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设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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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指引
编号:xxxxxxxx
深圳市道路设计指引
T h e G u i d e of Ro a d D e s i g n i n S h e n z h e n
(征求意见稿)
2019-X X-X X发布2019-X X-X X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联合发布
前言
为适应深圳市国际化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全市城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建设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提高精细化设计水平,制定本设计指引。
指引在立足国家和行业既有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深圳市道路工程的经验教训,并吸收上海、香港等其它地区的设计经验,反复论证后形成。本指引未对现有道路设计规范的内容进行修改,强调了道路景观设计,对道路标准化、精细化和人性化设计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特别是在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无障碍设施、人行过街、景观绿化以及附属构筑物等方面,以体现人为本、绿色低碳、公交优先、可持续等设计理念。本指引不对道路设计全部技术要求进行阐述,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引入新的设计理念,二是吸收先进的设计经验,三是在总结我市道路建设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设计的要求。在道路设计中,本指引未涉及的技术要求和指标应参考相关规范。
本指引共分十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横断面总体布置;4.行人和自行车交通;5.机动车交通;6.交叉口;7.道路相关设施;8.景观与绿化;9.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10.参考规范、资料名录。本指引不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已编制过地方技术标准的内容。
本指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归口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管理,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主编单位: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目 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横断面总体布置 (4)
4 行人和自行车交通 (6)
4.1 人行道 (6)
4.2 自行车道 (10)
4.3 车道分隔方式 (15)
4.4 过街设施 (16)
4.5 自行车停车设施 (18)
4.6 无障碍设施 (19)
5 机动车交通 (22)
5.1 道路几何设计 (22)
5.2 潮汐车道 (22)
5.3 道路出入口与地块开口设置 (22)
5.4 路侧停车 (22)
6 交叉口 (23)
6.1 平面交叉 (23)
6.2 立体交叉 (24)
7 道路相关设施 (25)
7.1 路基 (25)
7.2 路面 (27)
7.3 附属构筑物 (27)
7.4 交通标志和标线 (34)
8 景观与绿化 (35)
8.1 一般规定 (35)
8.2 景观设计 (35)
8.3 绿化设计 (38)
9 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 (39)
9.1 环境保护 (39)
9.2 资源利用 (39)
10 参考规范、资料名录 (40)
1 总则
1.0.1 为统一深圳市道路工程建设设计标准,提高深圳市道路工程精细化和人性化设计水平,贯彻可持续发展城市理念,编制本指引。
1.0.2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各级道路设计。
1.0.3 道路设计应与道路功能和道路周边环境特点相结合,注重慢行系统的功能和环境设计,为使用道路的各类主体提供公平路权。
1.0.4 道路设计应注重保护、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1.0.5 道路设计应进行全路段景观设计,对道路、桥梁、绿化、附属设施等进行统筹考虑,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设计成果应设置独立章节表述,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景观艺术审查。
1.0.6 应按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进行道路设计。
1.0.7 道路设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1.0.8 本指引未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2.0.2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表2.0.2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道路等级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60 50 40 50 40 30 40 30 20 注:高速公路改造为城市快速路,在条件允许时应采用高等级的速度标准;
2.0.3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15年。
2.0.4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道路等级
路面结构类型
一般沥青路面 透水沥青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 砌块路面 快速路 15 12 30 —
主干路 15 12 30 —
次干路 15 12 30 —
支路 10 10 20 混凝土砌块10年石材
砌块20年
2.0.5 桥梁、隧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2.0.5的规定。
表2.0.5 桥梁、隧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隧道 100
中桥、小桥 100
2.0.6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2.0.6的规定。
表2.0.6 道路最小净高
道路种类 行驶车辆类型 净高(m)
机动车道
各种机动车 4.5
小客车 3.5(3.2) 非机动车道 自行车、三轮车 2.5
人行道 行人 2.5 注:1 城市快速路、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的连接线、货运专用通道最小净高应采用5.0m;
2 小客车专用道最小净高一般值应为3.5m,条件受限时可采用3.2m,小客车专用道宜考虑采取容错措施。
3 快速路或主干路的辅道应采用同主线一致的净高;
4 有特种车辆通行要求时,需满足其通行净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