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领导班子议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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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班子议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班子建设,充分发扬民主,健全学校领导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明确议事、处理权限,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逐步形成集体协调,增强合力,同心同德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为创建一流的管理和质量而作努力。
一、议事权限: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部署和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
2、部署全校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和阶段性中心工作。
3、论讨学校、部门、条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4、决定教代会决议和教职工提案答复。
5、决定学校班主任、组长的任命。
6、决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和年度奖金发放。
7、决定推荐各级各类先进。
8、决定学校1万元以上的设备添置。
9、决定学校基建方案。
10、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
11、讨论教职工违纪事件的处理。
12、讨论教职工职务评聘工作。
13、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原则:
1、会议人员(校长办公会、行政联席会)均应超过半数。作出决定前,须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一时难以解决,须周密调查,广泛听取意见,下次会议决定,要根据保密期限,严加保密,不得泄密。
2、提交讨论,应先由分管领导向主持人汇报,同意后列入议题,汇报时应有情况介绍及实施意见,以提高议事效率。
3、涉及全局和原则性的问题事项应提交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自行其事。凡集体决定之事,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原则出入,需向会议主持人汇报,提交会议后作出新的决定。如遇突发性和紧急状况需果断决策的,可由在场或在家领导商定处理。事后在相应会议上通报。
4、有关分管领导各自决定的问题,领导之间应相互尊重,交流通气,求得共识,配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