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

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0]040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办发明电〔2008〕21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