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法益的存在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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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法理基础与价值体系

法学的法理基础与价值体系

法学的法理基础与价值体系引言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旨在研究法律的规范与原则,探索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护。

它的核心是法理基础与价值体系。

法理基础即法治的理性基础,而价值体系则是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平等、人权等理念的体现。

本文将从法学的法理基础和价值体系两个方面来探讨法学的本质以及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一、法理基础法理基础是法学的基石,它涉及到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

法理基础有三个重要的方面: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和实证主义。

1. 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理论源于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它认为法律是以自然法则为基础的。

自然法理论主张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原则和自然法则,以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正义。

它反对任意性、暴力和压迫,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合理性。

2.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是由人们在社会组织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契约。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在社会中形成契约,通过契约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和自由。

法律作为契约的产物,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

3. 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社会事实的产物,它认为法律应当以实证的方式研究和解释。

实证主义支持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观察和定量分析,强调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价值体系法学的价值体系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反映了法律在社会中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念。

法学的价值体系包括公正、平等、人权、效率等多个方面。

1. 公正公正是法学价值体系的核心。

法律应当追求公正,即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评价和处理。

公正的法律能够帮助社会实现公正的分配和公正的治理。

2. 平等平等是法学价值体系中另一个重要的价值观。

法律应当保障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因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背景而对待不公。

平等的法律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和包容的社会。

3. 人权人权是法学价值体系的基础。

法律应当保护和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

人权的法律确保了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民法发言稿范文

民法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就我国民法的相关问题发表几点看法。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法的重要性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其核心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民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通过对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地位。

2. 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民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规范了市场秩序,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二、我国民法的现状与挑战近年来,我国民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民法体系,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

2. 民法实施力度不足。

部分地区对民法的宣传、普及和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人民群众对民法的认识不足,维权意识不强。

3. 民法适用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加强我国民法的对策建议为应对上述挑战,我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民法体系。

加快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民法体系的完整性。

2. 加强民法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民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民法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3. 提高民法实施力度。

加强对民法的执法检查,确保民法在基层得到有效实施。

4. 优化司法环境。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确保民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

5.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民法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民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总之,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我们要高度重视民法工作,努力提高民法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我国民法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法的价值追求

法的价值追求

关于法的价值追求及其顺序的思考价值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法的价值是法满足社会需要的属性。

(一)从法价值均衡角度分析法具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法代表着其存在的不同价值,不同价值类型的法都有着其不可避免的不足,充分认识分析不同价值类型的法,通过不同类型法可以均衡实现法的优势组合,使法不同价值之间达到边际均衡。

法具有实证法、道义法和功利法三种基本价值类型,不同的价值类型代表不同的社会利益。

其中道义法和功利法代表的是法的本源性价值,是从人的需要出发而产生的法的价值。

道义法主要代表人的最终消费需要或需要的精神方面,是满足人的基本最终消费需要或精神需要的保障。

功利法主要代表人的最终消费供给或需要的物质方面,是为满足人的最终消费需要或精神需要所提供的供给手段。

实证法则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根据人们对需要和需要满足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而达成的在需要与其满足手段之间的社会合意。

实证法的实证价值主要体现在法的公正性、普遍性和客观性,以及法的稳定性、可预测性、明确性和确定性;道义法价值充分反映人的主观需求,体现于人们心中的公平和正义;功利法的价值在于社会效率,更多的体现其工具性价值。

(二)从正义与秩序的关系角度分析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还必须要致力于创造秩序。

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秩序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能实现。

1.正义与自由整个法律和正义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

“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用斯通大法官的话讲,“人并不是孤立的活着,也不仅仅是为自己而活着。

这样一个复杂社会的组织工作就具有了重大意义,在这种社会中,个人必须服从交通规则,一个人为所欲为的权利必须服从于市区规划法令……”,自由是有限制的自由。

简论民法法益

简论民法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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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论 民 莹 法 益
黄梅珍
摘 要 “ 天下熙熙, 皆为利来, 天下攘攘, 皆为利往” 。民事主体权利的产生和 目的, 无非是实现 自己利益.由于利益范围广 泛, 不能完全不受限制。法益的出现 , 解释 了权利的本质 。本文对法益与利益 、 权利三者进行了分析, 进而完善我 国的法益
( ) 二 民事 权利 与利益之 关 系
笔者认 为 , 该从几个方 面予 以分析 : 先 , 应 首 权利 的基础 是利 益 。正如 马克 思所说 的 : 人们 所追求 的一 切都 同他们 的利 益有 “ 关。 人们 之 间的权利 义务关 系 , 上是 一种 利益 关系 。从 实际 本质 上讲, 法律 调整和 变革 是立法者 所代表 的人 们利 益 的必然 要求 。 正如耶 林所言 :权利来源 于利益 的要求 , “ 乃是法 律所承 认和保 障 的利益 。不 管权利 的具 体客体 是什么 , 只要上 升 为抽象 概念 , 则 对 权利 主体 而言 , 它总是 一种利益 或者 必须包 含某 种利 益 。 开 撇 利 益去 谈权 利 , 利必定 是空洞 的 。 权 ” 其次 , 并不 是所有 的利益 都是权 利 。社会 中 , 纯 的利 益与 单 愿望 是构 不成 权利 的, 同时 , 律也 并不创 造或 发 明利 益 , 法 而是对 社会 中 的利益关系 加 以选择 , 特定 的利益 予以承 认, 拒绝承 对 或者 认特 定 的利 益应受 到法 律保护 。法 律通 过利 益 的平衡 机制 将利 益分 化 为一般 的利 益与 受到法 律保 护 的利益 。法 律 的 目的也在 于保 护特 定的 利益, 律制度 实质上 就是利 益机 制 。 法 再次, 权利 的本质 , 是法益 , 即法 律所保 护 的利益 。 法益 的范 围并非 漫无 边 际。一个人 有意识 地实旌 某项 “ 为” 因为 是想 行 , 是

民法典制定的作用和意义作文5篇

民法典制定的作用和意义作文5篇

民法典制定的作用和意义作文5篇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小偏整理了民法典制定的作用和意义作文5篇,感谢您的每一次阅读。

民法典制定的作用和意义一作为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

《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

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以“人民至上”绝不动摇,为“人民幸福”保驾护航。

从生活的鸡毛蒜皮到人生终身大事,更新服务零距离。

从生活中的充值、“霸座”到结婚登记、夫妻债务等,从细节中为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米袋子”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打开幸福之门提供有力保障。

学习民法后的认识与心得(精选10篇)

学习民法后的认识与心得(精选10篇)

学习民法后的认识与心得(精选10篇)学习民法后的认识与心得(精选10篇)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通常就可以写一篇心得体会将其记下来,这样就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

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学习民法后的认识与心得,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习民法后的认识与心得篇1学习民法这门课应经一个学年了,对民法的认识真可谓是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一、学习了这门课后,我个人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再说,法律研究是根据法律的特征,是私人社会的法,还是政治国家的法,分为公法和私法。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我对学习民法这门课的一些学习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是说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习民法要先看教材,不能说只看法条就行了,即使你的是带有注释本的法条,但还是不过课本说的那么全面。

民法涉及很多肥肉法律原理,在法条中可能是看不懂的,所以我们需要踏踏实实把教材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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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概念创立至今 , 未得共识 。 一般认为源于刑法理论的法益概 这个定义既不是 自 然法 的, 也不是习惯法的 , 而是实定法上狭义 念是宾丁于 17 8 2年在其‘ 规范论》 中首先提出。 随后 , 0 学者们纷纷突 的权 利定义 ,仅指法定权利 。不包括法律应 当规定还没有规 定的权 破刑法范围从各部门法的实证角度出发, 创立属于各部门法 的法益概 利, 也不包括将来可能成为法定权利 的那一部分 。 念, 从而形成 了民法法益、 经济法法益、 行政法法益等。 然同一部门法 ( ) 二 权利的外壳是 法律所赋予的力 学的不同学者在使用法益这一概念时, 并未取得一致 , 常常独树一帜, 这种力 , 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或权力 ( 资格) 。 创造独特的法益 内涵 。基于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和实践都需要定义 这 种资格 , 实际上是以具体 的权能表现出来的。 清晰的概念作为研究的阿基米德点。因此 , 我们必须回答“ 么是 民 什 ( ) 利 是 以 特定 的利 益 为 具 体 内容 的 三 权 法法 益 ?” 特定 的利益 , 是指 已 为法律所类型化 了的利益, 经 即通常所说的 通常情况下权利存在的 目的是为了利益 , 因此 从字面上看 , 法益这一概念既与“ 法律 ” 相关 。 又与“ 利益 相关 。 法定利益或合法利益。 那么, 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法益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吗?民法法益就 利益 成为权利的主要内容 , 权利成为实现利益的手段. 是为民法所保护 的利益吗 ?“ 法益” 所 指” 能指 的“ 和“ 是什么?有无 通过 以上的分析, 我们认为民事权利 由两部分构成: 特定 的利益 广义和狭义之分 ?本文对上述 问题的回答将建立在对以下范畴 的辨 加具体 的权能。 前者是权利 的内容 , 后者是权利的形式。 而特定的利 析之上。 益就是“ 为民法所保护的利益” 的一部分 , 由于具有权能的外观 , 这部 民法 法 益 与 车 益 Ⅱ 分利益被权利化了, 故称特定的利益。 根据 “ 现代汉语词典” 的解 释, 利益就是利益主体得到的好处 。 0 结合上文对利益的分析, 我们不难知道, 民事权利的内容是“ 已为 而学界一般对利益有三种学说: 主观说、 客观 说和折中说。主观说认 民法所保护 的利益”但并不是所有“ , 已为 民法所保护的利益” 都能构 为:利益是意识的属性 , “ 是人们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 向。客观 成 民事权利 , ” 要构成 民事权利还必须具备民事权利的外观 , 即权能。 说认为: 是人们 同他人周围现实中能帮助他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 所 以, “ 在范围上, 民法法益” “ 大于“ 已为民法所保护的利益” “ , 已为民 而生存 、 发展 的对象和现 象的客观 关系的表现 。 蛐折中认为利益是主 法所保护的利益 又大于“ 民事权利 。 体与客观环境的统一。学界一般 倾 向于 以客观说为基础的折中说 : 因此, 广义上民法法益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 民事权利 : 非权利化的 “ 利益, 就是指一定的社会形式中 由人的活动实行的满足主体 需要的 为 民法所保护的利益: 应为 民法所保护的利益。其中第二 、 三部分我 定数量 的客体对象 。 岫 们称之为狭义上的民法法益。 毫无疑 问, 人们的生存 、 发展离不开利益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 “ 三、 结论 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利益对于人们的生活是如此重要, 以至 以上对民法法益的界定, 笔者以为至少有 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 第 于利益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法主要规范着利益斗争, 的主要 “ 法 广 义民法法益概念的提 出, 有利于统一 民法法益的概念, 防止一些 任务是平衡利益 0 。 但法 不是万 能的, 不是任何利益都 由法 ( 因为是 民法学者对法益概念过于随意化的运用 : 二, 第 将狭义 民法法益概念 在讨论 民法法益 , 以这里 的法特指 民法) 所 来保护。 由此 , 我们可以把 与民事权利分立 的做法 ,有利于正确认识 民法法益和 民事权利的关 利益分为为民法所保护 的利益 、 为民法所禁止的利益和其他利益 ( 民 系 。 以有效的防止理论上对二者的混淆 , 可 在司法实践 中也具有可操 法 既 不保 护 , 也不 禁 止 , 不 排 除 以后 被 保 护或 禁 止 的可 能 性 ) 而 民 作性; 但 。 第三, “ 将 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 纳入狭义 民法法益 的范围, 更 法法 益 的最 基 本 内涵 是 “ 民法 所 保 护 的 利益 ” 因此 , 一 部分 利 益 , 为 , 第 有利于发挥 民法法益克服民事权利类型化不足 的功能 。 即 “ 民法 所 保护 的利 益 ” 然 属 于 民法 法 益 。 第二 部 分 利 益 , “ 为 当 即 为 总之 , 从本体论角度分析, 民法法益在广义上 是指所有值得为民 民法所禁止的利益” 自然不是 民法法益。在其他利益 中有一部分利 法所保护的利益 , 包括 已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和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 益, 如合同相对方的承诺利益 , 民法应保护而未保护之, 笔者认为也是 益两 部分 ; 在狭义上是指 民事权利之外的 已为或应为 民法所保护之利 民法 法 益 的 一部 分 。 益 ,包括 民法所保护的非权利化利益和应为 民法所保护之利益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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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法益的存在及其价值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各种社会生活关系被民法所调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各种社会生活关系中的利益问题就成为了权利和义务问题。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制度构建的目的就是为了界定和保护各种私权的利益,民法体系的构造是以私权的界定和保护为核心的。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越高,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在民法上就越完善。

在私法发达的社会中,人们如果要保护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就首先要把自己的利益在私权体系中进行准确定位。

然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利益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生活中的利益关系都予以调整。

德国民法学家梅迪库斯指出:法律关系第二个要素的实质,在于其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

生活关系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而我们正是从这一连续体中取出一部分来,对其进行法律观察。

”11(51)如果有一部分生活关系没有纳入到民法调整的范畴,就产生这样的问题:没有纳入到权利体系中的各种生活关系是不是就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对于社会生活利益关系是不是就局限在私权的层次上?这样,民法法益问题就应运而生了。

“因为民法仅就人类社会生活中依凭之部分生活资源加以规范,易言之,法律问题之范围较之事实问题之范围狭小。

”|2|(1)如果民法将其保护范围局限于民事权利,必然不利于社会生活之稳定发展和法的正义目标的实现。

民法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应将更多的利益纳入到其保护之中。

一、民法法益的概念及其存在基础关于民法法益概念的表述很多。

史尚宽先生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

洪逊欣先生认为法益是法律之反射作用所保护之利益。

曾世雄先生认为“法益者,法律上主体得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

”121(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法益,指于法定权利之外,一切合乎价值判断,具有可保护性的民事利益。

这些民事利益通常不能归纳到具体的、有名的民事权利当中,但又确实为权利主体所享有,并经常成为加害行为侵害的对象实有保护的必要。

”民法法益存在有法律和社会两个方面因素。

在法律上,大陆法系民法强调法典的核心地位和权利定型化的制度设计,这为民法法益确立基本的法律前提。

而社会生活始终处于复杂变化之中,各种利益关系不可能都被清晰明确地纳入到法典之中予以调整,这是民法法益存在的社会基础。

与民法法益最为相近的概念是民事权利,二者的对象都是市民生活中的一定利益。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普遍认为权利是指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权利保护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核心问题。

在大陆法系民法中,某种社会生活利益能否获得民法的保护关键要看该利益能否纳入到成文法典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体系之中。

由于成文法典处于核心地位,民法的学说理论、法官裁判都是以法典为出发点的。

事实上,大陆法系民法典采取的权利定型化做法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利益始终存在着冲突。

随着社会的变革民法在价值目标和法律技术上也必须进行变革,因而也就有了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迈进。

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更为注重法的妥当性和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实现,民法的调整和保护范围也不再仅局限在定型化的民事权利上,民法法益也就逐渐纳入到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然,大陆法系民法仍然是严格区分权利和法益的。

甚至在现代民法上,长时间以来法益也不受重视。

民法法益只是利益在民法上间接的和模糊的反映,并且通过民法对利益保护的影射性力量得以体现。

法益不能直接获得法律力量的保护,而是处于民法保护力量的边缘地带。

二、民法法益存在之法律因素大陆法系民法采取了权利定型化和体系化的民法法律技术来设计民事权利体系。

成文民法通过权利体系设计使得利益能够获得明晰和确定的法律保护。

民法是以利益的分配和保护为出发点的,尤其是把利益上升为民事权利而进行保护。

梅迪库斯指出:“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

”151(5)民法发现和确认权利是一个理性的过程,要在各种利益关系之中进行谨慎选择和符合逻辑的调整。

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民法采纳绝对严格规则主义,力图在司法过程中完全排除法官自由裁量因素。

民法典的制度设计试图做到绝对详备,然而法典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很小。

19世纪的法官酷似工匠,“除了特殊的案件外,他出席法庭仅是为解决各种争讼事实,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

”|4|(53)而且大陆法系还深受概念法学的影响,“把法律看成是与社会脱离的现象,把作为手段的法律当作目的,认为作为金科玉律的法条为唯一的研究对象。

”14(51>大陆法系民法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为市民提供确定的利益预期机制,人们之间利益关系被确定在理性的框架之内。

民法立法者透视一定的社会结构确定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同时还设计了一定的权利模型以确定和保护利益。

然而,社会利益关系是复杂的,有限的制度设计不能解决所有的利益关系的确定和保护问题。

民法的制度设计要符合社会生活发展的内在规律,而社会生活发展所产生的利益分配需求与法律制度之间也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距。

大陆法系民法的法典化和权利的体系化和定型化与社会生活中不断増多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产生着矛盾。

各种生活中的利益如果不能在民法典所确立的权利体系确定其位置,就意味着该利益不能获得民法力量的保护。

在市民生活利益调整和保护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大陆法系的法官与英美法系法官的职权有很大的区别。

把判例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是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判例法最主要的特征是遵守先例。

英美法系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在无先例可循时,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性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机械的”15(37)而民法典几乎就是大陆法系中的宪法,法官必须要维护民法典的权威。

英美法系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英美法系更注重对个案的考量。

在英美法系上也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权利,但却不存在一个逻辑严谨的权利体系,法官在个案这可以积极地去发现生活中应当保护的利益。

因此,英美法系也就不需要建立起像法益这样的概念,来弥补成文法上的权利体系封闭所带来的问题。

大陆法系民事司法实践不能对于市民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新利益视而不见,也必须建立起一种有效的适应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需要的利益协调机制。

可见,民法法益是大陆法系强调民法典的权威作用和法官在审判中能动性有限背景下的产物。

三、民法法益存在的社会因素民法法益存在的社会因素是社会生活本身之复杂变化。

法律源于社会生活,社会生活为法律之发达提供了丰富之营养。

市民所奋斗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种利益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

民法作为市民生活之基本法,为市民在其社会生活中的利益追求服务。

然而民法与市民生活又不免存在矛盾。

一方面,民法可能会超越社会生活而处于“悬空”状态,另一方面,民法还经常滞后于社会生活,社会生活中之利益紧张关系被民法所‘忽略”。

人类社会发展数千年,社会结构和人群关系日益复杂多变。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产生了新经济,人类又步入信息社会,社会发展之速度远非传统社会所能比拟。

因而,人类社会中之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并且不断处于迅速变动之中。

现代社会之高速发展对民法的利益调整机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律制度并不是人为设计出的供人研究和欣赏的精美图案,而是要为一定社会生活服务。

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这种利益追求体现的是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

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人们有不同的需求,每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必须设计一种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

某种利益能否获得法律的保护,就要看这种利益在一定的法秩序条件下是否具有正当性。

任何法律都必然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法律的技术设计应当为法律的价值判断服务。

如果法律不能解决利益分配问题,那么人们之间展开无休止的利益博弈而最终使资源产生巨大损失。

法律制度设计可以将人们之间的利益博弈的成本降到最低,人类社会才能长期稳定地发展。

笔者认为从社会利益层面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使得法益产生:一为利益冲突关系之日益激烈;二为社会生活中新资源的产生;三为已经存在之资源由于其价值隐蔽在以往被忽略,而社会之发展使得该种资源的价值凸现出来。

(一)利益冲突关系之日益激烈而产生的法益。

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生活资源是十分宝贵的,交易机会、交易环境等都属于这种宝贵资源。

在市场经济中商人相互竞争以获取交易机会,如果某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必然会给他人造成损失。

如不正当竞争者以串通投标的方式获得订立合同的机会,用不正当手段说服欲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等都属于侵害交易机会利益情况。

消费者与厂商之间、厂商之间都需要公平、自由之交易环境。

一旦某一厂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进行市场交易活动,必然破坏交易环境,从而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厂商的利益。

而诸如交易机会、交易环境这样的利益在民法上尚不能确定归属某一种权利,我国的有关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对这些利益所遭受的侵害的救济措施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以上利益以法益视之比较妥当。

(二)由于新资源的产生而产生的法益。

社会生活中之资源大多己形成民法之权利,如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等。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资源会逐渐。

在传统社会中,人的姓名、肖像被看作是重要的人格利益,是不能作为财产进行交易的。

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人的肖像、姓名、名誉(信用)等人格利益、作品中的人物和形象等都大量地被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为市场竞争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人们居住生活环境的安宁、清洁、优美都被看做是重要的生活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所主张。

诸如此类的经济和社会资源还没有被纳入到民法的权利体系之中,应属于民法法益范畴。

(三)已经存在之生活资源由于其价值隐蔽或模糊而不能在法典中明确确立其权利地位,或者是不能被纳入到权利内涵之中。

我国台湾学者曾世雄指出承租人的亲属对于出租人享有的利益,与主人共同进餐的客人对于餐馆经营者享有的利益,均为民法法益。

12(63)实际上,这些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是较为模糊的,缺乏确定为某种权利的资质。

有些生活资源尽管其价值比较隐蔽或模糊但社会之发展使得该种资源的价值凸现出来,这种生活资源有获得民法保护之诉求而有成为民法法益之必要。

如受要约人在没有作出承诺之前,其承诺的资格是一种重要的资源,由于这种资格被认为是完全被受要约人所控制,法律不需要特殊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阻挠他人成立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传统社会中,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利益由受要约人所控制,一般不会与他人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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