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收银行不良资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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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丹政办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六日丹东市清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实施方案为了解决我市开发建设单位拖欠开发建设项目各项规费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区范围内,对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以下统一简称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清查追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时间、范围与内容清理与追缴工作自2006年3月初起,至2006年7月底结束。

本次清查与追缴的各项收费包括:2005年以前经批准开发建设的项目所发生的缓缴、欠缴以及擅自减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含大配套费、气源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劳保统筹费等。

二、方法、程序与步骤(一)由各项收费的执收单位对开发建设项目现有的缓缴、欠缴以及擅自减免的各项收费进行清查、核准后,填制《收费催缴通知单》并送达各开发建设单位,敦促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缴费。

此项工作须于2006年3月25日前完成。

(二)各开发建设单位接到各项收费催缴通知单后,须于2006年4月25日前办理完缴费手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费的,经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定并批准,可分期缴费。

完费时间可延长到2006年5月底。

经批准可分期缴费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向执收单位提交分期缴费计划,并按计划办理缴费;首期缴费的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4月25日,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费额的50%。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高新区、市科技局关于丹东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高新区、市科技局关于丹东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高新区、市科技局关于丹东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丹政办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高新区、市科技局关于丹东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高新区、市科技局《丹东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丹东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金融办高新区市科技局为打造科技金融新模式,服务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助推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提高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调动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企业、产业园区集聚,重点解决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抑制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为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创新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在丹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初步形成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良性互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对接的体制机制,在新型科技金融组织、科技企业信用体系、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以及金融服务合作模式等方面取得突破,使高新区成为我市技术与资本要素最密集、科技与金融发展最活跃的地区,带动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到2018年争取实现以下目标:(一)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类贷款余额在2014年基础上实现倍增。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支持县乡经济快速发展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8〕2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支持县乡经济快速发展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8〕2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支持县乡经济快速发展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支持县乡经济快速发展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乡镇财政工作的意见》(丹政发〔2018〕5号),我市决定自2018年起,从本级财力中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县乡经济快速发展,现将《丹东市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丹东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丹东市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丹东市支持乡镇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9日丹东市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根据《辽宁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财农〔2017〕472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乡镇财政工作的意见》(丹政发〔201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丹东市品牌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农业品牌战略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为打造农业品牌战略,依法注册或登记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第二章资金使用及管理第四条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10•【字号】丹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落实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丹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落实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10日丹东市落实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相关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一、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与全国保持同步。

分管领导:何志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5%左右。

分管领导:何志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

分管领导:潘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

分管领导:何志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5.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7%。

分管领导:潘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6.进出口总额增长7%左右。

分管领导:潘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

分管领导:何志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8.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分管领导:何志勇、刘国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9.城镇新增就业42万人。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丹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及确定的工作时限,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抓好“落实年”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我市今年依法行政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丹政发[2006]2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切实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现将2009年度我市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安排部署如下: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审批符合中央投资方向的建设项目,确保新增投资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确定决策科学、程序完备,进一步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执法,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公开透明、依法合规进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2、认真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推进丹东跨越式发展,全力保障用地需求;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缓解用地指标紧张矛盾;把扭转土地粗放利用状态,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满足发展用地需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做好。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3、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上网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扩大政务网上办公的范围,2009年底前,实现丹东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网站的建立。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6]68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丹东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以下简称《复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常态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

(一)统一归集,依法公示。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辽宁的分系统,是全市涉企信息集中汇聚、统一公示、互联共享的基础平台。

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凡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涉企信息,均应通过公示系统按照标准的格式规范,提交和记录于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各地区应建立《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汇总所属部门涉企信息项目,统一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公示主体、时限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丹政办发〔2017〕1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丹政办发〔2017〕1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丹政办发〔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工作,切实提高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质量,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要求内容实事求是,引用依据准确,文件重点突出,文种使用正确,格式规范合理。

1.所有请示性公文报送前须与分管市领导进行沟通,按市领导相关要求上报。

2.请示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与现行文件相衔接,内容完整、客观、准确,有文件依据或有省市领导批示的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3.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请示部门须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会签。

4.请求内容涉及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的,请示部门要有相应论证。

论证内容要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5.请示文件要求语言简洁、重点突出、篇幅短小,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二、各地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请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下发的决定、意见、通知等需要报送《制定说明》。

1.《制定说明》的范围。

各地区、各部门起草的请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决定、意见、通知等,经审核审议下发后,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时需向市政府报送《制定说明》。

2.《制定说明》的内容。

《制定说明》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制定说明应当客观准确、重点突出,引用文件名称应当准确、完整。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07]11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4.19【实施日期】200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06〕71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坚决整治各类企业以传销方式开展的经营活动,依法规范直销行为。

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以及直销企业旗号从事传销的活动。

(四)集中力量查处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五)加强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与传销的防范工作,严防传销进入校园。

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危害性,自觉抵制传销。

(六)加大对法人单位和自然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行为的惩处,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的发生。

(七)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的建设。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7•【字号】丹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编制部门要按《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交易平台层级整合工作,各县级交易平台要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挂牌工作。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县级交易平台的业务指导,按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监管到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7日丹东市整合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5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现就我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整合已设立的东港市、凤城市和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形成全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实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统一、操作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监管办法统一,在全市形成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1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1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及确定的工作时限,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保证我市今年依法行政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2012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和《丹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丹政发〔2010〕44 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法治政府的建设规划,切实提高全市的依法行政水平,现将2012年度我市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及部门职责安排部署如下:一、合理调整机构,不断完善行政管理体制1、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建立和完善执法机构。

合理划分县市区事权,科学设置执法机构,加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

推动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市辖各区食品监管机构改革的指导,探索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绩效评价方式方法。

责任单位:市药监局2、深入推进人防机构改革。

进一步优化人防行政机构,上半年按市编办要求规范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岗位设置,实行职责有机统一的人防体制,提高行政效能。

责任单位:市人防办3、完善景区管理机构。

2012年,计划分别在鸭绿江景区内的水丰、太平湾景区设立景区管理处,完善旅游系统内部三级管理网络,强化依法行政力度。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丹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丹东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国资国企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96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8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属企业集团)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资新设、上市重组(包括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发行证券、资产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工作方案。

二、基本操作流程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

(一)可行性研究。

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以下简称拟混改企业)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丹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丹东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现提出清理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目标和任务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

三、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一是市和县(市)区本级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二是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丹政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丹东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丹东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丹政发[2007]17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全面掌握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全面推进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提供科学的基础数据和政策保障。

二、调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及方式(一)调查范围1.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2.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3. 全市区域内所有居住平房的家庭。

(二)调查内容1 .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户主类型、收入情况、享受低保时间、金额、联系方式等。

2 .家庭住房状况,包括房屋坐落、房屋类型、建筑年代、房屋面积等。

3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三)调查时间从2007年10月10日起到2007年11月20日止。

(四)调查方式调查采用主动申报、入户调查、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与核实廉租住房信息相结合的方式。

三、工作步骤及程序(一)调查准备阶段(2007年10月19日-10月21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建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办公室,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确定调查区域、调查人员数量,对参加调查人员进行培训;设计印制调查表格,按表格内容编制程序;利用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目的、意义、要求,统一认识,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2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2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代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予召开。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代市长)或市长(代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主持。

第四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常规列席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议题:(一)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二) 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三) 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报告;(四) 讨论审定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五) 讨论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六) 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部署重点工作;(七) 讨论研究市本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政策调整、体制变动和重大财力追加事项;(八) 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九) 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十) 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和部署的重要事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1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1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开展丹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丹东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
职权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8.02
•【字号】丹政发〔2019〕14号
•【施行日期】2019.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事
项目录的通知
丹政发〔201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省政府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予以承接,本次共承接省政府下放的事项57项。

特制定并公布《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下放职权的后续监管,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日附件:丹东市人民政府新一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8]4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8]46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业经2008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后回迁安置管理,防止和解决超期回迁,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拆迁许可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回迁安置的建设项目。

二、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建委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按照拆迁总量评估值的20%或按每户2万元缴纳拆迁保证金,由市建委与拆迁单位签订预防超期回迁协议书,并由市建委根据回迁房工程形象进度按约定返还本息。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建委提供的回迁工程进度及回迁进展情况,对已存在超期回迁或有超期回迁问题的开发企业,在回迁安置没有完成前,不再受理其购买新的地块申请。

四、对超期回迁、先建商品房不建回迁房的企业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凡因企业原因出现超期回迁、引发群众上访的,不得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丹东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丹政办发〔2008〕4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对其不予资质年检或吊销资格。

五、开发企业必须先建回迁房,或回迁房和商品房同步建设。

凡回迁房没有全部开工的,市城乡规划局对其开发的商品房不予放线。

六、对在建回迁房无故停工45天以上的,市建委要对其商品房建设责令停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1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1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丹东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06〕71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坚决整治各类企业以传销方式开展的经营活动,依法规范直销行为。

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以及直销企业旗号从事传销的活动。

(四)集中力量查处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五)加强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与传销的防范工作,严防传销进入校园。

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危害性,自觉抵制传销。

(六)加大对法人单位和自然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行为的惩处,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的发生。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09]14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30【实施日期】2009.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及确定的工作时限,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抓好“落实年”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我市今年依法行政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2009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丹政发[2006]2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切实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现将2009年度我市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安排部署如下: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审批符合中央投资方向的建设项目,确保新增投资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确定决策科学、程序完备,进一步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执法,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公开透明、依法合规进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2、认真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政策,推进丹东跨越式发展,全力保障用地需求;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缓解用地指标紧张矛盾;把扭转土地粗放利用状态,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满足发展用地需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做好。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3、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上网工程的建设和使用,扩大政务网上办公的范围,2009年底前,实现丹东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网站的建立。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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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收银行不良资产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09]2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10
【实施日期】2009.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清收银行不良资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清收银行不良资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日附件:
丹东市清收银行不良资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全市银行业机构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力度,打击逃废债行为,支持我市银行业机构稳步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收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我市的发展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地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银行信贷资金的大力支持。

但是,我市银行业机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市的社会信用和银行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阻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同时,潜在的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也构成一定的隐患。

因此,积极清收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事关我市经济发展、金融环境和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清收工作。

二、清收工作原则及范围
清收工作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多方联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依规,规范运作。

本次清收工作面向我市所有银行业机构,凡银行业机构提出的清收请求,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入清收范围。

三、清收工作的重点
根据我市银行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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