12.318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7〕118号2012.6.149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382号2012.12.2010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08〕3号2013.1.1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08〕92号2013.6.2712通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有关事项)汕府〔2008〕114号2013.8.1213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汕府〔2008〕129号2013.10.3114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汕府〔2008〕168号2013.11.1915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165号2013.11.2716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8〕181号2013.12.31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34号2013.2.2818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1号2014.1.1519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通告汕府〔2009〕12号2014.1.2320印发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2009〕33号2014.2.2821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09〕59号2014.5.3122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23通告(新津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汕府〔2009〕158号2014.9.2324关于汕头大围达标加固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76号2014.11.625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9〕196号2014.12.1026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汕府〔2009〕202号2014.12.3027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告汕府办〔2009〕19号2014.6.3028转发汕头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汕头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99号29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03号2014.6.3030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26号2014.8.2331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62号2014.12.132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汕府〔2010〕30号2015.3.2533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82号2015.7.734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规划控制用地的通告汕府〔2010〕88号35关于加强北郊周转房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117号2015.9.123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汕府〔2010〕122号2015.9.2937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2015.2.1938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号2015.2.1039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3号2015.8.1140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二、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取缔非法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通告汕府〔2007〕33号2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2号3关于确定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07〕298号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295号三、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7〕108号2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通告汕府〔2007〕138号3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4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8〕1号5关于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通告汕府〔2008〕35号6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62号7通告(海门电厂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汕府〔2008〕103号8关于清理拆除韩江下游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输砂带的通告汕府〔2008〕113号9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10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9〕200号11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0〕94号——结束——。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汕府办[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0]1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 [2009]14号),设立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协调、指导区县环卫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职责划给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发展计划,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发展、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市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全市旧城区改造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负责核发特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

【(通知)关于单位自建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建住房

【(通知)关于单位自建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建住房

《【(通知)关于单位自建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建住房》摘要:各部门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和房改购房后,要及时给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鼓励职工利用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宅,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计划部门停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体宿舍除外,下同)的立项审批,包括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各市、县在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要加快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粤房改办(2000)01号各市、县房改办、建委、计委: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现就单位自建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

各部门各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和房改购房后,要及时给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鼓励职工利用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宅。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计划部门停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集体宿舍除外,下同)的立项审批,包括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

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停止给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理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以推动我省住房分配货币的全面实行。

三、各市、县在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要加快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

要根据当地居民居住水平和经济状况制定当地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三种房源的比例。

按照高收入和部分中等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部分低收入的经济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租住廉租房的原则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特别是要重视解决无单位的双困户的住房问题,由政府出资,建设廉租房,以较低租金租给当地双困户居住。

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委员会二OOO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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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1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4-14【生效日期】1999-04-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印发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业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汕头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建设,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省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见。

一、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和范围(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市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企业参照执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实行对职工发放住房补助。

职工个人住房补助总额按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

职工负担额为我市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四倍除以6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83〕6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的职工,凡夫妇中一方已享受下列住房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住房补助: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含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增加住房面积标准购房后的各方人员)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2、已购买补助出售住宅、单位与职工集资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3、单位采取以货币或建筑材料补助职工购、建住房的办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

(四)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助的职工,按照参加工作的时间区别对待:1、从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领取住房补贴;如租住单位住房,标准面积内按成本租金计租,超标准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

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的标准,由市房改领导小组逐年公布。

2、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如在1999年底前单位有住房可供购买的,可按现行的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否则,领取住房补助。

3、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但不得领取住房补贴;如领取住房补贴,从领取住房补贴之日起按成本租金计租。

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住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所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暂免交。

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商品租金计租,并不得减免。

(五)住房补助领取办法:夫妇双方按各自职级的每月住房补贴标准分别在所在单位领取。

(六)夫妇中有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七)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前的住房优惠政策的,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八)行政、企事业单位分流和下岗职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本意见的规定继续租住或购买。

二、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1、住房货币分配采用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

2、住房补贴年限为十五年。

3、首年(2000年)每人每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300元、科级350元、处级400元、厅级5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

4、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的补贴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5、已被所在单位聘任为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按处级、科级住房补贴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6、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购房时,未领足七年住房补贴的,可一次性领取至第七条的住房补贴。

一次性领取的住房补贴不计算递增,余下的住房补贴按发放标准逐月领取。

7、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因自动离职、被开除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从离开之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8、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因故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对在实施住房补贴前参加工作的死亡职工,其生前工龄超过十五年的,可发足十五年的住房补贴;工龄不足十五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均不计递增。

9、未领足15年住房补贴而离退休的职工,离退休后其住房补贴继续按月发放。

10、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可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11、各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财力和住房状况,在不超过《意见》规定个人应享受的货币补贴总额的前提下,采用一次性形式、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形式,也可采取其他更好的形式发放住房补贴,但必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三、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一)资金来源:1、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3、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

4、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

5、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6、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7、其他资金来源(二)住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购买、租赁住房,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

补贴资金由发放补贴单位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住房补贴资金由发放单位分别存入银行。

单位住房基金原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存入建设银行;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存入工商银行。

未开设单位住房基金户的,由单位选择上述二家银行中的一家存入。

(三)职工购买或租赁住房,可申请支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

(四)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经批准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可申请一次性支付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本息。

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不再领取住房补贴;批准离退休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可继续按规定逐月领取住房补贴。

(五)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单位,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妥调动手续次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办理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手续,且把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继续发放住房补贴。

四、四、换购、补购住房和差额货币补贴职工房改购房后面积未达到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以实行换购住房、补购住房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

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换购或补购住房的条件和原则:1、本单位已解决了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2、本单位已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本单位有现成房源可供换购或补购住房。

4、任何单位不得新建(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除外)或购买商品房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5、亏损企业不得实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6、每户职工只能换购或补购住房一次。

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换购或补购住房。

(二)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的程序。

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房小组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必须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后,报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县(市、区)直属机关科(局)级、镇(乡)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换购和补购住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1997年4月29日印发《汕头市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审批暂行规定》(汕市办〔1997〕16号)的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的,市房改办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

(三)换购住房中原购住房的处理。

职工把原购住房以原价反售给产权单位,不计息也不计租。

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返售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

原已按规定购买两套住房仍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或购买一套后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换购住房时必须将两套住房全部退返给原产权单位。

(四)换购或补购住房,按办理手续时的执行年度的房改售房成本价格执行,换购或补购的住房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享受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现住房折扣。

超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律实行市场价。

(五)换购或补购住房的产权处理。

按成本价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职工付清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职工按当时职务购买了超标准住房,职务调整后,对原超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加收的购房款,可按新职务标准和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七)已购公有住房(包括补贴出售住房和集资住房)但未达到本人现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也可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补贴标准对其差额面积部分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计出其住房差额面积补贴总额,按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逐月发给,直到发完为止,有条件的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也可在计算出应发给购房人住房差额补贴总额后,一次性发给,但不计递增。

五、五、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一)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价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包括买卖、交换、租赁、抵押、赠与等)。

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

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六、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一)各县(市)要根据粤府〔1998〕82号文通知和本意见的精神,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和测算,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市、县(市)政府制定的政策规定。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次长期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驻汕单位要健全房改工作机构,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驻汕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房改资金等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单位没有现住房,突击购建住房进行换购或补购的,或弄虚作假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一律无效,收回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房地产权证。

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个人政纪处分。

审批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弄虚作假,审批无效,并追究审批人责任,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四)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向干部群众讲清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正确引导干部群众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增强住房商品化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汕头市区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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