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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黄石市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社会信誉,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形象,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柜面服务人员管理,根据本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面服务人员是指我行各营业网点从事储蓄、会计、出纳、结算等综合业务,直接面向客户、服务客户的内勤人员;第三条本行柜面服务人员分为正式柜面服务人员和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两类;正式柜面服务人员根据其工作和考核业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92分含以上为一级,83-91分为二级,75-82分为三级;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75分为不合格以下或虽然考核合格但达不到竞争上岗比例的降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与本行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章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及服务规范第四条柜面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规守纪,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二熟悉银行会计、出纳、储蓄、票据、结算、电脑等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服务规范,形象气质较好;四反应敏锐,动作熟练,临危不乱;五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第五条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二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待客周到,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柜面各项业务,做好柜面服务宣传;三认真审查各种帐、单、折、证、印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及时登记各种帐册和编制各种报表;四严密保管现金、实物、凭证、印章和密押,防止丢失、被盗;五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做好“三防一保”工作;六保守本行和客户的商业机密;第六条综合柜员的基本要求:单收单付、自管帐款;自我复核、人机核对;大额现金双人清点、特殊业务双人办理;个人负责、独立对外;授权操作、人机制约;第七条柜面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道德规范;服务语言规范;服务态度规范;服务仪表规范;服务技能规范;服务质量规范;服务纪律规范;服务环境规范等;其具体内容及要求按本行员工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第三章聘用与解聘第八条为改善柜面服务人员素质结构,我行将有计划地招聘部分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聘用对象为:一应届统招统分金融、会计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二在其他银行从事柜面服务2年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下;三其他特殊人员如文艺、体育、公关、礼仪等;第九条本行柜面服务人员聘用时,一律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由市行党群人事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新聘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要与本行签订服务协议;第十条正式柜面服务人员降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时,必须有两名担保人本行在册员工或国家公职人员出具担保书附件一和本人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二后,由市行党群人事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一条正式柜面服务人员因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被本行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本行相关制度办理有关手续;正式柜面服务人员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况下,本行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大中专毕业生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律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按规定赔偿违约金;第十二条本行解聘柜面服务人员或柜面服务人员主动解聘,需在7天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随后7天内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移交的内容包括:所发证件、单据、凭证、本行相关物品;如有遗失应予赔偿;第十三条被解聘的柜面服务人员因违规违纪、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本行造成财产及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本人及担保人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第四章考核与等级管理第十四条本行对柜面服务人员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动态考核和等级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等级;一正式柜面服务人员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本人自愿和本行同意,可以聘用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或试用市场营销人员;1、年度竞争上岗考试、考核不合格75分以下或虽然考核合格但达不到竞争上岗比例的;2、违反服务规范、刁难客户,经调查核实,一年内客户投诉两次以上或服务野蛮粗暴,态度恶劣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3、短款2000元以上或因审核保管不严,造成盗窃、诈骗现金5000元以上损失的;4、其它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的;二正式柜面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等级工资或晋级;1、连续二年综合考试、考核成绩在92分以上,等级工资每月增加50元;连三年综合考试、考核成绩在92分以上,等级工资再增加50元,以此类推;2、被评为优秀柜面服务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标兵等晋升一个等级,如属一级柜面服务人员则增加等级工资50元;第十五条柜面服务人员年度考试、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综合业务系统使用与操作技能50分;二业务理论知识20分;三点钞、珠算、电算等操作技能10分;四支行评议20分;第十六条凡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条件之一的,一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赔偿金;待离开本行时一次发给;第十七条被淘汰的柜面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柜面服务岗位,因本行岗位需要,本人申请本行同意,可以作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并按临时柜面服务人员待遇执行,并随时予以淘汰;如本人自愿本行同意,也可以转岗为试用市场营销人员,其管理按照黄石市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临时柜面服务人员在第二年度竞争上岗考核中评定为一级的,方可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和相应的等级工资和业务量收入;第十九条柜面服务人员经竞争上岗考试后,根据各单位人员素质、业务需求和轮岗交流要求等情况,由市行党群人事统一计划安排柜面服务人员的调动交流,各支行、营业部负责柜面服务人员的岗位确定工作;第二十条考核与等级评定程序:一由市行计划财务部每年组织一次柜面服务人员竞争上岗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柜面服务人员等级和提出淘汰对象,报稽核监控办公室审核;二各支行、营业部也可以根据柜面服务人员等级标准,随时对本单位柜面服务人员进行等级评定,报市行计划财务部调查审核和稽核监控办复核;三党群人事部根据计划财务部和稽核监控办公室报送审核结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待遇第二十一条柜面服务人员收入由等级工资加业务量收入组成;正式柜面服务人员一、二、三级的等级工资分别为:600元/月、500元/月、400元/月;临时柜面服务人员等级工资为200元/月;柜面服务人员业务量收入根据其完成的业务量和含量考核计发;其考核收入依据本行有关考核分配方案执行;当临时柜面服务人员等级工资加业务量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时,补发不足部分;第二十二条新聘用从事柜面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一律为3个月,其试用期工资分别为:本科生600元/月;大专生500元/月;中专生400元/月;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和考核业绩确定等级;第二十三条本行正式柜面服务人员享受本行有关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不享受本行有关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第六章培训教育第二十四条柜面服务人员必须按时按规定参加本行有关会议、培训教育和业务活动;柜面服务人员培训主要形式:开办培训班、自学、业务讲座、工作经验交流、案例分析、外出参观学习等;第二十五条柜面服务人员培训主要内容:1经济金融法规、银行制度政策、各项业务操作规程;2综合业务使用操作技能;3岗位基础业务知识:包括储蓄、会计、出纳、票据结算、财务管理、点钞、珠算、电算等应知应会知识;4金融产品知识、服务知识和公关礼仪知识;5电脑基础及应用知识;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六条柜面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堵截各种金融违法犯罪,为本行避免和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二服务客户,助人为乐,或在金融系统组织的专业竞赛比武中名列前茅,为我行赢得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影响的;三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着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四有其它显着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第二十七条柜面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降级处理;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一违反金融业务操作规程、擅自简化审查和工作程序或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循私办事的;二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不向上级报告的;三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诈骗金融机构资金活动的;四违反有关服务规范,刁难客户,影响恶劣或经查实一年内客户投诉两次以上的;五参加非法组织或团体,参加赌博或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六盗窃公私财物或工作失职,给本行造成财产、经济损失的;七泄露本行秘密及客户机密的;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行为的;第八章日常管理第二十八条各支行、营业部负责本单位柜面服务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安排确定柜面服务人员岗位;二检查、指导和督促柜面服务人员业务操作规范和服务行为规范;三对柜面服务人员进行收入考核分配;四对柜面服务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等级;第二十九条本行计划财务部为柜面服务人员的职能管理部室,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柜面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二组织年度竞争上岗考试、考核;三定期通报柜面服务人员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四对支行上报的柜面服务人员业绩和评定等级进行调查审核;第三十条市行党群人事部负责柜面服务人员聘用、解聘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行正式市场营销人员,本人自愿和本行同意,可以参与柜面服务人员竞争上岗考试,取得上岗资格的转岗为正式柜面服务人员,按本办法执行;考试不及格的或未取得上岗资格的,降为试用市场营销人员;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操作,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农村信社内部控制实务》等有关制度、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有完善的、先进的电子化监控设施。

营业厅内外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每天营业开始处于监控状态,直至营业结束账务轧平,保证做到业务操作过程全部在监控之下。

(二)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项核算控制制约环节健全。

(三)设有专职的事后监督,能够实行全面的事后监督。

(四)每个柜员配备一台计算机终端、密码键盘、防伪点钞机、密码箱等必要设备,各专柜具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原则上柜员之间均用玻璃栏板隔开。

(五)综合业务柜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认真执行各项金融法规,熟悉各项业务操作程序,能够准确、迅速、高效的处理每笔业务。

第三条、实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制的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出纳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方法必须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行综合系统的信用社所办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与营业人员,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隔,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联社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传票的装订,按月返还各信用社入档保管。

第五条、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业务量考核制度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六条、岗位设置(一)联社营业部、信用社: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营业柜员岗。

(二)信用社、储蓄所: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

第七条、人员配备柜员的配备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

联社、信用社营业室一般设置2_4名营业柜员,1_2名综合柜员,1名主管柜员,根据存款总量、日均现金收付量、会计业务及所辖营业网点多少,合理确定柜员人数,具体标准如下:(一)存款5000万元以下,日均业务量300笔以下,至少配备2名营业柜员。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州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管理,提高柜台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全面增强我州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力,激发柜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州农村信用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划分为一级柜员、二级柜员、**柜员和等外级柜员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信用社各营业网点直接从事于一线柜台业务的各类柜员(含综合柜员、库管员及主管授权等,主管会计柜员等级考评必须达二级以上)。

第四条综合柜员等级管理原则为“划分等级、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以级定酬”。

划分等级就是通过对综合柜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测试,合理确定柜员等级,适当体现柜员之间的能力差距;量化考核就是对柜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与基础工资挂钩考核;动态管理就是对柜员按年评定级别,按考核结果调整级别;以级定酬就是以年度为时间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兑现。

第五条综合柜员分为一级、二级、**和等外级等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按照柜员等级核定等级工资,其中:一级柜员每月500元、二级柜员每月300元、**柜员每月100元、等外级柜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综合柜员的考评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第七条办事处成立州级综合柜员考评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务科、综合部、信贷科、审计科、网络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柜员等级考试、考核的统一命题,参与督办各联社的考试、考核,按照各联社考试、考核成绩进行柜员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经评定的综合柜员须持证上岗,接受客户的监督。

第八条各联社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综合柜员等级考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按照办事处统一制定的考试、考核方案进行实施。

考试、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办事处考评领导小组第三章柜员等级考评内容第九条综合柜员的考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金融相关政策法规、相关内控制度及金融业务知识等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技能、工作业绩、优质服务及客户评定等。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安全运行,提高对外服务效率,防范会计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等多种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行柜员制操作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托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办理对公和储蓄业务、并已经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的营业网点。

2、营业网点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隔断设置,配备“一对一”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监测到柜员行为及桌面情况。

3、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4、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岗位分工要求,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第五条窗口设置1、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量情况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外窗口,任一窗口均可办理或受理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和信用卡业务,窗口设置要与客源和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

2、综合柜员制网点可以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区辖联行业务、汇兑结算、开销户、大额付现、协助司法、税务查询、冻结、划款等业务。

若网点某类业务品种的业务量相对较大或确有必要时,可专设窗口办理此类业务。

3、必要时,可指定某一窗口主办大户业务,兼办其他业务。

4、实行综合柜员制初期,可以明确每一窗口受理业务的侧重点,供客户选择。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对柜员的要求。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2、各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与其岗位、级别和权限相适应的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点钞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能够独立、准确办理日常业务;3、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能够独立上岗操作。

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1. 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综合柜员的工作行为和运营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2. 职责和权限2.1 综合柜员职责综合柜员负责完成银行现金业务、票据业务和账户服务等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包括:- 办理存款和取款业务;- 验证票据的真伪和有效性;- 受理贷款还款和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处理账户开户和销户手续;- 提供账户余额查询和资金调拨服务等。

2.2 综合柜员权限综合柜员拥有以下权限:- 对客户资料的查询和验证;- 审核和授权交易;- 执行各类纸质和电子交易操作;- 参与柜台现金盘点和交接。

3. 工作流程和要求3.1 工作流程综合柜员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1. 接待客户,确认业务需求;2. 核实客户身份和资料;3. 完成所需的业务操作;4. 提供凭证和相关文件给客户;5. 做好业务记录和归档。

3.2 工作要求为保障工作质量和客户利益,综合柜员需具备以下要求:-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服务能力;- 熟悉银行各类业务规程和相关政策;- 熟练掌握银行业务系统和操作流程;- 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和安全;- 严格遵守银行的机密和保密规定。

4. 工作安全和风险防范综合柜员应时刻关注工作安全和风险防范,具体要求包括:- 遵守银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小心保管和使用各类银行工具和设备;- 当场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不得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行为;- 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

5. 处罚和纠正措施对于违反综合柜员制度的行为,将按照银行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职务调整;- 薪资降级;- 绩效考核不合格;- 辞退处罚。

6. 附则本《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权归本银行所有。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随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上为《银行综合柜员制度运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考使用。

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工号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工号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工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柜员工号的使用及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根据《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xx发[2011]274号)及《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身份认证管理办法》(xx发[2011]223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号是指柜员登陆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号码,登陆报表系统、绩效考核系统附属使用此号码,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柜员管理系统是实现柜员工号维护管理的介质,由总行或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指定的工号管理员操作。

第四条营业部柜员必须配置工号,其他人员如业务需要需登陆报表系统和绩效考核系统的也可申请配置工号。

第五条工号设置的原则(一)唯一性原则:一个柜员配备一个工号,严禁多个柜员共用一个工号。

(二)永久性原则:工号一经设置不得变更,柜员在行内任何机构之间调动,只调整其工号的归属机构及新岗位的相应级别,因辞职、离职、退休等离开我行的须删除其工号。

(三)真实性原则:柜员工号按实名制开设,除A TM柜员和自动柜员外,原则上不得设置虚拟工号,因系统测试、业务查询等原因要设置虚拟工号的须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批。

第六条柜员对本人工号负责,A TM管理员对A TM工号负责,严禁借用、混用他人工号。

第七条柜员默认通过“柜员工号+指纹”的身份认证方式登陆综合业务系统。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为“柜员工号+密码”方式进行登陆的,调整流程遵循《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身份认证管理办法》(xx发[2011]223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号管理机构、岗位设置第八条xx地区柜员工号由总行工号管理员进行维护管理,异地分支机构柜员工号由所属分行工号管理员进行维护管理。

各管理行须指定专人担任工号管理联络员。

第九条总行工号管理员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设置。

分行工号管理员由分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银行柜员工号信息维护申请表》(以下简称维护申请表,格式见附),上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后,由总行工号管理员设置。

徽商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徽商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 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 领发,柜员重要凭证应坚持“谁使用, 谁负责”原则,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 须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 凭证,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印 鉴;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 “作废”章,作为当日表外凭证附件。
关键输入域说明
第二十二条 柜员临时离岗、调离必须由 营业部主任监交,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登 记相关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非对公业务营业时间,柜员 只能办理储蓄和现金收款业务,各营业 机构必须有跟班业务主办、保证及时授 权,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各营 业机构负责人应按照检查制度的要求, 对各项业务进行检查,并登记相关登记 簿。
第三条 各分支行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积极、稳妥地实行综合柜 员制。
第四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原则:综合受理、 事权分清、高效优质。
事后监督:各行应将各项业务集中至分行事后 监督,根据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对 业务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对差错发出整改 通知书及时纠正。
(四)每日营业开始,负责机构签到,并打印 各种清单和相关报表。负责凭证的装订和审核 工作。做好本机构日终账务核对工作,核对无 误后方可日终关机。
关键输入域说明
(五)定期、不定期与上级清算机构和其他专 业银行逐笔核对资金账户余额及往来情况,确 保账实相符和资金安全。
(六)核查系统内资金汇划来账报文,现代化 支付系统往来信息的核查,复核同城票据交换 提出的票据或提出的账务信息;经复核后,负 责支付系统往帐发送;负责保管银行汇票专用 章、业务专用章;
第二章 实施条件、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支行、营业部需具备下列条 件: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机构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防范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业务操作风险,确保本行营业机构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营业网点柜面业务操作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营业机构是指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办理业务交易和核算的各机构,包括对外营业机构和内部核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柜员是指登录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并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管理或信息查询的人员,以及为其他辅助系统(如CRM系统、信贷系统等)专设的业务人员等第四条营业机构应坚持贯彻“有利于加强服务和提高效率、有利于明确职责和监督制约、有利于制度执行和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柜员设置原则:(一)惟一性原则。

在本行范围内严禁两个柜员共用一个柜员号,一个柜员不得拥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柜员号。

(二)永久性原则。

柜员号一经设定不得变更,因退休、退养、离职等原因可以申请离职或注销,但不得删除柜员号。

(三)真实性原则。

柜员号按实名设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机构是会计主体的组成单位,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设立机构是该机构在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前提。

第七条机构按是否开设总账,分为总账机构和非总账机构。

总账机构是开设总账、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总账机构也称核算主体;非总账机构是未开设总账、不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是其隶属总账机构的并账制机构,其开立的客户分户账或内部分户账归并于隶属总账机构。

第八条本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开设的机构,清算中心为核算主体,除此之外,营业部及各支行均是非核算主体。

第九条机构类型和级别可以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设定。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条机构号是本行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的识别号,机构号的组成规则为:银行号(2位)+支行号(2位)。

本行的银行号为28,清算中心2800,总行营业部2810,球川支行2820,芳村支行2830,青石支行2840,大桥头支行2850。

(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模版农商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第一条综合柜员职责综合柜员是指在农商银行网点工作的负责受理客户现金业务以及各类申请、咨询等日常业务的员工。

综合柜员职责包括:1. 受理客户日常存取款业务,确保操作准确。

2.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贷款、信用卡、理财等各类金融产品的咨询和办理服务。

3. 接受客户各类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反馈。

4. 维护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安全,并积极参与营销活动。

5. 遵守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6.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综合柜员任职资格1.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金融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2. 具有2年以上银行柜员工作经验。

3. 熟悉银行系统和业务,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4. 具有治理全面风险的能力,负责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5.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第三条综合柜员培训与考核1. 综合柜员入职前需要完成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以证明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的优良。

2. 固定周期进行综合柜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和银行的业务同步发展。

3. 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四条综合柜员岗位安全1. 银行需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确保综合柜员岗位的安全。

2. 综合柜员需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会使用各种安全设备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3. 综合柜员需密切关注银行安全风险,并加强岗位监管,确保岗位上信息、现金等安全无虞。

第五条综合柜员奖励和评定1. 综合柜员出色的工作业绩和优秀的服务贡献会得到公司的奖励和评定。

2. 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提拔晋升、加薪奖金等。

3. 综合柜员工作不力或出现违规行为将被公司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综合柜员服务质量1. 综合柜员需严格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2. 综合柜员应时刻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3. 综合柜员应遵守银行工作纪律,如饱学纯业、勤勉尽责。

第七条综合柜员福利待遇1. 综合柜员工作满一年后,公司为其投保福利保险。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范风险,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冏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以综合业务系统为基础,各支行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柜员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对公业务、储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多种金融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支行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实行综合柜员制。

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要求支行应具备的条件:支行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公安、消防、保卫等部门的要求,柜员之间应有适当的隔断设施,并配有全工作日“一对一”探头的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的监测、录制每个柜员业务操作及桌面情况,同时对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有相应的监控和录像系统;录像存储介质的保存时间不低于一个月。

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pc机(或终端)、点(验)钞机、密码键盘、打印机(含存折打印机)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亭设置和岗亭分工的要求,并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

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窗口设置的要求:业务时间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窗口对外业务,对外窗口均能受理本机构开办的对公业务、储蓄业务及中间业务等相关业务。

规定需要专人办理的业务,可以设置专门的窗口办理。

为客户供给相应的验钞、点钞等辅助设备和相关的咨询、查询业务。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要求综合柜员所具备的素质: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基本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

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

3、熟练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能够独立办理各项日常业务。

银行柜员管理7.1柜员制管理办法(2015)

银行柜员管理7.1柜员制管理办法(2015)

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柜员业务操作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及我行《出纳制度》、《基本会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由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独立或协作完成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在营业网点从事柜面业务操作的人员,按照业务岗位可划分为主管柜员、综合柜员、对公柜员、对私柜员、库管柜员、出纳柜员、对私低柜柜员等。

总行、分行运营管理部相关人员在柜员号、印章、尾箱、柜员卡、授权管理等方面应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柜员制的基本模式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一般可以分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分设对私、出纳、对公结算、库管等业务柜台,由单个柜员分别受理相关业务的劳动组织方式;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根据本机构的人员及业务情况,由单个柜员综合办理对私、出纳业务,或综合办理对私、出纳、对公结算等业务,并按相应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劳动组织方式。

同一营业网点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在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模式下,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营业网点单独设立对私低柜,对私低柜柜员(可由理财经理兼任)可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查询、信用卡等非现金对私金融服务。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可视情况,增加开、销户等服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三)营业厅内应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录像资料由专人保存。

涉及现金柜台的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其他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四)涉及现金业务的柜台应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建为全封闭办公区;(五)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与考核,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工作;(六)为柜员配备了合格的出纳机具、票据鉴别仪、身份证鉴别仪、现金和凭证尾箱(如需),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用具等。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支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为规范支行综合柜员制的管理,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行综合柜员制是指通过对各岗位职责的综合组合,将支行窗口业务办理能力提升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支行综合柜员制应根据支行规模、业务量等情况,确定相应的专业化、标准化业务操作流程,并在操作过程中科学合理规划柜员排班、岗位布局,保障柜台人员情况下,提高支行业务处理能力和操作效率。

第四条支行应全面了解每位综合柜员的资格证书、业务技能、经验等方面的情况,根据具体业务量的需要,合理安排其相关业务的办理,确保业务处理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五条支行应根据特定的业务情况,对柜台人员的技能素质和业务水平进行评价和考核,通过设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柜台服务水平与业务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支行应对综合柜员进行培训,包括业务操作流程、操作技巧、安全保密意识等方面,特别是对新入职员工应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流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七条支行应确保综合柜员业务办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第八条任何柜员都应注意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禁止泄露客户相关信息,如违反规定将会受到严重处罚。

第九条支行应建立完善的窗口业务处理流程,明确业务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及安全保密意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十条支行应定期组织柜员进行交流学习,分享工作经验,提高综合柜员的工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一条支行综合柜员的业务范围均属于银行的业务范畴,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支行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安全认证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支行领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支行综合柜员制的有效实施。

综合柜员管理办法

综合柜员管理办法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柜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向客户提供更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及先进的电子化技术,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和信用社资金安全,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在全辖的实际应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推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本办法中有关业务操作及内控管理的规定仍然适用实行单项柜员制的机构。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相对于传统的双人临柜复核制的服务模式而言的,是柜员单人临柜,独立办理对公、储蓄、银行卡及中间业务等面向客户的全部业务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实施综合柜员制应具备以下条件:1、营业机构会计出纳基础工作必须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二级水平。

2、营业机构会计出纳人员不少于四人,并有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熟练会计、出纳、结算等业务制度规定,熟练掌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技能,均已获得上岗证。

3、营业机构安全防范措施达标,监控系统完备,对柜员整个营业时间段进行全程录像,能通过影像回放观看柜员及客户业务处理全过程。

4、营业机构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钱箱等其它工作机具齐全。

5、营业机构施行柜员制,必须书面向联社申请,批准后实施(柜员制试点单位除外)。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营业机构的岗位设置,必须根据业务需求坚持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综合柜员若干名,主出纳1 名,内勤主管1名,有条件的网点可设置专职总复核、专职代班员。

1、综合柜员负责处理对公、储蓄、代收代付等日间柜面业务,并保管部分印章.2、主出纳负责管理库存现金的调剂和调拨,并按规定对综合柜员的有关业务进行交易授权。

3、总复核负责对综合柜员处理的业务进行事中复核,人员较少的网点可由主出纳兼职总复核。

柜员管理办法

柜员管理办法

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篇: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适应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需要,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劳动组合形式,简化核算手续,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广大员工的责任心,提高竞争能力,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柜员制是指营业人员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权限,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独立为客户办理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并单独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二条柜员制是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监督柜台业务各项资金活动的工具,必须严格执行柜员制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三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凭证严密紧凑的传递、方便客户和内部操作,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和监督制约的原则,确定本单位柜员制会计核算形式及柜员数量。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按照服务规范、管理科学、核算准确、风险防范的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及要求第五条实行柜员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营业机构存款人均余额200万元以上,日均业务量在100笔以上,城区机构和新建机构可适当放宽。

(二)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做到操作过程均在监控之下进行。

(三)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及监督制约机制。

(四)受理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统一应用程序处理。

(五)柜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与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廉洁奉公。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条例和各项会计出纳基本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业务核算方法和操作规程,准确、快速地办理各项业务。

(六)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必须向联社提出申请,由联社报经市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实行柜员制基本要求(一)为加强服务和接受客户的监督,柜台的高度应达到1.1米-1.2米,宽0.6米-0.8米,既能使客户看清柜员操作,又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综合柜员操作规范

综合柜员操作规范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联社劳动组合,合理设置岗位和人员分工,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全区各项业务发展,根据省协会《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的精神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业务和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综合业务柜员制,是指对柜员的设置、管理、考核、风险控制及相关业务、岗位等进行系统管理的业务管理体制。

本办法所指的综合业务柜员制是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通过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业务处理权限,通过2个以上(含2个)临柜窗口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一)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的玻璃隔断设置(高出桌面30cm,桌面长宽尺寸应考虑能够放置终端、点钞机及凭证清分、业务操作空间),配备监视系统(要有“一对一”的探头,能监控柜员操作,能清晰看到桌面上的情况,如现金票面、点钞机、尾箱等)。

(二)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主机或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

(三)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和岗位分工的要求。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无违规违纪等不良纪录。

(二)熟悉综合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准确、迅速处理日常业务,能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操作,具备必要的点钞技能。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证、会计人员业务资格等级证。

(四)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审批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述综合业务柜员制模式为会计出纳柜员制。

会计业务(部分特殊业务除外,如通存、内往、汇划、库房现金业务等)由原复核制改为限额授权制。

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ATM自助处罚管理办法

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ATM自助处罚管理办法

ATM自助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条联社电脑部负责对各社自助设备管理员实行按月考核,并根据各种监控和现场检查区分故障类型,依据具体原因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条各社至少配备两名设备管理员,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如果达不到要求,处罚各社管理员500元罚款。

第三条严格设备交接制度,并详细登记,违犯一次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并处营业网点负责人100元罚款。

第四条网点要保证自助设备符合安装要求,保持自助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对达不到要求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并处网点负责人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五条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对自助设备进行轧账、配钞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因轧账或配钞错误而导致自助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因钞箱放臵错误而导致自助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未按规定轧帐日进行定期轧账的罚款50元;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核对的,发现一次处责任人50元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自助设备管理员在进行自助设备维护及差错处理时要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严禁违规操作,违者每次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七条网点自助设备管理人员要每天两次现场监测自助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设备的清洁与保养工作,因监测不及时而导致自助设备长时间暂停服务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八条营业网点管理员在处理自助设备吞卡时,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如发现违犯程序操作每次处责任人100元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九条因操作不当造成自助设备硬件损坏的,处当事人100元罚款,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因自助设备所属网点负责人因素而造成对自助设备维护不及时的,处网点负责人200元罚款。

第十一条未按有关规定私自改变自助设备安装地点的,处当事人500元罚款,并处网点负责人1000元罚款;因移动设备造成设备故障或帐务差错的,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双人”制度,严格执行配钞加款流程,因业务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双人”制度的或未按配钞加款流程进行配钞的,发现一次处当事人100元罚款,并处营业网点负责人200元罚款。

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

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柜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制是指营业机构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业务范围内的任一柜台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根据柜员业务范围,柜员制分为两种模式即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分柜制模式下,营业机构根据一个或多个柜台业务组合指定柜员业务范围,分设业务柜台,分别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指定范围内的柜台业务;综合柜员制模式下,营业机构不分业务种类,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全程办理本机构法定范围内的全部柜台业务(个别特色业务除外,下同)。

第四条辖内营业机构柜员制模式由分行自行负责审批确定。

单一营业机构可以实行分柜制或综合柜员制,也可以根据劳动组合的具体需要,同时实行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

营业机构可以单独设立开放式低柜,由单个低柜柜员为个人客户提供非现金金融服务。

第五条低柜是指在营业大堂另行设立的开放式零售业务柜台,为个人客户提供转账、卡内销售理财产品、挂失、信用卡、查询等非现金零售金融服务。

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低柜可增加个人客户开销户、凭证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分柜制下的柜员称为专柜柜员,其业务范围由营业机构与其分行共同确定,其中低柜柜员业务范围由总行统一设定。

综合柜员制下的柜员称为综合柜员,其业务范围为营业机构全部法定柜台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柜员除特别指明以外,是指营业机构所有营业柜员,包括业务主管和对私业务主管、临柜柜员、后台柜员、低柜柜员和其它专柜柜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柜员是指分行派驻营业机构的营业部经理和履行营业部经理职责期间的业务主管。

主管柜员还应执行《xx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建立严密的柜员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的柜员考核机制;(二)营业室内按规定配备电子监控设备,按规定保管录像资料;(三)现金业务柜台安全标准达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四)柜员必须经过相应岗位的业务培训和总行统一组织的上岗考试,具有办理相关业务的岗位资格;监管机构对岗位资格有规定的,柜员还应取得规定的岗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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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柜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向客户提供更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及先进的电子化技术,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和信用社资金安全,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在全辖的实际应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推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本办法中有关业务操作及内控管理的规定仍然适用实行单项柜员制的机构。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相对于传统的双人临柜复核制的服务模式而言的,是柜员单人临柜,独立办理对公、储蓄、银行卡及中间业务等面向客户的全部业务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实施综合柜员制应具备以下条件:1、营业机构会计出纳基础工作必须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二级水平。

2、营业机构会计出纳人员不少于四人,并有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熟练会计、出纳、结算等业务制度规定,熟练掌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技能,均已获得上岗证。

3、营业机构安全防范措施达标,监控系统完备,对柜员整个营业时间段进行全程录像,能通过影像回放观看柜员及客户业务处理全过程。

4、营业机构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钱箱等其它工作机具齐全。

5、营业机构施行柜员制,必须书面向联社申请,批准后实施(柜员制试点单位除外)。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营业机构的岗位设置,必须根据业务需求坚持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综合柜员若干名,主出纳1 名,内勤主管1名,有条件的网点可设置专职总复核、专职代班员。

1、综合柜员负责处理对公、储蓄、代收代付等日间柜面业务,并保管部分印章。

2、主出纳负责管理库存现金的调剂和调拨,并按规定对综合柜员的有关业务进行交易授权。

3、总复核负责对综合柜员处理的业务进行事中复核,人员较少的网点可由主出纳兼职总复核。

4、内勤主管按照《内勤主管工作制度》的规定管理内勤事务,负责事后监督和日、月、年终数据核对。

各岗位人员必须各司其职,严密配合,严格执行印、证、押(机)分管等制约制度及计算机应用的权限规定。

第五条、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

综合业务系统采取了实时授权前提下的滞后复核方式,以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安全控制。

1、事前控制,各网点根据联社制定的交易和授权标准,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和柜员素质,经联社核准后制定各柜员交易、授权的金额标准。

2、事中复核,综合柜员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复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超过交易权限和需换人复核的业务,必须进行逐笔授权或确认。

(1)、对于大额资金收付、帐户信息维护、错帐冲正等重要业务事项必须根据业务系统的规定实行实时授权控制,授权人必须认真核对原始凭证要素、计算机录入内容等,对于大额现金业务还必须卡把清点大数,授权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安全性由经办柜员和授权人共同负责,并分别在会计凭证上签章。

(2)、对于一般业务交易实行滞后复核,在柜员根据会计凭证直接处理、自我审查、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复核员在日终结束前按批次进行复核,以实现对柜员操作的监督。

(3)、对于转汇业务、现代化支付业务必须全部复核后才能提出票据、发出数据,对于大额汇兑业务必须根据金额大小经有权人员授权复核后方可发出数据。

3、事后监督,内勤主管必须加强督导,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进行事后核查,具体核查原始凭证和交易清单是否匹配,柜员交易凭证、柜员轧帐表、柜员流水是否相符,机构汇总轧帐表和全部凭证汇总是否相符。

第二章内控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柜面业务管理基本规定。

1、柜员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办法》、《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会计出纳基本制度》等以及联社有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公、储蓄、中间业务等门柜业务的受理审查、帐户处理和现金收付,并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柜员办理现金收付款项,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款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受理业务必须认真审查凭证要素,坚持折角核对客户预留印鉴,现金支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审查无误实时记帐;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和挂失严格按规定办理,以确保业务交易合规合法,真实准确。

3、柜员必须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流程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办理及时,核算准确。

4、柜员应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业务,严禁越权操作,对大额业务、错帐冲正、非业务性挂帐、抹帐必须经内勤主管授权或审批后办理,不得擅自处理。

5、柜员办理计算机交易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作为交易处理的依据,柜员交易的每笔业务必须打印交易清单等证明交易合法的计算机凭证。

6、柜员办理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客户或内勤主管编制的合法凭证办理,柜员不得编制其他现金收付凭证;柜员办理业务应坚持一户一清,并逐笔记录票面明细,不得同时办理多个客户,以免发生差错;柜员不得为本人办理业务,本人业务必须换柜办理。

7、柜员办理跨柜交易时,业务发起柜员应及时传递凭证,接收柜员应认真核对、及时处理,不得故意压票或拒绝办理,交易传递的各环节必须相互签章、交接清楚。

8、柜员根据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查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及时报内勤主管审批,需报人行核准的及时上报联社,完成审批、核准手续后,办理帐户开设,并登记《开销登记簿》。

柜员不得办理内部帐户的开设,内部分户帐的开设由内勤主管根据联社统一的要求办理。

9、柜员发生差错不论大小应及时向内勤主管汇报,按规定处理;柜员办理错帐冲正业务,必须经内勤主管在错帐冲正凭证上签字方可办理,任何柜员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冲正业务;柜员抹帐必须经内勤主管批准,内勤主管必须坚持每天查阅抹帐登记簿,并查明原因记录在案,作为柜员差错进行二级考核。

10、机构收到转汇、农信银及现代化支付业务,必须指定柜员打印《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专用凭证作为重空凭证管理,并坚持使用销号制度。

重打专用凭证必须经内勤主管在作废和重打的凭证上签字同意,内勤主管必须坚持每天检查专用凭证的使用情况,对于重打的专用凭证必须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

11、柜员必须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和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残破币兑换业务,收到或兑换的残破币和零币及时上缴主出纳;必须严格按照反假币的规定,做好假币的收缴工作。

第七条、现金管理基本规定1、柜员营业终了根据当天的现金收付金额,坚持核对帐面库存、钱箱金额二者一致,当天库存余额全部上交主出纳。

主出纳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将各柜员的现金收付金额汇总,并与当日实际库存核对一致。

2、次日营业开始后,主出纳将上日柜员上缴的库款调配至另一柜员使用,同一柜员不得使用上日的钱箱库款。

主出纳在柜员缴库和调配库款时必须记载“交接登记簿”,做到手续严密、交接清楚、职责明确。

柜员休息必须缴清库存现金,平时库存不超限额。

3、柜员必须坚持每日日始调入库款、中午、营业终了轧库二次,并认真记载库存登记簿,做到库存现金与钱箱金额核对一致。

工作中如发生现金差错,要如实向内勤主管反映,本着“长款上交、短款自赔”的原则办理。

4、主出纳负责网点的现金整点和调拨,根据柜员的钱箱限额和现金使用情况调整柜员的备付金,收到柜员上缴的现金,及时整点。

柜员内部现金调拨,必须由主管柜员统一调配。

柜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柜员之间现金互相调剂的,由调入柜员负责对调入的现金当面点清,如果调入柜员不按要求清点,一旦发生现金调拨差错,由调入柜员负责。

柜员内部现金调拨与上缴,调出方与调入方均应及时记帐,互相协调配合。

5、内勤主管必须切实执行查库制度,对综合柜员、主出纳的库款每旬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天检查柜员和主出纳是否进行帐款核对、是否调配库款。

第八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基本规定1、柜员要做好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管理,执行逐份使用逐份销号的制度,每日营业终了登记《重空凭证销号登记簿》(手工),确保每日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手工登记簿、计算机登记簿的使用和结存核对一致。

作废的重空凭证,必须剪角并加盖作废章,并将凭证正本联的号码剪下粘贴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登记簿》上。

2、柜员对自己保管、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视作现金一样管理,防止发生丢失和失窃事故。

对领用的存单(折),必须坚持使用时加盖印章,禁止事前盖好。

3、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签名盖章,经过主办会计确认配号,登记保管登记簿后交主出纳进行计算机操作。

4、柜员出售支票等凭证,必须凭客户加盖预留印鉴的领用单办理,并在《出售重空凭证登记簿》(手工)上登记,客户经办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收。

柜员必须加强对出售凭证使用的监督,客户销户必须收回结存的全部凭证,收回的重空凭证,装订到当天的传票中。

5、重空凭证的使用必须坚持交叉复核制度,柜员当天使用的重空凭证,必须换人逐份核对,复核人员签章证明。

内勤主管必须做好柜员凭证使用的二次销号工作,建立二次销号登记簿并做好记录,对当日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逐份审查原因,按规定处理。

内勤主管必须坚持每旬不定期的核查各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和结存情况。

第三章业务系统安全管理基本规定第九条、营业网点业务操作与管理必须坚持“划分权限、分级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柜员设置必须严格控制操作级别和现金库存限额,按照业务种类、柜员级别,确定柜员单笔现金、转帐操作和授权金额,经联社财会、电脑部门核准后,建立柜员权限控制表,实行不同级别的额度控制,经确定的标准未经联社核准不得擅自更改。

其授权标准如下:1、综合柜员现金库存限额视其业务量一般控制在5-10万元,库存现金余额严格控制在联社核定的库存限额内。

2、综合柜员对公单笔现金支取权限在5 万元以内(含5万元),主出纳授权权限在5-10万元(含10万元),内勤主管授权权限在10-50万元(含50万元),超过50万元须经单位领导授权。

3、综合柜员对私单笔现金支取权限在5 万元以内(含5万元),主出纳授权权限在5-10万元(含10万元),内勤主管授权权限在10-20万元(含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须经单位领导授权。

4、综合柜员单笔网点内转帐支付的权限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主出纳授权权限在5-10万元(含10万元),内勤主管授权权限在10-50万元(含50万元),超过50万元以上须经单位领导授权。

跨网点的转帐支付(转汇、农信银、现代化支付)业务,主出纳授权权限0-20万元(含20万元),内勤主管授权在20-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须经单位领导授权。

第十条、柜员代码设置应遵循代码专人专用,专人专卡(柜员卡)的制度,确保职责和权限的规范管理,操作员应妥善保管柜员卡,谨防遗失或毁损,遗失柜员卡将等同遗失重空凭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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