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柜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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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综合柜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向客户提供更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及先进的电子化技术,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和信用社资金安全,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在全辖的实际应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推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本办法中有关业务操作及内控管理的规定仍然适用实行单项柜员制的机构。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相对于传统的双人临柜复核制的服务模式而言的,是柜员单人临柜,独立办理对公、储蓄、银行卡及中间业务等面向客户的全部业务的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实施综合柜员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机构会计出纳基础工作必须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二级水平。
2、营业机构会计出纳人员不少于四人,并有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熟练会计、出纳、结算等业务制度规定,熟练掌握“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技能,均已获得上岗证。
3、营业机构安全防范措施达标,监控系统完备,对柜员整个营业时间段进行全程录像,能通过影像回放观看柜员及客户业务处理全过程。
4、营业机构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钱箱等其它工作机具齐全。
5、营业机构施行柜员制,必须书面向联社申请,批准后实施(柜员制试点单位除外)。
第四条、实行柜员制营业机构的岗位设置,必须根据业务需求坚持相互制约的原则,分别设置综合柜员若干名,主出纳1 名,内勤主管1名,有条件的网点可设置专职总复核、专职
代班员。
1、综合柜员负责处理对公、储蓄、代收代付等日间柜面业务,并保管部分印章。
2、主出纳负责管理库存现金的调剂和调拨,并按规定对综合柜员的有关业务进行交易授权。
3、总复核负责对综合柜员处理的业务进行事中复核,人员较少的网点可由主出纳兼职总复核。
4、内勤主管按照《内勤主管工作制度》的规定管理内勤事务,负责事后监督和日、月、年终数据核对。
各岗位人员必须各司其职,严密配合,严格执行印、证、押(机)分管等制约制度及计算机应用的权限规定。
第五条、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综合业务系统采取了实时授权前提下的滞后复核方式,以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安全控制。
1、事前控制,各网点根据联社制定的交易和授权标准,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和柜员素质,经联社核准后制定各柜员交易、授权的金额标准。
2、事中复核,综合柜员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复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超过交易权限和需换人复核的业务,必须进行逐笔授权或确认。
(1)、对于大额资金收付、帐户信息维护、错帐冲正等重要业务事项必须根据业务系统的规定实行实时授权控制,授权人必须认真核对原始凭证要素、计算机录入内容等,对于大额现金业务还必须卡把清点大数,授权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安全性由经办柜员和授权人共同负责,并分别在会计凭证上签章。
(2)、对于一般业务交易实行滞后复核,在柜员根据会计凭证直接处理、自我审查、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复核员在日终结束前按批次进行复核,以实现对柜员操作的监督。
(3)、对于转汇业务、现代化支付业务必须全部复核后才能提出票据、发出数据,对于大额汇兑业务必须根据金额大小经有权人员授权复核后方可发出数据。
3、事后监督,内勤主管必须加强督导,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进行事后核查,具体核查原始凭证和交易清单是否匹配,柜员交易凭证、柜员轧帐表、柜员流水是否相符,机构汇总轧帐表和全部凭证汇总是否相符。
第二章内控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柜面业务管理基本规定。
1、柜员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办法》、《人民币帐户管理办法》、《会计出纳基本制度》等以及联社有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公、储蓄、中间业务等门柜业务的受理审查、帐户处理和现金收付,并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柜员办理现金收付款项,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款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受理业务必须认真审查凭证要素,坚持折角核对客户预留印鉴,现金支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审查无误实时记帐;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和挂失严格按规定办理,以确保业务交易合规合法,真实准确。
3、柜员必须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操作流程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办理及时,核算准确。
4、柜员应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业务,严禁越权操作,对大额业务、错帐冲正、非业务性挂帐、抹帐必须经内勤主管授权或审批后办理,不得擅自处理。
5、柜员办理计算机交易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作为交易处理的依据,柜员交易的每笔业务必须打印交易清单等证明交易合法的计算机凭证。
6、柜员办理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客户或内勤主管编制的合法凭证办理,柜员不得编制其他现
金收付凭证;柜员办理业务应坚持一户一清,并逐笔记录票面明细,不得同时办理多个客户,以免发生差错;柜员不得为本人办理业务,本人业务必须换柜办理。
7、柜员办理跨柜交易时,业务发起柜员应及时传递凭证,接收柜员应认真核对、及时处理,不得故意压票或拒绝办理,交易传递的各环节必须相互签章、交接清楚。
8、柜员根据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查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及时报内勤主管审批,需报人行核准的及时上报联社,完成审批、核准手续后,办理帐户开设,并登记《开销登记簿》。柜员不得办理内部帐户的开设,内部分户帐的开设由内勤主管根据联社统一的要求办理。
9、柜员发生差错不论大小应及时向内勤主管汇报,按规定处理;柜员办理错帐冲正业务,必须经内勤主管在错帐冲正凭证上签字方可办理,任何柜员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冲正业务;柜员抹帐必须经内勤主管批准,内勤主管必须坚持每天查阅抹帐登记簿,并查明原因记录在案,作为柜员差错进行二级考核。
10、机构收到转汇、农信银及现代化支付业务,必须指定柜员打印《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专用凭证作为重空凭证管理,并坚持使用销号制度。重打专用凭证必须经内勤主管在作废和重打的凭证上签字同意,内勤主管必须坚持每天检查专用凭证的使用情况,对于重打的专用凭证必须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
11、柜员必须严格按照《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和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残破币兑换业务,收到或兑换的残破币和零币及时上缴主出纳;必须严格按照反假币的规定,做好假币的收缴工作。
第七条、现金管理基本规定
1、柜员营业终了根据当天的现金收付金额,坚持核对帐面库存、钱箱金额二者一致,当天库存余额全部上交主出纳。主出纳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将各柜员的现金收付金额汇总,并与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