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用截断塞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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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号:CC-049-2004

编 号:ZJZ302(JC)-2004-049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机车用截断塞门

2004年6月4日发布 2004年6月4日实施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批准

前言

本细则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低温试验站负责起草。本细则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各种机车用截断塞门性能检验的全部项目。适用于各种机车用截断塞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具体检验项目根据当年的监督抽查计划调整确定。 2.检验依据

TB/T 2199—1991《球形折角塞门、球形截断塞门集尘器技术条件》

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3.抽样

3.1 抽样方案

按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采用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规定不合格质量水平为50,抽样方案[3;0,1],见表1

表1 抽样方案

判别水平DL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抽样方案[n;Ac,Re]Ⅱ 50[3;0,1]

3.2 抽样地点

3.2.1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或生产线终端抽样。

3.2.2 在用户处抽样。

3.3 抽样要求

3.3.1该产品由质检中心组织人员抽样。

3.3.2须至少2名抽样人员持“铁道部监督抽查通知书”前往抽样地点抽样,并将通知书以适当方式送达被检企业。

3.3.3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样品应从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中随机抽取,由抽样人员操作。抽样时应核查样品的生产企业标记及合格标记或出厂合格证明书。同时应确认样品的生产企业,如不能确认生产企业,应书面通知样品包装或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样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3.3.4抽取的样品,在参加现场抽样人员全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立即作好样品标记、封存,并进行隔离。封样时,封条/铅封/样品上须进行标记。所有标记必须清晰。

3.3.5对所抽样品不允许更换、调整和再加工。

3.3.6抽样完毕立即填写“铁道部监督抽查产品抽样登记表”一式三份。各方按规定格式签字并加盖公章。

3.3.7所抽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由被抽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抽样人员指定的检验地点。样品的包装按要求办理。

3.3.8样品送至检验地点后,经抽样人员对样品进行确认,由检验单位样品管理员对样品进行编号和资料登记,并标注“待检”状态标识,存放于样品室。

4.检验条件

4.1 检验环境条件

检验环境条件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检验环境条件

检验环境条件

序号检验项目

温度(℃)相对湿度(%) 大气压力(kPa) 保持时间(h/d)

1 常温密封性能检验室温/ 常压/

2 常温扭矩检验室温/ 常压/

3 低温密封性能检验-50 / 常压24h

4 低温扭矩检验-50 / 常压24h 4.2 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

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求见表3。

表3:检验用仪器仪表及设备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

(量程,准确度,分度值)

编号备注

1 配件试验室 / /

DW-114提供环境

2 温场参数测试仪WS-G0.5% DW-106

3 制动配件综合试验台ZDP-1 0.4级DW-104

4 塞门试验台/ /

DW-107

5 扭矩扳手 NBS-50 1.0级DW-124

5.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划分见表4。

6.检验程序

6.1 检验开始前,检验单位必须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a. 检验负责人从样品管理员处领取被检试件,对样品标记、状态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出库后,样品管理员应标注样品“在检”状态标识。

b. 检验负责人对检验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调整、确认并作好记录。

c. 检验负责人对仪器设备状态、性能、联结方式、计量检定证书进行检查、调试、确认并作好记录。

d. 检验负责人对试样的安装/安放状态进行检查。

确认以上无误后方能进行正式检验。

6.2 项目检验顺序

产品各项目检验按下列顺序进行:

常温检验:(常温扭矩、常温密封性能)→低温检验:(低温扭矩、低温密封性能)6.3 检验操作程序

6.3.1检验工作应由经过培训、持有检验员证的检验人员进行,并至少有二人参加。

6.3.2检验操作严格按本细则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进行;在低温恒温期间应持续保持对环境温度的控制,必要时及时调整。

6.3.3检验过程中,如发生停电或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应迅速查明原因,待故障排除后,用原样品重新进行检测。

6.4 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6.4.1检验结束后应对被检试件状况、仪器设备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6.4.2检验后的样品应退回样品室,由样品管理员标注样品“已检”状态标识。样品应保留至“监督抽查质量通报”公布后退还被抽查企业。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当需要继续留存时,应标注样品“留存”状态标识。

6.4.3现场检验的样品,经企业确认后退还企业。

7.数据处理

7.1 有效值截取方法

各项检验记录的读数值与检验结果有效值截取的规定见表5。

7.2 异常值的判断与剔除原则

在检验中如某项出现不合格,应进行复测,复测次数为三次,如复测合格,则判定为合格,第一次检测数据作废;如复测仍出现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表5:检验记录读数值与检验结果有效值截取的规定

序号检验项目读数值位数

检验结果

有效值位数

备注

1 常温开放位密封性能检验00.0 00.0

2 常温关闭位密封性能检验00.0 00.0

3 常温扭矩检验00.00 00.0

4 低温开放位密封性能检验00.0 00.0

5 低温关闭位密封性能检验00.0 00.0

6 低温扭矩检验00.00 00.0 8.检验结果的判定

根据监督抽样方案与样本检验结果作出本次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判定

8.1 样本单位的判定

8.1.1 样本单位A类项点的判定[6;0,1],6为A类项点数,0为合格判定数,1为

不合格判定数;

8.1.2当样本单位的检验结果满足A类的合格判定数时,判定该样本单位检验合格,否

则判定该样本单位检验不合格。

8.2 样本的判定

在样本单位判定的基础上,按抽样方案[3;0,1]判定样本检验是否合格,3为

样本量,0为合格判定数,1为不合格判定数

8.2.1 当不合格样本单位数=0时,判定该样本检验合格;

8.2.2 当不合格样本单位数≥1时,判定该样本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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