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试论《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
试论《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论文摘要洛克是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其著作《政府论》作为资产阶级思想的巨著,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主要理论为自然状态下个人生活和自然权利的完整性即自然法状态理论。
之后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种种不利因素,公众通过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政府成为了保护公众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机构。
本文将洛克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并从中提炼出洛克思想的主线,个人权利让渡到有限政府的建立;并且阐述洛克思想主线的核心串联点“财产权”。
论文关键词自然状态有限政府财产权一、洛克主要观点的梳理(一)论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洛克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在论证“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这三个基本概念时,基本秉承以前自然法学流派的观点,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动、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自然状态并不是永远都是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也常常存在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处于敌对的状态。
其观点既不同于自然法学流派“人人都是理性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永恒和谐状态”的观点,也不同于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充满敌对、恶意、暴力和相互残杀的战争状态。
而是二者的中和。
在论述战争状态时,洛克同样简明扼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还为强力自救找到了合法的依据,“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所以“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力、既杀死侵犯者的自由。
”(二)有限政府理论洛克在引入有限政府理论石时,有其逻辑赋予其中。
首先论证自然状态大体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即使存在侵犯财产权的状态,公民也可以凭借自己对财产的绝对权利进行自主救济,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第一,自然状态下没有明文规定、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那么就没有一个评判公民之间纠纷的统一尺度和是非标准。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目录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1)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2)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11)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5)(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15)(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16)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
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
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
浅析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主义思想
浅析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主义思想浅析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主义思想【摘要】作为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虽然洛克的哲学思想比较零散,但在《政府论》中他对人类自然权利的由来和自由主义的阐释,当时在限制专制王权和推进分权思想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在《政府论》中创造了财产权和同意两个基本概念对后世政治哲学和经济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由主义自然权利财产权同意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洛克和今天的自由主义者一样,认为有一些非常基本的个人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即使民选的代表人民的政府也无权剥夺。
洛克指出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这些财产权利不是由政府和法律赋予的,而是在政府出现前就拥有的每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
想要了解自然权利就必须想象在政府出现前法律出现前万事万物的样子,也就是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或者说自由状态。
人是生而平等的没有人天生就是国王也没有人天生注定就是农奴,在自然状态下我们天生自由平等。
但他指出自由状态和许可状态是有区别的,理由是即使在自然状态中也有某种非立法机关制定的自然法则,这些自然法则限制了我们的行为。
自然法则对我们唯一的约束就是我们所拥有的那些自然权利,我们不能放弃这些权利也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
即便我是自由的我也不能随意违反自然法则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利,同时我也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些限制是从何而来的呢?洛克的回答有两条。
第一个答案是:人类都是万能的无限智慧的上帝的创造物,人类是上帝出于自己的喜好而制造的产物。
我们不能放弃自己对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因为严格说来这些不属于你。
毕竟你是上帝的产物上帝有权拥有我们,他有优先所有权。
对于那些不相信上帝的人洛克给出了第二个答案:如果我们正确的表述自由的意义我们将明白自由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做任何我们想做的事,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则,它教导我们所有人都是平等独立的没有人有权利去侵犯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我们的自然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我们拥有它从限定的意义来说是我们可以使用它但不能放弃它,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不可转让的权利使得我们并不是完全拥有它。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思想,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法治精神的独到见解.最后简要地描述了自由与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法治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基础,他的自由主义成为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经典。
洛克的《政府论》上下篇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
本文着力阐述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1.自由论自由思想在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一直处于轴心地位,尽管《政府论》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讨论自由问题。
但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的保护对象和重要内容。
同时,洛克关于自由的分类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和各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斗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是英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就洛克而言,其自由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坚持把自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自然状态的自由与自然法结合在一起,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同国家的法律结合在一起。
关于自由,洛克强调了3点。
1.1关于自由的含义关于自由的含义,洛克在下篇第15页第4章“论奴役”开门见山的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受任何意志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
”换句话说,“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
”针对绝对君权主义者,菲尔麦对自由的曲线,洛克在下篇第15页明确指出:“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高兴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而不受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由与 法 治 的 关 系 。
【 关键词 】 自由; 法治
洛 克 的 一生 . 证 了英 国 资产 阶级 革 命 的全 过 程 . 见 他的 思 令来 实行 统治 …… 乃 唑・ 决 对 以 临 时性 的命 令 和 未 定 想概括 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 .奠 定了资产 阶级思想的 的决 议进 行 统 治 基 础 .他 的 自由 主义 成 为 近 代 西方 政 治 学 说 的经 典 洛 克 的 21 执 行 已经 公 布 的 法律 .. 2 《 府论 》上 下 篇 其 基本 精 神 在 于对 18 年 刚刚 结 束 的 英 周 政 68 他 在 第 18贞 写 下 了 他 的 又 一句法 律 经 典 名 言 :如 果 法 3 “ 所谓“ 荣革命” 光 进行辩护和理论 总结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 律 不 能 被 执 行 , 僦 等 于 没 有 法 律 。 没 有 法 律 的政 府 , 那 而 我认 派菲 尔 麦 鼓 吹君 权 神 授 和 王位 世 袭 的反 动 论 点 .下 篇 则 正 面 为 是一 种 政 治 _的 不 可思 议 的事 情 . L 非人 类 的 能力 所 能 想 象 . 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 的政治理论 本文着 力阐述洛克 而且 是 与人类 社 会 格格 不 入 的 。” 说 :当法 律 完 全停 止 的 时 他 “ 在 《 府 论》 的 自由与法 治 思想 。 政 中 候. 政府 也 显 然 搁 浅 了 . 民就 变 成 了没 有 秩 序 或 联 系 的杂 乱 人 群 众 ” 为 法 律 不 是 为 了法 律 自身 而被 制 定 的 . 而是 通 过 法 1 自由论 。 使 各尽其 自由思想在 洛克 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巾一直处 丁轴心地 律的执行成 为社会 的约束 。 罔家 的各部分各得其所 . 位, 尽管 《 政府论》 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 讨论 自由问 应 尽 的职 能 21 法 律 面 前人 人 平 等 .. 3 题。但是 , 个人的 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 的保护对象和重要 内 洛 克第 5 写 道 :每 一 个 人 和 其 他 最 微 贱 的人 都 平 等 8页 “ 容 同时 ,洛克 关 于 自由 的 分类 以及 自由 与法 治 的关 系 的 讨 论 ,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 和各 国独立 战争时期的政治4 地受制于那些他 自己作 为立 法机 关的一部分所订立 的法律 - 争 , 生 了深远 的影 响 , 产 正如 马克 思 . 格 斯 指 出 :法 同革 命 时 法 律 一 经 制 定 .任何 人 也 不 能 凭 他 自己 的权 威 逃 避 法 律 的制 恩 “ 也不 能 以地 位 优 越 为 借 口放 任 自己 或任 何 下 属 胡 作 非 为 . 的 自由思想 。是 英 国 输入 法 国 的 ,洛 克 是 这 种 自 由思想 的始 裁 : 而 要 求 免 受 法 律 的制 裁 。 ” 甚 至 在第 18页提 到 . 于居 于 他 5 对 祖。” 损 不 就洛克而言 。其 自由论 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 坚持把 自 高 位 手 握 大权 的人 要 从 严 要 求 所 以 “ 害 罪 行 . 管 是 出 自 都是 一样 的 罪犯 的名 位 和他 的 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 .自然状态的 自由与 自然法结合在 戴 五冕 的人 或 微贱 的人 之 手 . 除 起 .政治社会中的 自由同 国家的法 律结合在 一起 关 1 自 党 羽 的数 目 . 了加 最罪 行 之 外 , 不使 罪 行 有 任何 差 异 。 I 22关 于特 权 . 由 . 克强 调 了 3 洛 点 洛 克 把 自由裁权 称之 为 “ 权 ”他 在 第 l 用 了整 整 一 特 . 4章 1 关 于 自由的 含 义 . 1 0 “ 关 于 自由 的含 义 。 克 在 下 篇 第 1 第 4章 “ 奴 役 ” 洛 5页 论 开 章 的篇 幅来 论 述 特权 ,洛 克在 第 12页 将 特 权 定 义 为 :这 种 门见 山 的 指 出 :人 的 自然 自由 .就 是 不 受 人 间 任 何 上 级 权 力 无 法律 规 定 .有 时甚 至 违 反 法 律 而 依 照 自由裁 权 来 为 公 众谋 “ 就 在 特 的约束 , ……~不受任何意志统辖 和任何法律 的约束 ” 换句 福 利 的 行 动 的权 力 . 被 称为 特 权 ” 洛 克 看 来 . 权 应 由执 0 0 话 说 ,处 在政 府 之 下 的人 们 的 自 由 .应 以 长期 有效 的规 则 作 行 权 来 掌握 他 在第 12到 13页 说 明 了特 权 存 在 的两 个 必 “ 经常存在 .这就需要执行权快速处 为 生 活 的准 绳 , 种 规 则 为社 会 一 切 成 员 所 共 同遵 守 . 为 社 要性 .一是 因为立法权: 这 并 二是法律不能预见所 以偶然事故和紧急情况 . 在偶然事件 会所 建 立 的立 法机 关 所 制 定 。 ” 对 绝 对 君 权 主 义 者 . 尔 麦 理 : 针 菲 如 那 对 自由的曲线 , 洛克在下篇第 1 5页明确指 出 : 自由并非像罗 的 情 况 下 . 果 严 格 和 杀 板 的执 行 法 律 . 么 结 果 反 而 有 害 “ 0 在 政 伯 特 . 尔 麦 爵 士所 告 诉 我 们 的 那 样 . 人 乐 意 怎 么 做 就 怎 么 他 在 第 12页 举 例 说 , 邻 居 失 火 的情 况 下 . 府 要 把 无 辜 的 菲 各 特 在 做, 高兴 怎 么 生活 就 怎 么生 活 . 不 受法 律 束缚 的那 种 A由 ” 人 房屋 拆 掉 以阻 止 火 势 的 蔓延 当然 . 权 应 用 的 目的 , 于 而 社 会福 利 , 并符 合政 府 所 受 的 委 托 和 它 的 目的 . 府 的 目的 是 政 1 关 于 自由和理 性 . 2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试论洛克的自由主义法学观念
们在 自然法 的范围内, 按照他们认为合适 的办法 , 决 定他们 的行动和处理他们 的财产和人身 ,而无需得 到任 何 人 的许可 或 听命 于任何 人 的意 志 。其次 , 自然 状态是一种平等 的状态。他认为 , 人与人之 间是一种
状态下 , 人们受制于 自然法 , 同时每个人都有权执行 自然法。要使权利让度和集中, 除非“ 全体成员的主
宰 以某 种方 式 昭示 他 的意 志 , 使人 在 另一 人 之 上 , 并 以明确 的委任 赋予 他不 容 怀疑 的统辖 权 和主 权 。” Ⅲ 洛 克 的 自然状 态 理 论具 有 如 下特 点 : 先 , 认 首 他 为 , 类 的 自然 状态 是一 种 完备无 缺 的 自由状 态 。人 人
责 执 行被 制 定 和继续 有 效 的法 律 的权 力 。立 法权 和 执 行 权往 往 是分 立 的 ,在 社会 内部对 其一 切 成 员执 行社 会 的 国 内法 。第 三 , 对外 权指 决 定 战争 与 和平 、 联合 与 联盟 以及 同 国外 的一切 人 士 和社 会进 行 一 切
事务 的权力。对外权不能为预先规定的、 经常有效 的 明文法 所 指导 ,所 以必 须 由掌握 这 种权 力 的 人们 凭
他 们 的深谋 远虑 , 了公 共福 利来 行使 这种 权力 。 为 洛克 的分 权 理论 具 有 如下 特点 : 首先 , 法 权 至 立 上 。他 认 为立法 权是 最高 的 , 行权 与对 外权 来源 于 执
是像黑 格尔所说 的那样 的“ 人性 ”而是在 自然法 中 ,
处 理 人 与人之 间 的关 系 。 但 洛 克 的 自然 状态 学 说存 在 一 系列 弊 端 : 一 , 第 在 这 种 自然状 态 下 , 有一 种 明确规 定 的 、 开 的判 没 公
《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资产阶级革命的利器,自由主义学说的先河——评《政府论·下篇》:论公民政府的真正渊源、范围和目的【背景】《政府论》一书的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活的时代是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一时期,英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受到资产阶级的挑战,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思想鱼龙混杂,当时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观点。
最为直接的是罗伯特·费尔默在《先祖论,即论国王的自然权》(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中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君权世袭说。
洛克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主张。
写政府论的主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寻找理论的渊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辩护,因此洛克首先在上篇“论一些错误的原则”中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有父权推出君主专制权力的传统学说,而在下篇中提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权力来源、范围和目的、政府形式以及自己的分权理论。
【内容】作者以“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原始状态来进行分析,引出了“战争状态”、“奴役状态”等概念。
霍布斯也曾提出过“自然状态”的概念,他对自然状态的的定义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
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则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他认为“那是一种玩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生,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其他人。
”洛克同时指出“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
……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顺从的全人类: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对抛弃理性的人进行惩罚。
洛克的政治思想总结
洛克的政治思想总结约翰·洛克(John Locke)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对于后世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政治思想主要展现在他的两部作品《论政府》(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和《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中。
在《论政府》中,洛克提出了他的政治哲学基础。
他首先推翻了一种王权神授论的观点,主张政治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上帝。
他认为人们生来便平等,拥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政府的存在目的是保护这些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人民的同意,人民可以随时推翻不保护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进一步讨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人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
人民同意通过政府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而政府则应该遵守其职责和限制。
政府无权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否则人民有权反抗。
政府的权威来自人民的授权,它只有通过执行法律和维护人民的权利才能保持合法。
洛克的政治思想中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私有财产”。
他认为个人有劳动权,即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政府的职责之一。
洛克强调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因为它不仅是保证人民自由的基础,也是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洛克对统治者的要求也非常明确。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它应该遵守法律和立法机构的制衡。
政府不应该滥用权力,也不应该侵犯人民的权益。
对于违反这些原则的统治者,人民有权利推翻他们并建立新的政府。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后世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思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强调了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
他的社会契约理论为人民参与政治决策提供了法律和道德基础。
他的政治观点也影响了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其中包括了许多洛克的思想。
洛克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贡献被视为对现代民主制度的奠基石之一。
然而,洛克的政治思想也存在一些争议。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是一部关于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通过对政府本质的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于政府、权力以及人民权利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洛克先生首先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他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产生的。
这一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它指出了政府存在的根本价值。
在我国,政府也一直强调保护人民的权益,但这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努力,以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人民的期望。
洛克先生提出了政府的三种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他对这三种形式的政府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指出每种形式的优缺点。
这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我们实行的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政府形式。
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民主和集中的优点,但也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民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避免其不足,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实践的课题。
在书中,洛克先生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重要性。
他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相互制衡。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了权力分立,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力过于集中、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合理分配,是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此外,洛克先生还深入探讨了人民权利问题。
他认为,人民拥有反抗不公正政府的权利,这也是政治权利的来源。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人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政府一直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民权益的现象。
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第二篇范文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而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则是对该理论的一次深刻阐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洛克——法治保护自由
洛克——法治保护自由刘学敏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2010级社会工作【摘要】洛克认为只有实行法治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的权利。
自由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法律也必须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手段。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本文将联合现实生活来分析洛克这一对于法律和自由的思想。
【关键词】洛克自由法律政治分析洛克作为英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为《政府论》,他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与当时英国另一位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的体现是必须服从的命令不同,洛克认为实行法治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
国家应该制定法律并依照法律进行治理,并强调不但是普通民众要服从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应遵守和服从法律。
自由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法律也必须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手段。
在《政府论》中,他写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句话体现了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对于普通民众具有保护作用。
虽然法律的条例都是规定公民有哪些行为是不可以做的,看似是一种约束,但正是这种约束使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何为无法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即那种人们没有办法控制的,不论你是谁,你的权力有多大,你的学识有多渊博你都没有办法改变和控制的情况。
比如天灾等,人类没有办法控制,但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人人在死亡面前也都是平等的。
所以法律就起到这样一个保护作用,不让有权势的人为了达到其私人的目的而无限损害他人的利益,因为所有残害他人的行为都将属于法律管理的范围,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人们得以安全生活,公平竞争,才说人们拥有了自由。
倘若哪里没有法律,那么那里将是所谓“山高皇帝远”、“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完全听统治者摆布的社会。
每一次法律的制定都是保障了相关领域的正常运行,保证人们行使权利的自由。
浅读《政府论 下篇》
浅读《政府论下篇》【摘要】洛克的思想主要集中于《政府论下篇》:具体阐述了自然法理论、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和有限政府学说。
全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论证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特别是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国家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以及法律之下,立法权至上原理等。
【关键词】自然法财产论三权分立有限政府《政府论下篇》的主要政治思想及个人评价一,自然法理论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助、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敌对、恶意、暴力、甚至毁灭的战争状态。
就是说: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按照个人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个人的行为和处理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在此过程中,无需得到他人的许可和意志的认同,但同时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不是一种放任状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也没有一个人可以享有决定他人自由、处理他人财产的权力,人和人在自然法的面前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当人们抓住一个罪犯时,人们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去比照他所犯下的罪行、对他实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得到赔偿。
同时,对这种可能的犯罪行为进行避免,惩罚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怎样警戒后人,保证其他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洛克认为人一出生就享有生存的权利,并拥有在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由、不受约束,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人们订立契约时转让的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非让渡了个人的全部权利;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论财产权是《政府论下篇》中的精华部分,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并且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导致拥有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政府”思想
论洛克《政府论》中的“法治政府”思想【摘要】本文主要是以洛克的《政府论》中“法治”思想为蓝本,首先从社会契约论引出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进而得到——法治政府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接着详细论述了法治政府所包括个诸多方面的内容,其中立法权是其核心。
最后,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法治能力,是我们刻不容缓任务。
同时,也想以此能对正在艰辛地建立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的现实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政府立法权法治能力建设【引子】“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这是20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哈耶克在其《自由宪章》一书中的“法治的起源”一节中引用了洛克的一段话,并且把这段话作为其法治理论的核心。
【正文】政府的起源就是契约的结果。
没有契约,就没有政府合法存在的基础。
正如文中所言,“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法律下安静地生活和享受权利和保护,并不足以使一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成员,这只是对于那些不处在战争状态中的人们,在他们来到属于政府的领土之内,来到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时,所应该给予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该政府所应尽的尊礼。
……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和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
”[1] 因而,在作者洛克看来,通过契约订立的政府必然是一个法治的政府。
自然状态存在的缺陷就是没有法律的约束,自然状态被社会状态所代替,代替的桥梁就是法治的运用。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论洛克的政府论
论洛克的《政府论》摘要:《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本书不仅对政治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一本著作。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主要针对《政府论》下篇进行阐述关键词:洛克政府论政治法学古典自由主义《政府论》的下篇主要阐述了政府、国家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是系统的阐述民主思想的第一个人。
洛克认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一切政府就其权利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广泛认同的情况下才享有存在的合法性、社会和法律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增进所有人的个人幸福,洛克以无与伦比的清晰性论述了国家权利合法性的基础。
《政府论》下篇中的一个重要的定义是对自然状态的定义,即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
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不屈从于任何其他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法,同时人们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的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生命、自由。
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利。
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两篇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其中的上篇是洛克对当时保皇派的代表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而下篇才是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首先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这是一种自然法约束下的平等并且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只受自然法的约束,拥有自由处理自身与财产的权利,并且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但洛克马上就指出了这一理想状态的缺陷,即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缺少具有足够权威的仲裁者,以及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产生的偏见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从而推导出了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必要。
而人们组成公民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同意将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社会而得以实现,这就从权力来源出发证明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既不能超出社会公民让渡给它的权力的范围;同时也从政府产生原因出发证明了政府存在的目的,即保障社会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并且只能出于这一目的。
对于洛克学说中的自然状态,被认为是先验的,其存在性受到普遍的质疑,但洛克在当时世界中找到了自然状态的实例,即不同王国的两位君主。
而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其中的原因。
在他看来,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是文字还没有产生,并不能对此有记载;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
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如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
确实,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
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与后世的暴君、昏君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也没人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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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思想,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法治精神的独到见解.最后简要地描述了自由与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法治
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基础,他的自由主义成为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经典。
洛克的《政府论》上下篇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
本文着力阐述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1.自由论
自由思想在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一直处于轴心地位,尽管《政府论》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讨论自由问题。
但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的保护对象和重要内容。
同时,洛克关于自由的分类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和各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斗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是英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
就洛克而言,其自由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坚持把自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自然状态的自由与自然法结合在一起,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同国家的法律结合在一起。
关于自由,洛克强调了3点。
1.1关于自由的含义
关于自由的含义,洛克在下篇第15页第4章“论奴役”开门见山的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受任何意志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
”换句话说,“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
”针对绝对君权主义者,菲尔麦对自由的曲线,洛克在下篇第15页明确指出:“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高兴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而不受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
”
1.2关于自由和理性
洛克进一步分析,自由与法律的统一是同理性的力量分不开的,他在第39页写道:“人的自由是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抛去理性而离开法律追求自己无
限制的自由,那就等于降到低于人的同野兽一样的不幸的状态。
2.法治论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的法治理论是这个时期最为典型的理论,被视为一种经典。
洛克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2.1法治的基本含义
2.1.1国家必须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
就是说,这种法律必须是从法定的手续制定和公布出来,并被普遍接受。
他在第80页说:“谁握有骨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为此,他坚决反对以临时性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
2.1.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他在第138页写下了他的又一句法律经典名言:“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
”他说:“当法律完全停止的时候,政府也显然搁浅了,人民就变成了没有秩序或联系的杂乱群众。
”因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
2.1.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洛克第58页写道:“每一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立的法律。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他甚至在第158页提到,对于居于高位手握大权的人要从严要求。
所以“损害罪行,不管是出自戴五冕的人或微贱的人之手,都是一样的。
罪犯的名位和他的党羽的数目,除了加重罪行之外,并不使罪行有任何差异。
2.2关于特权
洛克把自由裁权称之为“特权”,他在第14章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来论述特权,洛克在第102页将特权定义为:“这种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权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
”在洛克看来,特权应由执行权来掌握。
他在第102到103页说明了特权存在的两个必要性,一是因为立法权不经常存在,这就需要执行权快速处理;二是法律不能预见所以偶然事故和紧急情况,在偶然事件的情况下,如果严格和杀板的执行法律,那么结果反而有害。
他在第102页举例说,在邻居失火的情况下,政府要把无辜的人房屋拆掉以阻止火势的蔓延。
当然,特权应用的目的,在于社会福利,并符合政府所受
的委托和它的目的,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福利和利益。
在任何运用特权时,洛克讲了3个问题。
2.2.1在政府建立初期,政府的统治差不多全凭特权进行,这时,国家几乎和家族无多大差别。
2.2.2特权只能是人民授予他们的统治者们的。
但是,当君主为私利而滥用特权时,人民就要用法律来限制这种特权。
因为:“对于某些情况,人民认为有限制特权的需要,这些是他们和他们的祖先曾广泛的留给君主,凭他的智慧专门用于正当的方面,即用于为人民谋利益的方面的。
”
2.2.3如果君主的后继者以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就会引贤君的行动为先例,作为他们特权的标准,这就有可能使特权成为他们随心所欲地危害人民的权利,这就往往引起纷争,有时甚至扰乱公共秩序。
在这个时候洛克说惟有上天来判定是否使用得当,因为有特权的执行权与立法权之间没有裁判者。
2.3法治与暴政势不两立。
在洛克看来,暴政就是他在第127所描述的:“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接着他借詹姆士一世在1603年对议会的议员们所作的话归纳了国王与暴君的区别: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利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所以“如果被违反而结果与旁人有害,则法律以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
”
3.自由与法治的关系
洛克认为没有理由把自由与法律对立起来,相反,他在下篇第35页写道:“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为规定。
”他继续解释说,假设人们不要法律会更快乐,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件无用之物而归于消灭;反之,既然承认法律的价值,就表明法律对人们有益。
那么,为什么往往会有人觉得法律会限制甚至会废除自由呢?主要是因为他们对于法律的目的不理解,尤其是把法律防范人们不致坠入泥坑和悬崖的作用称为对自由的“限制”,这是一种无知和误解。
既然如此,那么自由和法律到底是种什么关系呢?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
自由思想是洛克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论》上下篇中,无处不闪烁着自由的火花。
洛克认为,自由、生命、财产是不可分离的自然权利,其中自由是更本质的。
虽然洛克规定政府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护财产权,但自由在自然状态中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然而,当洛克在论述自由的时候,却总把它与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是这样描述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的:“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从这句经典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洛克认
为自由和法治谁也离不开谁,自由是内在的,法治是外在的,是自由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卷),商务印书馆,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