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精选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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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规定务必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务必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务必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有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规定务必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务必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点击查看或下载) -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点击查看或下载) -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一)吸收合并1、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合并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4)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6)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7)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8)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9)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5)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6)被吸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新设合并1、新设公司除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2)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3)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各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5)各合并公司刊登合并公告的报纸报样;(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7)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1.合并协议规定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章程范本关于公司分立与合并的审批程序与条件

公司章程范本关于公司分立与合并的审批程序与条件

公司章程范本关于公司分立与合并的审批程序与条件公司章程范本:关于公司分立与合并的审批程序与条件公司章程的修订与更新是确保公司能够适应经营环境变化的重要步骤之一。

其中,公司分立与合并是一种常见的重组形式,旨在实现资源整合与经营优化。

为确保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分立与合并的审批程序与条件。

本章程适用于我公司进行分立或合并时,供管理层及相关方参考。

1. 审批程序公司分立与合并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1 决策提案公司管理层需提出关于公司分立或合并的决策提案,包括明确目标、理由、战略规划和预期效果等内容。

决策提案应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1.2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对决策提案进行审议,并对是否进行公司分立或合并做出决策。

决策应基于综合评估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遵循公司治理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1.3 股东大会批准若董事会通过决策提案,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说明决策内容,并征求股东对公司分立或合并的意见。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公司分立或合并方案。

1.4 监管部门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司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应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分立或合并事项的审批,并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1.5 公告和备案公司应在获得监管部门审批后,根据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手续。

2. 审批条件公司分立与合并的审批应满足以下条件:2.1 合规性条件公司分立与合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并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公司应确保该过程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2.2 财务条件公司应在进行分立或合并前,进行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

相关财务指标和财务报表应符合相关要求,并经审计或合规机构的审核确认。

2.3 股东利益保护公司分立或合并方案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利益分配应公平合理,并遵循相关约定和法律法规。

对于可能受到影响的股东,公司应积极采取沟通措施,确保充分披露和信息透明。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公司分立合并是一种重要的企业重组方式,它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是,公司分立合并的操作过程较为复杂,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范,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下面就公司分立合并的操作规范进行详细介绍:一、明确目标和动机分立合并是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进行的?是为了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还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必须在开始分立合并过程前明确分立合并的目标和动机,以便为后续的操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制定分立合并方案制定分立合并方案是分立合并操作的第一步。

方案应包括分立合并的理由、目的、范围、程序、时间表、责任人等内容,确保全面、系统地规划和安排分立合并的各项工作。

三、评估风险和效益分立合并涉及到重大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和效益,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结构、股权结构、员工待遇、知识产权、税务影响等方面的风险和效益。

四、征求意见和协商在制定分立合并方案前,必须征求各方意见,包括董事会、股东、员工等相关方,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分立合并过程中,要积极与相关方协商,化解分歧,推动合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办理各项手续分立合并需要履行各项法定手续,包括企业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手续、财务审计手续等。

在办理各项手续时,必须确保合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性,避免引发纠纷和风险。

六、执行分立合并在执行分立合并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操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执行分立合并要严格按照分立合并方案的要求和时间表进行,确保各项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七、监督和评估分立合并完成后,要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合并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监督和评估要持续跟踪,不断改进,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八、法律风险防范分立合并是一项复杂的法律行为,可能涉及许多法律风险。

在分立合并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司章程中关于合并和分立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合并和分立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合并和分立的规定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各项经营活动的规则。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合并或分立的操作,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以保障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

下面是关于合并和分立的规定内容。

一、合并规定1. 合并定义和目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将资产、人力资源和经营活动整合为一体,共同组成一个新的公司。

合并旨在实现资源优势互补,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2. 合并程序与程序(1)合并提案:由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审议。

(2)合并协议:股东大会通过合并提案后,由董事会负责与被合并公司签订合并协议,并报经监事会审议。

(3)合并审批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董事会应当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合并审批手续,完成合并前的合法程序。

(4)财务审计:合并前需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合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利润等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5)股权交换:根据合并协议,通过股权交换方式确定股东权益的转换比例。

(6)合并公告与登记:经合法程序后,按照法律要求发布合并公告并进行相关登记手续。

(7)合并生效:合并公告发布后,合并方案生效,新公司正式成立。

3. 合并后各项权益处理在合并完成后,合并公司所涉及的权益划归为新公司所有。

原公司的股东在合并中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并按照合并协议确定的比例分配股权。

二、分立规定1. 分立定义和目的分立是指将一家公司根据不同业务板块或地域划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公司。

分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业务聚焦和资源优化配置。

2. 分立程序和程序(1)分立提案:由董事会提出分立方案,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审议。

(2)分立协议:股东大会通过分立提案后,由董事会负责与分立后的公司签订分立协议,并报经监事会审议。

(3)公司清算:分立前的公司需进行资产、负债的清算工作,并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4)分立公告与登记:按照法律要求发布分立公告,并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汇总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汇总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汇总)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公司、分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分公司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三签订相关协议.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七验证注册资本.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九验资报告.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五、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验资报告.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八公司住所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合并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十一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十二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十三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十四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章程等决议事项.十五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六、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四合并协议.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六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七、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六分立后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八验资报告.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八、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验资报告.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八公司住所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原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十一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十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十三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十四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九、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分立和解散的决议.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五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十、本操作意见主要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事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号令修订办理.。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及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附件1 企业合并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补充)一、企业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申请设置、变更或注销登记旳企业,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83号)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合并各方签订旳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旳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企业旳名称,合并后企业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企业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旳状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旳承继方案,解散企业分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旳处置状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旳其他事项;(二)依法刊登公告旳报纸样张。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旳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企业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三)合并各方企业有关通过合并协议旳决策或决定;(四)合并各方旳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旳阐明;(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同意旳,提交有关旳同意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七)因合并办理企业设置、变更登记旳,提交载明合并状况旳解散企业旳注销证明。

因合并而解散旳企业不进行清算旳,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汇报,不过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企业需先行办理清算旳除外。

因合并新设企业旳经营范围或存续企业新增旳经营范围中,波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旳,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旳许可文献、证件办理登记。

二、因合并解散企业申请分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解散企业注销后分企业归属于新设或存续企业旳,企业申请该分企业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旳《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企业签订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旳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旳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合并协议复印件;(四)新设或存续企业旳章程(加盖企业公章);(五)载明合并状况旳解散企业旳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企业旳设置或变更证明;(六)因合并新设或存续企业旳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同意旳,提交有关旳同意文献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八)分企业营业执照。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模板】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模板】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改制。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合并与分立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合并与分立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合并与分立规定公司章程作为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对于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公司章程中,公司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涉及到公司的资本运作、股东权益保障以及业务拓展等重要事项。

本文将对公司章程范本中的公司合并与分立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公司合并的规定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通过协商一致,将各自独立存在的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权益等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实现资源整合、业务优化和实力提升的行为。

在公司章程中,一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合并的方式和程序:公司章程应明确合并的方式,比如是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还是其他方式。

同时,公司章程也要规定合并的程序,包括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评估、报备相关部门等。

2.合并后新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章程应规定合并后新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并对其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划分。

3.合并后股东权益保障:公司章程应明确合并后新公司对原有股东的权益保障措施,包括股份比例调整、补偿方案等。

4.合并后财务状况和利益分配:公司章程应规定合并后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利益分配方式,确保合并后各股东的权益和收益得到合理保障。

二、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其业务从原有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一家新的独立公司。

公司分立常见于业务调整、资源优化和投资布局等情况下。

在公司章程中,一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分立的方式和程序:公司章程应明确分立的方式,包括通过资产划拨、股权分置还是其他方式,同时也要规定分立的程序及相关审批流程。

2.分立后新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章程应规定分立后新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分立后股东权益保障:公司章程应明确分立后新公司对原有股东的权益保障,包括股份比例调整、补偿方案等。

4.分立后财务状况和利益分配:公司章程应规定分立后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利益分配方式,确保各股东的权益和收益得到合理保障。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规定

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行为,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适用于公司之间的合并与分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公司合并与分立程序的具体内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并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章公司合并程序规定第五条公司合并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董事会提出合并议案,并制定合并方案。

2.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合并议案和合并方案,董事会应提前通知股东大会,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合并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如合并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合并审批,并履行相关程序。

5. 完成合并审批后,董事会应制定合并实施方案,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6. 完成合并实施方案后,公司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合并手续。

第三章公司分立程序规定第六条公司分立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董事会提出分立议案,并制定分立方案。

2.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分立议案和分立方案,董事会应提前通知股东大会,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立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如分立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分立审批,并履行相关程序。

5. 完成分立审批后,董事会应制定分立实施方案,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6. 完成分立实施方案后,公司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分立手续。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七条公司合并与分立过程中,应保护各方利益,确保合并与分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公司合并与分立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等。

第九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具体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0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

0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提交材料规范)(分公司)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标签:标题]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1•合并协议规定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吸收合并提交规范

吸收合并提交规范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一、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章程中的合并与分立事项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合并与分立事项规定

公司章程中的合并与分立事项规定1. 引言公司章程是一份对于公司内部运作方式和政策的重要文件。

其中,合并与分立事项的规定非常关键,因为这涉及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重组计划。

本文将对公司章程中的合并与分立事项规定进行详细论述。

2. 合并事项规定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合并事项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公司需要确定合并所涉及的各方,如合并方和被并方。

合并方是主动发起合并的公司,而被并方则是被合并公司。

章程应明确说明合并方和被并方的资格和要求,并提供合并方与被并方协商的程序和时间表。

公司章程还应包含合并的程序。

这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的通过等程序。

合并的决议应该得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若干比例的同意,以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章程还应规定合并后的公司名称、股份比例、管理层构成以及合并后的股权结构等细节。

3. 分立事项规定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其业务或资产划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公司。

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分立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公司需要确定分立所涉及的各方,如分立方和被分立方。

分立方是主动发起分立的公司,而被分立方则是被分离出来的公司。

章程应明确说明分立方和被分立方的资格和要求,并提供分立方与被分立方协商的程序和时间表。

公司章程还应包含分立的程序。

这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的通过等程序。

分立的决议应该得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若干比例的同意,以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章程还应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名称、股份比例、管理层构成以及分立后的股权结构等细节。

4. 合并与分立的影响和效力公司章程中还应包含规定合并与分立的影响和效力。

合并与分立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包括财务、人力资源、股权结构等方面。

章程应详细说明合并与分立后对各方的权益和义务的影响,并规定相关的补偿和约束机制,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合并与分立的效力也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得到明确规定。

合并与分立的程序和决议应当依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司章程还应规定合并与分立的生效时间和公告程序,以保证相关信息得到妥善传达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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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合并协议规定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

注:
1.第7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3】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无需提交关于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

注:
1.第7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4】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分立协议规定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第5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第7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6】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无需提交关于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

注:
1.第7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4.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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