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退二进三”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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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退二进
三”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X政发〔X〕35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X政发〔X〕6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实施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积极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城镇功能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出让工业用地“退二进三”明确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许范围
城区三环线以内以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
二、实施条件
(一)属企业申请实施“退二进三”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和要求。
2.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满两年且不存在闲置情形,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清晰无争议。
3.属市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因处置自身风险或平移承担其他企业债务额度达1000万元以上。
4.不存在其他影响“退二进三”实施情形的。
(二)在城镇建设或改造过程中,政府因实施总体规划需要对其
中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的,应在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出让,具体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三)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临杭产业园、大唐袜业、山下湖珍珠、璜山轴瓦、浣东刺绣机、枫桥汽配、草塔弹簧、阮市制冷等产业园区以及店口镇、次坞镇、牌头镇、安华镇等工业主导型乡镇的工业规划区范围内应从严控制。
三、实施原则
(一)条件审核
相关单位应以现行相关规划及政策为基础核实地块是否符合实施条件,原则上不得通过临时调整现行相关规划的方式来满足实施条件。
(二)政府回收
1.土地及地上建筑的补偿价格按现行市场价评估确定,其中城区及店口镇、大唐镇土地补偿价格不超过50万元/亩,其它区域土地补偿价格不超过40万元/亩,地上建筑物补偿额度不超过附件明确的标准,且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合计回收价格不超过150万元/亩。
2.对原属政府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含低效用地补办)等情形,且在取得土地时政府已经给予一定土地优惠政策的,应在回收结算时核减相应的土地优惠政策部分费用,具体由属地镇乡(街道)或管委会按当时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标准和实际取得土地价格的差额核定并函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3.回收补偿款在土地出让成交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实施出让
1.按本意见实施的“退二进三”用地一律进行公开出让,不得设置任何影响公开竞争的前置条件。
2.原则上应以“净地”标准实施土地出让。如地上建筑物确属结构完好、能满足新规划用途各项要求而需要保留并与土地整体出让的,实施前须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由市建管局、消防大队负责提供机构名单)检测并经市建设局、建管局和消防大队等单位确认。
3.土地出让价格应确保回收成本及各项规税费足额提取,否则按不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的情形论处。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全额归政府所有。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由申请实施“退二进三”地块的相关权利人(允许相邻地块联合申请)向属地镇乡(街道)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应的权属证书及其目前所处状态的情况说明;
3.地块环境安全鉴定报告、周边地块环境评价报告及地表检测报告;
4.如地上建筑物需要保留的,须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由市建管局、消防大队负责提供机构名单)出具报告及市建设局、建管局、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