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收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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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收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2010年1月20日川价函〔2010〕8号

成都市物价局:

为了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构建规范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进一步推进成都市城乡统筹试验区的建设,使土地管理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国有土地平等权益”上迈出改革步伐,结合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以及城乡统筹发展政策的配套要求,经研究并商省国土资源厅,现将成都市收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费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依法办理农村有关的产权流转服务时,对依法取得的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的集体和个人所提供的交易服务,可按此文件规定收取农村产权流转服务费。

二、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服务是:

1、收集和发布农村产权市场信息,展示市场行情;

2、为农村产权交易的洽谈协议、交流信息,中介服务等市场业务提供场所;

3、提供有关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4、对农村产权的交易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

5、审查农村产权的交易合同和有关资料,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联网办公,一站式窗口服务等方式代办交易手续;

6、办理政府和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农村产权流转服务费的具体标准为:

(一)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服务费标准

(二)农户住宅的流转服务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以及川价费〔2002〕151号文件“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的精神,农户出卖住宅,比照城市住宅转让,除证书工本费外,农户住宅的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不得再收取其它服务费。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服务费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从促进土地流转,开展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角度考虑,其交易服务费适度降低。比照本文件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服务费标准的30%收取。

(四)林权的流转服务费标准

林权的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从促进林业现代化以及林业产业由商品经营向资产经营、资本经营的跨越,促进国内林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林权交易服务费适度降低。比照本文件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服务费标准的30%收取,

四、收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费主要用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的人员经费、业务费用和市场建设的开支。任何部门不得任意调用或挪作他用。

五、农村产权流转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应依法纳税并使用税务票据。并接受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两年,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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