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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4]5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5

【实施日期】2014.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4〕59号)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关于推进2014年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十项民生工程及19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14〕3号),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全覆盖已列为2014年全省19件民生实事之一。2014年将全面推进民族地区供养机构房屋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确保在受益对象自愿前提下,对民族地区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和孤儿全面提供集中供养。为确保该项任务顺利完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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