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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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杜周传》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唐六典》 (2)令:皇帝诏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其效力高于 律。 “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书◎宣帝纪》 (3)科: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尔雅◎释名》即后世科禁也, 如禁游食、荒田、奢侈等。 “科谓事条,比谓类例。”《后汉书◎桓谭传》 ( 4)比:即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礼记◎王制》比是可以用 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5)法律注释著作:如东汉“郑玄章句”得到皇帝批准,具有法律效 力 ( 6)《春秋》等微言大义。
云梦秦简百度文库名 称 第一类 主要内容
《秦律十八种》 私人摘抄的法律。其中所见律名,计有《田律》、《厩 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 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 《秦律杂抄》 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 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属 《效律》 邦律》、《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 《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 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 等。 《法律答问》 《封诊式》 《为吏之道》 《语书》 《日书》甲 《日书》乙 官方对法律的解释说明。 关于审判原则、诉讼程序和案例等法律文书。 各级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地方长官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类似后世农历、卜筮的书籍。
2、汉代的刑法原则
(1)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 人,完为城旦舂。”(民事十五岁,见《汉书·何武传》) (2) 矜老恤幼原则:除诬告、杀伤等特殊犯罪外,八岁以 下,八十以上,可以免刑;具体刑罚给予宽宥——七岁以下 或七十以上,完刑代替肉刑;未满七岁杀人上请;监禁期间 免戴刑具的优待——“颂系”。 (3)礼法合一原则: A.上请:贵族官僚犯罪,奏请皇帝裁断,根据情况减免 刑罚的制度。 B.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包庇犯罪。 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勿坐;父母匿子、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 问题:请阐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价值所在?
(二)2、汉律中的主要罪名 类别 危害皇权罪 具体罪名 谋反、大逆;矫制、矫诏、废格诏书;漏泄省中语 非所宜言、妄言、直言;行驰道中、阑入、犯跸、不下公门 盗宗庙服御物、盗御物 出界;事国人过律;不朝、不请、酌金不如法 阿附藩王、阿党、附益、左官 僭越、非正 略人、卖人、巫蛊、劫质、谋杀、斗杀、贼杀、斗伤等 盗铸钱、铸伪金、私盐、私铁、奸利、取息过律、诈取、恐吓取财、不偿 债等
汉朝立法活动
时间 西汉初期 立法者 刘邦 萧何 内容 性质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 临时性法令 罪,余悉除去秦法。” 九章律:《法经》六篇+户、兴、厩 汉初基本法典
叔孙通
武帝及西 汉中后期 张汤 赵禹
《傍章》18
《越宫律》27 《朝律》6
朝觐、参拜、祭祀及仪 仗等事宜之礼仪规章
宫廷警卫事务之法律 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 制度之法律
第三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讲授内容
一、秦汉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二、秦汉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秦汉时期主要法律制度的发展
四、秦汉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
一、秦汉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一)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策略
1、“事统于上”、“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 严刑峻法、重刑主义。“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4、 秦始王与李斯:法家极鼎盛时期——车同轨、书同文、统一 货币度量衡,“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焚书坑儒,专制主义发展 到极致。
《推恩令》、《左官律》、《附益阿 单行性法规 党法》、《见知故纵法》、《沈命法》 东汉时期 光武帝 废除王莽之苛法; 多次颁布释奴令和减刑令
正律:萧何《九章律》 叔孙通《傍章》 单行律 张汤《越宫律》 赵禹《朝律》 《尉律》 《田律》 《上计律》 《酎金律》 《左官律》 《挟书律》
法经
商鞅相秦 改法为律
廷行事 法律答问 程
比(决事 比) 法律章句 故事
课
考核标准
经义
三、秦汉时期的主要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制度
1、秦代的刑法原则
(1) 规定刑事责任根据身高; (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 (答)当完城旦。 《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 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2)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知与弗知),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弗端);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4) 累犯加重、共犯加重和合并论罪; (5)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鼓励告奸; (7)诬告反坐。
4、汉代秋冬行刑制度与大赦制度。 凡被判处死罪的人,立春时不能执行,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反映“天人合一” 思想。 汉朝已形成朝廷经常性发布大赦的惯例。 5、春秋决狱(重点)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春秋决议——经义决狱——经义注律——法律儒家化
A、何为”春秋决狱”:董仲舒处理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 案由: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拾得弃儿乙予以抚养。乙长大犯了杀人罪,甲将乙藏匿起来。 汉律:首匿之科,隐匿罪人要论罪处罚。 董判:“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臝负之。《春 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案例二:殴父 案由:甲的父亲乙与丙发生斗殴,丙拿刀刺乙,甲情急之下以杖击丙,却误伤其父乙。 汉律:殴父枭首。 董判:“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 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谓殴父,不当坐。” 案例三:私为人妻 案由: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 汉律:夫死未葬,擅为人妻,当弃市。 董判:“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妇人无专制擅 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愆,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 无罪名,不当坐。”
秦律
杂律
单行令
(三)秦汉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法律 形式 律 制、诏 式 性质 刑事法典 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规 范性质的命令 国家机构的办事程序、 原则及公文程式的法 律文件 司法部门整理的判例 法律解释 数额标准 汉朝法律 形式 律 令 科 性质 刑事法典 皇帝发布的诏令 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 的单行性法规 引据断罪的判例 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 释法律 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 的先例或惯例,后人 认可为法则者 儒家纲常伦理
(二)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学派“无为而 治”思想为主旨
1、长期战乱之后,国家和百姓都迫切需要休养生息; 2、汉承秦制,汉初无需在法网繁密的秦法基础上积极作为; 3、文帝废除肉刑和减轻刑罚的仁政及其背景。
(三)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1、汉初儒家思想在法制建设中的渗透(如叔孙通的《仪品》); 2、汉初郡国并行的政体危及中央集权,儒家“尊王攘夷”的思想迎合 时代需 要; 3、法家“一断于法”的法令至上性,无法克服法理与情理的矛盾,给 儒家礼 法合一的思想提供了发展的空间。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第六类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
1、汉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汉初“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萧何《九章律》:即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和《厩 律》; 叔孙通定《傍章律》(即《仪品》)十八篇; 张汤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赵禹定《朝贺律》六篇; 以上构成汉代法律基本内容。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奏谳书》 (3) 汉武帝时期,阶级矛盾激化,一改汉初省刑之法,出现了一个立法高峰期。 汉武帝时期修律,法律日渐繁苛。《汉书·刑法志》记载:当时共有律令359章。 大辟409条,1892事,死罪决事比13472,以至“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 4)东汉时期,光武帝一度省刑,但后来又走上了繁法酷刑的老路。
(三)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
1、汉承秦制的刑罚体系
死刑——族刑、腰斩、枭首、弃市、醢、脯、殊死; 肉刑——墨、劓、刖、宫、髡等;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罚作等; 罚金刑——无爵罚金; 赎刑——死罪黄金二斤; 身份刑——除名(士兵)、夺爵、禁锢;
2、西汉文帝的刑罚改善
(1)改革背景:肉刑、酷刑对人的身心摧残不利于自新和回归社会;影响社会再生 产力;淳于缇萦为父请刑。 (2)刑法改善 第一,除肉刑 文帝:完——完为城旦舂 黥——髡钳城旦舂 劓——髡钳城旦加笞三百——笞一百 斩左趾——髡钳城旦加笞五百——笞二百 斩右趾——弃市 第二,明确劳役刑的刑期 (景帝:减少笞数,定箠令)
四、秦汉时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皇帝与三公九卿制、廷尉、郡守、县令(长)、乡(有秩、三老、 啬夫、游徼)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与劾。讯。鞫。论。报。 2、秦代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3、汉代疑狱上报制度与录囚制度。
“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二千石以其罪名当报之;二千石做不能决者皆移送廷尉,廷 尉亦以罪名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定期不定期地对在监服刑犯人进行重新讯问,以期发现冤假错案并及时纠正的制度。
妄言罪
非所宜言罪 侵犯人身安 全罪 杀人罪 斗殴伤害罪
项羽
“言反者下吏” 甲唆使未成年人乙盗杀人,受分十钱,甲处以磔刑。
侵犯财产罪
官员职务犯 罪 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 罪 妨害婚姻家 庭罪
窃盗罪
盗徙封罪 通钱 犯令、废令罪 投书罪 逃避徭役罪 不孝罪 通奸罪
盗采桑叶,赃款不足一钱,赀徭三旬
盗徙封,赎耐 通一钱黥城旦 “令曰勿为而为之”;“令曰为之而弗为” 不会、乏徭、逋事 殴打祖父母,黥为城旦舂 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夫之寄豭,杀之无罪
(四)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1、汉初儒家“亲亲”、“尊尊”思想的抬头(如高帝时期的贵族有罪 “先请”,惠 帝时期有关老幼、鳏寡、盲人犯法处理的恤刑原则,文帝 时期的“录囚”制度); 2、武帝时期有关“王杖者”的恤刑法令、汉宣帝时期的亲属相隐制度; 3、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春秋决狱”及其重大意义; 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引经注律 4、东汉儒家经典注释律学的萌芽、孝廉观念与私人复仇盛行。
二、秦汉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秦朝立法概况 1、秦朝的立法特色 封建王权专制发展到了巅峰。 (1)轻罪重罚 (2)法网严密 2、秦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秦律十八种, (2)令 :制、诏、令(田令) (3)式 :封诊式 (4) 法律答问: (5) 廷行事: 3、从云梦县睡虎地秦简看秦代立法的主要成果 (见下图)
《论语·子路》记载:“叶 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 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 之。’孔子曰:‘吾党之 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矣。’”
汉宣帝:亲亲得相首匿
(二)1、秦律中的主要罪名
类别 危害皇权罪 具体罪名 谋反罪 诅咒诽谤罪 以古非今罪 案例或事例 嫪毒“车裂示众,灭其宗” 前210年陨石刻字案 “有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威胁中央集权犯 罪 侵犯人身财产罪
官员贪污渎职违 制度犯罪
侵犯宗法伦理犯 罪 侵害公务及社会 治安犯罪
鞫谳不实、故纵、故不直、失出入人罪
受所监临、主守盗;沈命、见知故纵、知犯不举等;腹诽、不合众心等 不孝、居丧奸、居丧作乐、内乱、禽兽行、乱妻妾位、非正、兄弟争财 乏军兴、畏懦、行留、失期等 群饮、通行饮食;为囚解脱、篡囚、首匿、知犯不举等
以上案例有哪些共同点?律文与现实中事实之差距?判决中无一例外地引用《春 秋》之义?董判皆为“不当坐”。
B、春秋决狱的原则与办法?
功能:解决疑难案件的司法手段,弥补法律规范过于僵硬刻板之弊。以儒家之 道德人伦及仁恕思想注入司法实践之中(法律儒家化)。 经义的适用问题:“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原心定罪: “论心定罪,志善 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原心——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