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企业争创文明单位管理制度.doc
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组织下属单位、申报和。联系工作
四、总行 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XXXX组织一次。委级文明单位按照《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
明单位建立和管理办法》(下同)。执行
2、其中总行下属单位、总行、船舶、团队和团体,制定创作计
六、文明单位评审
XXXX每年评审一次。,各部门级各命名文明单位每两年对照文明
单位情况进行 次自检,并将自检报告送总行,由总行组织评审并告
知评审结果。
3、事业部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总公司对事业部文明单位的评审
,严格坚持“六好”标准,领导班子不团结、管理混乱或主要领导成
员违法违纪,除政策因素外,出现严重亏损、服务质量下降、安全工
划,落实创作措施,开展创作活动并取得成果,可向总行提交申报。
3、事业部级文明单位(办公室、船舶、班组,下同)由总部文明
办评定。
4、已被批准命名并具备复检资格的师级文明单位,参照重庆市
交通委员会的有关规疋,在给丁精神鼓励的同时,可按当年人均月工
资5XXXX或按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员工2+的奖金。
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上级党委授予的综合集体荣誉称号
、总局。
一级、交通系统文明单位委员会,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
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办公室、船舶、团队,经中
共重庆船务委员会、重庆船务公司批准命名为。团队
三、重庆航运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设有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公司级文明单位
作不达标和计划生育超标。
七、在企业改革、调整中,被取消或合并的单位不再保留文明单
位。的称号
企业争创文明单位管理体系
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条: 运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构建文明单位
第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五条: 提升员工素质,加强培训与教育
第六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安全
第七条: 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工作环境第八条: 弘扬企业文化,传承企业精神
第九条: 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 落实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创造力
第十二条: 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加强内外部信息公开,促进透明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与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文明单位评审及整改工作第十七条: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提升文明单位建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十九条: 规范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管理程序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文明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营造一个文明、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促进单位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作纪律1. 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
2.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 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得随意堆放物品,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
4.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干扰他人工作。
第八条沟通协作1. 员工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2. 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3. 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拖延。
第九条培训与学习1. 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2. 员工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条工作场所环境卫生1. 员工应保持办公桌、办公椅等办公设施整洁。
2. 工作场所的垃圾应分类投放,不得随意丢弃。
3. 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休息区域环境卫生1. 休息区域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2. 休息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应爱护使用,不得随意损坏。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1.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
2. 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1.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或个人,应责令其整改。
管理办法 渝委办发[2010]51号
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0]5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渝委办发〔2010〕51号核收:倪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2月16日3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城区(县城)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城区(县城)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区(县城)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区(县城)。
第三条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是统揽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和综合性载体,是全国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我市的具体化。
深入开展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4途径,是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打造西部开放高地、推进宜居重庆、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五个重庆”建设的综合载体。
第四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核心,以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和城市各类单项创建工作为基础,以把我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社会和谐的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
国资委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国资党委[2007]024号) 发布日期:2008-08-08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企业的有效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载体。
为了加强对我市国有重点企业文明单位的管理,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特根据《重庆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渝委办[2004]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各级党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国资委级。
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委级文明单位由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批准命名。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中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国资委和各国有重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主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
市国资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文明办)对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企业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本着结合实际,简化程序,减少形式,勤俭节约的原则来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好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创建范围第六条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直接从事生产、科研、经营的具有相对独立核算资格的骨干经济实体单位。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建[2011]14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18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申报建设系统文明单位的通知
(渝建〔2011〕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系统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文明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切实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提高创建水平,为加快“五个重庆”建设提供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持,经重庆市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要求,在全市建委系统继续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现将建设系统2011年度文明单位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及所属各单位;建委系统各单位。
二、申报条件。
按照渝建发〔2005〕82 号文件规定的“文明单位命名条件”要求,经
过一年以上的创建,创建工作做到了目标明确、计划周密、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工作扎实,突出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主题,三个文明建设处于本行业、本地区前列,并在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现象的。
符合。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规定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渝委办200446号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着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第二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区县市级和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第三条全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街道、社区小区和农村的村、镇,均属创建范围,都应通过自建或各类共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以培育“四有”公民为核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创建活动落到实处;第六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第二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条件第七条文明单位条件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 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文化设施基本健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文明氛围浓厚;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着;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地区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地区和行业领先水平;第八条文明村镇条件一抓发展致富,经济效益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致富门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本地同类村镇先进行列;二抓组织领导,思想建设好;村镇组织健全,党政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党风正,工作实,廉洁奉公,群众信任;重视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各项工作落实;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争做“四有”公民、党员“三带”、评选“三户”、“十星级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消除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向上的新风尚,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显着提高;三抓科普教育,文化建设好;广泛开展科教、法律、卫生等知识的普及教育,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着;因地制宜兴建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设施,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致富、建文明村镇”等活动效果明显;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达到国家要求;四抓综合治理,治安秩序好;建立健全了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市民公约和乡规民约,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现象,无拐卖妇女儿童、封建迷信、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人为重大灾害事故,生活稳定,秩序良好;五抓职业道德,诚信服务好;村镇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乡镇企业制定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认真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取得显着成效;六抓环境卫生,村容镇貌好;村镇环境建设有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和村民居住条件成效明显;街道、院落、住户环境清洁卫生并经常保持,道路平整,饮食卫生,因地制宜进行“两管”管水、管粪、“五改”井、灶、厕所、畜圈、环境卫生成绩突出,防病治病措施落实,村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重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三章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第九条文明单位通过申报、推荐、考核、批准、命名等程序产生;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着成效的单位,可按党的组织关系向上级申报参加评选文明单位;第十条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市属以上单位要征求所在区县市文明委、文明办的意见,评选区县市属单位要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意见;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各地文明委和市级各大口在己命名一年以上的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市文明办按照当年全市的规划控制数统一平衡后确定考核验收对象并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再报经命名机关批准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市文明委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第十二条已命名三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常抓不懈,在全市同类型单位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效居领先地位、社会表率作用好的,可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第十三条各类共建文明单位中,除军民共建外,其他形式的共建单位双方都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评选;军民共建对子中的军队一方必须是连以上的建制单位,并且原则上只对地方单位进行评选命名;申报评选程序与其他文明单位相同;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奖牌只授地方,证书授予军地双方单位;第十五条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 当年可根据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按人均月工资三分之二的标准发给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按人均一个半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全国文明单位按人均两个月的标准发给奖金;企业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在包干经费中列支;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还应给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需奖金来源同上;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在巩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复查合格的当年,也可比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子奖励或处分的责任;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上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第十九条各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第二十条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呈送自查报告;在各级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并发文通报复查结果;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复查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文明单位复查后,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一符合原命名级别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条件的,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继续保持时间为三年,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报评选;二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问题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整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的奖牌;限期整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恢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无效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主要领导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人身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4.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吏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6.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力,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8.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四因故撤销、分解的文明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应收回奖牌;合并、重组的文明单位,如其主体原有名称、体制不变,经考核合格可继续保持其文明单位荣誉;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因军队一方建制改变、驻地变动,原共建关系不存在时,地方一方仍然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改为自建文明单位;达不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则作自然消失处理;其他共建也可按这一原则处理;第二十一条对文明单位作撤销、限期整改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呈报机关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按原申报程序,报审批机关研究决定;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评选文明单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和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管理规定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此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公司对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确保单位文明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为公司内部所有相关人员。
1.2 定义和缩写•文明单位:指在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出高度文明素质的单位。
•管理人员:指公司内负责管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人员。
1.3 文明单位的创建标准1.3.1 环境整洁:单位内部环境整洁,无乱堆乱放、污染环境的现象。
1.3.2 行为规范:单位成员言行文明、礼貌、守规矩,遵守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1.3.3 服务质量:单位对外服务态度良好,服务质量优秀。
1.3.4 文化氛围:单位注重培养良好的文化氛围,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
第二章:创建程序2.1 创建申请2.1.1 单位负责人向公司管理人员递交文明单位创建申请书。
2.1.2 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申请理由、创建计划等。
2.2 预审和评审2.2.1 公司管理人员对申请书进行预审,确保其完整且符合要求。
2.2.2 通过预审的申请书将进入评审阶段。
2.2.3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评审,评估其是否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2.3 创建准许2.3.1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向公司管理人员提交创建准许名单。
2.3.2 公司管理人员根据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单位进行创建准许。
2.4 创建宣布2.4.1 公司管理人员向所有公司成员发布通过评审的文明单位名单。
2.4.2 通过评审的文明单位享有一定的荣誉,并将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
第三章:管理责任3.1 公司管理人员的职责3.1.1 制定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1.2 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文明单位的评审工作。
3.1.3 定期对各文明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2 文明单位负责人的职责3.2.1 确保单位成员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
3.2.2 组织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单位文化素质。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文明单位的管理和工作秩序,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制定本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文明单位。
二、文明单位的定义文明单位是指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诚信、友善的原则,具备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文化氛围的单位。
三、文明单位的创建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诚信友善:文明单位要求员工诚实守信,友好相处,不得恶意竞争或伤害他人利益。
3.工作秩序:文明单位要求员工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遵守工作流程和规定的工作时间。
4.文化氛围:文明单位要创造积极向上、互相尊重、多元包容的文化氛围,鼓励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文明单位的创建程序1.制定创建计划:文明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包括时间计划、人员安排等内容。
2.成立创建工作小组:文明单位应成立创建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创建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培训等。
3.全员参与:文明单位要求全员参与创建工作,每位员工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开展培训活动:文明单位应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素养。
5.考核评估:文明单位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
五、文明单位的工作制度1.工作时间:文明单位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午休时间为一个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2.节假日制度:文明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安排休假时间,不得强制员工工作或安排加班。
3.加班制度:文明单位鼓励员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避免加班。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员工加班,必须提前经过单位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4.请假制度:文明单位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和事假等请假权利,并规定请假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5.工作纪律:文明单位要求员工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如逾期不交工作报告、不按时参会等。
2024年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
2024年公司对文明单位创建的管理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维护公司内部工作环境的和谐稳定,根据公司文明单位创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
第二条公司文明单位是指在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团队和员工个人以文明礼仪、道德素养为基础,通过自律、互助、示范和共同进步等方式,搭建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文化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将通过文件宣传、培训、奖励等方式,培养和倡导文明单位的创建。
第四条文明单位的创建与评定工作由公司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各个部门、团队及员工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以及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诚信守信。
第六条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应注重以下方面:(一)从工作基础做起,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秩序,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内部交流与协作,促进团队合作,共同推动工作进展。
(四)关心员工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生活关怀。
(五)关注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社区建设。
第三章文明单位创建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公司将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引导员工树立文明单位的意识和行为。
第八条公司将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的宣传活动,倡导员工遵守工作纪律,宣传正能量,引领公司内的风气。
第九条根据创造公司文明单位的情况,公司将对文明单位进行定期考核,通过综合评价来确定文明单位的评定结果。
第十条公司将对评定为文明单位的部门、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励其在创建和维护文明单位方面作出的努力和贡献。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文明单位的创建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未能达到文明单位创建要求的部门、团队和个人,公司将采取适当的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并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鼓励员工对于违反文明单位规定的情况进行举报,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工作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工作制度)一、创建文明单位的宗旨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企业形象;2、提升员工文明素养,形成良好工作环境;3、巩固企业发展基础,创造卓越的经济效益。
二、创建文明单位的目标1、打造文明、和谐、高效的工作单位;2、营造积极向上、和睦相处的企业文化氛围;3、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全员自觉遵守。
三、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内容1、建设企业文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2、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文明素质;3、制定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工作;4、多措并举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创造整洁舒适的办公场所。
四、创建文明单位的管理措施1、成立文明单位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2、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提高文明素养;3、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活动,激励全员参与;4、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五、创建文明单位的评估标准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经济实力等;2、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企业口号、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等;3、员工素质:包括员工文明、礼仪、素质等;4、办公环境:包括卫生清洁、装修情况等;5、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公益活动、环保贡献等。
六、创建文明单位的奖惩制度1、为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2、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或者惩罚。
七、创建文明单位的落实工作1、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宣传教育活动;2、对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3、制定实施文明单位管理制度;4、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和总结,实现规定执行。
以上是一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希望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推动企业文明化建设。
八、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性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仅要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更需要肩负起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
文明单位建设,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员工的文明素质和工作积极性,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
文明单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文明单位创建目标1.提高全体员工的文明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2.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环境。
3.树立单位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单位的社会知名度。
四、文明单位创建内容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文明素质。
(1)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2.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2)加强内部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3.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环境。
(1)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
(2)加强公共设施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4.树立单位良好的社会形象。
(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2)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单位知名度。
五、文明单位创建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文明素质。
(1)利用单位内部刊物、宣传栏等载体,宣传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2)开展文明礼仪培训,提高员工文明素养。
2.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加强环境建设,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环境。
(1)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2)加强公共设施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4.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单位良好的社会形象。
(1)组织员工参加志愿者活动,服务社会。
(2)加强与社区、学校等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六、考核与奖惩1.设立文明单位创建考核小组,负责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文明素质、内部管理、工作环境、社会形象等方面。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单位文明素质,规范单位行为,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单位内部管理,适用于所有单位成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本单位有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单位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单位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单位文明氛围。
第四条单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理,不得擅自行使权力,不得任意妄为。
第五条单位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共同推动单位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第六条单位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其中主要负责人为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对于单位内部管理决策具有最终裁定权,对于重大事项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或办事处应当依照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要求进行工作,并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工作,研究规划未来发展方向。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单位成员在工作中应当维护单位形象,服从领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单位成员不得擅自离岗、旷工,不得私自调休,不得损坏单位财产。
第十三条单位成员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在单位内传播负能量,不得损害单位声誉。
第十四条单位成员不得参与涉及单位利益的不正当活动,不得收受他人贿赂,不得向他人索取回扣。
第十五条单位成员应当尊重他人,互相帮助,不得恶意排斥、挑衅他人。
第十六条单位成员在单位内外代表单位形象,应当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于遵守规章制度,作风文明,工作出色的单位成员,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的单位成员,将给予警告、批评、记过、降职、辞退等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单位成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审查与修改第二十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应当经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依法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建设和日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加强组织和协调,我们制定本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单位和员工。
第三条文明单位的基本要求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加强职业修养,团结协作,共创企业良好形象。
第四条文明单位的分类包括:文明办公、文明出行、文明服务、文明生产、文明沟通、文明计划六大部份。
第五条文明单位的奖惩制度由公司制定,并定期公示。
第二章文明办公第六条个人办公区域应当保持整洁和安全。
第七条私人物品不得放于公共办公区域,如有需要,应当妥善保管。
第八条保证信息信息的秘密,不得向没有授权人员透露或者泄露。
第九条员工应当认真听讲,积极参预办公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上级领导应当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匡助,并及时回复下属单位抛出的问题。
第三章文明出行第十一条员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注意礼貌。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保证员工的安全和住宿条件。
第十三条与公务有关的交通费用,出差前应当进行预算,并保留备份。
第四章文明服务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关注客户的需求,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服务流程和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服务技能培训。
第五章文明生产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生产安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法定后勤保障责任。
第六章文明沟通第二十条员工之间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第二十一条沟通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认识,避免争执和冲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幸福感。
第七章文明计划第二十三条单位计划应当合理规划,避免浪费和误工。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程,规范管理行为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反映管理情况和工作效果的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关于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与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与管理办法关于公司文明单位的创建与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单位,是推进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不断发展的有效形式。
为了在全公司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管理,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由上级党委、行政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二、交通系统委级文明单位,由中国共产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命名;公司级文明单位、处室、船舶、班组,由中国共产党重庆轮船总公司委员会和重庆轮船总公司批准命名。
三、重庆轮船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下设办公室,与党委工作部合署办公,负责总公司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日常工作;在交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委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协助下属单位的组织、申报和衔接工作。
四、总公司级文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组织领导好。
党政主要领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实行责任目标管理。
分管领导、工作部门落实,职工广泛参与,实际效果明显。
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勤奋务实,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作风民主,职工信任。
2、思想建设好。
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民主与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富民兴企”、“司兴我富,司衰我穷”的共同价值观、人生观和正确的世界观。
3、改革竞争好。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和公司总体发展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关系,不断深化改革,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扩大市场占有率。
4、生产工作好。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大力发展生产,搞活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内部管理科学民主,坚持安全生产,搞好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生产、工作、效益居于先进水平。
重庆市文明单位复查、验收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精神文明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市级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村镇(街道)及其标兵进行验收、复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级文明单位:根据市文明办通知精神,市文明办定于11-12月组织开展市级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村镇(街道)及其标兵进行验收、复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复查对象1、验收对象:2011年度申报的各类市级文明单位。
2、复查对象:2009年以前(含2009年)命名的各类市级文明单位。
二、验收、复查标准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0】51号)和•市级文明单位(社区)、村镇(街道)考核评审细则‣有关要求进行。
三、验收、复查方式采取市文明办委托各区县文明办交叉检查的形式,对各区县的市级文明单位进行验收、复查。
我区是巴南区文明办来验收、复查。
四、验收、复查时间11月28日至12月15日之间进行,请各单位做好验收、复查的准备。
五、验收、复查程序(一)创建工作实地考评,其具体内容按照渝北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地考评表进行。
(二)听取被考评单位对文明创建工作的汇报,与此同时,查阅文档资料和对创建单位干部职工进行问卷调查。
(三)考核组汇总考核情况。
(四)考核组组长反馈考核情况。
考评实行100分制。
其中,创建工作实地考评45分,创建工作文档考评45分,创建单位干部职工问卷调查10分。
市级文明单位必须达到90分以上方可认定为合格;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必须达到95分以上方可认定为合格。
考核成绩低于相应标准的单位,视为不合格。
六、要求(一)接受复查和验收的各类市级文明单位,请写好自查报告,于11月28日前交区文明办(镇街所属单位由镇街统一收齐交区文明办)。
(二)做好复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复查、验收的市级各类文明单位需准备的工作有:⑴文字资料的收集、⑵图片资料的收集、⑶汇报材料。
(三)市级各类文明单位,在上报自查报告的同时,还要上报本单位“文明助学工程”的资助情况。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定稿)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广泛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实现文明单位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进公司“三步走”发展战略,根据《中央企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以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以促进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立足点,以创造价值为中心,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团队和谐型和学习创新型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公司文明单位荣誉分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类。
文明单位是公司授予的文明建设方面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标兵从文明单位中评价产生,是公司授予的文明建设方面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并举的方针,以人为本,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效果。
第五条文明单位建设由公司党组统一领导。
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公司文明委)负责指导公司系统文明单位建设。
文明委办公室(简称公司文明办)设在政治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文明单位建设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动员和组织全体员工积极参与。
第七条所属单位应当把公司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同地方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并争创当地、全国文明单位。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二、三级单位。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九条文明单位基本条件—1—(一)物质文明和生态文明成效显著。
1.企业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显著。
决策科学,依法经营,实施价值管理,推行对标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市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20111128 市级文明单位细则(市文明办稿)
重庆市文明单位考核评审表1市级文明单位考核评审细则说明一、制订细则根据按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2010〕51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二、申报文明单位范围和条件1、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范围。
①全市区县(自治县)的局、委、办以上及相当级别独立的行政机关; 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③具有特殊意义和影响力的其它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市级文明单位评选。
①申报前12个月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有违纪违法,被双规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申报之日不足1年的;②申报前12个月内单位有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的;③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未达到100%的;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⑤申报前一年度行风、政风评议或效能建设在区(县、自治县)系统内排名后三名的。
三、考核验收说明21、市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四种方法进行。
2、市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实行100分制计算,其中“材料审核”60分、“实地考察15分”、“问卷调查”15分、“听取汇报”10分。
市级文明单位必须达到85分以上可认定为合格;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必须达到90分以上可认定为合格。
3、考核验收中,被考核单位不必涉及某项指标的,应书面简要说明情况。
4、被考核验收单位提供的档案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的档案材料应为测评前两个年度的资料;②档案资料为电子文档或纸制文件。
5、各种荣誉称号的计算时限,从考核之年起前推两个年度;同一名称不同档次的荣誉称号,只能享受一次最高荣誉称号的奖励分。
6、本细则由市文明办负责说明和解释。
3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审核表45678文明单位考核问卷调查说明文明单位考核问卷调查实行无记名。
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更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依据《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文明委”,以下同)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标准第三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
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市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
计划生育工作好。
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
环境清洁,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本地先进水平。
文化精神生活丰富多彩。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检查和复查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检查和复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渝建[2009]278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检查和复查的通知(渝建〔2009〕278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系统各单位:为促进建设系统三个文明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规范文明单位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引导、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新申报的文明单位和2008年度以前的建设系统文明单位进行检查及复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及复查的标准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检查和复查,统一以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条件为标准。
二、检查及复查的范围检查的范围是2009年5月31日前申报的2009年度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复查的范围是2008年12月以前由市建委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的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检查及复查单位名单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此次检查及复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文到之日至7月15日,为自查总结阶段。
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要对照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对所属单位的自查和总结进行指导。
第二阶段从7月16日到11月底,为检查及复查阶段。
市建委文明办将分别对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被检查及复查单位的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三个文明建设获奖情况;创建工作的特色和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重庆市建设系统文明单位自查及考核表》,届时提供给检查组备查。
自查报告和《重庆市建设系统文明单位自查及考核表》须准备一式二份,在接受检查时交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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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区县(市)级和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
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三条全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街道、社区(小区)和农村的村、镇,均属创建范围,都应通过自建或各类共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以培育“四有”公民为核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第六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工作。
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
第二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条件第七条文明单位条件(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
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落实卫生防疫制度。
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
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文化设施基本健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文明氛围浓厚。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
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
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
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地区和行业前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地区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文明村镇条件(一)抓发展致富,经济效益好。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致富门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本地同类村镇先进行列。
(二)抓组织领导,思想建设好。
村镇组织健全,党政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党风正,工作实,廉洁奉公,群众信任。
重视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各项工作落实。
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争做“四有”公民、党员“三带”、评选“三户”、“十星级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消除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向上的新风尚,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显著提高。
(三)抓科普教育,文化建设好。
广泛开展科教、法律、卫生等知识的普及教育,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著。
因地制宜兴建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设施,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致富、建文明村镇”等活动效果明显。
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达到国家要求。
(四)抓综合治理,治安秩序好。
建立健全了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市民公约》和乡规民约,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现象,无拐卖妇女儿童、封建迷信、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人为重大灾害事故,生活稳定,秩序良好。
(五)抓职业道德,诚信服务好。
村镇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乡镇企业制定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认真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抓环境卫生,村容镇貌好。
村镇环境建设有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和村民居住条件成效明显。
街道、院落、住户环境清洁卫生并经常保持,道路平整,饮食卫生,因地制宜进行“两管”(管水、管粪)、“五改”(井、灶、厕所、畜圈、环境卫生)成绩突出,防病治病措施落实,村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重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章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第九条文明单位通过申报、推荐、考核、批准、命名等程序产生。
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的组织关系向上级申报参加评选文明单位。
第十条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
评选市属以上单位要征求所在区县(市)文明委、文明办的意见,评选区县(市)属单位要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意见。
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各地文明委和市级各大口在已命名一年以上的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
市文明办按照当年全市的规划控制数统一平衡后确定考核验收对象并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再报经命名机关批准命名。
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命名。
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市文明委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已命名三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常抓不懈,在全市同类型单位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效居领先地位、社会表率作用好的,可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十三条各类共建文明单位中,除军民共建外,其他形式的共建单位双方都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评选。
军民共建对子中的军队一方必须是连以上的建制单位,并且原则上只对地方单位进行评选命名。
申报评选程序与其他文明单位相同。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奖牌只授地方,证书授予军地双方单位。
第十五条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当年可根据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按人均月工资三分之二的标准发给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按人均一个半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全国文明单位按人均两个月的标准发给奖金。
企业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还应给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需奖金来源同上。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在巩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复查合格的当年也可比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
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
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
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呈送自查报告。
在各级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并发文通报复查结果。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复查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文明单位复查后,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一)符合原命名级别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条件的,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