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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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
(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调离岗位、免职等。
(三)党纪处分是指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政纪处分指解除劳动合同。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问责追责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者。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责任者。
第八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需问责追责的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追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追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需问责追责的情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追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追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追责的单位(部门)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公司范围内年度评优资格。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提拔和任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追责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问责追责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问责追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问责追责办公室负责问责追责工作具体实施。
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实施问责追责工作;
(二)收集、汇总和登记问责追责线索,组织问责追责线索初核调查、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向问责追责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问责追责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问责追责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落实问责追责事项的调查、建议、决定、执行和归档等工作,并做好有关申诉事项的复核、处理工作;
(四)加强与集团各单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五)各单位(部门)对问责追责线索隐瞒不报或者拒不执行问责追责的,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问责追责前应当查明事实和原因,分清责任。作出问责追责决定前,应该听取被问责追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实施问责追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问责追责需要经济处罚或者组织处理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后形成问责追责方案,报经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二)进行经济处罚或者组织处理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程序处理;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实行问责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一级管一级的原则。
第十五条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追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追责决定。
第十六条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问责追责线索,各单位(部门)发现的问责追责线索应及时上报,经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实施问责追责。
公司发现各单位(部门)问责追责线索的,由公司问责追责领导
小组下发《问责追责交办单》,各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问责追责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案。
对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问责追责调查结果及处理方案上报的,公司问责追责领导小组将进行催办,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在规定时间内确实不能完成的,应当说明原因。
实行问责追责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应当制作《问责追责决定书》。《问责追责决定书》应写明被问责追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追责的事实、责任的认定、问责依据、问责方式,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实施问责追责查处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加强警示教育,完善规章制度,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效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第十八条被问责的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追责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追责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追责领导小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单位和个人。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方式进行申诉。
第十九条被问责的单位(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问责追责要留存详细的调查处理资料,及时归档。