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综合柜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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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柜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操作和管理,明确柜员的职责与权限,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管理暂行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分为前台柜员、后台柜员两类。

第二条前台柜员包括一般柜员、系统柜员。

(一)一般柜员按权限可分为五个级别,权限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至五级,其中一级为经办柜员,三级为主办柜员,四级为网点主管,二级、五级暂时空缺。

一级经办柜员:办理柜面业务,并可对其他经办柜员的业务进行复核、授权。

三级主办柜员:负责日常业务监督和重要业务的授权,办理柜员管理类交易,同时可办理规定范围内的柜面业务。

四级网点主管柜员:负责重要业务的授权,办理部分柜员管理类交易。

(二)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ATM/CDM)、销售点终端(POS)、电话银行(TBS)等自助终端设备及批交易处理柜员。

第三条后台柜员分为高层管理柜员、综合管理柜员。

后台柜员按权限可分为三个级别,权限从低到高依次是一级至三级。一级为操作柜员,三级为授权柜员,二级暂时空缺。

高层管理柜员虽设置了级别,但各级别的权限暂时相同,即进行业务查询。

综合管理柜员设在县级以上(含)联社人事部门,包括一名一级经办柜员和一名三级授权柜员。

综合管理柜员办理柜员管理交易,进行柜员新增、维护及注销的操作,具体包括:新建柜员、调离柜员、修改柜员属性、注销柜员及重启柜员密码等交易的操作。

第二章柜员劳动组合管理

第四条柜员劳动组合应坚持“明确职责,监督制约,风险控制,提高效率”的原则。

明确职责是指营业机构应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各岗位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监督制约是指营业机构应根据岗位制约关系,合理设置劳动组合。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在操作权限内处理的业务自我复核、自担风险,营业机构对柜员日间业务采取滞后复核或事后复审方式监督;实行复核制的,必须实行二人柜组或多人柜组的劳动组合方式,柜员经办的所有业务必须即时换人复核。

风险控制是指营业机构设置劳动组合应坚持有利于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操作风险的有效控制。在提高临柜业务操作效率、制度执行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安全、高效、合理地设置劳动组合。

提高效率是指营业机构设置柜员劳动组合应遵循满足服务、方便客户、操作快捷的要求,根据本机构业务量大小合理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减轻柜面压力,缩短客户等待时间。柜员劳动组合应尽可能减少业务处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劳动组合管理模式

(一)柜员制

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的柜员在权限范围内独立从事业务操作的一种劳动组合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服务窗口只设一名柜员,不设复核员。按柜员业务范围划分为单项、多项和综合柜员,对柜员办理的重要业务或超过一定金额的业务需换人授权。

单项柜员制是指一名柜员临柜,只办理单一业务种类的柜员制模式。如该柜员只办理储蓄业务或对公业务或贷款业务。

多项柜员制是指一名柜员临柜,办理一种以上业务的柜员制模式。如该柜员既办理储蓄业务又办理对公业务,或既办理对公业务又办理贷款业务,或既办理储蓄业务又办理对公业务和中间业务。

综合柜员制是指一名柜员临柜,可以办理全部前台业务的柜员制模式。

(二)复核制

复核制是指采取双人临柜操作,对综合业务系统相关业务进行一人录入、一人复核的劳动组合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两名柜员共同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账务核算。

第六条岗位设置基本要求

营业机构柜员劳动组合必须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做到相互制约、相互控制。

(一)印、证使用管理岗位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印、证分管、分用,柜员不得将本人经管的印章

或重要空白凭证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二)汇划业务录入、复核必须严格分开,严禁一人操作,并应严密会计凭证传递手续。票据交换提出(录入)岗位必须与复核(数据发送)岗位分设。

(三)事后监督岗与前台业务操作岗位分设。专职监督人员、勾挑人员不得兼办前台业务。

(四)记账和对账岗位相分离,记账员不得承担对账工作。

(五)中心库库房管理员不得处理综合业务系统现金账务,不得兼任现金调拨员。库房管理必须坚持“账款分离”的原则。

(六)委派会计不得替班、顶岗。

第三章柜员卡管理

第七条柜员卡是指载有持卡人柜员号码,凭以登录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并限定持卡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处理的磁卡。

第八条柜员卡是实现业务处理“事权划分、事中控制”的手段,每个业务人员只能持有一张柜员卡。

第九条柜员卡由省联社统一设计样式规格,指定厂家生产。

第十条新增柜员、柜员卡更换、柜员权限变更、重启柜员密码等事项需填报《柜员卡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人事部门要建立《柜员卡发放登记簿》(附件2),根据《申请表》登记发出柜员卡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新增(变更)柜员卡,有关单位应履行其对柜员卡的管理职能。

(一)申请单位对柜员卡申请人的有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表》信息真实,并负责对本单位柜员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所在联社会计部门负责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分离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级别、权限等进行审核,并负责作废卡的回收、销毁。

(三)所在联社人事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信息的完整性及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并负责柜员卡的签发、已签发柜员卡的信息变更、补发以及作废卡的注销审核工作。

《申请表》等资料,作为人事管理档案,按规定整理和装订,保管期限十五年。

第十二条柜员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与他人混用或借与他人使用;凡使用柜员卡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该柜员本人所为,并由其负全责。

第十三条无论前台柜员或后台柜员,离柜(岗)要将柜员卡收起,妥善保管。若因保管不善被他人盗用,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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