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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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共70分)

(一)1 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 (到岸价)。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 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

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5分)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

法院判决及理由: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

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根据常识,权利的转让必须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任何人都不可能将自己所没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两个条件则是指,第一,第三人对保

险标的物的损失负有责任;第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只有满足了上述前提和条件,保险人才能取得和行使代位求偿权。

(二)美国内战期间,一批6500包咖啡从里约热内卢运往纽约,保单中规定“敌对行为引起的损失不赔’’。当时,南部联邦军队出于军事目的熄灭海特拉斯角上的灯塔,由于船长的判断失误,传递方位出现问题,结果船舶触礁,断成了两截。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如果没有军事干预的话,还会有1000包咖啡获救。其他留在船上的咖啡5380包全部灭失。

分析:1.本案的近因是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2.海上保险实践中,适用近因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p139

考察近因原则,近因应该是效果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120包咖啡的损失时没收造成的,1000包损失时由保单不承担的“敌对行为”造成的。因此保险人不必承担这1120包得损失。剩下的5380包损失时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触礁,因此保险人应对这5380包损失负责赔偿。

(三)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

请问:纸张损失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10分)

从数字上来看,一个80%,另一个为20%,似乎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在保险业务中,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三是虽然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从第一种情况来看,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的第三种情况。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是部分损失。

(四)简要分析下列情形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1、某船在航行中,因受恶劣天气影响,驾驶员偏离了航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此项船损属于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

舭损是由于意外事故所致,属于单独海损。

2、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船舶有面临倾覆的危险,为了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驾驶员将船舶驶往附近浅滩搁浅,以致船底破裂,此项船损属于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

船损是由于驾驶员为了避免共同危险的发生,而将船舶驶往附近浅滩搁浅的,是有意采取的措施,属于共同海损。

3、某船航行途中,遇到狂风巨浪,舱盖被海浪打坏,海水入舱,货物湿损,该项湿损属于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

船损是由于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属于单独海损。

4、某船舶失火,船员用水灭火,并有意开舱引水入舱,致使货物湿损,该项损失又属于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

船损是由于船员为了避免火势无法控制而危及船货共同安全,有意采取的措施属于共同海损

5、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1)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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