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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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7﹞45号
【发文日期】2007-09-14
【实施时间】2007-09-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3号)规定,经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现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减免车船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以下简称公交车船),是指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包括市、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渡口)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前述车辆包括公共汽车、电车、旅游专线车、机场专线车;渡船包括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船,其经营者可持经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年度审验合格证明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三、公交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下一年度车船税申请,在购买车辆“交强险”之前办妥免税手续。
渡船经营者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当年度车船税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后30日内予以批复。
四、上述公交车船经营者当年新购置的车船符合免税条件的,可持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当年度车辆营运证或船舶相关管理证书,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