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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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相同:
(一)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但是在馆舍的特权上也存在区别:1在发生紧急的情况下例如火灾的情形下,接受国的救助人员未经允许也不得进入使馆;但是在领事馆发生上述事实时接受国可以采取保护行动。2外交使馆内的财物如交通工具绝对不受征用,而领事馆内的财产在必要时可以被征用,但应给于适当的补偿。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
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6.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1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2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主要区别有: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⑧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为了执行有效的司法裁决,可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出庭应诉。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